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登记问题的研究分析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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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登记问题的研究分析研究
对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登记问题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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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登记问题的分析研究齐齐哈尔市工商局企业处胡广维摘要细节决定成败。
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分期缴纳出资使得公司登记多了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等几个登记事项。
对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的登记问题是公司登记工作中的一个细节问题然而却有可能引起一系列登记和监管方面的问题甚至引起登记监管工作的混乱。
本文对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研究并试图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认缴出资实缴出资登记操作问题分析研究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上的一个重大调整是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为适应这一调整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中增加了一项“实收资本”条例第九条第5项并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条例第九条第9项。
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专门修订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并重新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规范》。
但是对作为登记事项的认缴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与实缴出资的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具体含义和登记操作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使得登记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可能登记成不同的内容从而造成登记事项的不一致甚至造成混乱。
一、对认缴出资和实缴的出资如何登记的不同理解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产生很大差异。
目前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举个实际例子某公司共2个股东章程规定股东王×出资6万分3期每期分别出资3万、2万、1万出资时间分别是×年1月、×年6月、×年12月股东张×出资3万分3期每期1万出资时间分别是×年1月、×年6月、×年12月。
按第一种理解登记过程如下登记过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设立登记王×3货币×年1月3货币×年1月2非货币×年6月1非货币×年12月张×1货币×年1月1货币×年1月1非货币×年6月1非货币×年12月二变期更出登资记王×3货币×年1月3货币×年1月2非货币×年6月2非货币×年6月1非货币×年12月张×1货币×年1月1货币×年1月1非货币×年6月1非货币×年6月1非货币×年12月三变期更出登资记王×3货币×年1月3货币×年1月2非货币×年6月2非货币×年6月1非货币×年12月1非货币×年12月张×1货币×年1月1货币×年1月1非货币×年6月1非货币×年6月1非货币×年12月1非货币×年12月按第二种理解登记过程如下登记过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设立登记王×6货币非货币×年12月3货币×年1月张×3货币非货币×年12月1货币×年1月二变期更出登资记王×6货币非货币×年12月5货币非货币×年6月张×3货币非货币×年12月2货币非货币×年6月三变期更出登资记王×6货币非货币×年12月6货币非货币×年12月张×3货币非货币×年12月3货币非货币×年12月以上列出的仅仅是各股东正常按期缴付出资的登记过程如果其间公司修改章程调整股东的出资期数或调整每期具体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上述两种登记的过程将有更大的差异。
如果其间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新增出资的登记也会有所不同。
如果由持不同理解的登记人员来完成上述登记的不同环节登记内容和过程就会产生混乱了。
二、具体登记工作中的问题分析与登记操作具体登记的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是不允许有二意性的那么上述两种理解那种更合理呢不同的理解在登记工作中会产生什么问题呢第一种理解是自然的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如分多期缴纳详细登记每个股东每期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这种登记方式的优点是详细缺点也是详细。
如果实际登记的公司有十几个股东每个股东的分期出资的次数和时间都不相同其工作量就已经相当大了如果有更多的股东再考虑股东可能对未缴付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的调整变更登记的工作量中重复劳动将非常之大。
实际上股东已完成出资缴付的登记内容部分在以后的变更登记过程的填表、审核都属重复劳动变更中如不详细填写又不能保持登记内容的一致性。
在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中填表、核算等重复劳动更多。
股东多次出资后每期都详细登记就可能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数据这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会产生许多重复劳动而且加大了登记成本。
另外这种登记方法使每一股东的认缴出资、实缴出资的总额不直观需要一个个进行计算。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有关定义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6条。
如果上述法条中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与登记事项中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是一个概念的话此时其算数关系式是公司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出资”之和。
按第一种理解登记的话则要进行两级求和运算才能算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与算式中的“认缴出资”概念是不一致的。
这种登记方法还有一个的问题就是实际登记操作时对总局设计的登记表格填写有困难见下表。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余额交付期限备注申请书中的“股东发起人名录”、审核表中“股东或发起人情况”和变更登记用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大致相同表格中每一股东名称或姓名后的项目依次是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余额交付期限。
对于分多期缴付出资的情况无论是每资都将所有的出资详细填写还是每期出资单独填写本次出资情况都可能产生歧义或内容的前后不一致。
按照第二种理解登记操作则相对简单登记过程的重复劳动大大减少。
作为登记事项的每个股东出资人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登记内容比较简捷、清晰尤其是公司注册资本与每个股东出资人的认缴出资的数量关系、公司实收资本与每个股东出资人的实缴出资的数量关系都清晰明了和便于计算了。
另外总局设计的相关登记表格三个也都可以顺利填写各个栏目的内容含义也容易统一明确。
即表格中每个股东出资人名称或姓名后依次是其认缴出资情况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实缴出资情况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余额交付期限所有余额最终交付期限。
而表格中各个股东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所占比例持股比例之和应该正好是100。
按照这种方式登记的过程每个股东发起人每期交付实缴出资的情况也都有详细登记直至完成认缴出资总额登记过程全面反映了每个股东出资人的出资过程。
但是第二种登记方式也有问题。
一是如果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各期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时间有所变化时登记过程可能反映不出来或不能全面反映出来。
二是如果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未完全交付前也未到认缴的期限时又有新增认缴和实缴出资的登记时同样面临着难于实现登记内容的一致性、难于实际填写相关登记表格等问题。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和登记方法。
三、对于股权转让或出资变更登记的进一步分析不论是第一种登记方法还是第二种登记方法对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的登记操作在股权转让或出资变更的情况下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1、对于有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受让者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何登记操作受让者是新股东或老股东、受让的是出让者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受让的是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具体的登记操作有所不同吗2、对于股东认缴出资未全部交足前增加认缴出资的情况如何登记对于某一个股东而言只增加认缴出资不增加实缴出资如何登记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都增加又如何登记以下就第二种理解和登记方法来对有关问题作一下具体分析。
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中受让者受让的是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从本质上说受让者并未直接对公司出资而是以一定方式支付给出让者一定数额的转让金。
而作为登记事项的某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应当是该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因此如果受让者是新股东单纯受让了公司部分股权而没有新的出资时对他来说就没有向公司的出资。
那么新股东受让者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何登记呢实际工作可能有一些不同意见。
对出资额的登记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是受让的原股东出资时的出资额对出资方式的登记有人认为应该是新股东支付给出让者转让金的出资方式还有人认为应该是股权对出资时间的登记有人认为应该是新老股东股权交割的时间也有人认为应该是原股东向公司出资的时间。
笔者认为该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就是受让的股权出让者出让的那部分股权所代表的那位老股东向公司出资时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转让的是认缴出资就是认缴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转让的是实缴出资则是实缴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当然如果转让的是认缴出资其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进行调整如果转让的是实缴出资其实缴出资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就已经是历史了。
做出以上理解和登记的依据是注册资本的实收资本的定义。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注册资本额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之和实收资本额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之和。
同样是登记事项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每个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无论股权如何变更上述数量应该是保持不变的已完成的对公司的出资也是不能改变的。
对于股权转让的登记操作甲将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相当于对登记事项“股东的姓名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中只变更股东姓名甲将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则相当于对登记事项“股东的姓名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增加一条有关乙的各项内容且甲的出资额减少一部分乙的出资额正好是甲减少的部分乙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与甲相同。
如果受让者为老股东的情况按照上面的分析其受让后的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综合出让者出让的股权所代表的向公司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后的总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再对股东认缴出资未全部交足前又增加认缴出资的问题进行分析。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使得新增出资也可分期缴付也有一个余额缴付期限。
假设此次增资是设立后的第一次增资设立时和增资时认缴出资都以最长期限为最终缴付时间都是两年这就需要登记2个余额缴付期限如果在设立时认缴出资的两年缴付期内有多次增资的话就可能需要登记多个余额缴付期限有关登记表格又难于填写了。
登记实践中设立时认缴出资的两年缴付期内有多次增资的情况可能很少出现但前期认缴未完成时又申请增加认缴出资的情况肯定会有。
对于具体的登记人员来说有些情况可能不会遇到但对于登记软件和程序包括登记表格的设计者来说必须把所有的情况考虑到并且在登记软件和程序中予以实现。
据说在总局举办的新《公司法》培训班上对股东认缴出资未全部交足前又增加认缴出资的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不可以也登记不了。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下此论断。
新《公司法》、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总局的有关文件对这种增资都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按“无禁即可”的原则应当允许这种增资。
实际上只要对新增认缴出资的最终缴付作一下限制股东认缴出资未全部交足前又新增加认缴出资的登记操作也是可以实现的。
这个限制就是新增认缴出资的最终缴付不能超出前期认缴出资余额缴付的法定最长期限。
举个例子某股东目前的出资情况是认缴10万、实缴5万元2006年2月设立时出资则其的法定的余额另5万认缴出资最终缴付期限是2008年2月。
2006年2月至2008年2月间该股东可以新增认缴出资但新增认缴出资的余额最终缴付期限不能超过2008年2月。
此时的变更登记相当于调整该股东的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和余额缴付期限只是余额缴付期限最长不可以是两年了。
当然对于公司而言新增的注册资本时还应考虑有20的新增实收资本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与非货币出资还应保持三比七的比例。
四、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分析登记之后跟着就是监管的问题登记的内容、标准不同也会在监管过程中产生差异。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
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这一条肯定会成为我们监管工作中最常用同时也是最实用的条款但对于前文所述的股东出资有关登记事项的两种登记方式实际应用上述条款时也有许多情况会不一样。
试分析如下对于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期交付出资的监管按第一种方式登记的由于每期认缴出资都详细登记从相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很容易掌握某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每个认缴期缴付出资按第二种方式登记的从相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只能判定其出资总额是否按时缴付每期认缴情况只能在章程中查明要想监督某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每个认缴期缴付出资比较困难。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时还好统一因为认定违规违法事实最终都要取决于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但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两种登记方式要求登记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司与股东发起人的规范与处罚就不能一样了。
按第一种方式登记的公司应当“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按第二种方式登记的公司不需要改变认缴最终到位期限的则应当“责令公司限期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办理备案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也不一样了前者应按该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则应按该条第二款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与管理已都离不开计算机的应用。
但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则取决于登记的方式与管理的理念与需求。
即使你不是计算机软件的设计者作为一个普通的企业登记人员在使用登记管理软件时也应该对软件实现的具体登记方式、数据录入的要求以及软件自动提示或锁定事项的意义和操作等等有一个与软件设计者一致的认识。
否则计算机的应用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时甚至会“帮倒忙”。
所以对于对作为登记事项的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的具体含义和分期认缴时的具体登记操作方方面面都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才能使登记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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