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与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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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与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制度试点,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通过依托销售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落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制度试点,逐步实现目前市场废旧铅酸蓄电池无序收集向有序收集方式的转变,规范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打击“倒酸”等各种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落实。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
2.《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
7.《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年)
8.《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
9.《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
10.《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11.《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版)》(工信部2015年第85号公告)
12.《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
13.《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版)》
14.《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
1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6.《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
三、试点内容
广西辖区内符合条件、地理位置分布合理的相关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
四、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一)试点单位应为广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
(二)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试点单位应具备独立的规范标准的贮存场地及设施、收集包装设备、专用运输工具、称重器具等。
试点单位应依法执行危险废物标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保障日常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备有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近一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试点单位应建立废铅酸蓄电池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相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准确追踪。
(三)具有铅酸蓄电池收集系统,具备履行生产者责任的能力。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企业在广西的产品销售、维修等网点,逆向回收废铅蓄电池,并将其转移至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无害化利用处置。
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回收。
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可通过自建或联合共建等方式,在广西辖区内建设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
收集网点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须运回本企业处置,本企业无处置能力的,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一步利用处置。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网点的建设分为暂时存放(简称“暂存点”)和长期贮存(简称“收集站”)两种方式。
“暂存点”主要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的辖区内个人、快修店、汽修厂等零散的废铅酸蓄电池。
“收集站”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的“暂存点”收集的或者企业、单位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收集贮存网点的建设方式
“暂存点”和“收集站”贮存设施建设标准,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标准的有关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进行建设和管理,具备独立的场地和足够的贮存空间,配备废气排气、液体导流收集系统、称重设备、防火装置、视频监控等设施。
铅酸蓄电池销售单位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改造建成为暂存库,但应配备防止破损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的必要防护设施,并与产品电池隔离,独立分区存放,禁止混放。
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
“暂存点”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平方米,贮存量不大于30吨,贮存时间不超过10天。
“收集站”占地面积原则上500平方米以上,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暂存点”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改造,“收集站”鼓励建于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
五、工作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
广西辖区内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以自愿的原则向环境保护厅申请。
申请单位必须填写《广西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单位申请报告》(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环境保护厅。
(二)试点资格审核
环境保护厅组织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论证,并开展现场核查(附件5)。
对通过论证和现场核查的单位,环境保护厅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并进行网上公示;对没有通过论证和现场核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其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三)确定试点名单
环境保护厅确定试点单位后,对试点单位的收集站、暂存点进行统一编号(附件2),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全区试点单位及其收集站、暂存点名单、基本信息(包括收集站名称、服务范围、地址、联系人等)及相关要求(附件3)。
(四)开展试点收集贮存工作
试点单位根据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公布的收集站、暂存点及相关要求,在服务范围内进行收集、存储。
在收集过程中不应对废铅蓄电池的品牌、种类、型号等信息进行限制。
试点单位应加强对其“暂存点”或“收集站”的日常管理,并落实废铅酸蓄电池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施行试点管理制度
1.收集备案制度。
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及其所属收集网点统一由环境保护厅进行信息备案,在厅网站上公布,确认试点单位收集资格,规范收集程序和收集行为。
2.转移备案制度。
在试点地区将零星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转移至“暂存点”或“收集站”的过程,可以不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但要确保运输过程环境安全。
集中产生废铅酸蓄电池的单位转移至“暂存点”或“收集站”的过程以及区内各“收集站”之间相互转移的,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
“暂存点”和“收集站”之间转移废铅酸蓄电池,或废铅酸蓄电池由“暂存点”或“收集站”转移到试点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过程,可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须填写完整的转移台账记录(见附件4);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将废铅酸蓄电池转移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过程,或集中产生废铅酸蓄电池的产废单位转移废铅酸蓄电池过程,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其他要求
1.收集站、暂存点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各试点单位应及时向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3.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报送上月铅酸蓄电池销售量、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附件4),并在试点工作结束后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向环境保护厅上报季度试点工作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
七、保障措施
(一)突出源头管控,实施试点备案
加强废铅酸蓄电池源头管理,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试点单位备案公告制度,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收集,禁止“倒酸”行为,减少或杜绝非法收集。
实现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再生处理等产业链闭环可追溯管理。
(二)组织宣传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各试点单位应加强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掌握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规范化运营操作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现场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现场执法检查,一旦发现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有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厅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
1.《广西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单位申请报告》编制内容;
2.广西试点单位注册及贮存场所编码规则;
3.广西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站、暂存点统计表;
4.广西铅酸蓄电池销售记录表/月报表、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台账记录表/月报表样式;
5.广西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场所现场环保核查表。
附件1
《广西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单位申请报告》编制内容
一、申请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1.试点单位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统计数据报送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电话、电子邮箱)。
2.试点单位位置、规模等
二、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目标
1.开展试点工作的优势、在广西电池品牌年销售量、废电池目标回收量。
2.本企业电池品牌在广西指定的收集站、暂存点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3.收集站、暂存点等贮存设施的基本情况、转运车辆、人员配备及培训等情况。
三、污染防治措施
1.贮存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地面防渗、防腐、防雨措施等)、转运车辆、应急物资清单、包装设施情况。
2.富液废铅酸蓄电池,带酸回收情况及回收环节遏制“倒酸”的有效措施。
3.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四、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环保法律规章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
五、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试点方案
废铅酸蓄电池规范流向的措施、服务范围、收集贮存能力和转移量估算、运输方案及路线、废铅酸蓄电池利用处置去向(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计划,对相关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信息进行记录和追踪。
附件2
广西试点单位贮存场所注册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XXXXXX--XX--XX--XXX--XXX
省(市)、市编码--收集站编码--收集站序列码--暂存点编码--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品牌)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处置企业(品牌)编码。
1.省(市)、市编码:
执行全国行政区划统一编码(如:
450100南宁市、450200柳州市、450300桂林市等)。
2.收集站编码:
01-99.
3.收集站序列码:
01-99。
4.暂存点编码:
001-999
5.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品牌)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处置企业(品牌)编码:
001-999。
注:
01-79、001-799,为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品牌)统一编码;
80-99、800-999,为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处置企业(品牌)统一编码。
附件3
广西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站、暂存点统计表
填报单位名称:
序号
贮存场所
详细地址
电话
备注
类别
名称
编号
附件4
广西铅酸蓄电池销售记录表/月报表、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台账记录表/月报表样式
(试点单位注册编码:
)
表1铅酸蓄电池销售记录表
单位名称:
(公章)填表日期:
年月日
品牌名称
生产厂家
型号规格
数量(只)
重量(千克)
销售去向
表2铅酸蓄电池销售月报表
单位名称:
(公章)单位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报告起止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品牌名称
生产厂家
数量(只)
重量(千克)
表3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台账记录表
单位名称:
(公章)
日期
接收情况
转移情况
库存情况
来源
型号
数量
(只)
重量
(千克)
接收单位
数量
(只)
重量
(千克)
数量
(只)
重量
(千克)
合计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表4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月报告表
单位名称:
(公章)单位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报告起止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收集情况
转移情况
库存情况
来源
重量(千克)
接收单位
重量(千克)
重量(千克)
合计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注:
“来源”需填写负责收集和转移废铅酸蓄电池个人或单位名称。
附件5
广西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场所现场环保核查表
贮存场所类别:
贮存场所名称:
贮存场所编码:
地址:
核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考核指标
合格标准
检查方法
合格
不合格
1
运输工具
拥有具备防雨、防渗措施的运输车辆
现场检查
2
包装工具
已破损的废铅酸蓄电池必须在专用容器中运输,专用容器应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
现场检查
废铅酸电池有电解液渗漏的,其渗漏液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已经拆装的铅材料应包装后收集
装有已破损的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必须粘贴符合GB18597中附录A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3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
必须具备独立的场地,具备足够的贮存空间:
1、“暂存点”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贮存量不大于30吨,贮存时间不超过10天。
“收集站”占地面积原则上500平方米以上,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暂存点”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改造,“收集站”鼓励建于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
2贮存点应具有空气排气,液体导流等收集系统,称重设备、防火装置、视频监控等设施。
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为暂存库,但应配备防止破损废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的必要防护设施。
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并与产品电池隔离,独立分区存放,禁止混放。
现场检查,并查看土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等文件
贮存设施应为专门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现场检查
按照GB15562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设施
4
规章制度
应具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废铅酸蓄电池安全收集、集中贮存)的规章制度
现场检查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建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台帐记录制度
5
污染防治措施
地面作硬化处理和防腐处理
现场检查
贮存设施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应有足够的废水收集系统,以便收集处理溢出液
6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制定具备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管理计划
查看应急管理计划
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
现场检查
综合评估结果:
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说明:
核查组组长及成员签字: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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