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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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世.均应釆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九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世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世克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世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总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英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苴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世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
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而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列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崔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il•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八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泄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故前保险人己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己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贵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泄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朿的,按当日的身体悄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
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奇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
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中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金额不得超过20元:
检査费毎次每项给付金额不得超过300元,保险期间内检査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汁给付金额达到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己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署、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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