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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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方法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治理,积极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进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法:
一、统一认识,明确范畴、主体、工作职责及治理部门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畴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名目中的项目。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
其中〝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布水域游泳。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是指从事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职责和部门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部门
⑴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工作指导、监督由省体育局负责。
⑵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治理工作。
⑶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请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治理工作。
二、规范治理,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以下真实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要如实规范填写。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宅,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或经营场所托付、转包、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复印件。
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和修理制度,安全抢救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安保卫、卫生检查、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要按本地制定的分级审批方法和以下审批程序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1.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2.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依照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差不多条件和资质材料当场初审。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体育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爱护措施等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实地核查,并重点核查相关体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实地核查应做好核查记录,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实地核查能够托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但体育主管部门至少派一名工作人员一同全程参与,相关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支付。
4.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依照实地核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证由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的许可证样式的标准印制。
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5.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对有关申请材料、核查意见和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等,进行建档归案。
〔四〕许可证变更、换发、补领、注销规定
1.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为其换发许可证。
2.许可证到期后需要连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早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为其换发许可证。
3.经营终止或者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的,原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4.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5.发证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及时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经营许可证实行公布和上报制度
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差不多许可、变更、注销、吊销许可证的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逐级上报体育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爱护体育市场秩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1.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及违法行为。
2.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3.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既能够单独依法进行,也能够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要求
1.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监督检查时不得阻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2.市〔州〕或县〔区、市〕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日常监督检查的时刻、地点、内容、发觉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形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3.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
4.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止。
〔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和修理制度,安全抢救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姓名、照片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躯体、技术的专门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爱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
4.监督检查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5.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是否超越行政许可范畴进行经营活动。
四、履行法律给予的责任
〔一〕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交相关部门处理:
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⑵在受理、审查、决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⑶申请人提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⑷未依法说明不受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2.体育主管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体育主管部门违法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体育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未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治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治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3.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止〞规定者,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的处罚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具体处罚的罚款幅度,参照«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要求
〔一〕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是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保证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打算,摆上重要日程;二是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三是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经费和设施设备上予以保证。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全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是要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领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的实质,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二是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通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阻碍,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经营者明确自己的义务。
〔三〕为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制造条件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是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紧执法人员的培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二是要积极组织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员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使其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四〕抓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重新申请许可工作
对至今尚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要抓紧到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办理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提供服务和关心,使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尽快得到许可,合法经营。
鼓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舞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损害保险。
〔五〕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中的行为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治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
为规范我省的体育行政执法行为,省体育局拟定了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和程序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8.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1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常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湖南省体育局办公室2021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2021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名目公告»〔2021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公告第16号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21〕;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21〕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宅,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抢救、卫生检查、设备修理、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主要内容说明
是否合格
人工游泳场所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无视线盲区
带动身台的游泳池,从动身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水面面积500㎡以下的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扶梯应通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潮湿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许多于0.5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有广播设施
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看台,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个救生观看台
救生观看台高度不小于1.5m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
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2021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名目公告»〔2021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公告第16号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6-2021〕;
〔二〕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宅,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那么,治安保卫、安全抢救、设施设备修理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滑雪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滑雪场所名称:
地址:
滑雪道数量:
滑雪索道数量:
造雪系统配置情形:
场所
要紧内容
是否合格
滑雪场所
滑雪道雪层压实厚度不小于0.3m
滑雪道雪面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等杂物
每条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
室外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域面积不小于1000㎡,室内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域面积不小于500㎡
滑雪道终点停止区末端加装安全防护设施
在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防护垫等安全防护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配备滑雪道平坦专用机械设备
设有急救室、配备专用急救器材
滑雪器材爱护、修理的专用设备
提供夜场滑雪服务的滑雪道灯光的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有广播、通讯设备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那么〞
在醒目位置悬挂各种滑雪道、索道分布图示
公共区域地面有防滑措施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2021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名目公告»〔2021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公告第16号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05〕;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宅,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抢救、卫生检查、设备修理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潜水场所名称:
地址:
潜水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要紧内容
是否合格
人工潜水场所
池壁和池底光洁、呈浅色
池壁和池底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合格证明
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80lx
潜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气瓶每两年应通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
有广播、通讯设备
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并有合格证明
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
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抢救板
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固定的天然潜水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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