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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组织项目策划书
最新社会组织项目策划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做好项目评审,规范项目流程,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0〕138号),现制定《20xx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20xx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申报。
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于20xx年1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地方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审查,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20xx年1月xx日前以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确定立项后,应当尽快组织对立项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各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
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社会服务意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展示社会服务作用,发挥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办公厅
20xx年12月17日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xx
邮箱:
xx
20xx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20〕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
20xx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范围
20xx年,项目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和能力建设:
(一)扶老助老服务。
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社区或其他方式为依托,资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救助服务。
(二)关爱儿童服务。
资助儿童成长服务,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活动,资助留守儿童教育、卫生、文化活动,资助农民工子女服务,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资助改善儿童成长生态环境。
(三)扶残助残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工作帮扶、精神慰藉、物质和技术支持在内的救助服务,资助改善残疾人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融入社会生活。
(四)社会工作服务。
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需求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专业服务项目。
(五)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
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0xx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
从严评审讲课、图书赠送等受益对象宽泛的项目。
三、资助类型、数量和标准
20xx年,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
拟资助西部省份(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以及内蒙古、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的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确有必要的,可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
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会议、培训和交通等成本。
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25万元左右。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
拟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等社会服务活动。
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20万元。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
拟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20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
拟资助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
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全年共拟培训6000名左右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0年年检合格;
(二)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已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为扩大项目的示范性和参与度,20xx年,鼓励和支持未获得过立项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提请评审委员会优先考虑。
地方社会组织在2020-20xx年已经获得过3次以上A、B、C类项目立项的,不再予以评审。
五、项目申报
六、项目评审和立项
(一)初审。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的电子申报书进行初审,主要对项目填报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评审。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主要审查:
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3.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情况。
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实际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
(三)立项。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确定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额度,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并向社会公告。
(四)预算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七、项目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全国性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两份,地方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三份):
(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变化的,无需改动);
(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逾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和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社会组织立项。
以上材料经项目办审核并盖章,项目即告生效。
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八、资金管理
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九、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xx年内完成。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7月5日前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中期报告。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十、项目管理、审计和评估
财政部、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将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
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
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并将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十一、宣传总结
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
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各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xx)”标识。
项目的申报书、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等文件,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含电子文件),地方社会组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报送(含电子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集中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为加强20xx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及分配
20xx年项目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项目预算总额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
根据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场所规模、服务能力和实际运营情况确定具体扶持资金数额。
二、扶持对象
项目扶持对象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创业园、社会组织创新园等)的运营主体,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省、市、县民政部门登记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上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成立的,须无违法违规情形)。
(三)成立以来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六)具有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孵化、综合服务活动的经验,服务内容形式多样,富有成效。
(七)具有一定的服务、孵化规模。
省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场所面积2000平米以上,入驻社会组织xx家以上;市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场所面积1000平米以上,入驻社会组织10家以上;县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场所面积500平米以上,入驻社会组织6家以上。
(八)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服务设施设备完善,具备以自身条件直接提供项目所需社会服务的能力。
省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有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市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有6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县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项目资助:
(一)被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或评估等级在3A以上;
(二)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或社会资金资助的有效证明。
获得近三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不纳入20xx年度扶持范围。
三、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补助,具体包括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暖等公用事业费以及人员培训费用。
四、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2.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服务内容、项目预算、实施计划、宣传和总结方案等。
资金预算支出合理、明细清晰。
项目服务内容具体、详实,针对性强,符合项目宗旨。
3.有关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面)、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所需资质证书复印件、章程、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证明文件、配套资金的有效证明、有关荣誉声誉证书等。
(二)申报和初审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均可申报。
省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直接向省民政厅申报,由省民政厅进行初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向市级民政部门申报,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上报至省民政厅。
省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和市级民政部门均应在20xx年7月2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民政厅,同时将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电子版发送至项目办电子邮箱。
(三)项目评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5-7名,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组成。
项目评审主要审查: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2.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内部管理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3.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实施进度安排等;4.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
评审将依据申报单位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金额度。
同时,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
(四)项目公告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进行确认,并将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名单和扶持资金数额向社会公告。
五、资金管理
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和“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建维修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不支持基建、宣传等活动,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奖金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所有项目应于20xx年底前执行完毕。
七、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加强项目管理。
社会组织要提高自身项目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公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
省民政厅将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检查,就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检查报告。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项目执行单位整改。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省民政厅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要求,委托第三方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整体综合评价,反映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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