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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一五年五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圆满地完成市政府《汕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赋予我局的工作任务。
1.2编制依据
依据《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汕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高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监测先行,科学处置。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发生跨区(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制。
设立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局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局职责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局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环境监察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局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协调;
(2)指导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3)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4)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行动;
(5)整合全市环保系统的力量和资源,统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6)决定市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状态的解除;
(7)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污染源下游区域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
(8)研究、决定全市环保系统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预案,部署预防和预警工作。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在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如下:
(1)办公室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报告审核等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资金保障申请工作。
(2)规划环评科
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把好环境风险评价关口,提出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和要求;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3)总量减排科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4)污染控制科
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大气、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问题,参与大气、固体废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
(5)生态环境科
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参与自然生态环境、土壤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对。
(6)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环境应急政策法规指令的审核把关。
(7)辐射环境管理科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反生化、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8)人事科
协助做好环境应急管理队伍、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
(9)纪检监察室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针对事件中政府、部门、企业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0)环境监察分局
负责成立应急监察分队、现场排查组,负责环境应急日常管理;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与事发地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取证,提出污染源切断和处罚相关责任者的建议,负责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与周边地市的协调沟通。
(11)环境信息(宣教)中心
负责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参与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新闻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测工作,协助做好与周边地市的协调沟通。
(12)金平、龙湖分局
参照本预案,负责拟订各自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13)环境保护监测站
负责成立应急监测分队,建立全市应急监测专家库;承担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及时提供现场监测数据,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明晰污染物排放情况;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应急监测。
(14)环境保护研究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开展事件损害鉴定评估。
(15)污水处理管理中心
参与城区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6)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
参与固体和危险废物污染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2工作机构
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暂设于监察分局)承担,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
负责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或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受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及时调度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根据事发地环保部门以及现场工作组反馈的情况,及时传递和报送事件调查处理信息和报告,编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专报,经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市委、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或通报有关政府及部门;
(4)按照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调遣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现场工作组及专家组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
(5)负责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6)开展区域和部门应急联动;
(7)管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
2.3现场工作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采取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应急办调派环境应急监察分队、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赶赴现场。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察分局负责人带领应急监察分队,监测站负责人带领应急监测分队赶赴现场,必要时应急办可要求污控科、生态科、辐射管理科、信息(宣教)中心、污水处理管理中心等部门或单位派出人员协助处置。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带领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时,我局人员听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
根据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示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急办调遣专家指导应急处置。
2.3.1应急监察分队
环境监察分局内部成立应急监察分队,由分局副局长担任分队长,各监察(稽查)大队队长、综合室主任为副队长,全体现场执法人员为成员,信访办主任为联络员。
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派往现场的应急监察分队和现场排查组代表局做好现场协调和组织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区县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排查、切断污染源,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应急办反馈。
2.3.2应急监测分队
市监测站组建应急监测分队,由分管领导任分队长,办公室、自动室、水室和气室负责人任副队长,相应科室全体人员为成员。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分队指导和支援区县监测站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查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及水文水利、气象等数据,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明晰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有效预警与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分队直接承担前述各具体任务,并及时向应急办报告监测情况。
2.3.3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局领导或监测站站长任组长,监测站副站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1)负责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应急监测方案的制定;
(2)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监测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统一调配应急监测资源、统一管理应急监测数据,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监测结果,提出处置建议;
(3)组织应急监测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应急监测实施方案提出建议并对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配合现场排查组开展污染源排查工作。
2.3.4现场排查组
现场排查组由局领导或环境监察分局局长任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性质、严重程度,调度、牵头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落实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2)组织调查人员赴现场查找事发原因和污染源,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切断污染源和其它污染控制措施的建议,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3)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与应急监测组共同提出疏散人群、向污染源下游发出预警等建议,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应急办反馈;
(5)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3.5现场处置组
现场处置组由局领导任组长,根据实际需要,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指定1名正科级领导干部任副组长,负责配合当地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承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2.3.6信息新闻组
信息新闻组由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信息(宣教)中心主任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新闻信息起草和发布工作。
2.3.7协调保障组
协调保障组由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负责综合协调、应急物资调度,后勤保障及会务接待工作。
2.3.8应急专家组
应急办负责组建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调配应急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专家组,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3)参与应急工作宣传教育与信息发布。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监控。
3.2预防工作
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将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
在环保规划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限期治理、区域(行业)限批、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提出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提请政府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或搬迁。
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限期整改。
3.3监测预警
市监测站加强对我市境内重点河流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预警;加强对水质监测站、空气监测站的维护,保证自动站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监测数据,特别是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明晰污染物排放情况。
加强值守监控,重视、善于从日常监测数据中综合分析、发现问题。
市监测站建立完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监测数据异常快报机制,应急办建立完善监察监测联动机制。
市监测站在环境质量出现超过预警水平等异常情况时,及时以快报形式上报应急办,环境监察、监测快速反应,立即启动排查工作,查找引起环境质量变化的源头,果断切断污染源,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将环境突发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3.4预警发布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从各种途径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认真筛选、核实、研判,报告应急办。
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后,要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情况紧急的立即报局应急领导小组。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Ⅲ级以上(含Ⅲ级)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Ⅲ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查制度,应急办负责编制和审核,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会签,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Ⅲ级以下预警信息为局内部掌握或商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注意。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危害时,局要提请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或上报省人民政府。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几种情形:
(1)监测数据显著异常。
水质、大气自动监测站、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工业园区监测点等出现数据显著异常,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出现极端自然灾害。
天气预报或已经出现强台风、强降雨、持续高温干旱等气象灾害,或发生地震等地质灾害,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次生较大环境事件。
发生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工业园区火灾或爆炸、邻近地市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5预警准备
当发布Ⅲ级以上预警时,我局采取以下措施:
(1)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应急办调度有关人员立即上岗到位,现场工作组各成员分队(组)进入应急状态;
(2)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报预警信息研判,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环境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根据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确认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污染源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并对预警级别进行确认;
(4)根据预警级别,调集事发地环保部门应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6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Ⅲ级以上预警信息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报请省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对应事件等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不确定时,应按可能的最高等级部署应急响应工作。
当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信息接报
应急办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悉有关信息后,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害情况、联系人及电话等资料,立即进行核实,及时调度信息,向应急办领导报告,应急办领导根据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4.2.2信息报告
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的初步判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急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事件信息。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事发地环保部门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要求的6类敏感事件,应急办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在一个小时内报送省环保厅,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我局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市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我局接到有关部门或周边地市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后,也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4.2.3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在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我局在分析评估后,立即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Ⅱ、Ⅲ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Ⅱ、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在我市造成较大以上危害,我局在分析评估后,立即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Ⅱ、Ⅲ级应急响应。
同时,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各现场工作组积极参与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
区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同时由应急办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调派应急监察分队和应急监测分队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指挥调度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办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指示抽调有关人员或直接调度副科级以下(含副科级)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
相关应急人员接到通知后,按照局应急办要求及时抵达集结地点,迅速做好应急准备。
无法按时赶赴应急集结点时,应向现场工作组各分队(组)长报告。
预案一旦启动,凡执行任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挥,其执行的相应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4.2.5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先期处置,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急办可要求当地环保部门核实情况,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并配合当地政府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
4.2.6现场处置
现场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充分利用掌握的物资储备或技术资源,积极协调、配合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处置,最大程度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应急办,情况紧急的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事件等级初步确定为较大以上的,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率其他应急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开展污染源排查、原因分析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向当地政府提出人员疏散、停止水厂取水、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影响等应急处置指导性意见。
4.2.7应急监测
市监测站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当地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
接到有关指令后,市监测站立即组织本单位和相关区县监测站应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等文件要求开展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范围和布点,开展采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8信息发布
办公室和信息(宣教)中心接到局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后,立即组成信息新闻组负责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信息新闻组及时提出信息发布的建议,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委、市政府或现场指挥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现场工作组可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及时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发布形式主要包括:
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现场工作组各分队、组及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4.2.9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现场工作组协助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2.10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控制或消除,局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分析现场工作组各分队、组的意见,决定应急终止或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县或市人民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环境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
4.2.11安全防护
环境应急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理
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后,我局指导并要求当地环保部门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1)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相关参与应急工作的单位或现场工作组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应急办。
应急办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2)应急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3)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我局配合市政府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5.3保险
我局对环境应急人员依法依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召之即来、来则能战的高素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队伍,并形成应急网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环境监察分局、市监测站等单位随时做好应急人员、车辆、仪器设备、处置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做到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大型企业等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指导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由办公室会相关科室、单位制定计划,向市财政申请解决。
6.3物资保障
我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搜救装备、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的科技水平。
加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应急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市监测站负责。
6.4通信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其他应急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局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通畅,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
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5技术保障
应急办建立应急专家库,完善有关管理办法,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6资源调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局应急领导小组调度全市环保系统资源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质保障工作。
6.7保险制度
推动建立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
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
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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