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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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江西省2013年度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测查应考者掌握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法律以及运用上述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时限、试题类型及分值
考试时限为90分钟。
考试题型为四选一的单项选择题,共100题,试卷满分100分。
答题方式是使用机读卡答卷,考生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判卷方式是采用计算机判卷。
三、考试内容
(一)相关法律知识
主要为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
1、法学基础理论
(1)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有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作用: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社会作用。
我国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
1、保证、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
(2)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一般地说,法律规范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意思表示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立法、执法、司法
立法
广义:
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
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
执法
广义:
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司法:
也叫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4)法的价值、法治
法的价值:
种类(自由、秩序、正义)
法治:
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
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2、刑法
(1)刑法的概念、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规和其他非刑事法规中德刑事责任条款。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均衡原则(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犯罪构成;
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
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
犯罪的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发展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是:
1、避险意图2、避险起因3、避险客体4、避险时间5、避险可行性6、避险限度。
(4)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依法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进行否定的道德和法律评价,犯罪人则依法承担刑事法律后果的义务。
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其实现形式上,以区别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2、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产生,是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应受刑罚制裁的可能性;3、刑事责任的内容是犯罪人和单位接受国家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并承担刑事法律后果,是两者的统一;4、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法律责任;5、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责任。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亦叫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指刑法规定的适用于犯罪分子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有四种:
1、定罪判刑方式;2、定罪免刑方式;3、消灭处理方式;4、转移处理方式。
(5)刑罚的概念与功能;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和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所产生的社会作用。
对犯罪人的功能:
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对社会的功能:
对犯罪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
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
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的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
附加刑有四种: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6)常见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决水罪:
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爆炸罪:
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进行犯罪。
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
4、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以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主管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合同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逃税罪:
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非法经营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强奸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获知额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非法拘禁罪:
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绑架罪:
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5、刑讯逼供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6、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四、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3、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4、侵占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5、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从而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伪证罪: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关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3、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六、贪污受贿罪
1、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坏的行为。
3、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七、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枉法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3、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任务;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或者推测想象作为依据。
其次。
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有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所谓的“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所谓的“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所谓的“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这一原则包括: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公、检、法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的义务;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根据辩护权的行使的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二是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原则包括:
第一,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第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管辖的概念与种类;自诉案件的范围;审判管辖;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
管辖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职权范围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对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的种类:
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又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有这样几个特点:
1.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2.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4.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级别管辖的改变和案件的移送: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划分地区管辖所依据的是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
以犯罪地为主划分地区管辖的原因:
1.便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搜集和查对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2.便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3.便于犯罪地附近的群众参加旁听公开审判的情况,便于结合为大家所熟悉的事例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还可以就地平息民愤;4.便于系统了解和分析研究犯罪地所属地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防范和更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犯罪地的狭义解释:
是构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主要行为的实施地或完成地。
不作为的犯罪,其犯罪地就是被告人应该作为的地点。
犯罪地的广义解释:
犯罪地还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结果地,以及这一犯罪案件曾涉及到的其他地区,如盗窃案件的各个销赃地等。
主要犯罪地:
一般应该是指数个罪行中的主要罪行的犯罪地。
但是同时它也应包括一种罪行的某个主要事实情节的犯罪地,比如犯罪行为的实施地,或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在地等。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人的居住地:
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案件,由该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如果在管辖问题上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
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
应当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具有上述五条理由中德任何一条,就应当回避。
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如果有上述应当回避的某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回避。
(3)证据的概念和意义;法定的证据种类;
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意义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意义:
表现在:
刑事诉讼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是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锐利武器,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刑事诉讼证据还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应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法定的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材料。
(4)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方法。
拘传的程序:
1、拘传要有拘传证;2、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一定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被拘传人要在拘传证上签字,如拒绝签字执行人员在拘传证上注明。
3、拘传到案以后必须立即进行询问。
取保候审: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活动区域和住所,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范围和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在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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