护理工作与法律 石贞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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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作与法律石贞仙
护理工作与法律
山西省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石贞仙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部过程中,病人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的出台,医疗护理安全已成为敏感的问题之一。
保证护理安全必须防范护理风险是摆在护理人员面前的首要问题。
一、医疗事故的确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医疗事故的五个特点:
(一)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行为内容针对医疗活动;
(三)违法行为与过失;
(四)损害事实与事故等级;
(五)因果关系。
医療纠纷和法律上的责任:
A、民事责任---赔偿B、刑事责任---判刑
C、行政处分---警告、停业、吊销执照等
(一)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刑事、行政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民事、行政责任主体
行为区分:
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案例1:
有一外科医生,带其岳母的妹妹到医院看病,现是宫颈癌,需要做手术。
该医生为给其省钱,于是决定自己亲自为其做手术,其女儿也是该医院的护士,于是利用星期天,要上手术室的钥匙,自己又亲自麻醉、主刀,其女儿临时当器械护士。
手术当中断面渗血,给与多次使用止血敏,手术到是很成功,但术后患者出现脑梗,这样亲戚反目状告医院。
案例2:
有一住院病人,认识该病区的一名护士,在其住院治疗期间,该护士为给其省钱,将科室别的出院病人留下的药给其用上,结果该患者在用药期间发生意外。
其家属就不让了,原因就是该药未花钱!
分析:
该护士是按医嘱给患者进行治疗,所用药物也没错,也是从医院药房所取,也没有违规操作,那其行为属哪种行为?
职务行为!
案例3:
患者赵某,50岁,因糖尿病入某医院治疗,根据病情,医嘱给予诺和灵6u,晚睡前皮下注射。
因当天未取回药,值班护士拿出自行保存的一支胰岛素给予应用,一连用了5天。
在第6天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患者要回所剩胰岛素时发现胰岛素已过期3个月,表示强烈不满,引起护理纠纷。
分析:
该护士是按医嘱给患者进行治疗,所用药物也没错,也没有违规操作,那其行为属哪种行为?
职务行为!
(二)行为内容针对医疗活动
医疗事故都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的。
就生活护理提出问题属于监护责任
案例4:
在某市儿童医院,有一患儿,特别的淘气,其家长也拿其没办法,有一次,该患儿在楼道内乱跑正好撞到一名打开水的护士身上,儿童和护士都烫伤了。
医院立即给与了积极的救治,烫伤很快痊愈。
事后其家长要求医院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
医院当然不同意了,于是就起诉。
最后法院判该院负。
案例5:
某院某晚10点,监护室夜班护士接班后,认为所有病人病情均平稳,便进了治疗室做其他工作,留护工在护理站隔着玻璃看守病人,其间护工出去打水未请示护士,约十分种后护士听到“咚”的一声,闻声出来便发现1床病人坠床,护工不在,急忙叫人一起将病人抬至床上进行相应的处理。
发现病人床上有大便,眉弓处有一伤口,经缝合处理伤口正常愈合,头部CT示颅内无损伤。
家属不能理解此事件,要求赔偿。
ICU患者无陪侍护理人员应负监护责任
案例6:
有一精神分裂症的病人,跳楼自杀未遂,骨折,术后家人将其送入病房。
到病房后,病区护士长为维持病房秩序,劝其家属离开病房,其家属再三解释该病人有精神病,发作起来三、四个人也按不住,可该护士长仍将其家属劝回,当时病人有麻药作用特别安静,该病区也为此患者采取了保护性措施,使用约束带。
白天该护长不断巡视病人,下班时也亲自交班于当班护士,当班护士也按时进去查房,巡视病人。
可半夜时,该患者在当班护士不在时,挣脱约束带,翻身从病房窗户跳下,死亡!
最后法院判:
医院负全部责任
无行为能力的人:
1、未成年人(18岁以下10岁以上:
不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下为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2、精神病人;3、意识障碍的人。
以上三种人群,平时医院是不是监护,不是。
只有当不留陪侍人时,医院即成了监护人。
(三)违法行为与过失
违法行为的特征:
——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要求
法律规范: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条例》2条行政法规
《条例》5、6条部门规章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违法行为的形式:
——作为方式的违法(该做或不该做---做错)
——不作为方式的违法(该做没有做)条例31
案例7:
某医院收治了一无名氏,各种费用花了有2-3万元,医院院长等相关人员着急了,再这样治下去简直就是一个无底洞,不行,得想个办法,于是大家一起出主意决定将这个“包袱”甩掉。
经过周密的计划,在一个寒冬的深夜,给病人梳洗干净,吃饱后,换上厚厚的新羽绒服,在一名医生、一名护士亲自护送下,被医院的救护车“护送”到郊外的马路边。
放下病人后该护士便给120急救中心打了个电话,急救中心的人员怀疑是有人搞恶作剧,于是让其打110,该护士当然不敢打了,于是几个人匆匆赶回去了。
第二天该患者被过路的村民发现时,已死亡多时!
整个案件不到2个小时就告破,最后判该医院的院长谋杀罪,医生、护士是同谋。
以上该医院的行为为:
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8:
某护士夜间值班时,遵医嘱为一男性患者用0.2%的肥皂水500ml灌肠。
接到医嘱后该护士直接到固定的地方取皂水,发现瓶外的标签没有了,心里嘀咕了一下,也没当回事,直接就给病人灌了进去。
当时病人也没有不适主诉,当护士早上再次查房时,病人仍侧卧位躺着,过去一看病人早已死亡!
尸检结果报告:
患者系酒精中毒而死亡!
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9:
1993年12月12日,某省某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对两个患病儿童做手术时,错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做心脏修补手术的4岁儿童徐某做了扁桃体摘除;而对患有扁桃体肥大需做摘除手术的5岁儿童刘某却做了心脏修补手术.在对刘某进行全身麻醉开胸后,手术者捧出孩子的心脏发现完好无恙时,竟认为是误诊,手术达3个多小时,大量输血导致患儿严重输血反应,经全力抢救才保住了生命.
严重过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例10:
某研究所退休工人付某因患乙状结肠癌,于1988年4月和10月,先后在两家医院施行乙状结肠癌根治剖腹术及人工肛门术.术后腹痛,化疗无效,腹痛加剧.1994年1月28日在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膀胱镜检查,X线拍片发现腹中有金属异物,系止血钳.1994年5月3日,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做手术时发现:
止血钳一手把穿透整个小肠腔,另一手把进入膀胱内.止血钳长14cm,已断裂.
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案例11:
有一下乡巡回的医疗小组,由一名老护士和一名外科大夫(上班刚1年)组成,检查期间,发现有一老人得了宫颈癌,出血较多,需要很快手术,可是老人的家境特困难,根本支付不起省城高额的医疗费用,且省城离这里怎么也得3天的路程。
于是决定亲自为该患者做手术,回来后拿出妇科书,认真学习后和这名老护士一起,在乡下的小医院为该患者做手术,手术过程顺利。
可是术后患者一直无尿,怎么也找不出原因,于是请教上级医生,待上级医生赶来时患者已经死亡。
分析:
该医生的行为属: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
一种善良公属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
执业范围
最后法院定该事件为:
一级医疗事故!
(四)损害事实与事故等级
损害事实的本质:
具有损害后果《条例》15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损害事实的特征:
被损权益的合法性(未得到知情)损害行为的补救性
损害后果的客观实在性
案例12:
患者赵某,50岁,因糖尿病入某医院治疗,根据病情,医嘱给予诺和灵6u,晚睡前皮下注射。
因当天未取回药,值班护士拿出自行保存的一支胰岛素给予应用,一连用了5天。
在第6天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患者要回所剩胰岛素时发现胰岛素已过期3个月,表示强烈不满,引起护理纠纷。
分析:
该护士是按医嘱给患者进行治疗,所用药物也没错,也没有违规操作,那其行为属哪种行为?
造成后果——医疗事故
未造成后果——医疗过失(损害后果的客观实在性)
案例13:
患儿9个月,医嘱”病毒唑90mg肌注”,当班护士查看门诊病历时,由于医生字迹潦草剂量辨认不清,遂与另一名护士询问核对,表示亦看不清,家属提出:
询问医生,当班护士未采纳家属意见又去与同一名护士核实,“可能是0.2g吧”当班护士询问家属:
“孩子多大了?
”“9个多月了”护士边抽液边自语:
“打上一支多上点”随之抽了160mg,给予肌注,几分钟后,家属抱着患儿找护士说“针打错了”,家属情绪激动,扯住护士要打,后经多方调解,安排患儿住院观察,化验检查,患儿虽无严重后果,但护士确有过失。
操作过失——未造成不良后果,不属医疗事故,不需赔偿
案例14:
某护士在操作当中将青霉素打给了另一位没有皮试的患者,事后科室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措施,派专人护理,将抢救车放置床旁,进行严密的观察,结果患者无事。
以上案例中,医院有无责任,需赔偿否?
有责任,但无需赔偿任何东西。
因为该案例中医院未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赔与不赔是以损害后果而定的)
案例15:
非典时期,有一美籍华人,下飞机后测得T38.5度,咳嗽,符合疑似非典病人的条件,当时此人一直解释自己来之前就扁桃体发炎,也知道中国正在闹非典,可是他如果不来的话,他的生意就要损失1个多亿,他也是冒着生命危险来签合同的,可在当时的情况下谁敢放他走呢,最后无论其怎么解释还是被关了半个月,确诊为扁桃体炎.事后生意上的确损失了1亿多.过后该美籍华人要求政府给予赔偿损失,并上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当时的情况,认定其行为属:
不可抗力.不负责赔偿.
案例16:
一癌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用一种纯进口的化疗药,(也是一关系户)于是医院药房就专门为该患者进了此药,因为是纯进口药,故说明书全是英文,大家都看不懂,但都知道这药是专给该患者所进的,于是药房进回来后直接给了科室,科室也没有查对就理所应当的给病人用上了.用药后患者就很快全身各脏器衰竭,经医院大力抢救,该患者身体无大碍,癌症病变范围还有所缩小,但花去了20多万元医疗费.查原因:
使用了10倍的药量!
按损害后果:
定为四级医疗事故花费了20多万元医药费.
案例17:
有一儿科护士,在为一小儿输液时,使用一大号针头,且针头较钝,扎了四针才扎上,此间小儿特别能哭闹,扎上液体后,小儿嗓子也哑了,头皮上也青一块、紫一块。
孩子的父母不让了,于是决定上卫生厅去告,而卫生厅让其先去找法医鉴定,鉴定费用还得先自己出,最后费用还得看结果而定。
于是家属决定上法院上诉,既有照片,又有录音。
想想结果
法院考虑到即使最后判医院赔偿也就是陪几瓶矿泉水的事,于是决定不于受理。
原因:
因其不具有补救的必要性
案例18:
患者李某,男,37岁,因结核性脑膜炎入住某医院,2005年5月16日护士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将每片50mg的6片雷米封减去3片发给病人,医嘱为0.3gQd。
次日晨,发药时,该护士看到药杯里又摆了6片雷米封,于是又捡出了3粒,但又感觉是哪儿出了问题,迅速查看电脑,看到雷米封的剂量是50mg/片,发现自己弄错了,把捡出的3粒药又发给了病人。
分析:
患者未治愈与剂量小是否有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医院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医疗过错(操作)
——赔偿
案例19:
有一护士,在为病人输液时输错,及时发现,停止输入,但已输入约20ml左右,病人也无任何反应,但是病人就是不让,让医护人员保证今后不会有事,医院当然不会给其保证了,只能是到时候再说。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
所有的赔偿在法院判决后结束,结束后再发生其他后果,则再行起诉!
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事故的等级:
按恢复后的情况而定的:
——按损害后果的补救性来定的!
(五)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就承担什么责任
(条例〉31条——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doc)
〈条例〉49条——赔偿
案例20:
护士在为一病人输青霉素时,当输到40分钟左右时,患者突然死亡,查病例才发现未做皮试,最后家属大闹,因赔偿数额过大而商量不妥,于是医院没办法,就诱导家属同意做尸检,看看能否找到有利证据。
尸检结果示:
左心室大面积心梗,与青霉素无关
分析:
应怎么处理?
该事件中,尽管我们有错,但与患者的死因无因果关系,故无责任!
(即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一)过错与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了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106条第三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原则〈条例〉49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制度;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赔偿计算
《条例》50条、51条、52条
《民法通则》119条
《高法意见》143-147条按条例计算按民法通则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民法赔偿
数额的计算:
数额的计算:
《条例》50条《民法通则》119条《意见》143-147条
《条例》《民法》
理疗费交通类
误工费住宿类
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失抚慰金
陪护费
残疾生活补助
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医疗费《条例》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民法》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擅自购买与损伤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误工费《条例》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民法》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
住院伙食补助费《条例》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条例》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民法》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照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助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残疾生活补助费
《条例》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民法》: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尚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残疾用具费《条例》因残疾需要分配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民法》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例》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民法》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尚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交通费、住宿费《条例》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条例》51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护理风险
护理风险因素─
在护理工作中一切影响病人健康的因素,工作人员自身健康因素,以及医院感染因素都将成为护理工作中的风险因素。
护理风险因素包括:
1.护理工作制度贯彻不力;2.工作安排与工作程序设置不合理;3.护士因素
4.病人因素;5.护患关系紧张因素;6.工作环境因素;7.护理管理因素。
护理风险因素
(一)
护理工作制度贯彻不力:
⏹护士对制度不熟悉,无法遵守,如新护士未经岗前培训,对专科护理常规不了解;
⏹护士责任心不强,安全和法律意识淡漠,漠视制度要求,如:
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及陪检制度;#
⏹缺乏慎独精神,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如夜班护士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任意简化操作规程;
⏹如未执行急救物品管理制度,包括物品使用后未及时补充,影响抢救病人时的时限质量。
护理风险因素
(二)
工作安排与工作程序设置不合理:
⏹护士长一日工作程序安排缺乏合理性,导致护士工作忙、乱;
⏹排班不合理,护士处于疲劳状态,导致在工作中注意力松散、判断失误而出现护理缺陷甚至发生护理事故。
(一成不变排班)
不重视护理人员的合理调配,从而造成关键工作无责权人,甚至工作局面混乱;
护士因素:
护理风险因素(三)
⏹护士工作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如:
不主动巡视病房;(今日说法跳楼病人);观察病情不细致;
对病人的倾诉漠不关心,忽略病史,延误病人治疗或抢救;
⏹护士不能严格执行医嘱或擅自处理,发现隐患或造成差错不以为然,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因承受家庭与工作的多重压力,造成护士身心疲劳,精神紧张或思想涣散。
此时,较易出现身心损害和护理工作质量滑坡;工作责任性不强、马糊。
⏹护士操作不规范
⏹低年资护士缺乏临床经验及正确判断能力;
⏹工作责任性不强、马糊。
护理风险因素(四)
病人因素:
⏹病人病情变化快,病情危重,易出现并发症,存在高风险因素,如褥疮的发生、重要脏器的衰竭、意识障碍等;
⏹病人个体差异,如高度过敏体质病人;
⏹面对病情复杂的病人,病人在出现健康问题后容易出现认知与情感的心理危机,未得到护理人员及时有效的心理支持。
护患关系紧张因素:
⏹常因收费问题引起纠纷;
⏹很多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认为医生是万能的,进了医院就意味着进了保险箱。
⏹社会舆论对医院的偏见,导致病人把医务人员看成贼、小偷,因而遇到不满意的事情,就认为是医生和护士的事情。
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也只有70%左右,各种急重症抢救成功率在70%—80%左右;护理风险因素(五)
⏹医院重程序服务轻人文关怀,面对病人注重躯体疾病,忽视心理问题。
据调查,80%以上的医疗纠纷与医务人员的爱心、责任心、同情心有关;
⏹医务人员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如操作前后的说明解释工作不到位等。
护理风险因素(六)
工作环境因素:
⏹地面湿滑可致病人跌到
⏹噪音分贝太高影响病人休息
⏹病区环境管理杂乱无章,影响病人的舒适和康复
护理风险因素(七)
管理因素:
⏹管理人员思想麻痹,风险意识淡漠;
⏹工作人员职责界限不清,临床工作繁忙出现护士代开医嘱和非护理人员代行护士职责的现象;
⏹实习护生安排与管理不善,使护生在无指导状态下工作;
⏹工作人员对新技术、新仪器使用不熟悉
⏹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如执行完毕的医嘱漏签或签名不及时,执行时间随意填写,治疗护理观察巡视过程及有关记录不全面、描述不准确;
⏹药物管理不规范,如无包装的散在药品任意摆放,过期药品不清楚;
⏹物品不能按要求分类放置。
如无菌物品和非无菌物品,静脉用药和外用药急救物品未分类
四、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护理管理者应针对护理风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减少风险损失,提高护理质量。
从组成护理质量的三大方面着手,对要素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等范围作一定程度的风险认识,从而达到护理安全效果。
风险防范措施
(一)
强化法律意识教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护士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条例16)
护士要认真学习:
法律知识,掌握法的尺和度,懂得在工作中如何应用法的条文保护病人和自我保护。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目前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35件,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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