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第六章理财规划法律基础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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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第六章理财规划法律基础讲义
第六章理财规划法律基础
本章难点
1、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2、表见代理的界定
3、婚姻继承中的财产问题
4、信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5、三类知识产权的保护
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第一讲:
民事法律基础知识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概念:
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特征:
主体的平等性;产生的自主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二)构成:
1、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2)行为特指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称给付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3、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事实
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事实:
人的意志性
自然事实。
例:
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
A.人的出生B.人的死亡
C、时间的经过D.签订合同
(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三、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一)民事权利
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类型:
人身权,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综合性权利:
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
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社员权。
1、物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
特征为:
(1)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民法分类:
(1)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四种形式: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3)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2、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
(1)是一种请求权;
(2)为相对权;
(3)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为有期限权利。
产生债权的原因:
合同
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特殊侵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三)民事责任
是行为人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特征:
违反义务性;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补偿性,且可以自由协商;
民事责任的类型: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目的在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1、一般成立要件:
(1)包含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
(2)完整的表达出必须内容;(3)以一定的方式将内心意图外露出来。
2、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具有合法性。
2、特别成立要件:
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三、无效民事行为
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类型
1、行为人没有相应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集体、国家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
5、违背法律、公共利益的
(二)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四、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有欠缺,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类型
1、重大误解
2、显示公平
3、乘人之危
4、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撤销权、变更权的行使
享有撤销权的是受害人,自由选择
行使权利期间,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
溯及既往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其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
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前者不确定,后者撤销前有效
(一)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债务承担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后果
追认:
单方行为
催告权,由相对人享有
撤销权:
(1)追认前;
(2)明示方式作出;(3)相对人为善意
第三单元代理
一、概念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得代理的,主要四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
三、代理的类型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四、代理证书
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
五、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1、实施代理行为;2、亲自代理;3、报告义务;4、保密义务。
(二)代理权的禁止
概念:
指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类型:
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
六、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未授权之代理
越权之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代理
(二)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要件:
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效果: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
第四单元诉讼时效
一、概念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公权救济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胜诉权消灭
实体权利不消灭
例: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即丧失了()。
A.上诉权B.请求权
C.胜诉权D.起诉权
三、诉讼时效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20年
特殊诉讼时效,有特别法规定,如《合同法》129条:
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
《海商法》257条: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时效期间内或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A.lB.2
C.3D.4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暂时停止。
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其他。
时效中止的效力:
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指时效期间内,法定事由的出现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需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中断的法定事由:
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义务人的同意
中断的效力:
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三)诉讼时效延长
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由法院来定
第五单元婚姻、继承
一、继承
概念:
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一)继承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继承权
1、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婚姻、血缘、抚养);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概念:
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称为“指定继承”。
特征:
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在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自然人。
适用条件:
没有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遗嘱的有效: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
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明示方式;2、推定方式(数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遗嘱人故意撤销遗嘱的)
继承权的放弃:
遗产分割前,明示。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代位继承
概念:
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
适用条件:
代位继承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以人还是数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四)转继承
概念:
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则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条件:
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继承人有继承权
(五)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
概念:
指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二者受让主体不同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不同。
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
2、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
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特征:
(1)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2)具有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3)协议中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4)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协议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导致协议解除。
二、婚姻
(一)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性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法律规定的某些疾病。
(二)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12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前财产;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2、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
(三)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的处理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自愿,并就财产和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诉讼离婚:
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45条,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
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
包括属于婚姻期间所得或者婚姻期间可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再次分割夫妻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
(2)债务清偿,离婚时对财产所做的分割,对外部不发生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3)补偿权。
《婚姻法》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做出裁决。
第六单元合同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
(1)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效力期间:
口头要约,受要约人未立即做出承诺的,即失效;书面要约,规定合理期间。
要约的效力表现:
对要约人;对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形位。
《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规则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1)由受要约人做出
(2)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发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32条,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33条,签订确认书时;36条,因实际履行,对方接受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生效:
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效力未定的合同
(三)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二)双务合同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的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或延缓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当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且为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可解除合同。
四、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指令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先合同的义务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4)有缔约过错。
缔约过错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例:
甲、乙二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
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
问:
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无免责事由(法定免责、约定免责)。
(三)违约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四)合同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其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违约金
(5)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例: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购书合同,约定:
甲向乙交付2000册书,书款为2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000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后甲将书卖给了丙无法向乙交付,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的是()。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000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000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000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000元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概念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二)条件
1、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以法律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变更的效力:
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双方合意中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2、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般规定,
(1)对将来发生效力,
(2)产生溯及力
《民法通则》115条、《合同法》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第七单元信托关系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特征:
1、是一种代人理财的机制;2、成立须以有效的转移信托财产为要件;3、信托基于信任而设立;4、目的是必备要素;5、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参加。
二、信托关系的要素
信托由以下要素构成
(一)信托设立的依据,即信托设立的原因。
依《信托法》第8条、第72条的规定,信托有明示信托(即书面形式为必备要件)和法定信托。
(二)信托目的
其不仅是信托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受托人在为委托人管理和处分财产时,所必须依循的行为标准。
其应遵从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合法原则。
(三)信托主体
信托当事人,一般地,典型的信托关系具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委托人其法律地位表现在:
是信托行为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是信托财产的提供者;是信托目的的设立者。
其条件为:
具备行为能力;具备一定数量的财产,并对该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未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2)受益人,即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依《信托法》第43条,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以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
依《信托法》第24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作为受托人。
(四)信托客体
即信托财产,其是信托得以设立和存续的前提和基础。
依《信托法》第14条,所谓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新的财产。
原则上,凡可以金钱计算的财产均可成为信托财产,但不具有财产价值的身份权和人格权不能成为信托的标的。
信托财产的特征:
(1)转让性;
(2)独立性,其仅服从信托目的。
具体表现在:
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破产财团的排除;强制执行的禁止。
信托财产的管理:
分别管理;登记(车辆、房产等)。
四、信托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一)信托与代理
二者都是以信任关系为基础设立,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但有区别:
(1)运作机制不同,信托中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2)委托人的地位不同,信托中委托人原则上脱离信托关系,其死亡或终止不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
(3)代理仅涉及两方当事人。
(二)信托与行纪
行纪,指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名义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二者相似处有:
均基于信任而产生;均涉及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
区别有:
(1)当事人不同,且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涉及的财产范围比较广泛。
(3)成立要件不同,即信托以财产交付为要件,行纪不要求交付。
(4)管理权限不同。
(三)信托与赠与
区别:
赠与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最终目的,信托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仅是一种手段;赠与不具有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是一种短期行为。
五、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知情权;要求受托人调整管理方法权;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解任权;
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并转移;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权利:
取得报酬;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义务: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诚实守信;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报告的义务;向受益人支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享有信托受益权;放弃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的义务:
契约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信托的合法原则的说明
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逃债,或者委托人用其无权处分或国家禁止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都将被依法取缔。
《信托法》关于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禁止专以诉讼或者逃债为目的设立信托;③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六、主要的个人信托类型
(1)婚姻家庭信托
(2)子女监护信托
(3)遗产管理信托
(4)养老保障信托
(5)人寿保险信托
第八单元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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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 规划 基础知识 第六 法律 基础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