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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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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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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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题目(章节或主题):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地位和分类,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等法律规定,理解入伙、退伙及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的内容。
教学重点: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教学难点:
入伙、退伙及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二)讲授新课
(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
(四)本章小结
(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重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难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案例一:
2010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0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
2010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10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11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价值3万元的财产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11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案例二:
李大年在某大学管理学院毕业,获硕士学位。
在上学期间,其与好友张甲和孙乙开了一个合伙企业。
研究生毕业不久,李大年因车祸而去世。
李大年的妻子梅女士与未成年的儿子李丁丁及李大年的母亲依法继承李大年的遗产。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1张甲和孙乙在梅女士提出继承合伙份额时,同意梅女士做合伙人,但李大年的母亲不同意。
此时只能按退伙处理。
2在退伙结算时,发现合伙企业亏损大于盈利,李大年应承担亏损的部分,梅女士、李丁丁及李大年的母亲在李大年遗产范围内应承担部分亏损。
3如张甲和孙乙不同意梅女士、李丁丁或李大年的母亲成为合伙人,应按退伙处理。
请同学们带着以上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次课内容。
(二)讲授新课
第一节合伙企业概述
此节主要讲授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我国合伙企业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目前我国调整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会议于2006年8
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该法
共6章,109条。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
人相互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合伙企业的分类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组织形态。
2.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形
态。
四.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不适用于隐名合伙和不具有企业形态的合伙。
隐名合伙是特殊合伙中的一种。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
有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主要包括两种,一为隐名合伙,二为有限合伙。
前者出自大陆
法法系,后者出自英美法系。
在我国,隐名合伙不属于《合伙企业法》调整范围,适用于
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
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例如以居住为目的
合伙购房);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例如一次性的合伙贩运);契约型合伙则不
以具备名称为必要;契约型合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契约型合伙不适用《合伙企
业法》,只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课堂讨论一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对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承担上有何不同?
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依法设立合伙企业。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种说法对吗?
(对)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此节为本章的重点,主要讲授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两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又称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合伙协议是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在申请登记时向行政登记机关提交。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制度。
但作为一个经营性实体,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
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为人合企业,其信用来自合伙人的个人信用而非企业的资本信用,故没有法定最低资本的要求。
所以,不以合伙人的实缴资本为其成立条件,认缴即可。
合伙人要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事项。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课堂讨论二:
案例分析
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C.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ABD )
三.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的范围与性质
财产的范围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收益;财产性质为合伙人全体共同共有。
2.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和管理
主要抓住两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是出资额的转让;二是资份额质押。
以上两个方面的处分都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行。
课堂讨论三:
案例分析
下列属于合伙财产的是()
A.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
B.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的合伙收益
C.合伙人在协议中应缴而实际未缴的出资
D.以合伙企业名义接受的捐赠
(ABD)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讲七点)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原则
1.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
2.《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注意:
而公司企业只有法人代表能对外代表公司。
(二)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3.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则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监督
1.合伙人有对事务执行的监督权;
2.有查阅帐簿权;
3.有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权;
4.有重大事件的决策权。
(四)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办法。
(五)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对重大事件的决策权):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
课堂讨论四:
案例分析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方式?
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B、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
C、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D、招聘经理执行
(ABCD)
课堂讨论五:
案例分析
李某、简某等5人共同设立一个名为“速过会”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注册会计师培训业务,请问下列行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的是()。
A.将企业名称改为“会速过”
B.将本企业所有的剩余办公场所拿出质押
C.以本企业的名义为培训老师提供担保
D.销售一批培训教材
(ABC )
(六)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合伙人不得从事下列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
①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义务);②除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相对义务)。
被聘任的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损害企业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合伙企业财产。
(七)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原则:
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分摊,但不得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以下禁止保底条款: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课堂讨论六:
案例分析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
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那些是错误的?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12万
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
C.甲有权依据已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
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财产的实际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B.C)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只对合伙人发生效力,如果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
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合伙企业有效。
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不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二)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不足的部分企业全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企业合伙人不能以对内约定的按份性对抗对外债务的无限连带性;要注意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三)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个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只能由合伙人偿还,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更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但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债务。
课堂讨论七:
案例分析
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负债15万元。
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解决方案,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计划,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AD)
六、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的程序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课堂讨论八:
案例分析
新入伙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
A.只承担过错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
C.只承担部分责任D.不必承担责任
(B)
(二)退伙的形式
1、退伙种类:
声明退伙------有两种形式。
一是协议退伙:
包括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的事由;4.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是通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有两种形式。
一是当然退伙:
包括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要注意继承问题);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是除名退伙:
包括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如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出现的。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课堂讨论九:
案例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当然退伙的有()。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自然人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CD)
(三)退伙的法律效力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退伙的法律效力———涉及到继承问题之一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退伙的法律效力———涉及到继承问题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继承人未取得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课堂讨论十:
案例分析
合伙人甲在某一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其子乙尚未成年。
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因此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乙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
C.全体合伙人未一致同意将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给乙
D.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但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BCD)
课堂讨论十一:
案例分析
甲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
关于乙继续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乙因继承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AD)
3.退伙的其他法律效力
1)少数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企业继续存在。
2)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未了结合伙企业的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3)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
4)退伙人的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5)若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按前述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方式处理。
课堂讨论十二: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
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
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
甲死后,其妻和18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A、D)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以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相关责任的区别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的相关责任是不同的。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而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课堂讨论十三:
案例分析
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拿出质押(出质)
(C)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此节主要讲三方面的内容: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2——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要由全体合伙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并要各自签名盖章。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执行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此节主要讲两方面的内容: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种类
1.自愿解散------5种情况
2.强制解散------2种情况(均见课本第36页)
二、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确定------3种方式(均见课本第36页,下同)
2.清算人职责------6个职责
3.清算后的财产分配和破产注销后的债务处理
课堂讨论十四:
案例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 ABCD)
(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
主要是对本章开篇引入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先由学生充分讨论并发言,再由教师点评、订正。
课堂讨论十五:
本章首案例一解析: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伙企业法规定,以劳务出资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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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案 合伙 企业 法律制度 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