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计划生育公开的内容城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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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计划生育公开的内容城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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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计划生育公开的内容城区
ⅹⅹ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政策类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②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③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二、“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000元。
三、“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优惠政策
凡子女年龄在0—18周岁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人每月奖励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郑州市及我区制定其它奖励优惠优待政策
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
夫妻双方各奖励50%。
六、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七、其它处罚规定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二千元罚款。
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
公民认为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区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服务类
一、服务承诺
为树立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良好形象,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做出如下服务承诺:
1、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2、公开办公时间,实行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实行首问责任制,能办的事立即办。
3、严格履行上级规定的计生收费项目及标准。
4、高效求实,限时办证。
5、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6、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并及时做好落实工作。
7、设立计划生育监督台及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
8、对违诺行为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二、免费代理服务
凡是群众需要办理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事项,均可由乡、村两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免费代为办理。
代理项目:
(1)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四项手术免费证明(四项手术证明)。
(4)新生婴儿申报入户证明。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奖励扶助手续。
(7)特别扶助手续。
(8)政策内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证明。
(9)其他需要代理服务的事项。
上述证明证件免费办理。
三、免费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部门下列技术服务应该免费开展: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孕情、环情监测;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手术并发症;病残儿鉴定;成残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所开展的教育、培训和随访服务;对已出生的缺陷儿的指导服务。
四、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程序类
一、《一孩生育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男女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健康检查证明——村(居)委会登记——乡级计生便民服务厅进行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二、《二孩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康检证明、技术鉴定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盖章——乡级计生办审核盖章——区级人口计生委审批、备案——非农二孩由区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备案——符合条件发证——张榜公示。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已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双方单位(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便民服务厅审核——符合条件发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便民服务厅审核——符合条件发证。
五、成人伤残鉴定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近期三人合影照——填写《鉴定表》——村委会审查盖章——乡级计生办审核盖章——区级人口计生委组织巡回鉴定——张榜公示——报市人口计生委批复备案——区级人口计生委审批行文。
六、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病残儿病历资料——填写《鉴定表》——村(居)委会审查盖章——乡级计生办审核盖章——区级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初审——张榜公示——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后组织市级医学鉴定——张榜公示——省人口计生委抽查、批复——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符合条件病残儿鉴定标准人员名单。
七、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村委会初审、张榜公布——乡级计生办审议、张榜公示——区级人口计生委审查确认—张榜公示。
八、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或残疾证——村(居)委会初审、张榜公示——乡级计生办审议、张榜公示——区级人口计生委审查确认—张榜公示。
维权类
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
(2)不打骂侮辱群众。
(3)不损坏群众财产。
(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
(6)不违背服务承诺。
(7)不刁难群众办事。
(8)不借机以权谋私。
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1)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2)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
(3)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4)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5)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7)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三、《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摘要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四、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十项便民维权措施
(1)及时提供计划生育相关动态信息,保证知情权。
(2)公布服务机构及电话,提供方便、可及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3)提供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
(4)畅通药具发放和服务渠道,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
(5)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
(6)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8)依法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尽力帮助解决家庭困难。
(9)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康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康检和乱收费等侵权违法行为。
(10)公布人口计生部门维权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河南省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征(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收押金。
(2)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上级部门及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不准到下属单位、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用公款支付娱乐、健身等费用。
(5)不准搞强迫命令,以任何形式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6)不准打着领导的旗号或借工作之便向基层摊派各种报刊和商品。
(7)不准以经济处罚代替落实节育措施,以罚代管。
(8)不准刁难群众,利用生育证审批发放权谋取私利,乱发生育证,出具假证明。
(9)不准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虚报、篡改统计数据,骗取荣誉。
(10)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
六、有奖举报制度
凡实名举报政策外生育、乱收费乱罚款、违反群众工作纪律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七、村干部不得向群众收取罚款和其它任何费用
动态类
监督服务台动态公示栏
监督员:
照片、姓名、类别
维权监督电话:
①市人口计生委:
XXX
②区人口计生委:
XXX
③乡(镇)计生办:
XXX
服务机构:
XX乡(镇)计生服务中心:
地址XXX
服务电话:
XXX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名单
2、年度持二孩生育证名单
3、奖励扶助救助人员名单
4、特别奖励扶助人员名单
5、村干部生育节育情况
6、其他需公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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