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部分条文修正条文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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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部分条文修正条文精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六十九條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
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C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建築物使用類組
應為防火構造者
類別
組別
樓層
總樓地板面積
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
A類
公共集會類
全部
全部
-
-
B類
商業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三○○○平方公尺以上
二層部分之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
C類
工業、倉儲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工廠除外)
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發電場、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及其他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D類
休閒、文教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二○○○平方公尺以上
-
E類
宗教、殯葬類
全部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
二層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醫院限於有病房者。
G類
辦公、服務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二○○○平方公尺以上
-
H類
住宿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
二層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I類
危險物品類
全部
依危險品種類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
說明:
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制。
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為防火構造。
第十七章
綠建築基準
第二百九十八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
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二、建築基地保水:
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
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二)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農舍。
(三)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但工業、倉儲類(C類)、衛生醫療類(F-1類)、危險物品類(I類)等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五、綠建材:
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第二百九十九條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
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
二、最小綠化面積:
為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後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三、基地保水指標:
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自然土地之保水量之相對比值。
四、建築物外殼耗能量:
指建築物室內臨接窗、牆、屋面及開口等外周區單位樓地板面積之顯熱熱負荷。
五、外周區:
指空間的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
六、外殼等價開窗率:
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七、平均熱傳透率:
指當室內外溫差在絕對溫度一度時,建築物外殼單位面積在單位時間內之平均傳透熱量。
八、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
指除屋頂外之建築物所有開窗面之平均日射取得量。
九、平均立面開窗率:
指除屋頂以外所有建築外殼之平均透光開口比率。
十、雨水貯留利用率:
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例。
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
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十二、綠建材:
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前項第二款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包括學校用地之戶外教育運動設施、工業區之戶外消防水池與戶外裝卸貨空間、住宅區及商業區依規定應留設之騎樓、迴廊、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
第三百零二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規定外,其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
使用分區或用地
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
學校用地
五百
商業區、工業區
三百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
四百
第三百零三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第三百零五條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五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一.○瓦∕(平方公尺.度),且當設有水平仰角小於八十度之屋頂透光天窗之水平投影面積HWa大於一.○平方公尺時,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HWs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HWsc。
但建築物外牆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之空間,不在此限。
水平投影面積HWa條件
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基準值HWsc
HWa<30m2
HWsc=0.35
HWa≧30m2且HWa<230m2
HWsc=0.35-0.001×(HWa-30.0)
HWa≧230m2
HWsc=0.15
計算單位HWa:
m2;HWsc:
無單位
建築物外牆、窗戶與屋頂所設之玻璃對戶外之可見光反射率不得大於○‧二五。
第三百零九條
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餐飲類及醫院類建築物,為維持室內熱環境之舒適性,其外殼耗能量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
類別
氣候分區
外殼耗能基準
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
辦公廳類:
G類第一組
G類第二組
北部氣候區
八十
中部氣候區
九十
南部氣候區
一百一十五
百貨商場類:
B類第二組
北部氣候區
二百四十
中部氣候區
二百七十
南部氣候區
三百十五
旅館餐飲類:
B類第三組
B類第四組
北部氣候區
一百
中部氣候區
一百二十
南部氣候區
一百三十五
醫院類:
F類第一組
北部氣候區
一百四十
中部氣候區
一百五十五
南部氣候區
一百九十
第三百十條
住宿類建築物外殼不透光之外牆部分之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三.五瓦/(平方公尺.度),且其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之計算值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
住宿類:
H類第一組
H類第二組
氣候分區
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基準值
北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三
中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五
南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八
第三百十一條
學校類建築物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之基準值。
學校類建築物:
D類第三組
D類第四組
D類第五組
F類第二組
F類第三組
氣候分區
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基準值
單位:
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
北部氣候區
一百六十
中部氣候區
二百
南部氣候區
二百三十
第三百十二條
大型空間類建築物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公式所計算之基準值。
但平均立面開窗率在百分之十以下者,其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得不受限制。
大型空間類建築物:
A類第一組
A類第二組
B類第一組
C類第一組
C類第二組
D類第一組
D類第二組
E類
氣候
分區
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基準值計算公式
北部
基準值=146.2X2-414.9X+276.2
中部
基準值=273.3X2-616.9X+375.4
南部
基準值=348.4X2-748.4X+436.0
X:
平均立面開窗率(無單位)
基準值單位:
千瓦∕(平方公尺.度)
第三百十三條
(刪除)
第三百二十條
(刪除)
第三百二十一條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三百二十三條
綠建材之使用率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歷七十五次修正。
為因應建築管理實務上所遭遇之問題,健全建築設計實務管理,及全國能源會議結論具體行動方案之辦理事項,水資源永續發展規劃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方案等之政策考量,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有關C-1、C-2類組之列舉用途係引用都市計畫法規中的分類標準,且該用途以有無聲、光等環境公害為分組依據,與防止建築物倒塌之立法目的並無關聯,爰修正使C-1及C-2類適用一致的標準。
(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
二、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章名。
三、採漸進之方式逐步擴大實施節約能源規定之建築物範圍,以求國際接軌;另刪除有關綠建築構造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三條)
四、將原以法定空地面積檢討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修正為以最小綠化面積規範,並明定最小綠化面積之用詞定義及計算規定;另修正局部新建執照採單獨檢討之檢討方式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三條)
五、修正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規定,以資明確。
(修正條文第三百零五條)
六、規範水平天窗日射透過率規定,並增列玻璃對戶外之可見光反射率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一條、第三百十二條)
七、修正B類第三組外殼耗能量檢討之規定,改與旅館類適用同一標準。
(修正條文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一條至第三百十三條)
八、將綠建材使用率由百分之五增加至百分之三十。
(第三百二十一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十九條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
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C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六十九條 左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
但工廠建築,除依左表C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按C-1、C-2類組之列舉用途引用都市計畫法規中的分類標準,已不合社會發展現況,且以該用途有無聲、光等環境公害為分組依據,與本條防止建築物倒塌之立法目的並無關聯,爰修正本條文,使C-1及C-2類適用一致之基準,另列舉建築物中火災危險性較高但未達I類基準者,總樓地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即應為防火構造之建築物。
修正條文
建築物使用類組
應為防火構造者
類別
組別
樓層
總樓地板面積
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
A類
公共集會類
全部
全部
-
-
B類
商業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三○○○平方公尺以上
二層部分之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
C類
工業、倉儲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工廠除外)
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發電場、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及其他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D類
休閒、文教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二○○○平方公尺以上
-
E類
宗教、殯葬類
全部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
二層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醫院限於有病房者。
G類
辦公、服務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二○○○平方公尺以上
-
H類
住宿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
二層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I類
危險物品類
全部
依危險品種類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
說明:
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制。
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為防火構造。
現行條文
建築物使用類組
應為防火構造者
類別
組別
樓層
總樓地板面積
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
A類
公共集會類
全部
全部
-
-
B類
商業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三○○○平方公尺以上
二層部分之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
C類
工業、倉儲類
C-1
三層以上之樓層
-
一五○平方公尺以上。
C-2
工廠:
三層以上之樓層
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工廠除外)
三層以上部分之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D類
休閒、文教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二○○○平方公尺以上
-
E類
宗教、殯葬類
全部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
二層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醫院限於有病房者。
G類
辦公、服務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二○○○平方公尺以上
-
H類
住宿類
全部
三層以上之樓層
-
二層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I類
危險物品類
全部
依危險品種類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
說明:
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制。
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為防火構造。
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
第十七章綠建築
配合監察院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九八)院台內字第○九八一九○○○六四號函附調查研究報告「陸、結論與建議」一、
(二)略以:
「『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訂有綠建築六項評估指標,至於『綠建築推動方案』則訂有綠建築九大評估指標,為避免混淆,前者允宜正名為『綠建築基準專章』,……..」乙節,爰修正章名。
第二百九十八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
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二、建築基地保水:
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
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二)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農舍。
(三)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但工業、倉儲類(C類)、衛生醫療類(F-1類)、危險物品類(I類)等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五、綠建材:
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第二百九十八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建築基地綠化:
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二、建築基地保水:
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
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最低地面以上樓層之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住宿類或學校類及大型空間類建築物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在其他各類建築物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
但溫室、園藝等用途或構造特殊者,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但工業、倉儲類(C類)、衛生醫療類(F-1類)、危險物品類(I類)等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五、綠建築構造:
指在建築構造上採用降低環境衝擊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建築物樓層高度在十一層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六、綠建材:
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為採漸進之方式逐步擴大實施節約能源規定之建築物範圍,爰修正第三款,在住宿類或學校類及大型空間類建築物全面適用。
二、因C1、C2類組工業、倉儲類已納入大型空間建築物之節能規範管制,惟該類組屬較無人使用之機房與非營業用倉庫,及考量作業廠房特殊生產製程須求,爰排除節能管制範圍;考量農舍所處區位環境與都市不同,先就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納入管制;另排除難以適用本規定之使用機能特或構造特殊之建築物,並應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三、原訂定「綠建築構造」之用意在於鼓勵高層建築使用輕量隔間,如今輕量隔間在高層建築已蔚為風氣,本條文之規定已失其效益,爰刪除第五款。
現行條文第六款款次順移。
第二百九十九條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
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
二、最小綠化面積:
為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後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三、基地保水指標:
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自然土地之保水量之相對比值。
四、建築物外殼耗能量:
指建築物室內臨接窗、牆、屋面及開口等外周區單位樓地板面積之顯熱熱負荷。
五、外周區:
指空間的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
六、外殼等價開窗率:
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七、平均熱傳透率:
指當室內外溫差在絕對溫度一度時,建築物外殼單位面積在單位時間內之平均傳透熱量。
八、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
指除屋頂外之建築物所有開窗面之平均日射取得量。
九、平均立面開窗率:
指除屋頂以外所有建築外殼之平均透光開口比率。
十、雨水貯留利用率:
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例。
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
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十二、綠建材:
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前項第二款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包括學校用地之戶外教育運動設施、工業區之戶外消防水池與戶外裝卸貨空間、住宅區及商業區依規定應留設之騎樓、迴廊、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
第二百九十九條本章用詞定義如左:
一、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
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
二、基地保水指標:
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自然土地之保水量之相對比值。
三、建築物外殼耗能量:
指建築物室內臨接窗、牆、屋面及開口等外周區單位樓地板面積之顯熱熱負荷。
四、外周區:
指空間的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
五、外殼等價開窗率:
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六、平均熱傳透率:
指當室內外溫差在絕對溫度一度時,建築物外殼單位面積在單位時間內之平均傳透熱量。
七、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
指除屋頂外之建築物所有開窗面之平均日射取得量。
八、平均立面開窗率:
指除屋頂以外所有建築外殼之平均透光開口比率。
九、雨水貯留利用率:
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例。
十、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
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十一、綠構造係數:
指建築構造所使用之建材對於地球環境之衝擊程度。
十二、綠建材:
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一、增訂最小綠化面積之用詞定義,並配合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五款綠建築構造之刪除,一併刪除第十一款。
二、第二款至第十款款次遞移。
三、增列第二項,將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所稱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移列該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百零二條建築基地之綠化,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規定外,其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
使用分區或用地
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
學校用地
五百
商業區、工業區
三百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
四百
第三百零二條建築基地之綠化,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規定外,其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其二分之一法定空地面積與左表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
使用分區或用地
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
學校用地
五百
商業區、工業區
三百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
四百
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之檢討,有關法定空地面積尚得扣除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列舉之執行綠化有困難部分之面積,為求明確,爰將法定空地面積修正為最小綠化面積,並於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明定最小綠化面積之計算規定。
第三百零三條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第三百零三條建築基地之綠化,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二、學校用地之戶外教育運動設施、工業區之戶外消防水池和戶外裝卸貨空間、以及住宅區及商業區依規定應留設之騎樓、迴廊、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等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得不計入本節法定空地面積計算。
一、第一款後段有關局部新建執照採單獨檢討者,修正為得以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二、配合第三百零二條有關將法定空地面積修正為最小綠化面積,及第二百九十九條增訂最小綠化面積之用詞定義,第二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九條另項規定,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百零五條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五與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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