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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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ICS93.140DB33
P67
江省地方标准浙2006
—DB33/T614河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standardforriverway
2006-09-04发布2006-10-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布发
2006
—DB33/T614
言前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严齐斌、楼越平、韩玉玲、蒋屏、郑世宗、江锦红、刘立军、包中进、邵利萍、陈雪、应聪慧、叶碎高、卢祥兴、王云南、熊绍隆、胡玲。
I.
DB33/T614—2006
河道建设标准
范围1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规范性引用文件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01防洪标准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CJJ50-19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300-2000JTJ
DB33/T614—2006
计与施工规范
SL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术语和定义3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3.2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3.3
河道功能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3.4
河网水面率
河网区域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并发挥一定水功能作用的范围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3.5
2.
DB33/T614—2006
河道环境流量
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
总则4
河道建设目标4.1
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环境,适应河道的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河道建设原则4.2
4.2.1规划领先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4.2.2满足功能原则
河道建设应该满足河道承载的多种功能要求。
4.2.3因地制宜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导功能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尽可能降低建设投资和管理维护成本。
4.2.4和谐安全原则
3.
DB33/T614—2006
河道建设尽可能维持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态,实现人水和谐,河道建设工程应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
河道规划5
规划要求5.1
规划总体要求5.1.1
河道规划应按照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水利和环境水利的要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规划原则5.1.2
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河道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规划内容5.1.3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确定河道防洪、排涝、4.
DB33/T614—2006
通航、灌溉等标准;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确定规划工程;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河道管理要求。
河道名称5.2
河道规划应确定所有规划河道起讫位置和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
河道建设等级5.3
入湖入海水系的河道,按照河段上游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或年径流总量,确定河道建设等级(见表1)。
如两者的等级不同,宜取用较高等级。
表1入海入湖水系的河道建设等级
河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10)且≥≥10000且≥1000<10000,且≥100<100,集水面积(km<1000,<10
30.10
<1.0,≥90
1.0
且≥<10,<90,且≥m年径流量(亿)10
且≥<0.10
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按照河宽,分为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和五级河道(见表2)。
表2河网地区的河道建设等级
河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5
15
5
<15,且≥30
)平均河宽(m≥50
<50,且≥且≥<30,河道分类5.4
河道规划应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类:
a)按照流经的地域分为山区河道和平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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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
b)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将河道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县级以下河道;
c)按照本地河道建设重要性和功能作用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d)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
河道调查5.5
应明确河道调查的范围和内容,通过河道调查得到本地区河道长度、河道水域面积、河网水面率、水生态状况、河道功能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河道功能5.6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河道和不同河段的功能,并确定河道的主导功能。
河道布局5.7
河道规划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和人居环境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
城市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道路建设等确需调整原有河道平面格局时,应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并考虑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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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改善。
河网水面率5.8
规划的河网水面率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河网水面率。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河网地区的水面率应达到8%以上。
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其水面率应达到10%以上。
老城区改造的河道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河网水面率。
河道规划定线5.9
河道规划应确定河道的岸线或堤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控制线。
堤线布置应保留河道的自然形态、尽可能保留或恢复湿地、河湾、急流和浅滩。
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岸线。
河道规划堤距5.10
确定河道规划堤距应首先满足河道行洪排涝的需要,遵循宜宽则宽的原则,综合考虑河道原有自然面貌、河道水流泥沙运动特性、恢复和强化河道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7.
DB33/T614—2006
河道整治工程5.11
应避免采取对河道自然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措施,包括河道占用、河流改道、裁弯切滩、河道缩窄等。
确需采用上述工程,应在规划阶段,进行工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题技术论证。
对于确需填埋的河道,应进行严格审批,按照“占补平衡”原则,恢复占用的水域面积。
河道生态与环境保护5.12
规划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河道水质保护目标,对河道水质进行控制。
规划阶段应确定河道的环境流量,并提出维持河道环境流量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对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明确本地区河网湿地范围,提出河网湿地保护措施。
加强河道水域生态保护,根据河道生态保护目标,提出河道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河道工程建设6
一般要求6.1
河道工程建设包括河道断面确定、堤防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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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护岸设计、安全设计和工程施工等。
应按照河道规划,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河道功能性要求。
河道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亲水性要求。
河道工程建设应与自然环境融合,保护河道原有的景观特色,维护河流的整体性、连续性与自然风貌的多样性。
城市河道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景观协调;乡村河道应尽可能保持河道的天然风貌。
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其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
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对工程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
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亲水便道。
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河道断面确定6.2
断面型式6.2.1
河道断面按其形成原因可以分为天然河道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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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面和人工河道断面。
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环境的协调性,提供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
天然河道断面6.2.2
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
山区河道和平原河道的乡村河段,宜维持天然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断面型式。
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滩开阔的河段,应保持原有的边滩与江心洲,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
人工河道断面6.2.3
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双层和混合型断面。
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调整时,应在满足河道的主导功能前提下,结合土地利用和其他需要,选择合适的河道断面型式,确定断面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主槽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水位对应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
乡村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岸坡宜采用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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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分层、路堤结合的方式。
城市(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兼顾市民休闲、近水亲水,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
堤防与护岸6.3
一般设计规定6.3.1
防洪标准、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可以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应按照GB50286的规定执行。
其它设计规定6.3.2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照GB50201和CJJ50-1992执行,同时应考虑工程范围内规划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应按照堤防与护岸的防洪标准并兼顾河道等级按表3确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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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
堤防护岸工程级别12
34
5
<30,且≥20<20,50,且≥防洪标准≥100<10050<,且≥30且≥10
10万以下~1020城镇人口50万以上万5020~万
防125515万以农村人15万以21对小中大工矿企中特大注、如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与所在河道等级相差二个级别以上(含二个级别,则堤防与护岸工的级别可以提高或降低一级、对于防护人口超15万的,堤防、护岸工程的防洪重现期应20年以上、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对地下水超采区,在确定堤顶高程时应考虑地面沉降的影响。
对达到设计洪水位时仍有通航要求的河道,其堤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船行波的影响。
在平原河网地区,堤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
护岸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0.2m~0.5m超高确定。
通航河道的护岸顶高程不宜低于最高通航水位加0.8倍~1.5倍船行波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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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岸工程应按照河道水动力特点,按照有利于岸滩稳定、易于维护和加固的原则进行设计。
同时应避免形成结构薄弱点,并与邻近地区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进行。
易冲刷地基上的护岸,应采取护底措施,护底范围应根据波浪、水流、冲刷强度和床质条件确定。
护底宜采用块石、软体排和石笼等结构。
堤防型式6.3.3
河道堤防断面型式有:
直立式、斜坡式、复合式。
堤防断面型式选择应分析地形地质、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等因素。
在进行堤型选择时,应首先选用生态自然的堤型。
应采用生态保护技术或生态修复技术,尽量采用当地材料,创造有利于植被生长的条件。
堤身断面必须满足抗滑稳定和渗透稳定要求、防冲抗浪要求,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
直立式堤防6.3.4
在土地使用紧张的平原河段,可采用直立式堤防,直立式挡墙高度不宜超过2.5m,并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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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垂直绿化和选用透水透气性材料等措施,为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育创造条件。
斜坡式堤防6.3.5
乡村河段的堤防宜选用斜坡式,采用植物护坡,减少河道两岸硬化白化面积,减少工程建设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应从有利于植被生长、堤防管理养护、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选择合适的斜坡坡度。
复合式堤防6.3.6
城市(镇)河段的堤防宜采用复合式堤防,应结合市政园林建设,采取水土保持和植物措施,做到河道堤防与周围自然环境和谐。
护岸形式6.3.7
河道护岸形式按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坡式护岸、坝式护岸、墙式护岸和其它形式的护岸。
河道护岸形式按材料分为自然土质岸坡和人工护坡。
人工护坡包括:
植物护坡、人工粘土护坡、砂砾护坡、卵石护坡、干砌(堆砌、抛填)块石护坡、浆砌块石(条石)护坡、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多孔混凝土护坡、土工合成材料护坡等。
14.
DB33/T614—2006
护岸形式选择应结合水文、地质、地形、河床形态、建筑材料、施工条件、工程造价、运行管理、生态、周围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考虑。
人工护坡应优先考虑植物护坡。
坡式护岸下部的护脚部分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岸坡情况、水流条件和材料来源,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河道护岸工程应兼顾河道水环境改善、防止水土流失,为水生植物的生长、水生动物的繁育、两栖动物的栖息繁衍创造条件。
人工护坡应可尽量使用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结构的堆石、多孔混凝土构件、土工合成材料和自然材质制成的柔性结构,尽可能避免使用如混凝土、浆砌块石等的硬质不透水材料,为植物生长及鱼类、两栖类动物和昆虫的栖息与繁殖创造条件。
对于圬工护岸,宜在常水位以下设置人工鱼巢。
城镇河段护岸6.3.8
城市(镇)河段的护岸应考虑景观休闲和亲水安全的需要。
复式断面的滩面设计应分析行洪和土地利用等因素,可以利用滩地设置不影响行洪的城市绿化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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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河段护岸6.3.9
乡村河段的护岸,应结合水土保持和坡面植物措施。
在平原地区的河段,除有通航要求的河段外,一般宜采用自然土质岸坡;对山区性河段或流速较大的河段,宜采用干砌(堆砌、抛填)块石护坡、浆砌块石(条石)护坡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
对钉螺易发区,护岸工程应结合灭螺的要求,采用浆砌块石(条石)护坡、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等。
堤防和护岸的施工6.3.10
堤防和护岸工程的施工应按照SL
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执行,有通航要求的河道护岸施工还可以参照JTJ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植物护坡河段其表面压实度宜考虑植物生长的要求。
拓浚工程6.4
河道拓浚前应研究拓浚后河道断面的型式、过水面积、护岸形式、河段拓宽的方向(向左岸、向右岸或向左右两岸)、主槽和滩地水流分布,避免形成不良河势。
16.
DB33/T614—2006
河道拓浚与河道采砂相结合时,不应将疏浚或采砂后形成的弃渣在河道内任意堆置,疏浚和河道采砂不得影响岸坡稳定和河道中建筑物的安全。
河道拓浚应与堤防、道路和城市建设相结合,减少疏浚土方堆放对农田的占用;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河道,河道疏浚应与航道建设相结合。
清淤工程6.5
应根据河道使用需要和河道淤积情况,确定清淤范围和深度,分析回淤可能性,评价清淤对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预测清淤效果。
裁弯工程6.6
裁弯工程应十分慎重,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切滩工程6.7
应保护天然河道自然形成的边滩。
对于影响行洪的河宽较窄的弯道凸岸,在实施切滩工程前应科学论证,分析和预测切滩的效果和切滩后的回淤速度。
对于河宽较窄、平直河段的河漫滩,切滩前应分析滩地的成因、切滩后河势的变化和回淤的可能性。
17.
DB33/T614—2006
拓浚和采砂要注意保护堤前的滩地,避免切滩、河道采砂和河道疏浚造成堤前滩地缺失而危及堤防安全。
河道清障6.8
设障河段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制定清障实施方案,限期实施清障工程。
清障后原则上应恢复到设障前河道原貌。
河道水环境7
河道水量7.1
取水水量控制7.1.1
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制度,控制河道大流量取水而造成河道流量减少,保证维持河道的天然流量,满足河道生态与环境需水量,保证水体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咸水入侵、河流断流、河道淤积、水质恶化等造成河道部分功能丧失。
河道取水数量较大或提供异地用水,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应符合流域规划,控制取水比例和不同季节的取水量,保证河流维持和功能发挥所必须的水量。
截洪水量控制7.1.2
充分利用洪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但应避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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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洪水水量减少后,弱化本地和中下游河段水体净化作用和置换作用。
入海河流河口进潮量控制7.1.3
入海河流的河口地区,规划围涂工程时,需要分析潮量减少对感潮河段淤积造成通航能力降低、洪水位抬高和水环境等的影响。
河道水质7.2
水质目标7.2.1
应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功能和相应的水质目标,对河道水质实施保护,严格控制排污口的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水质监测7.2.2
应加强对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的监控。
应建立监测制度,确定监测断面,明确水质监测要求。
水质改善7.2.3
应严格控制河道污染物排放和排污口数量,采取截污、减污和治污等工程措施,改善河道水质。
可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促进河道水体流动;并尽可能充分利用汛期洪水,19.
DB33/T614—2006
实现河道水体的置换,改善河道水质。
临近河口地区的城市河网和入海河流的河口周边河网地区,在采取截污、减污、治污、水体置换等工程措施前,应进行科学论证,分析论证工程对河网水质改善的效果,同时应避免污染转移。
应结合河道整治工程,对整治范围的排污口进行控制。
在不影响行洪排涝的前提下,可采取调整河道水流流态措施,增加河道曝气,增加河流自净能力。
河道保洁7.2.4
河道建设中应建立以“定职责、定河段、定人员(船只)、定报酬”等为主要内容的河道长效保洁管理体制和制度。
河岸水土保持7.3
河道建设应注重河岸的水土保持,采取植物或工程措施防止河岸的水土流失。
河道水生态8
一般要求8.1
河道建设应把恢复和改善河道生态和环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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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重要位置。
河道生态设计应引入植物群落概念,促使建成的人工群落与自然群落相适应,促使植物群落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
植被应尽量保持自然特征,采用当地物种。
在工程建设中应尽量保持河流的自然状态,防止对现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
河道自然形态保护8.2
河道应尽可能保留河流连续性、蜿蜒性,保留河流的深潭、浅滩、沙洲等原有河流地貌形态,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水边环境,维持水生生物生存、繁育等的自然环境,维护河流生物群落多样性。
河道建设应尽量避免平面形式规则化、断面形式单一化和建筑材料硬质化。
河网湿地保护8.3
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维持湖泊、水漾等的湿地面积,结合河网湿地生态状况调查,提出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河道建设对湿地动植物的生长繁育带来负面影响。
植物措施应用8.4
河道建设中应采用多种植物措施实现河道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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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
采取植物措施应结合河道岸坡稳定、改善生物栖息地和自然景观。
尽可能采用本土植物,慎用外来植物,避免外来物种的侵害。
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应结合河道绿化,尽可能保留河道江心洲、边滩上的林木和其他植物,尤其是古树名木、成片林地、特色植物等;宜推广种植或保留对水体污染物有降解作用和对堤岸有保护作用的护堤植物。
河道生态修复8.5
河道建设中应采用适宜的生物措施等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河道生物对污染物的吸收、吸附、分解、代谢等功能,提高河道自净能力,实现河道的生态修复。
河道生态系统保护8.6
在河道断面结构型式、岸坡与河床护砌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选择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河道内各种生物生存环境,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持河道生物的生存条件。
河道水景观9
一般要求9.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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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水景观建设应尽量采用自然景观,与沿河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相协调。
城市(镇)河段的河道景观设计,应注重对沿河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和景观特色的调查,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市政建设和园林绿化建设,将河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融入城市景观和市民休闲场所中,美化河道及其周边环境。
乡村河道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景观。
河道绿化9.2
一般要求9.2.1
河道绿化应结合护坡措施、水土保持、植物对污染物的降解作用、防护林、护堤林、经济林建设以及区域绿化规划要求等统筹安排,提高绿化的综合效益,减少养护管理成本。
绿化的草种和树种应从因地制宜、便于养护管理、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自然群落、对工程运行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等方面考虑,慎重选择和使用外来物种。
在不影响行洪的情况下,河道内的滩地和近岸水域宜保留或种植有利于治污和净化水体的低杆植物。
河道两侧的宜林地段,应结合林业规划建23.
DB33/T614—2006
设营造绿化林带。
城市河道绿化9.2.2
城市(镇)河段应通过对河道水质控制、河道水面保洁、保留或扩大河道两岸堤防及周边的绿化面积等措施,改善城市河道及周边环境面貌。
城市河道绿化带宜在堤防背水坡和迎水坡常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上一定范围进行布置。
城市(镇)河段的堤防、护岸工程及沿河的水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应结合绿化措施,美化工程环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乡村河道绿化9.2.3
乡村河道应保护沿岸和江心洲原有的林带。
堤防保护范围、迎水坡前较高较宽滩地、面积较大的江心洲等区域,宜选用合适的树种,形成防护林带。
对已遭受破坏,但仍有一定历史人文价值的河道自然景观,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结合河道建设,逐步加以恢复。
工程部位植被保护9.2.4
对堤防和护岸用硬质材料的部位,可采用适当的植物覆盖或隐藏,但应避免植物的根系24.
DB33/T614—2006
生长或腐烂对堤防和护岸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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