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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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目录
1.东滩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2.东滩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8-
3.东滩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0-
4.东滩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23-
5.东滩煤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25-
6.东滩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9-
7.东滩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5-
8.东滩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制度-37-
9.东滩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39-
10.东滩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41-
11.东滩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44-
12.东滩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46-
13.东滩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48-
14.东滩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50-
15.东滩煤矿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56-
16.东滩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检查考核标准分工表-66-
东滩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狠抓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全矿各相关部门(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全矿各基层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教育,增强干部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危害防治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与安全培训计划。
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矿长是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生产矿长是职业危害防治分管负责人,协助矿长抓好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其他副职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组长:
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
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安监处长、总会计师
成员:
由副总工程师、安监处、工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通防办、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综机服务中心、企管科、医院、教培中心、宣传科、基建计划科、劳动工资科、劳动保险科、环保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办,通防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安监处是职业危害防治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业务职能部门是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工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矿主要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监处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危害防治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组织有职业危害防治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矿井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并报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审批。
4.负责组织矿井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5.负责为矿井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及下井人员培训、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的检查工作。
6.负责建立矿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专项费用计划的编制。
8.负责矿井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变更的管理。
9.负责按程序进行矿井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工作。
10.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医院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配合劳动工资科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医学随访。
4.负责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5.负责职业病治疗康复管理。
6.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辨识、申报及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四)通防办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危害防治内容的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分管单位职业危害的辨识及申报工作。
4.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5.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部通风机的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6.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的日常监(检)测业务管理。
(五)生产技术科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危害防治内容的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分管单位职业危害的辨识及申报工作。
4.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5.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机电科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内容的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分管单位职业危害的辨识及申报工作(监管、指导)。
4.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5.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七)综机服务中心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综机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内容的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分管范围职业危害的辨识及申报工作(监管、指导)。
(八)劳动工资科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工危害及后果。
3.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档案。
4.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5.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九)劳动保险科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3.负责职工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4.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十)工会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群众性职工危害防治宣传教育。
3.参与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4.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处理。
(十一)宣传科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职工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二)环保中心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矿井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十三)基建计划科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计划的落实。
3.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及竣工验收的管理。
(十四)教培中心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从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3.负责制定矿井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学大纲或教案。
(十五)企管科
1.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矿属等有关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技术人员、工班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矿属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上级及矿有关文件要求,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三条 矿井建立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矿井为主体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职业人员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
(二)安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矿井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三)矿井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第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要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邹城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矿井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各业务职能部门按照分工,依据《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部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制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八条 矿井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职责单位加强对检测装备、检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矿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估。
定期检测、评估结果按规定报邹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备案。
第二十条 矿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
对产生严重作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由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安排作业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安监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责令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 矿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分管业务部门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通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
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邹城市邹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治与项目同时到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矿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效果评估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邹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矿属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职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六条 矿属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二十八条 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限区,责任单位要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 机电科、市场办等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条 通防办牵头加强矿井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和综合防尘措施,组织开展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实施清洁生产,大幅度降低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劳动防护
第三十二条矿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矿严格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及《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矿工会、安监处、工资科、市场办等部门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监督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经安监处和相关业务部门联合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矿工会、安监处、市场办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每半年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矿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七条矿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及方案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组干科、劳动工资科、职工医院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新进矿人员要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要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接触或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三条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急性应急健康检查。
同时根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职工医院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的劳动者健康资料。
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矿区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职工医院安排专人妥善保存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四十七条 矿将职业危害防治纳入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内容进行管理。
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危害防治检查。
第四十八条 将职业危害防治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全面检查及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专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治理、防范措施,为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责令停止作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矿井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合理限值的10倍以上且未有效治理措施的,一律挂红牌停止作业,并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按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的,按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制定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每月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考核。
职业危害防治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
得分在95分及以上。
二级:
得分在90分及以上。
三级:
得分在80分及以上。
第五十一条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对日常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单,通知相关单位按期整改,对逾期不改和整改不彻底的,严格按东煤发3号文、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和东滩煤矿安全质量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并纳入月度考核。
对月度检查考核中查出的问题,视情节给予每条20-50元的罚款。
对在公司检查考核中查出的问题,按东煤发〔2010〕46号文《关于印发迎接上级检查责任落实规定》的通知对责任单位、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矿在公司组织的季度考核评比中,被评为一级的,由矿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及单位给予一定奖励;评为二级的不奖不罚;三级及不达标的对相关人员及单位进行处罚。
东滩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论应向员工公布,并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地点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3.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当告知员工。
4.工资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职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工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6.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东滩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提高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能力,防止伤亡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科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有效形式,就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职业危害防治常识等进行宣传教育。
二、教培中心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四、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矿、区队(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其中,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五、矿级岗前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由教培中心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二)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从业人员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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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 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