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学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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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学辅导
11--13章期末辅导
第十一章政府非税收入
一、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
具体来讲,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受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利。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与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
(一)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1、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指将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职能相分离。
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参与企业的人、财、物和供、产、销的管理。
政府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政策工具,间接调控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使之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
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2、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在国资委成立后,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专门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不再承担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政府此两种职能的分离,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门行使国有产权管理,做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目标服务,而避免政府国有资产职能与一般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即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将所有权的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分离,由不同的部门及职能组织行使,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益。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产物。
4、分级所有、分级管理。
即在中央、省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及自治州三级政府中,分别设立国资委,管理本级国有资产,但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5、正确处理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企业职工)之间物质利益关系。
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必须依法取得国有资产收益,拥有资产最终处置权,监督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国有资产经营者必须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在国家授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面向市场,有效运用国有资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业绩优良的经营者,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兑现其报酬。
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甚至重奖。
对业绩不佳,没有完成经营目标,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制定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护所有者利益,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要维护生产者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6、实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就是以最小的国有资产投入,在经营中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应。
这是国有资产经营最基本的原则。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
1、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分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监管的内容
(1)企业负责人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2)企业重大事项管理;(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5)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思路
1、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和所出资企业各项合法权益;
2、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3、继续探索按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途径和做法,加大企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度,建立职业化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参加国有企业管理;
4、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
5、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三、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凭借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其来源是国有企业或国家参股企业的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凭借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其来源是国有企业或国家参股企业的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
目前,国有资产收益的形式与数量,主要取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经营方式。
(一)国有资产经营方式
国有资产经营,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代理人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提高运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而进行的一系列筹划、决策活动。
目前,常见的国有资产经营方式有:
1、国有资产的股份制经营,国有资产的股份制经营,是指国家通过与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兴建股份制企业,收购其他企业股份或对原国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运用国有资产,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构建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建立企业内部科学管理制度,真正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目标的经营方式。
2、国有资产的集团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经营,指国家授权有关企业集团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经营。
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经营的重要方式。
3、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及资产最终处置权的前提下,国家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其他组织经营管理的方式。
4、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指在坚持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间的责、权、利关系。
在承包合同范围内,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5、国有资产的租赁经营,国有资产的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国家将部分国有资产出租给有关承租人经营。
(二)国有资产收益的形式
1、现阶段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的主要形式
(1)股息、红利收入,股息红利收入,指实行国有资产股份制经营方式中,国有股份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企业经营业绩为国家财政提供的收入。
(2)上缴利润,上缴利润,是国有企业将实现利润的一部分按规定,或根据承包合同,上缴国家财政,是国有产权在经济上的体现。
上缴利润的真正来源,是企业职工在剩余劳动时间里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
(3)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租赁经营国有资产的承租人接租赁合同规定,向国家缴纳的租金。
租金是承租人有偿使用、支配国有资产的报酬。
(4)其他收入形式,除以上几种最常见的国有资产收益形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形式,如资源补偿费收入、资产占用费收入、国有股权证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等。
四、公共设施使用费与公共定价
公共设施使用费,是指政府对所提供的部分公共设施向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特别是城市财政收入中,公共设施使用费是收入来源之一。
公共定价,是指政府对提供某些特定商品和劳务所收取费用的决策。
之所以称公共定价,是因为这些商品和劳务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不同于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供求关系的私人物品。
(一)公共定价原理
公共定价,政府首先要明确根据什么来决定特定公共物品价格,即收费的高低。
政府提供这些特定公共物品需要付出相应成本,收费作为其销售价格,就要考虑能否弥补成本,乃至取得利润,才能保证这些特定商品和劳务的有效供给,以及实现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目标,在成本基础上,再综合分析市场需要等因素对定价的影响。
根据微观经济学原理,企业生产一种商品或劳务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该商品或劳务的边际利润等于边际成本,当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状态时,其销售价格就等于边际成本。
对公共定价而言,理想状态当然也是按边际成本定价,但由于公共物品生产和供给的特殊性,完全按边际成本定价还有问题。
因为需要政府定价,或者进行价格管制的公共物品,相当部分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如供电、供水、供汽、邮政、通信等公共企业提供的服务。
自然垄断性质的商品和劳务生产具有规模效益递增的特点,总成本随着产量提高而下降,且边际成本永远小于平均成本。
可见,在公共定价时,政府面临着按边际成本定价、平均成本定价或高于平均成本定价三种不同选择。
至于如何具体决策,则取决于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财政运行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
(二)公共定价法
根据上述原理,政府在选择公共定价标准后,具体可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根据上述原理,政府在选择公共定价标准后,具体可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1、单一定价法。
即根据消费者消费公共物品的数量与质量,确定一个单位价格收费的方法。
2、二部定价法。
即根据公共物品成本组成,分两部分确定其价格的方法。
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成本,按其构成可分为资本成本与经营成本。
资本成本是该公共设施在建造时的成本,属固定成本;经营成本是指公共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属变动成本,也就是说,经营成本随着使用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二部定价法就是在公共定价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承担资本成本的准入费,一部分是承担经营成本的使用费,准入费在一定时期是固定的,使用费则随着使用量的增加而增加。
如公共电话系统的使用者,每个月需缴纳固定数额的月租费,还要根据通话次数收使用费。
3、高峰负荷定价法。
有一部分公共设施在使用时间上是不均衡的,存在集中使用的高峰期,在此期间,存在资源配置的拥挤成本问题,而其他时间设施可能不完全充分利用。
对这类设施,在采用二部定价的基础上,在使用高峰期再加收部分费用,以缓解高峰期供给紧张状况,均衡资源有效配置。
五、公共收费的功能
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克服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大部分无偿提供,政府利用税收等手段,筹集资金,满足这些公共物品支出需要。
但有一部分公共物品,特别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准公共物品,对其使用者收费,弥补部分或全部成本支出,比无偿使用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公共收费具有以下功能:
(一)体现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目标,在政府财力状况一定时,政府决定按什么方式定价,取决于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目标。
对那些与广大普通居民生活关系密切,使用范围广的基础设施服务,按边际成本定价,亏损由政府财政补贴,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对具有拥挤成本,或资源稀缺,需要抑制消费,防止浪费的公共物品,可按二部定价法、高峰负荷定价法来定价,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这样,公共定价可成为实现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目标重要工具。
(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基础设施服务,实行政府经营,公共定价,或者授权私人经营,政府实行价格管制,同垄断经营相比,可增加市场有效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在垄断经营条件下,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其生产的数量远远低于资源有效利用时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价格高于资源有效利用时的价格,企业可获得垄断利润,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但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而实行公共定价,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克服这一问题。
(三)稳定市场物价,各种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或自然垄断性产业,具有规模效益递增的特点,投资额大、资金周转时间长、见效慢,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大,通过公共定价,稳定价格,保证其收益,抑制盲目投资,恶性竞争,造成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形成社会资源浪费,也有利于防范投入大幅下降,市场供给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同时,这些公共设施与人民社会关系密切,与市场其他商品和劳务价格关联程度高,相当部分属上游商品价格,通过政府公共定价,或者价格管制,稳定其收费,有利于保持整个市场价格稳定,治理通货膨胀,改善人民生活。
六、行政规费
行政规费是指政府机关为某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办理结婚证、护照等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等。
这些收费主要是配合国家对有关行为、活动的统计、管理,并适当弥补政府管理成本费用,不以增加政府收入为目的。
(一)行政规费收入管理
行政规费收入目前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依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其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1、收费立项审批管理。
行政性收费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其他部门无权批准行政性收费。
2、收费票据管理;3、财政专户管理;4、单位专用账户管理;5、计划和决算管理
6、监督管理;7、禁止把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
(二)当前行政规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规费管理的法制建设滞后
2、行政规费规模过度膨胀
3、行政规费管理不力,使用效益不高,冲击国家财政正常运行秩序
4、行政规费管理混乱,以及诱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是滋生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制度基础,与规范政府行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弛。
4、行政规费管理混乱,以及诱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是滋生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制度基础,与规范政府行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弛。
(三)我国行政规费制度的改革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是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
这样,就需要形成与市场机制相一致的财政运行机制,规范的财政收入机制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所谓规范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就要求各项收入的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允许制度外收支存在,各级财政预算统揽所有政府收支,接受社会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合理负担,保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行政规费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是,逐步把行政规费彻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与现有预算内资金共同构成完整和统一的国家预算。
另外,我国先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为彻底解决行政规费问题提供了制度基础,关键是进一步完善。
我们认为,近期内行政规费的改革的重点是:
1、对现有的行政规费进行清理。
以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权范围为标准,取消所有与政府职能无关的行政规费和未经批准的行政规费;对一些具有税收性质,或便于用税收方式征收的行政收费实行“费改税”,对仍需保留的各项行政规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在对行政规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制定科学严格的行政规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为行政规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依据。
3、改革计划管理办法。
即:
将行政规费计划管理上升到行政规费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编制单位行政规费年度收支预算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有行政规费的单位,年初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须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收支情况报表。
4、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国家行政规费管理条例》。
依法加强行政规费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国家财政分配秩序。
5、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分级财政体制,改革现行复式预算体系,大力推行部门预算,为建立统一的国家预算,将行政规费彻底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二章政府债务
一、债务收入含义
政府债务收入就是政府举借的债,是政府及政府所属机构以债务人的身份,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的规定,同有关各方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公债是政府债务收入的主要形式,也是政府财政活动的重要内容。
要正确的理解公债的概念,必须将其与几个相关的概念区分开,诸如公债与私债、公债与国债、公债与政府信用、公债与税收等。
公债与政府信用
政府信用是指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取得的信用,或以债权人的身份提供信用及其信用活动。
其中,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通过发行公债券和其他借款方式取得信用的主要形式包括在国内发行国库券、公债券、建设债券等,国库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国家向外国政府、私人企业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等。
政府以债权人的身份提供信用是指政府作为债权人以有偿发放贷款的方式供应财政资金或组织财政支出。
二、公债发行的条件
公债的发行是指公债售出或被银行、企业和个人认购的过程。
公债发行是公债进行的起点和基础环节。
公债发行条件是指国家对所发行公债及其与发行有关诸多方面以法律形式所作的明确规定。
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债品种、公债发行权限、公债发行对象、公债发行数额、公债券票面金额、公债发行价格、利息率、对公债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规定等。
1、发行权限的规定。
公债的债务主体是政府。
一般来说,国债(即中央政府债务)的发行权属于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
而地方公债发行权限或者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授权,或者在国家宪法等有关法律许可范围内由地方当局自己予以规定和行使,但往往都要受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当局的制约。
2、发行对象和发行额度。
公债的发行对象也就是公债认购者范围。
确定公债发行对象的依据一般有政府对债务收入投向、特定范围内公债认购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而这两个因素又是决定公债发行额度的重要因素。
3、发行价格、利率和票面金额。
公债的发行价格是债券票面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债券市场上,受债券供求关系的影响,公债券的发行价格围绕公债券票面价格上下波动,而造成这种变动的基本原因则是利率。
一般情况下,公债券发行价格与公债利率成正比,同市场利率成反比。
在债务发行时规定的公债利率如果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时,债券发行价格就可能高于或低于票面值。
依据公债发行价格与其票面之间的对比关系,通常将公债的发行价格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平价发行,即公债发行价格与公债票面值相同,公债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当。
第二类是溢价发行,即公债券的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值。
第三类是折价发行,即公债发行价格低于票面值。
4、行政规费管理混乱,以及诱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是滋生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制度基础,与规范政府行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弛。
(三)我国行政规费制度的改革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是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
这样,就需要形成与市场机制相一致的财政运行机制,规范的财政收入机制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所谓规范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就要求各项收入的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允许制度外收支存在,各级财政预算统揽所有政府收支,接受社会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合理负担,保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行政规费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是,逐步把行政规费彻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与现有预算内资金共同构成完整和统一的国家预算。
另外,我国先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为彻底解决行政规费问题提供了制度基础,关键是进一步完善。
我们认为,近期内行政规费的改革的重点是:
1、对现有的行政规费进行清理。
以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权范围为标准,取消所有与政府职能无关的行政规费和未经批准的行政规费;对一些具有税收性质,或便于用税收方式征收的行政收费实行“费改税”,对仍需保留的各项行政规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在对行政规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制定科学严格的行政规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为行政规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依据。
3、改革计划管理办法。
即:
将行政规费计划管理上升到行政规费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编制单位行政规费年度收支预算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有行政规费的单位,年初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须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收支情况报表。
4、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国家行政规费管理条例》。
依法加强行政规费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国家财政分配秩序。
5、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分级财政体制,改革现行复式预算体系,大力推行部门预算,为建立统一的国家预算,将行政规费彻底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二章政府债务
一、债务收入含义
政府债务收入就是政府举借的债,是政府及政府所属机构以债务人的身份,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的规定,同有关各方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公债是政府债务收入的主要形式,也是政府财政活动的重要内容。
要正确的理解公债的概念,必须将其与几个相关的概念区分开,诸如公债与私债、公债与国债、公债与政府信用、公债与税收等。
公债与政府信用
政府信用是指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取得的信用,或以债权人的身份提供信用及其信用活动。
其中,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通过发行公债券和其他借款方式取得信用的主要形式包括在国内发行国库券、公债券、建设债券等,国库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国家向外国政府、私人企业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等。
政府以债权人的身份提供信用是指政府作为债权人以有偿发放贷款的方式供应财政资金或组织财政支出。
二、公债发行的条件
公债的发行是指公债售出或被银行、企业和个人认购的过程。
公债发行是公债进行的起点和基础环节。
公债发行条件是指国家对所发行公债及其与发行有关诸多方面以法律形式所作的明确规定。
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债品种、公债发行权限、公债发行对象、公债发行数额、公债券票面金额、公债发行价格、利息率、对公债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规定等。
1、发行权限的规定。
公债的债务主体是政府。
一般来说,国债(即中央政府债务)的发行权属于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
而地方公债发行权限或者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授权,或者在国家宪法等有关法律许可范围内由地方当局自己予以规定和行使,但往往都要受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当局的制约。
2、发行对象和发行额度。
公债的发行对象也就是公债认购者范围。
确定公债发行对象的依据一般有政府对债务收入投向、特定范围内公债认购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而这两个因素又是决定公债发行额度的重要因素。
3、发行价格、利率和票面金额。
公债的发行价格是债券票面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债券市场上,受债券供求关系的影响,公债券的发行价格围绕公债券票面价格上下波动,而造成这种变动的基本原因则是利率。
一般情况下,公债券发行价格与公债利率成正比,同市场利率成反比。
在债务发行时规定的公债利率如果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时,债券发行价格就可能高于或低于票面值。
依据公债发行价格与其票面之间的对比关系,通常将公债的发行价格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平价发行,即公债发行价格与公债票面值相同,公债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当。
第二类是溢价发行,即公债券的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值。
第三类是折价发行,即公债发行价格低于票面值。
3、发行价格、利率和票面金额。
公债的发行价格是债券票面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债券市场上,受债券供求关系的影响,公债券的发行价格围绕公债券票面价格上下波动,而造成这种变动的基本原因则是利率。
一般情况下,公债券发行价格与公债利率成正比,同市场利率成反比。
在债务发行时规定的公债利率如果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时,债券发行价格就可能高于或低于票面值。
依据公债发行价格与其票面之间的对比关系,通常将公债的发行价格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平价发行,即公债发行价格与公债票面值相同,公债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当。
第二类是溢价发行,即公债券的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值。
第三类是折价发行,即公债发行价格低于票面值。
公债利率是指公债利息与本金的比率。
对于发行者来说,公债利率的高低影响其未来利息支付水平,构成未来的支出,对于投资者来说,年利率就是年收益率。
公债利率的确定要考虑发行的需要,也要兼顾偿还的可能,权衡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发行收益及成本的对比。
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形式。
公债利率的确是有两种方式,一种由债务人决定,即政府直接决定利率;另一种是由市场决定,通常是由发行者公布每一次公债的期限、规模等条件,然后由国债一级自营商或机构投资者投标竞价,决定公债利率。
此外,公债利率还可以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
公债票面金额是指由政府核定的一张公债券所代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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