呕心沥血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试题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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呕心沥血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试题和答案
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和答案汇总
课程代码:
00249
《国际私法》是自考法律本科中原题最多的课程,特别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分值高,考生很容易得分,有几年考试原题率在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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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更新和完善,该资料专门为2015年自考《国际私法》打造。
自考赢家
★案例分析题一:
我国甲公司与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
“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之后,甲公司发现:
依据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来签订此份合同,于是甲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适用中国合同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合同不成立。
请问:
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中国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的主张成立。
(2分)因为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在此案中,甲公司与英国公民乙签订的合同约定:
“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这是一个有效的意思自治的内容,(2分)但在本案中,依据英国相关法律规定,乙缺乏签订合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应认定为不成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的无效或不成立,不影响合同法律适用条款、合同赔偿责任等条款的法律效力(1分)。
因此,尽管合同无效.但是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应。
(2分)
(2)中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适用中国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该无效合同。
(3分)
★案例分析题二:
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士为夫妻,他们在甲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乙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承担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
审理本案的乙国法官认为:
“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
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项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
该合同第1条规定,孩子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B女士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
第1条规定是直接与我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是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和政策相冲突。
”
提问:
(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
正确答案:
(1)公共秩序保留,有的国家也称“保留条款”,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因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2分)这种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做法,就叫公共秩序保留,其结果就是被援引的外国法依据“公共秩序分而被拒绝适用。
它是国家私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有规定。
(2分)
(2)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有两种标准:
一是以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在内容上与内国公共秩序规则相抵触时为标准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二是以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适用将产生损害公共秩序的后果为标准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2分)
结合本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判断一个合同的有效性本应依照合同缔结地的法律,即甲国的法律;(2分)
第二,合同的内容违反了乙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2分)
第三.如果适用甲国法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则适用甲国法的结果,即强制执行该合同,将与法院地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相抵触,因此应当排除甲国法的适用。
(2分)
★案例分析题三: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
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
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
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
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
(2008年7月考过的原题)
请问:
(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
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为什么?
(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
(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判断甲与丙之间的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中国法。
(2分)因为甲乙两人结婚时都是中国人,且在中国国内结婚,该婚姻没有涉外因素,适用中国的婚姻法。
两人之间的婚姻有效,因为当时两人的婚姻并没有依阿根廷法或中国法律解除。
(1分)
(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处理。
(2分)《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案的法院所在地为中国,故适用中国法。
(1分)
(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适用中国法。
(2分)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被抚养人有中国国籍,住所在中国,所有可以试中国为最密切联系地。
(1分)
(4)中国法院应该适用中国法。
(2分)此时甲乙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为中国法律所保护的事实婚姻,很显然丙无继承权。
但如果丙有实际生活困难,可酌情考虑。
(1分)
★案例分析题四:
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律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律则可以承认他们的离婚。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利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一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以色列法律解决;二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2012年司法考试题目)
请问:
(1)什么叫先决问题?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哪一个是先决问题?
(2)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3)如依照德国著名学者汪格尔、梅希奥的观点,该案将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个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2分)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
(2分)
(2)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这个问题上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
一派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代表人物是汪格尔、梅希奥。
(3分)另一派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代表人物是拉沛尔、努斯鲍姆。
(3分)
(3)如依照德国著名学者汪格尔、梅希奥的观点,本案应判决该女子的再婚有效。
(2分)
★案例分析题五:
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枚,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
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3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中国法院。
问:
(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
11-188
正确答案:
有管辖权。
因为只要当事人自愿在中国进行诉法,中国法院即取得管辖权。
(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
为什么?
11-188
正确答案:
可以。
因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
为什么?
11-188
正确答案:
有效。
因为只要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即有效。
★案例分析题六:
甲某是一个法国人,妻子乙某原是加拿大人,因与甲某结婚取得法国国籍。
后来,乙某想与丈夫离婚,以便和沙特的一个王子结婚,但是按照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她不能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乙某先在法国法院取得了分居判决,然后只身迁居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之后,又在德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
随后,乙某在德国柏林与沙特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
甲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妻加入德国国籍、离婚以及再婚的行为皆属无效。
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乙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遂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
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加入德国籍的问题。
问:
(1)什么是法律规避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4-84、85
正确答案:
一、法律规避行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蕾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
4-87
正确答案:
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案例分析题七:
假设:
A为侨居我国B市的甲国公民,生前定居中国B市,于1988年死亡,遗有大量动产。
A无配偶、子女,亦未留有遗嘱,后A侨居乙国的姐姐主张继承权,并提供相关文件。
(1)该案中是何种继承?
为什么?
15-301
(2)要解决遗产问题,首先解决的先决问题是什么?
15-303
(3)我国对遗产继承有何法律规定?
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15-305
正确答案:
(1)该案中是法定继承。
因为A未留有遗嘱。
(2)首先要确定准据法。
(3)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国《继承法》第36条第3款和《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还规定,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对此有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
但中国目前还未参加任何有关继承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
★案例分析题八:
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C公司于2002年7月1日在日本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C公司出口1万台空调机。
后发生纠纷诉之于中国法院。
请问:
(1)假设1:
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日本法。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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