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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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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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科研工作管理体系
第三章科研机构与科研编制管理
第四章科研计划管理
第五章科研成果管理
第六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一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附件二科技创收分配方法
附件三专职科研编制管理细则
附件四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附件五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对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学院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使科研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研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积极进行改革,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与科研的辩证统一,互相促进,以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为共同目标,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服务。
第四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生产相结合,重视基础研究,重点开展应用研究,大力开展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五条科研工作必须积极承担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科学基金项目和发展科学技术的任务。
第六条科研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注意保守秘密。
第二章科研工作管理体系
第七条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工作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制。
第八条院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由主管院长、科研外事处、系部、研究所(中心)室、课题组长组成。
1、主管院长:
受院长委托领导学院的科研工作,对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处理。
2、科外处:
科外处是院科研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全院科研工作,重点是科研计划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研信息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学术团体工作管理、学术活动管理、外事工作管理。
3、系部:
各系部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本部门的科研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与科外处分工合作,实施对部门科研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是行政管理和经费管理。
各系部设一名科研秘书,协助主管主任组织处理本部门科研方面的具体事务工作。
4、研究所(中心)、室:
研究所(中心)和研究室是科研业务机构,在科外处和所在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研究工作,研究所长(中心主任)和研究室主任对机构的研究工作全面负责。
5、课题组长:
课题组是科研工作的基本组织,列入计划课题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科研机构与科研编制管理
第九条为了长期稳定地开展科学研究,促进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学院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相对稳定的科研机构,根据需要与条件,研究机构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第一十条建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且意义重大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2、有学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的研究工作骨干和专职科研编制。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包括已取得一定的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成果,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场所等基本设施条件。
4、有研究任务,即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重大的横向合作项目。
5、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经费。
6、原则上建立研究所(中心)要有能力持续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并且有重大横向课题和一定数量研究经费及专职编制,否则只能建立研究室或课题组。
第一十一条建立科研机构的程序为:
1、在条件成熟时,申请部门向科外处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是具备的条件);研究开发业务范围;管理经营体制;科研机构的人员组成;学术带头人和负责人人选等内容。
2、科外处收到申请报告后,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会同人事处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与教学密切结合,学院只管理跨学科的研究机构,单科性质的研究机构由系部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中心主任)、室主任负责制,主要负责研究机构的业务、行政、后勤等组织领导工作,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任期4年,可连任,其人选通过协商提名,院考核审查,最后由上级领导聘任。
第十四条科外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研究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研究机构,报请学院审议后及时调整或撤销。
第十五条在争取到各级项目后,由项目参加人员组成课题组,课题组长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担任。
一般在项目结束后课题组自行解散。
第十六条科研编制根据需要分为专职和兼职编制,专职编制又分为固定编制和浮动编制。
专职科研编制根据研究任务、研究经费和学院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教师承担着教学与科研双重任务,因此,全体教师都带有科研编制属性,即都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都应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量(见附件一)。
第十八条专职科研编制,包括固定编制和浮动编制,固定编制由学院下达,主要范围包括:
重大重点研究项目、为学院科研工作服务的机构所需配备人员。
第十九条固定编制的工资和校内津贴等待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学院全部负担、学院部分负担和全部自理三种方式处理,详见附件三“专职科研编制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浮动编制包括承担省部级以上各类课题和重大横向合作课题所需要人员。
第二十一条承担省部级以上各类课题的浮动编制人员的工资、校内津贴等待遇自理,浮动编制按当年实到项目经费进行核算,详见“附件三”。
第四章科研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计划管理是科研管理的关键,内容主要包括:
1、编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协调;
3、检查督促研究计划的执行及其它中间管理工作;
4、调拨、分配科研经费,监督审计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科研计划的编制原则为:
1、科研计划要引入市场机制,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并结合学院实际,力求把当前经济建设需要同各学科专业的发展,同基础理论和高新技术研究结合起来。
2、以应用研究为重点,优先进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科技难题的攻关研究,大力开展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
3、重视基础理论研究,以增强科学技术储备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能力。
4、积极开展高新技术研究,结合学科发展方向,突出重点,逐渐形成特色。
5、科研计划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实用性、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科研计划的编制方法:
1、中长期科研规划以院总体规划为指导,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学院发展方向、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基础编制,主要有“十年规划”、“五年规划”等。
2、年度总体计划根据学院年度计划和科研工作实际编制。
3、年度科研课题计划:
(1)范围:
年度课题计划包括国家、省部级和地(市)厅级各类课题计划(即纵向课题计划)、横向合作课题计划、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计划。
以学院名义实施的各类计划均需纳入学院计划,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作为学院任务执行。
(2)申报时间:
凡申报国家、省各类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于每年的7月15日前上报下年度的项目材料,市级各类年度科技计划必须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上报下年度的项目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所有项目同时要上报软盘,过期不再受理。
(3)编制:
纵向课题计划若我院为独立承担或为第一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的时间准备好规定的申报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科外处,科外处进行整理、审查、汇总,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最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获批后纳入学院计划填报相应报表;若我院为合作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就任务分工、责任分担、经费分配、成果归属与分享等事宜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纳入学院计划填报相应报表。
横向合作课题计划由双方协商编制,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按附件五规定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
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计划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填报《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部门审查、汇总、签章后统一报科外处,科外处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专家评议后,作为指令性计划,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个等级予以资金支持。
过期再上报的,作为学院指导性计划实施,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科研计划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应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自行变更,确实需要更改的,要按原计划审批程序办理更改计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纵向课题与院基金资助课题由科外处和所在部门共同管理,横向合作课题一般由所在部门管理。
管理部门应及时解决项目进展中存在问题,保证计划按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各类课题计划每半年检查一次,课题组长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科外处汇报计划完成情况,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表》,及时做出阶段性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未按期完成计划的项目,视其具体原因分别给予更改计划,扣除部分科研工作量、中止计划及撤销计划等处理。
主要由于课题组主观原因不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受到撤销计划处理的课题组长两年内不得申报新计划课题,并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计划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及时地总结整理技术资料和研究工作报告,按计划和合同要求申请评审验收或技术鉴定,办理结题手续,同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三十条项目结题后,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交院档案室立卷存档。
第三十一条未纳入学院计划的科研课题,学院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科研计划课题的结题:
完成了项目申请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准予结题:
1、纵向计划课题:
(1)应用研究开发类课题:
通过任务下达单位组织的技术鉴定或验收,并颁发鉴定证书等证件。
(2)基础研究类:
通过任务下达单位的评审验收,并颁发评审证书。
2、横向合作计划课题:
委托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结论报告。
3、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
经费使用合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有论文证书或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有书号);
(2)转入省级以上计划课题或获得国家专利权;
(3)已转让实施或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达到结题条件的院基金资助课题,课题组及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汇总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签章后交科外处,经过评审验收的所有资料作为结题证件。
第五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
2、科技成果的登记;
3、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4、科技成果的奖励;
5、科技成果的立卷、存档及保密。
第三十五条科技成果的分类及范围如下:
1、科学理论成果:
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及其内在规律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2、应用技术成果:
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主要表现形式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物种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
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
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原则:
1、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由国家科技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2、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3、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4、科技成果评审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估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三十七条申请评审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评审鉴定的成果应是执行我院科研计划任务取得的,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的科技成果。
1、纵向课题成果: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符合本章第三十五条的要求;
(3)不存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4)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5)有经国家或省部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2、横向课题和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取得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除第1款中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3、下列成果不组织评审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横向课题和院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研究开发取得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十八条申请评审鉴定的技术资料
1、应用技术成果: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2、软科学研究成果:
(1)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2)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3)模型运行报告;
(4)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评审鉴定组织
1、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称为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鉴定,必要时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称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2、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
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
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3、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4、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5、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6、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申请评审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或聘任评审鉴定专家。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该项成果的鉴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7、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8、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十条评审鉴定程序
1、评审鉴定的申请:
(1)科技成果完成后,课题组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技术资料一套,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科外处;
(2)科外处对成果完成部门报来的评审鉴定申报材料,对照评审鉴定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具体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3)经主管院长审批的评审鉴定申报材料,由科外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加盖公章后报计划任务下达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评审鉴定;
(4)组织评审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评审鉴定申请,并做出批复,包括同意评审鉴定的组织或主持单位、评审鉴定的方式、时间、评审鉴定专家等有关事宜;不同意评审鉴定的理由等。
2、申请评审鉴定成果的审查:
所在部门对申请评审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1)成果的真实性;
(2)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科外处对申请评审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是否完成了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3)提交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主管院长对所在部门和科外处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3、评审鉴定的内容:
(1)应用技术成果:
①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②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③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④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2)软科学研究成果:
①是否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
②成果的水平、作用和效益;
③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3)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4、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5、经评审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等证件。
6、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四十一条评审鉴定的管理
1、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2、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进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启示、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品等。
3、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4、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5、国家科技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或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或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7、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第四十二条评审鉴定的法律责任
1、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
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4、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技术成果权属
1、以学院名义或执行学院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及利用工作时间或学院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性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学院。
2、与学院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无成果所有权或经济利益)的非职务性成果,学院不负责申请评审鉴定,也不作为考核、评先及职称评定的依据。
3、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职务性技术成果。
否则,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表的基础理论成果、通过鉴定、验收的应用技术成果和通过评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为我院教职工经过研究开发所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下列各类职务性科技成果:
1、基础理论成果:
在国内外本学科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公开发表或入选省级以上比赛、展示的各类艺术作品。
2、应用技术成果:
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通过鉴定或验收,取得鉴定证书或验收结论报告的成果。
3、软科学成果:
按照《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通过专家评审,取得《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的成果。
第四十六条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经科外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院级科技成果,在《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成果公报》上公布:
1、基础理论成果:
在有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会议论文应有宣读、交流证书或论文奖励证书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学术论文,正式(有书号)的专著教材,公开发表或入选省级以上比赛、展示并取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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