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继续教育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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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国“入世入世”谈判历程谈判历程中国是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创始国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非法窃据中国席位(1965_1971)。
1984年4月,中国取得了总协定观察员地位。
1986年7月,中国向总协定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从此开始了“复关”的漫漫征程。
1986年9月,中国开始全面参与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设立中国工作组,并于同年10月举行了工作组第一次会议。
至1992年10月第11次会议时,中国工作组已基本结束了对中国经贸体制的审议,并进入了有关中国复关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
1994年4月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签署这两个文件是中国复关的必备条件之一。
同年11月,中国提出在年底完成复关的实质性谈判,并成为定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的要求。
由于美国等少数缔约方缺乏诚意、蓄意阻挠、漫天要价,在12月份召开的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上,未能就中国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问题达成协议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在一年的过渡期后完全取代关贸总协定。
同年5月,中断了近5个月的中国复关谈判在日内瓦恢复进行。
7月11日,世贸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
中国“复关”谈判变成“入世”谈判。
1997年5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同年8月,新西兰成为第一个同中国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双边协议的国家。
同年中国还与韩国、匈牙利、捷克等国签署了入世双边协议。
1998年4月7日,中国在第7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一揽子降低关税的方案受到工作组成员的普遍欢迎。
经过艰难曲折的谈判,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代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1年6月9日和21日,美国和欧盟先后与中国就中国入世多边谈判的遗留问题达成全面共识。
6月28日-7月4日,第16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多边谈判中遗留的12个主要问题达成全面共识。
7月16日-20日,第17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和工作组报告书进行了磋商,并最终完成了这些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1年9月13日,中国和墨西哥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
至此,中国完成了与世贸组织成员的所有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2001年11月10日,世贸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中国在提出申请15年后终于实现加盟。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总部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日内瓦莱蒙湖畔的关贸总协定总部大楼内。
1995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所有谈判达成的协议与协定,保留了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原则。
但世贸组织又不同于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继承和发展关贸总协定后,发生了三大转变:
1关贸是一个临时性生效的政府多边贸易协定,而世贸是一个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2关贸的职责范围局限于有形的货物贸易,而世贸的职责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贸易;3世贸组织机构、运行机制、成员相互的约束能力均强于关贸,其权威性大大高于关贸,从协调关税到非关税的边境措施,逐渐转向到成员国内的立法和政策方面。
世贸组织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
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世贸组织的国际地位WTO作为“经济联合国”与联合国共同成为支撑和协调世界经济和政治秩序的两大支柱。
这一点,已被当今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所证实。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楼一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的格局正经历着巨大的变化,在国与国的关系上,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已经逐步让位于经济与科学技术,经济外交已逐步成为国与国关系发展的主导因素。
各国主要以经济利益的权衡为主导,大力推进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所以,一些国家领导人把WTO看作是建立冷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支柱。
三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的加速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纠纷、贸易摩擦也急剧上升。
如何制订一套被国际上广泛接受、客观公正、权威规范的争端解决法律程序,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社会的一项课题。
世贸组织具有的一整套解决贸易纠纷与争端的法律程序,正好适应了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
二随着世界经济相互依存的进一步提高,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和区域集团化的发展,当前发达国家正借助世贸组织加速国内问题国际化发展趋势。
例如,国际社会目前要求把环保、劳工标准、商业腐败(包括洗钱)、投资权和发展权以及自然资源共享权(发展中国家坚持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等内容纳入世贸组织管辖的呼声日高。
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联合国经济职能大大弱化,其主要作用已转向安全、维和、裁军、妇幼、人口、人权等领域。
由此可见,联合国经济职能弱化的同时,世贸组织作为经济联合国已经形成。
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构成了调节世界经济、贸易、金融的三大支柱,但世贸组织的作用和影响超过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世贸组织的宗旨、目标和实现途径
(一)宗旨:
(一)宗旨:
提高国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增加就业机会,促进成员方经济发展;扩大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二)目标:
(二)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概括起来,就是实现贸易自由化。
根本目标:
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物流、人流、资金流(投资自由化)、技术流(知识产权)四大流动。
(三)实现宗旨与目标的途径:
(三)实现宗旨与目标的途径:
为了有效地实现上述宗旨与目标,WTO规定各成员应通过达成的互惠互利的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贸易壁垒,消除歧视性待遇,坚持非歧视贸易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程序,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实施审议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协调各成员间的贸易政策,共同管理全球贸易。
WTO协议包括大约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
协议由本身案文的16条和4个附件组成。
案文本身并未涉及范围和管理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原则,只是就世贸组织的结构、决策过程、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性作了原则规定,事实上有关协调多边贸易关系和解决贸易争端以及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均体现在4个附件中
(一)附件一113个货物贸易协议。
具体是:
1994年关贸总协定农业协议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2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共分六个部分,29个条款,它主要是就多边贸易体制下各方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其中主要的原则和内容如下:
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原则3、逐步自由化原则4、国民待遇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界定的四种服务提供方式:
跨境交付方式,它是指某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在其它国家境内的服务消费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境外消费方式,是指某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到其境内的其它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商业存在方式,是指某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它国家内设立一种商业存在,通过这个商业存在来向该国境内的服务消费提供服务,获得报酬。
自然人流动方式,是指某一国的服务提供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到其它国家境内,向该国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获取报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简单地说,是人们对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
(二)附件二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即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协议及程序。
1.争端的分类2.争端解决的管理机构3.争端解决的一般原则4.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三)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即负责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世贸组织相关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四)附件四两个相对独立的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
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
是WTO的基石。
是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制裁措施时,不得对其它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非歧视原则具体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是指对于任何两个或多个缔约方来说,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无条件给予所有缔约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缔约方处理同其它不同成员方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该原则要求我们在制定和实施任何贸易政策时,对其它所有国家必须一视同仁。
不能有轻有重,有厚有薄。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是最惠国待遇的补充。
指国内和国外同类产品享有同等待遇。
WTO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国家后,也应享受与该国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成员方处理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和投资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但是,该原则的实行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的主权。
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容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容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
指为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秩序,WTO要求成员方要承诺共同遵守的国际贸易规则。
该原则具体体现为互惠互利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互惠互利原则。
互惠互利原则。
又称对等原则。
WTO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它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
即任一成员方在享受其它成员方的优惠待遇时,必须给其它成员方以同样的优惠待遇。
相反的,任一成员方在给予其它成员方优惠待遇的同时,也享受有其它成员方给予同样的优惠待遇。
在多边贸易谈判的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
实行互惠互利原则的目的,是维护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谋求全球自由化。
倾销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价向国外出口本国产品;补贴补贴,是指政府出资补贴出口商,使其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国外出口。
WTO规定允许受损害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的工业进行保护。
尽管如此,受损害的进口国在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时,也应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必须有倾销或补贴的事实存在,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或补贴数额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同时,WTO也反对各国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以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目的。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WTO认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不应该采取不公平的手段进行竞争,维护自由市场原则,促进各成员方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反对人为的干预所带来的扭曲。
主要指反倾销规则和反补贴规则。
倾销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价向国外出口本国产品;补贴补贴,是指政府出资补贴出口商,使其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国外出口。
WTO规定允许受损害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的工业进行保护。
尽管如此,受损害的进口国在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时,也应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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