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检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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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检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
我国现行婚检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
我国现行婚检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
内容摘要《婚姻登记条例》对我国婚检制度的修改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并形成支持强制婚检和赞成自愿婚检的两种对立的观点但不可否认的是双方观点都提倡鼓励婚检只是在如何执行婚检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即通过社会干预还是依靠行为人自觉遵守来落实婚检制度本文通过运用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对婚检制度进行分析提出笔者对完善婚检制度的粗浅见解
关键词强制婚检自愿婚检婚检制度
一引言
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科学其重点不是从规范上分析法律本身而是研究法律是怎样受社会关系制约的是研究法律在什么程度上能够改变社会在运行过程中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法律运行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法社会学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基础上具体采取文献统计社会调查等方法对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与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对婚检不再作强制要求这使得在中国推行多年的强制婚检制度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貌似简单的制度变迁却引起了包括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利益关系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本文将运用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具体分析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求得全面把握婚检的实质能够更加充分的说明其存在的重要性及合理性同时对婚检制度的完善提出笔者的粗浅见解
二婚检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凸现的问题
据卫生部统计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2万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84人精神病患者15万人严重遗传病患者6500人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929主要以生殖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疾病为主这一数字意味着每10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不宜生育等毫无疑问婚检为保护新婚人群及其后代健康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看出没有了婚前检查就等于没有了婴儿出生前的一道健康保护屏障这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还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自从2003年10月1日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婚检由强制改为自主选择以来全国各市婚检率急剧下降
1北京妇幼保健院的统计数字显示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一个月内北京全市各区县婚检率急剧下降平均不及往年的十分之一其中朝阳区的婚检人数为54人通州区有40多人而往年这些地区的婚检数字都在600人以上其他一些远郊区县甚至整个月都没有一对婚检
2自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一个月以来上海市自愿婚检率仅在169左右另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指导所透露该所婚检门诊虽然天天都有新人前来自愿婚检但每天平均只有2对左右而新《条例》实施一周内全市内婚人数5373人外婚人数69人总共登记新人5442人而7天期间全市自愿婚检人数仅为92人
32003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广东全省共有16374对新人结婚自愿婚检对数为114对自愿婚检比例仅千分之七其中广州3149对新人中没有一对自愿婚检婚检比例最高的惠州市也不过6
广州市妇婴医院婚检科是广州市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顶尖单位拥有优良的设备较高的技术水平但2004年3月份仅接待了26对婚检新人日均不到一对医生说有病的不肯来没病的不想来认识不足的不会来从广州市的情况来看目前自愿来婚检的人都是文化水平比较高的还有就是部队系统的另据广州市妇婴医院对全市各区妇婴医院和设在农村的婚检点进行的一次调研显示目前区级以上婚检机构的婚检人数减少了90以上从化某镇的婚检点自2003年10月1日以后婚检率为零如果按照现有的婚检状况广州市遗传性病残儿的患病率将在3~5年后出现明显增加这将给家庭社会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
4在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实行多年的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普陀区婚检人数大幅度下降据普陀区妇幼保健所统计2004年1~3月前来婚检的只有5对占实际结婚数的5以下同样杭州的婚检率为23浙江全省的婚检率仅为194
5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前辽宁省的婚前检查率达到了925在这些进行婚前检查的人群中检出有病率为79而新《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后辽宁省的结婚对象婚前检查率骤然降到1这意味着有将近8的新婚夫妇是带病结婚一些可传染的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就有可能遗传给下一代
6武汉市妇幼保健院是婚检定点单位它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1~9月武汉全市登记结婚的57762人中婚检者36162人婚检率约6261查出疾病6148人102对新人被建议暂缓结婚2003年10~12月份全市登记结婚的19254人中婚检者仅850人婚检率为441其中查出传染性疾病89人生殖系统疾病56人8对暂缓结婚2003年10月1日武汉市共有700余人登记结婚然而无一人到婚检室做婚前体检武汉市负责婚检的医生也得以在1986年实行强制婚检以来首次在国庆节可以休假
7自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到11月18日昆明市盘龙区有828对新人登记结婚但做婚检的只有13对昆明市盘龙区妇幼保健所从1987年开始婚检到2002年共为10万余人次进行了婚检2000年2001年2002年婚检疾病检出率分别为106898和1069这意味着参加婚检的人中10人就有1人被检出疾病检出的疾病中一些病若没有专业人士的询问诱导新人并不能察觉如果不采取医治措施这些疾病除会对自身健康留下隐患外还会对后代的质量造成影响或者会危及亲人的健康
8新《婚姻登记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后的12天中南昌市婚姻登记人数和婚检人数形成强烈的反差600对婚姻登记新人中只有3对进行过婚检这种急剧下降的婚检状况引起了婚检专家的焦虑
9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婚检科主任周葆龄介绍新条例实施后前来婚检的人数急剧下降以往半年婚检人数能达到2000对而近半年来只有108对青年做了婚检安宁区妇幼保健站最近一个月来没有做过一例婚检而七里河区妇幼保健站和榆中县妇幼保健站的婚检工作已经完全停止
事实表明自愿婚检对人们的吸引力远远低于预期国家权力退出后婚检领域呈现出一种无政府状态自愿婚检几乎演变为取消婚检婚检全凭自愿这一充满人性化的规定给公民的私生活赋予了更多的自由但是当强制婚检这道防火墙被拆除后新的问题又浮出水面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婚检工作量不足实施前的十分之一与此同时各地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人身的各类疾病自2004年初以来明显增多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不断上升两种数据的骤减和攀升我们可以看出长此以往家庭和社会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自此婚检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肯定但婚检是否应该强制又成了大家争论的焦点婚检应该是自愿还是强制何去何从
二强制婚检与自愿婚检的比较分析
如何理性地评价婚检制度的功与过是一个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整个社会的大问题不可轻率地对待之无论过去强制婚检还是现在的自愿婚检对于立法者而言出发点是好的但二者实施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对前者而言在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如婚检流于形式婚检部门借婚检乱收费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等等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遭到大多数人的反感对后者而言本来寄希望于人们的自觉遵守却受到大多数人对婚检的冷漠使婚检陷入目前尴尬的境地由此形成支持强制婚检和赞成自愿婚检两种鲜明立场的对垒
婚检制度确立的依据是《婚姻法》的第7条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所谓强制婚检就是结婚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健康检查证明以证明自己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检讨
1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
三是婚检的项目都是一些常规性项目而这些项目在每年的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都有没有必要再去查一次
2卫生部门指定县区一级的妇幼保健站为婚检定点医院新人没有选择婚检医院的自主权而且这些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的水平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使婚检流于形式走过场
3很多婚检部门把婚检当作以收费为目的的捞取部门利益的肥差利用婚检乱收费搭便车出售新婚光盘纪念币之类的事情让人不胜其烦对家庭贫困者和农民来说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不堪重负
4婚检时有些医生无视或不尊重被婚检者的隐私
目前自愿婚检率很低直接威胁到新婚人群及其后代健康甚至危及国民素质取消强制婚检时机尚未成熟脱离了中国国情在我国受经济文化历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们的卫生保健观念淡薄不重视婚检在农村这种情况尤其突出取消了强制婚检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大隐患显然这是不符合人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
所谓自愿婚检结婚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不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健康检查证明是否婚检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取消强制婚检是时代发展与现实结合的产物婚检自愿体现的是人本主义的执政理念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对公民的私生活赋予了更多的自由其历史意义不容否认但是我们还应看出由于制度内耗和法规机制的冲突婚检自愿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1造成人们对婚检理解的偏差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是贯彻实施婚姻法有关结婚离婚的重要的实施性行政法规结婚中的具体操作细化问题一般都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当中新的登记条例由于对婚前检查未作任何规定造成实践中人们对婚检认识的盲从卫生部有关人员在2003年8月19日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说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取消婚检民政部有关人员则在《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前明确表示结婚登记取消婚检一个条例两个部门的解释却迥然不同让人无所适从现实的结果也是如此条例实施后有的地方在贯彻执行上也存在误区如北京市卫生局表示由于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有不一致地方北京暂不取消婚检卫生部门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婚前健康检查必须进行因为普通的当事人并不具备判断与确认健康状况的能力尤其是隐性的传染病和遗传疾病当事人更无法确定必须由医学部门的检查才能确定一纸声明或者双方的信任显然不足以保障未来家庭生活的幸福从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角度上看省略婚检这道程序除了政策上不强制外主要还是一为省钱二为省事同时不排除有些人为了有意隐瞒病史或不可告人的隐私而不愿婚检济南市民政局统计的结果表明取消婚检的强制规定后2003年10月份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10754对约是2002年同期的3倍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新人中只有不到50对新人进行了体检婚检率几乎不到1这是十分危险的如果这样下去有理由担心未来新生儿的质量甚至婚姻本身的质量
2产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
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遵循该法律规定《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国务院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立法权与中央政府立法权的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授权关系国家立法权处于主导的支配授权方的地位政府立法权处于从属补充被授权方的地位这突出表现在政府立法权必须依据国家宪法法律行使《母婴保健法》属于国家法《婚姻登记条例》是政府立法其效力低于国家法律故在《母婴保健法》这一国家法律没有修改废止此条款之前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登记双方履行婚检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反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没按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却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3产生同位法冲突
对于同位法冲突本来可以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处理如果两个规定不同的规范是法律问题似乎不大但是如果都是行政法规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关于婚检的行政法规还有一个人们不太熟悉的即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该法第13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付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第16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检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此实施办法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也是行政法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实施办法》无效但是《实施办法》在行政立法上又属于执行性立法即为执行《母婴保健法》而立的法如果认定《实施办法》无效《母婴保健法》就缺少具体执行操作的依据不利于贯彻《母婴保健法》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婚姻登记条例作出规定
4不利于婚姻登记机关实际操作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道德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既然条例中有此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据此规定进行相应的审查对于持有婚检证明的当事人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审查评价而对于未持有婚检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又如何审查评价呢民政部门的登记人员既没有可操作的医疗设备和相关的医疗知识更不可能凭肉眼加以判断所以从实际操作性和法律规定的本身综合分析如果完全取消强制婚检那么《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五项的规定即为纸上谈兵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5使隐私权与知情权两者权利平衡引起冲突
人的身体状况是个人的隐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不愿他人知道干涉和侵入的领域这种行为得到法律认可既成为人的基本权利具体人格权侵犯或干涉这种权利就意味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当一个人需要结婚时其隐私权相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就变为知情权即对方有权了解另一方是否患于一些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这项权利法律同样保护取消婚检一方如隐瞒病情而结婚法律即丧失了保护的依据从此角度上也是对知情权的侵犯因为他涉及当事人的生活幸福和自身健康权的实现理想与现实适应权利之间应当平衡在不能平衡的情形下如果其他配套的制度相对完善时也可弥补权利失衡的缺失国外在结婚登记方面较为宽松但他又起严格的法律制度与之配套比如当事人撒谎会受到严惩等现阶段我国相应的婚检配套制度并不完善一味地取消婚检法律超前的跨越就顾此失彼
三完善婚检制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婚检本身对婚姻当事人来讲是一件关系双方利益的大事应体现以人为本既要对科学负责又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目前的情况下实行自愿婚检尊重个人自由是以牺牲国家和公共的长远利益为基础的构筑在婚姻基础上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所以结婚生育既是个人的事情也是社会的事情在婚检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解决之前通过立法来恢复强制婚检是不可能达到立法预期目的的与其恢复强制婚检不如对婚检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服务并加大宣传婚检的重要性让老百姓在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本着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自觉自愿进行婚检笔者认为应从政府医疗机构和公民个人三方入手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现有的婚检制度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从而使婚检真正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有利于优生优育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一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20多年来的婚检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起到了保护男女双方身心健康和下一代素质的作用就目前我国的卫生状况和整体的国民素质而言开展婚检工作还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笔者认为政府应从宣传婚检程序及环境费用检查项目及效果等方面考虑切实为婚检工作的展开作充分的铺垫
第一提高婚检率加强宣传力度是关键
首先国家计生委卫生部民政部等部委要提高认识重视婚检工作加强对婚检的宣传力度提供准确知识和营造理性婚检的氛围大力宣传婚检的重要性婚检的内容程序乃至疾病项目的检查费用隐私保密等多项内容宣传的途径也应灵活多变因时因地制宜比如采取媒体的持续宣传社区的深入宣传街头的灵活宣传等为做好婚检工作推波助澜婚检可以适当的避免传染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促进婚姻稳定避免家庭悲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下一代的人口素质这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在遵守婚检自愿原则的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婚检制度的宣传力度指导人们正确认识婚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自然选择婚检的正确举措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其次结合地区间差异有重点有目标地展开婚检宣传工作取消了婚前强制婚检促进优生优育工作更要加强任务会更重不同的地区和人群具有不同的特点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卫生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了解经常进行调查摸底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增强他们的婚检意识提高他们主动参加婚检的自觉性一方面针对农村加强宣传由于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不高对婚检的认识不足而且农村地区一直是我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工作的重点难点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特殊地区如艾滋病的高发区应鼓励提倡婚检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不影响结婚登记要区别对待对检查正常的公民在婚姻登记时进行必要的健康教育对于检查出的带有问题者婚姻登记处在登记时应当如实告知潜在危险普及防病知识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由疾病控制机构跟踪防控对患病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治疗在治愈前不得登记结婚对于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者在婚姻登记时应将详细情况记录将有关材料转交疾病控制机构以便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必要的跟踪和访问
第二规范婚检过程优化婚检环境做好隐私保密工作
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婚检工作的投入力度改善服务条件婚检涉及个人最保密的隐私婚检机构要做好对婚检过程和婚检环境的保密工作首先要给体检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方面又利于消除体检者的紧张情绪另一方面做到绝对保护隐私其次婚检过程要规范应该选用比较有经验的一医生进行婚检尽量缩短检查时间不询问性史孕史等敏感的问题再次对婚检结果做到严格保密医院要建立严格的患者保密机制医院和接受婚检者双方签订保密合同最好以协议的书面方式予以规定一旦医院违反合同规定泄露当事者的隐私就应当受到处罚
在婚检过程中医生必须把好关不能结婚的或暂时不能结婚的坚决不能开具婚检合格证明建立婚检程序的投诉机制和监督机制便于公民直接投诉一些流于形式的婚前检查现象
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法规确定明确的细致的操作性强的有关婚检程序操作规范并对婚检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处以重罚才能使婚检有序进行深入人心并将婚检与计划生育捆绑实施设立专门的福利婚检机构把婚检作为公共卫生设施来抓使婚检工作全面展开真正发挥其抵御疾病的屏障作用
第三降低婚检收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高昂的婚检费用是新婚人群对婚检望而却步的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应明确各项婚前检查项目的收费采取措施削减一些不必要的搭车收费坚决取缔乱收费现象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政府对婚检实行全部免费不太合适但可以予以部分补贴目前我国每年大约有800万对公民申请结婚按每对国家补贴100元计算将达几亿元的开销但鉴于优生优育的重要性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强制婚检取消之后我们还是应该提倡和鼓励未婚青年男女主动参与婚检国家给予补贴可以起到正面引导作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不同实施政府补贴的量也应有所不同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国家应鼓励地方政府出资为婚检买单推广免费婚检把婚检变为一种免费的公共服务变为公民福利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缓慢的地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婚检予以一定的补贴对于一些传染性疾病多发但较为贫困的地区政府应根据现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免婚检基本项目的检查费
如浙江舟山的普陀区于2004年5月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免费婚检推出5个月婚检率回升到20去年11月份又派出善于交流又懂医学知识的已婚女子进驻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专职从事婚前体检的宣传动员此举收效明显普陀区的婚检率提升到50是目前全国的最高水平在上海等一些地方也相继推出了免费婚检尽管有的地方收效甚微但总的来看免费婚检对我国现已推出免费婚检地区的婚检率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005年1月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表示卫生部高度重视婚检工作对此卫生部要加强引导增加投入他认为婚检不单纯是个人消费它还是一项公共卫生工作必须用解决公共卫生的方式来解决婚检问题
第四调整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尽快出台不宜结婚和生育的疾病项目
婚前医学检查不同于一般的健康体检其目的主要是发现不宜结婚的疾病和不宜生育的疾病所以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应当有针对性从结婚的角度来说如果男女双方通过婚前医学检查检查出一大堆既不影响结婚又不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无疑是多余的因为《婚姻法》并不禁止患有一般疾病的人结婚对于《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立法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在法律上尽快予以明确进一步明确哪些是必检项目哪些是选检项目将一切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无关的项目坚决予以清除并做好针对性的医学指导根据检查对象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推出菜单式点餐式婚检项目以便婚检部门和当事人有法可依使婚前医学检查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也使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了解对方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宜结婚或生育的疾病以便他们在心理上生理上甚至经济上做好暂缓结婚不结婚不生育的准备为社会的安宁家庭的和睦和下一代的健康提供保障
第五发挥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我国长期以来全能政府的文化制约着社会组织职能的发挥婚检原本可以将其划为诸如妇联红十字协会或疾病预防协会等社会组织职责范围以前都由政府代替了现在政府一旦取消了婚检软弱无力的社会组织自然难以接管政府交付的权力更无法如政府一般发挥制度本身的效果于是婚检空洞由此出现因此在婚检问题上政府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也是可行的方案
二医疗机构的职责
婚检质量的提高不仅与婚检的项目得明确婚检过程的规范等息息相关还取决于医疗机构自身的改善比如医生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和服务态度的改善以及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等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
第一婚检医生应该实现专业化在接受专门培训后才能上岗医生只能对健康情况做出评判无权评判当事人的生活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健康保健咨询告知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知识并且能够准确慎重地处理检验结果对某种筛查性质的检验报告应转至上级医疗单位作确诊试验同时要求暂时保密接到确诊报告后再告知结果并对当事人负责
第二重视对从事婚检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婚检机构只向婚检者本人出具婚前体检结果卫生指导和医学建议未经其许可或要求不宜向其未婚配偶介绍其检验结果特别是对当事人的病情要耐心细致地告知其本人改当众公布结果为一对一逐一告知的方法切忌围观旁听并坚持只对有病的一方告知
第三主治医生必须具备心理学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等知识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对一方患有影响性生活或生育的疾病的患者要解除心理障碍缓解心理冲突平息矛盾心态做好解释工作指导工作从而由其主动告诉未婚夫妻使双方达成共识然后再以积极的态度正视存在的问题一起主动提出咨询接受指导的要求这样对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另一方的知情权都有益处并能预防日后矛盾的产生
第四婚检机构应当提供婚检咨询服务切实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彰显人性保护隐私关注细节提高婚检工作的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加强医院的服务意识用优质服务增强婚检的吸引力赢得群众的信任在现有医学水平条件下婚检机构必须对婚检结果负责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三社会成员的责任
第一未婚青年要认识婚检的重要性自觉进行婚检同时要提升自我意识认识到婚检有利于双方的健康并且涉及到优生优育事关下一代的健全和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公民拥有良好的健康意识定期体检是对婚姻和家庭负责任的表现
第二建议男女双方在婚前自愿向对方出示婚前医学检查情况特别是一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告知对方夫妻之间应建立诚信关系以准确对待婚检同时孕前检查也不容忽视
第三从婚姻的契约性来认识并处理有婚检引发的矛盾婚检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婚检是对配偶双方和后代负责任的做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婚姻法》所禁止的疾病可以依法撤销婚约或宣告婚约无效总之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第四公民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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