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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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慧泉·公园九号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协议书
发包人: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合同》事项协商一致,订立《XX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作为合同的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XX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商住楼、住宅楼及相应商铺、相应地下车库工程,合计建筑面积:
约130000平方米。
分两期开工建设(详见建设工程一览表):
建设工程一览表
栋号
功能
层数
一期建设(㎡)
二期建设(㎡)
备注
1#
住宅
18
13670
2#
住宅
11
3304
3#
住宅
11
6641
4#
住宅
11
8755
5#
住宅
11
8290
6#
住宅
7
3644
7#
住宅
7
3644
8#
住宅
7
3644
9#
住宅
7
5466
10#
住宅
7
3644
11#
住宅
7
5466
12#
住宅
7
3409
13#
住宅
7
3409
14#
住宅
7
2712
15#
住宅
7
2712
16#
住宅
7
2712
17#
商业会所
3
1611
商业1#
商业
2
1805
商业2#
商业
2
6228
商业3#
商业
2
3247
商业4#
商业
2
2972
地库
地下车库及设备房
1
32318
合计:
85153
44150
2、工程承包范围
(一)、以发包人提供的XX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纸及图说、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准,包括:
1、土建工程:
包括房屋建筑基础(含桩基础部分,含桩基承台及地梁部分;筏板基础部分或独立基础部分)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内外粗装饰工程、外墙面层装饰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阳台及其他部位的专业栏杆工程等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安装工程:
(1)给排水管线安装工程: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从各户室内各用水点至建筑物外墙面1.5米范围内;污水排水系统、雨水排水系统接至室外第一个检查井内。
消防系统、天然气系统各种穿墙套管、预留穿楼板孔洞及预留预埋也包含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
(2)电气安装工程:
住宅部分电气工程从电气井道内住户电表箱至各户内配电箱(含户内配电箱)的用电线路安装;电梯井道照明;电梯前室、公共过道及消防楼梯间照明;从室外电气检查井至户内用电线路通道预埋等工作内容按施工图设计均由承包人施工。
住宅部分、商业裙楼及所属范围内车库的电气系统作有关的预留预埋工作;住宅部分、商业裙楼电气工程从电气井道至室外共用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系统;住宅部分、商业裙楼的建筑防雷接地系统的安装敷设等工作内容按施工图设计均由承包人施工。
3、发包人因工程总体需要而安排的临时或零星工程。
4、弱电、智能化工程等必要的预留预埋。
(二)、以下工作由发包人单独发包:
1、电梯安装、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2、弱电工程;
3、消防安装工程;
4、供电局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工程;
5、二次加压供水工程;
6、天然气工程;
7、室外环境工程;
8、市政供水工程。
9、发包人根据工程总体工作需要临时决定的其他分包内容。
以上工作内容,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项目优先考虑由承包人实施。
三、合同工期
1、工程开工日期:
暂定为2015年月日(以发包人或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具体工期节点以发包人书面要求为准。
2、工程竣工日期:
商务会所楼:
2015年月日;
一期住宅楼、商业楼:
2016年月日;
二期住宅楼、商业楼:
2016年月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以发包人或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商务会所楼56个日历天;一期住宅楼、商业楼382个日历天;二期住宅楼、商业楼427个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1、本工程质量按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2、主体结构工程须采用大模板技术,以保证砼观感质量达到优质观感要求。
五、合同价款
1、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小写金额(RMB¥万元),以按实最终结算价为准。
六、合同计价原则
1、本工程采用定额及费用计算:
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施工同期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定额缺项套用其它相关专业定额项)的原则。
2、本工程类别:
1#楼栋(18层)按二类工程执行,2#-17#楼栋按三类工程执行,附属工程按四类工程执行。
3、本工程人工单价按:
土石方人工56元/工日,土建、装饰、市政人工60元/工日,安装、机械人工62元/工日计算,只调整价差。
施工过程中人工费、机械费等均按重庆市(同等区域)同期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调整。
4、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JGJ59-2011)及《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之规定,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文件的合格标准规定计算,如安全验收评定不合格(以工程所在地相关文件规定或行管部门认定、评定为准)则按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60%计取。
5、为达到主体结构优质工程而使用大模板技术,不增加优质工程增加费和相关的措施费。
7、以下发生费用时不另计:
(1)特、大型机具场外25km以外的运费,过路、过桥费。
(2)构件运输中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和场外道路之加固、拓宽费。
(3)周转性材料和中小型机械25km以外的运输费。
(4)发包人供材料下车费。
(5)建筑材料进场及建筑垃圾场外运输费、垃圾外运时发生的密闭运输措施费等。
(6)定额扩大包干系数及二转或多次转运包干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7)因环保而发生的费用(如车辆冲洗费、排污费、噪音干扰费等)承包人自行承担。
(去掉该条,已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8、各种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发包人造价部、工程部共同签证为准。
9、检测试验费:
各种专项检测费(包括外墙面砖抗拨试验费、孔桩动测费、工程实体检测费、室内环境检测费等)依据定额相关规定计取。
10、总包配合费:
承包人为发包人所有单独发包的工程,电梯安装、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安装工程、供电局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天然气工程、消防设备安装及通风空调工程(消防控制系统、自消系统)、二次供水工程、发包人根据工程总体工作需要临时决定的其他分包内容等由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按20元/平方米(施工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的包干费用收取配合费,(改为承包人按6元/平方米(施工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的包干费用收取配合费,或者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总承包服务费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造价或人工费为基础,建筑工程按造价的3%计算,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5%计算,进入按实计算项目内)。
承包人不得再向分包单位收取任何配合费,承包人负责现场协调管理、补洞口(单独分包商重复返工后形成的洞口除外),为其提供必要的简单架料,垂直吊运等,为各专业单位作好竣工验收资料汇总装订等工作。
11、基础孔桩及挖基坑、槽所产生的土石方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考虑是否外运。
若需外运发包人按当时的市场价核定外运及弃渣费,结算时计入独立费内。
但基坑、槽及房心回填须取土,无论土源来自何处,均不计算挖土和取土费,仅套取AA0018人工回填、夯填土方定额。
12、基础抽水台班按实签证,若基础施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超过合同约定工期,其发生的抽水台班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再签证,但工作内容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若因此影响工程总工期,承包人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13、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全部竣工手续,相关费用各自承担。
14、招标管理费、招标及合同的公证费、合同的备案审查费、报质监站、建管站的费用、排污费,按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缴纳并各自承担其费用。
15、农民工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缴纳按相关规定自行应缴的部分。
七、材料供应及价格确认方式
(一)、工程中所需材料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材料价差的土建材料、安装工程计未价材料。
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组织双方人员按结算价核价外(核价为市场价另加包含采购、运输、仓储保管费用,结算时材料不再计算采购、运输、仓储保管费用),其余材料价格执行2008年《重庆市材料价格基价表》。
承包人在购买材料两周前,将拟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单位、数量、推荐品牌、使用部位等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发包人审核。
1、钢材,按照双方指定的钢材品牌:
昆钢、德钢、玉昆钢铁、威钢、根据工程分楼栋,多层建筑基础核一次价,主体结构核一次价,小高层建筑基础核一次价,主体结构每6层核一次价。
2、商品砼:
按禄丰县市场价格每栋楼基础核价一次,主体结构:
多层建筑核价一次,小高层建筑每6层核一次价,该价格加上泵送费25元/m³作为商品砼的结算价格。
3、水电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按发包人要求的品牌(不少于3个)核一次价,按定额规定进行结算,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签字为准。
4、其余材料价格各栋号主体、装修各核一次价,按定额规定进行结算,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签字为准。
(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供材料采保费按采购合同价的1.3%的计取(包含保管费、仓储费、下车费、现场搬运费)。
八、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及返还:
1、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每平方米5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并在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一期工程履约保证金)进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帐号:
)上,二期工程开工前三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每平米8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并在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二期工程履约保证金)进入发包人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上,到帐后,合同生效。
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
履约保证金账户双方共管,发包人不得擅自动用账户资金。
2、履约保证金返还:
(不计利息)
(1)一期各栋号商住楼栋及住宅楼主体结构完成,于10日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退还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二期各栋号商住楼栋及住宅楼主体结构完成,于10日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退还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九、工程款支付
本项目拟分两期建设,其间隔时间约3-4个月。
(1)一期各栋号商住楼及住宅楼主体结构完成,于次月发包人按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再次月开始将已完产值的20%在2个月内平均支付,(改为再次月支付已完产值的10%),即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为发包人按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改为80%)支付工程款。
(2)二期全各栋号商住楼及住宅楼主体结构完成,于次月发包人按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再次月开始将已完产值的20%在2个月内平均支付,(改为再次月支付已完产值的10%),即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为发包人按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改为80%)支付工程款。
(3)砌体、抹灰等及安装工程部分按当月实际完成产值(扣甲供材后)80%支付进度款。
十、双方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接口(接口可设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一发包人便于设置用水、用电接口的位置),施工电费、水费及从接口处到承包人各用水点的布线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协调参与各方的关系。
3、负责审批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
4、按监理合同委派监理单位。
5、派驻现场代表同监理单位一道,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按合同及时审核工程进度和工程量。
(二)、承包人责任:
1、合同签订并收到发包人下发的施工图纸后两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
承包人不得照搬其他项目的施工方案充数,否则发包人按贰仟元处以罚款。
2、合同签订并收到发包人下发的施工图纸后两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进度表、施工平面布置图、开工报告;施工期间每月25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月度施工作业计划、月度施工统计报表,以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各项分部检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应随实体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填报。
3、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按发包人审批要求采购各种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4、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各项标准和规范,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全部负责,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5、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工期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若因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业主索赔,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承包人按工程需要安排施工场所、库房等夜间和非夜间的照明、看守、围护等护卫工作。
进场的设备、器材、线材、管材等各种材料的保护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7、在未竣工验收前,做好工程的半成品和成品保护。
否则,除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修复外,发包人按不高于壹仟元每次进行处罚;发包人发现后指出拒不改正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按贰仟元每次进行处罚。
8、爱护其他参建单位的劳动成果,如有损坏应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否则,发包人按不高于壹仟元每次进行处罚;发包人发现后指出拒不改正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按贰仟元每次进行处罚。
9、施工现场保持整洁卫生,机具材料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随时清理且不准乱堆乱放。
否则,发包人按不高于壹仟元每次进行处罚;发包人发现后指出拒不改正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按贰仟元每次进行处罚。
10、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公司的监督。
否则,发包人按不高于壹仟元每次进行处罚;发包人发现后指出拒不改正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按贰仟元每次进行处罚。
11、无条件完成发包人因工程总体建设需要而安排的临时任务。
否则,发包人按不高于壹仟元每次进行处罚;发包人发现后指出拒不改正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按贰仟元每次进行处罚。
12、承包人绘制的竣工图详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尺寸须标注详尽,节点位置须有大样图。
如因图纸原因不详细,结算计算不到位,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予更正。
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中存在漏洞、矛盾、不合理及其它问题,应事前及时、主动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不能坐视问题发生而对发包人造成损失。
否则,出现了返工等造成的浪费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14、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由承包人全权负责,若发生任何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及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若发包人因处理前述事故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十一、工程变更和调整
1、发包人正式接收承包人向其点交的工程实体前的任何时间,可通过发布变更通知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2、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
除非承包人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超过三日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接受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且在该建议方案被发包人采纳后,发包人以书面通知形式撤消原变更。
3、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实施变更工作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否则,发包人将自行组织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双倍从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十二、竣工和验收与结算
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图纸4套)及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承包人负责收集汇总分包工程资料,并报送有关部门,通知分包人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组织项目整体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交发包人后开始办理结算,6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算完毕,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因承包人配合不力影响的时间顺延);双方签字认可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按结算总价扣除已付工程款和结算总价3%的质量保修金后,付清所有剩余工程进度款。
若不支付,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工程保修
1、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造价的3%。
2、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若无质量事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将90%质保金返还承包人,余10%质保金为屋面防水及地下室防水工程,该部分质保期为五年,若无质量事故返还承包人。
3、工程保修期限:
按国家规范执行。
4、保修内容、范围和责任:
(1)、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均属于保修内容。
(2)对质保期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放发包人有关部门通知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修复处理,且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完好,修复完成后,应重新计算维修部分的质保期。
若承包人不遵守约定,消极对待维修问题,发包人将自行处理,并将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无条件支付。
十四、违约惩罚
1、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若承包人分包、转包工程或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及其它要求施工,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并有权按合同总额的5%处以罚款。
罚款在工程结算时从工程造价总额中扣除。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严格服从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及管理,对拒不执行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正确、合理指令的,发包人按壹仟元每次进行处罚,拒不执行指令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按贰仟元每次进行处罚。
十五、其他事项
1、不得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并有权按合同总额的5%扣罚。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本协议与主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与主合同有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十七、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及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文件。
十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二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并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进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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