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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电子版本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通58—61。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
“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
实例:
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
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
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
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
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邻居抗辩:
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
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
而丙迟迟不付款。
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
丙抗辩:
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一般成立要件:
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
(2)标的:
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特别成立要件:
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要式行为:
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
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一般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备相应行为能力;
(2)标的:
可能、确定、合法、适当
(3)意思表示真实
2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物权行为须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三)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联系:
成立是生效的逻辑前提。
通常情况下,成立时便生效,但也有虽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
合同法44
(一);45
(一);46条
合同法第二章名为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名为合同的生效
2区别:
(1)角度不同:
事实评判/价值评判
(2)要件不同
(3)时间不同:
一般成立即生效,但也有成立而未生效的
(4)效力不同:
成立且生效,当事人违反之,要承担违约责任;成立但未生效,当事人违反之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
附条件、附期限
某甲遭遇车祸后,因心神丧失而患间歇性精神病,甲之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某日,甲精神清醒,赴红牛牛排馆用餐,订A、B二份高级神户牛排,每份400元。
A份牛排当场吃之;B份牛排包装妥当,拟带回家消夜享受。
甲离去之际,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不付款。
店主乙与其理论,甲恼羞成怒,当场以手中所持牛排击乙的前额,牛排落地,乙头部负伤。
问:
乙可对甲主张何种权利?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的形式
1形式自由原则:
民法以形式自由为原则,形式强制为例外。
(1)形式自由:
口头、书面、其他形式
(2)约定形式:
合同法10
口头:
当面交谈、电话交谈
书面:
一般书面;特殊书面(公证、鉴证)
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以行为人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沉默形式(消极不作为,继承法25条)
2形式强制的目的:
警告令当事人免于轻率;证据;交易公开性;促进一定债权的流通(如有价证券等)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的效果
1形式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
要式行为
2形式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
重点理解:
合同法司法解释9
(一)
法定应办登记手续的——→未经登记者,合同无效;
法定应办登记手续,但法律未明文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未经登记者,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已。
四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一)法律行为内容总说
法律行为的内容,又称标的,指行为人从事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之一即是内容要合法、可能、确定、妥当
1标的合法:
不得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如买卖毒品;
2标的可能:
法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
如令死者生还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房屋已被烧毁。
合同法56,部分不能与全部不能的关系
3标的确定:
如甲对乙说,“将有所赠与”,即为不确定。
4标的妥当:
不得背于公序良俗,比如暴利行为
(二)标的不合法
法律行为违反强行法的规定。
民通58第5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52第5项。
1规范功能:
为何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
维护法律秩序的无矛盾性。
法律禁止杀人、买卖毒品、贩卖人口,自不得使当事人依照民事行为(合同)而负有杀人、交付毒品、交付人口的法律上义务。
查:
公司法、合伙法、担保法、婚姻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
2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效果:
(1)法律行为全部无效:
刑法分则
(2)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合同法200、211、214条;担保法40、66条
(3)附带后果:
无效后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三)标的不妥当
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民通58;合同法52;收养法2;仲裁法58;民事诉讼法217
公共秩序:
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
善良风俗:
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
都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
严格限定,类型化
1雇佣关系中,约定任职中结婚,即为辞职
违反了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护。
2契约上危险的合理分担:
定型化契约条款的控制
旅游契约载明旅游公司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的故意、过失不负责任;格式合同
3婚姻制度的维护:
夫妻间离婚的约定
夫妻间恐一方于日后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预先订立离婚契约
甲与乙离婚,约定甲在1年内再婚时,应给予乙100万元。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婚姻法对再婚时间是无限制的,但是34条对离婚提起时间有一定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4)家庭伦理:
父母健在时预立财产分割协议
甲、乙是丙的养子,在丙健在时,甲、乙之间订立契约,分割丙的财产,载明该约定等丙百年后生效→既剥夺了丙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又剥夺了其母的继承份。
(5)性之关系
甲男与乙女同居,为断绝关系而订立和解书,甲给乙100万元
甲男诱乙女同居,将房产登记为乙姓名下,且约定,一旦终止同居关系,仍须返还该房产,以资钳制,达到久占的私欲。
为维持同居的不正常关系,而给付金钱,违反公序良俗
为断绝同居的不正常关系,约定给付金钱,非违背公序良俗
为达到久占的私欲,钳制对方,约定须返还房产,系违反公序良俗。
五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三个特征之一: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
1概念:
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私法上效果:
排除公法上效果如选举的投票、法院的裁判、税务局的课税通知等等;排除居家睡眠、外出散步等
2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表示:
内心意思+表示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
书140法律行为的形式
1明示方法:
口头书面
2默示方法:
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比如在自助餐厅取面包吃之;将汽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
沉默:
单纯的不作为,出法律另有专门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不能成为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
A送聘书给B,请B任民法教师:
B函复“愿应聘”——→明示承诺
B寄去参考书——→默示承诺
B退还聘书——→默示拒绝承诺
B未有表示——→沉默(非承诺、非拒绝)A之要约在经过期间届满后失效。
体系整理:
意思表示的要素及其表示方法
1要素:
客观上表示行为+主观上内心意思
2方法:
明示:
直接为意思表示
默示:
间接为意思表示
沉默为意思表示:
(1)法律拟制
(2)双方特约
(三)意思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故意的不一致:
虚伪表示(单独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
(2)偶然的不一致:
重大误解民通59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胁迫民通意见69
(2)欺诈民通意见68
(3)乘人之危:
民通58民通意见70合同法54,52。
实例:
1甲在北大燕南园有一小别墅,东暖夏凉,其友乙再三称羡其精致幽雅,是渡假写作的好去处。
甲对乙说:
“今年夏天我借你用”,内心实欠真意,乙明知(或不知)甲内心真意。
→单独虚伪表示
2甲在诸友人中,与乙交情最深,欲赠某车,但为避免人情捆扰,乃与乙假装作成买卖。
→通谋虚伪表示
3甲不知其妻已购买新出品的联想家用电脑,仍向乙订购了一部。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4甲误认为某木材适于建大厦而购买,实则此木材的品质只可用于建普通房屋。
→重大误解(标的物性质错误)
5甲受乙胁迫(或欺诈或乘人之危)将其家传古玉贱卖给丙(知情或不知情),并即交付之。
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何定其效力,有三种学说:
1意思说:
保护表意人。
以表意人内心意思为准。
若无内心意思,则表意人外部表示没有依据,不发生效力;
2表示说:
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安全。
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应以外部表示为准。
3折中说:
调和表意人及相对人的利益,统筹兼顾。
或以意思说为原则,以表示说为例外;或者以表示说为原则,以意思说为例外。
六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立法政策及规范模式
1有效的法律行为(又称完全的法律行为):
符合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2不完全的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1)无效的法律行为:
欠缺之要件,属有关公益;
(2)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欠缺之要件,属有关私益
(3)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欠缺之要件,仅属程序(如未得他人同意等)
相关法条:
民通58;59;66;民通意见67—73;合同法47—54。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的附款)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1概说
(1)条件与期限的功能:
A分配交易上风险;例:
甲认识某女乙,准备近期结婚,而向乙租房。
乙期待能适时收回出租的房屋而为承诺。
但事物发展常出乎意料之外。
如甲的女友于结婚前变心,或乙的房屋仍有人要续租等,计划与现实发生脱节,则发生危险分配问题。
B引导性(相)对人为特定行为(如考上大学即赠与)
(2)条件与期限的区别
条件:
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成否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书154页。
期限:
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关键区别点在于:
将来之事实是否确定发生。
实例:
A甲对乙说:
你结婚之日,赠与赴美洲渡蜜月的费用→附条件之赠与;
B甲对乙说:
你成年之日,赠与奔驰轿车一部→附条件之赠与
C甲对乙说:
伊拉克战争终止之时,够油轮→附期限之买卖(到来确定,时期不确定)
D甲对乙说:
今年春节,参加你举办的明皇宫——八达岭——十三陵一日游。
→附期限之旅游合同(时期确定,到来亦确定)
案例1因欺诈而从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
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
经坚定,果然如此。
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
因甲家具公司正与乙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并事宜,无暇顾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乃至1年半后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此时,甲公司已经并入乙公司。
刘某遂找到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认为:
第一,这是甲公司的业务;第二,刘某的权利已经过期。
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一,法人合并后债务承担问题。
民通44,合同法90
第二,撤销权已过期间,但仍可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郑老汉在老伴亡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
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副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
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副实际价值20万的字画。
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
双方交货付款完毕。
后征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郑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过半个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
其弟郑老二继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一,郑老汉与王某之间买卖字画行为之效力如何?
为什么?
第二,撤销权的消灭:
期间经过+撤销权人放弃。
案例3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副唐伯虎字画,误认为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给乙。
乙购得此画后,以1000元转卖给知情的丙。
1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是真迹,价值50万。
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
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字画。
问:
第一,甲是否有权撤销其与乙之间的交易?
为什么?
重大误解。
民通73;合同法55条。
1年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计算。
本案中应从何时计算?
第二,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
为什么?
丙构成恶意,因此被撤销之买卖可以对抗丙。
案例4台胞王某欲回大陆定居。
经与张某协商,就购买张某一套楼房达成一致意思。
因探亲期限届至,遂委托自己的侄子王甲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王某支付了购房款后由王甲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王甲偷偷与张某的妻子刘某达成一致意思,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购房人为王甲。
并持此份房屋买卖协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后因王某索要买房契约和房产证书不得与王甲发生纠纷。
王甲认为,自己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应归其所有,王某诉至法院。
问:
1王甲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如何?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民通58;61;66,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时起无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一方,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之损失。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无无效民事行为,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应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5无效的法律行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王某(14周岁)为了帮助好友张某做生意,多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原告均因其未成年而未答应。
后张某答应帮助刘某买些便宜黄金,刘某终于同意借款5000元给王某,王某转交给张某。
后张某下落不明,无力还款。
刘某多次要求王某的父母还款,均被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
刘某遂诉至法院。
问:
1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借款行为效力如何?
为什么?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自始无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民通61: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当事人。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133: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力承担对他人的损害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刘某明知王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获取不当利益,仍然与其签订合同,存在明显的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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