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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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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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度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信委,中央驻滇、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精神,不断推动我省技术创新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云南省2017年工业技术进步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第二十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为做好本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除符合《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通过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二)2016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500万元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三)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
(四)2016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二、申报重点
(一)按照我省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和培育重点产业的总体要求,重点围绕传统优势产业技术进步、智能制造技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以及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生物医药等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以及建筑行业企业推荐。
(二)优先推荐相关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中的龙头骨干企业。
三、申报要求
(一)各州、市工信委、中央驻滇、省属有关企业(集团)要认真组织企业编写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基础数据、有关附件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遴选、排序后正式行文上报。
(二)申报企业应编制《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填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有关数据一律采用企业2016年度实际发生数),并按《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及附件清单》(见附件3)的先后顺序、用A4纸双面打(复)印和装订。
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委将不予受理。
(三)请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的电子版于2017年3月24日前报我委技术创新处。
联系人:
张永和胡强杨腾云
电话:
4、、
传真:
5
电子邮件
附件:
1、《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及附件清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7年2月日
附件1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附企业及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经费列入企业预算与落实情况。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州、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推荐意见(中央在滇企业、省属企业可不提供)
附件2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2016年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2015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5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支出额
万元
2015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6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7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8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9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0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1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2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3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4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5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6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7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
人
18
技术中心专家人数
人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含在站博士后)
人
19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0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1
通过本省、国家以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与检测机构数
个
22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5
最近三年企业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数
项
26
获国家以及本省各级政府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
27
企业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以及国家和省名牌产品数
个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州市工信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科技活动表(B107-1、B107-2)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额: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
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23、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24、技术中心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5、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6、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
人月。
27、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8、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9、通过本省、国家以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与检测机构数:
指我省、我国有关部门以及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30、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3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2、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3、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4、最近三年企业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以及企业制定并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本企业标准数量。
35、获国家以及本省各级政府科技奖励项目数:
指企业获得国家和本省各级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励的项目总数。
36、企业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以及国家和省名牌产品数:
国家驰名商标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云南省名牌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名牌产品。
四、证明材料格式
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万元)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
备 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4、其他支出
其中:
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1-4项小计
委外经费
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主要从事的
开发设计工作
注:
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外国专家请注明国别,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对外合作技术开发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名称
(系、专业或部门)
合作对方联系人
合作对方联系电话
合作
方式
合作方式:
①共同研究开发;②委托对方开发
附表4 技术中心专家表
序号
姓名
出生
年月
学历
职称
工作部门
职务
技术
领域
专家
类型
电话
企业外专家请注名单位
注:
专家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5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申请号
授权号
注:
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6通过本省、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是否对外服务
及服务收入
注1:
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7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省名牌信息
序号
国家驰名商标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认定商品与类别
注:
企业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注:
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8-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软科学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
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他省部级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他项目
2、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等
附表8-2在研重点技术开发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附表8-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
1.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等
附表9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1:
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注2:
当年指2016年
注3:
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10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
参与
颁布年月
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注1:
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等
注2:
三年内指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注3:
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11 获国家和本省各级政府科技奖励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 注
注1:
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
附表12近三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加计扣除抵免税情况表
金额单位:
RMB元
会计
年度
⑴企业申报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金额
⑵税务部门确认的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金额
⑶当年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率(%)
⑷当年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而减免税额
备注
注1:
备注填写:
①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 ;②税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申报;
③开发费比上年没有递增10%以上;④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0;
⑤其他原因,请简要说明
注2:
一般,当税务部门同意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也有足够的调整后应税所得时,则
⑷=50%×⑵×⑶;如果税务部门不同意加计扣除或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或
开发费比上年没有递增10%以上或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0时,则⑷=0。
附件3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及附件清单
一、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三、2016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
四、2016年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原值和使用部门,含中试设备,不含成品生产用设备)
六、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在技术中心及其部门的职务等,不含外聘人员)
七、附表1至附表12(按顺序填写,没有数据的附表为空表)
八、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通过本省、国家和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证书复印件;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省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2016年受理的专利申请证书复印件;企业2014-2016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复印件(不必全文,能证明企业作用即可);企业获国家和本省科技奖励(自然科技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九、州市关于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十、企业对本企业技术中心组建及技术中心内设机构、人员设置的文件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的其它材料,未经要求,可不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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