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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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XX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部门设置教师岗位。
(一)岗位设置原则
1.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学校在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制定教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级管理。
2.按需设岗、优化结构。
坚持从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梯队配备、创新团队培育、用人效益等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岗,既要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从而建立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在相应的岗位上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3.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岗位设置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上水平,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岗位设置要适当向重点学科、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倾斜,向学术创新团队倾斜,同时兼顾一般学科的需要。
4.岗位调节,动态管理。
学校在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各单位各类各级教师岗位数。
岗位数一经核定,一般不得变动。
岗位使用计划,首先要保证现实工作需要,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教师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教师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教师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教师岗位。
根据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我校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长远控制目标为1.5:
3:
4.7:
0.8。
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间的结构比例为1.5:
3.5:
5,首次聘用不突破1:
3:
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间结构比例为2:
4:
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间结构比例为3:
4:
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结构比例为5:
5。
二、岗位职责
学校制订教授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状况、教学科研需要及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各级教师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
(一)二级教授岗位主要职责
1.密切关注本学科和跨学科领域的发展状态,正确把握学科或专业方向,主持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2.组织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或协调跨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带领、指导学科成员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3.负责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4.主讲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开设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培养高水平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5.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三级教授岗位主要职责
1.正确把握学科或专业方向,参与制订、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
2.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参与本学科或跨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实施,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3.带领或参与学术团队建设,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4.主讲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开设高水平的专题讲座,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本科生。
5.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四级教授岗位主要职责
1.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2.主持或积极参与学科和专业建设,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积极引荐人才。
3.参与学术团队建设,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4.主讲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开设高质量的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本科生。
5.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聘用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集体观念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近三年年度工作考核合格以上。
(四)已获得拟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岗位聘用条件
(一)教授二级岗位
1.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授二级岗位:
(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国家级高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6)XX省“333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7)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一等奖的前二名、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8)省部级科技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二名、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0)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1)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2)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前二名、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3)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4)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最高成就奖的第一完成人;
(15)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16)“863计划”重点(重大)项目主持人;
(17)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首席专家;
(18)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
(1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
(20)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负责人;
(21)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
(22)国家级创新团队带头人;
(2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的海外引进人才。
2.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及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教学科研业绩显著,在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2项(次)者可申请教授二级岗位: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全国模范(优秀)教师;
(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4)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一等奖的前四名、二等奖的前三名;
(5)省部级科技一等奖的前二名;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
(7)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8)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二名、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9)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四名、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
(10)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二名、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1)国家级精品课程主持人;
(12)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第一负责人;
(13)国家一级学会负责人(副理事长以上)或二级学会理事长;
(14)博士点一级学科带头人。
3.校长提名方式
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独立指导研究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教学、科研业绩突出,为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了公认的贡献者,可由校长提名,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申报资格。
(二)教授三级岗位
1.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独立指导研究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教授三级岗位:
(1)省级教学名师;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人选;
(4)XX省“333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5)XX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6)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教育部各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8)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的前五名、二等奖的前四名;
(9)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
(1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四名、二等奖的前二名;
(11)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四名、二等奖的前二名;
(12)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13)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五名、一等奖的前四名、二等奖的前三名;
(14)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三名、一等奖的前二名;
(15)973项目合作负责人;
(16)“863计划”重点(重大)项目合作负责人或“863计划”项目负责人;
(17)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合作负责人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18)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合作负责人或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面上)项目负责人;
(1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合作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面上)项目负责人;
(20)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
(21)省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
(22)省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中心负责人;
(23)省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
(24)省部级人文社科基地负责人;
(25)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26)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省级品牌专业建设负责人;
(27)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一、二等奖主编;
(28)国家级精品课程前二名、省级一类精品(优秀)课程第一名;
(29)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30)省级以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区负责人;
(31)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32)博士点二级学科带头人;
(33)校教学名师、校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校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2.受聘我校特聘教授岗位的,可以申请教授三级岗位。
3.对于在所从事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由校长提名,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申报资格。
(三)教授四级岗位
已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申请教授四级岗位。
(四)副高级及以下岗位
学校规定教师副高级及以下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师副高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条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副教授一级岗位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及以上,所在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核心课程主讲教师、省部级以上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市(厅)级以上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主要获奖人等。
(2)副教授二级岗位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
(3)副教授三级岗位
已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能履行岗位职责。
对于业绩突出的教师可不受上述年限条件限制,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制定。
2.教师中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讲师一级岗位
取得博士学位3年及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
(2)讲师二级岗位
取得博士学位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
(3)讲师三级岗位
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能履行岗位职责。
对于业绩突出的教师可不受上述年限条件限制,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制定。
3.助教一级和助教二级岗位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岗位数和岗位等级比例自行制定聘用条件。
五、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学校公布各级教师岗位及基本职责、聘用条件、聘期等事项。
(二)个人申请
拟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向各教学科研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资格审查、评审及推荐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审定的教师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对申报正高级岗位人员形成推荐意见,对申报副高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形成聘用意见,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组。
(四)岗位评审
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组对拟聘五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名单进行审定。
对应聘正高级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发展潜力、能否胜任申报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
(五)拟聘公示
各级教师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学校审定
公示无异议者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七)签约
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岗位考核
(一)聘用合同期满前,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二)岗位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以聘期考核为主。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聘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
(三)岗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四)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上岗位由学校负责考核,五级及以下由所在学院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七、其他
(一)新进校工作的教师按其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
(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三)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
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四)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改聘到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最低岗位,即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五)学校严格控制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用比例,对超过结构比例的学院将在专业技术评聘及岗位聘用中加以控制。
(六)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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