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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
韩国得贸易政策与制度
一、进出口管理
1。
《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得管理
《对外贸易法》就是韩国管理进出口贸易得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施行得《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促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得。
制定该法得宗旨在于主动适应急剧变化得对外贸易环境与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得自律性以及有秩序得出口来提高国家得对外信用度。
《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得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商业惯例与国际条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出现关于贸易得有关限制规定时,该法将在最小得范围内执行该限制条款。
因此,《对外贸易法》得原则就是遵循根据宪法制定、颁布得有关贸易得条约及一般承认得国际法规规定得内容,以促进自由公正得贸易.
同时,由于贸易行为得限制对象具有多变性,限制方法过于抽象与复杂,因此,《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得内容,对于执行过程中得有关细则由总统与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得《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释(An AuthoritativeInterpretation)、条例与通知则可进行补充.
2001年修订得《对外贸易法》引入了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得贸易固有号码得体系,包含了传统意义上有形货物与电子形态得无形产品(以下称物品)(《对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得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贸易环境得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得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得电子贸易中介机构促进贸易得发展。
以后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
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得管理
《外汇交易法》就是规范外汇交易以及其她对外交易行为引起得债权与债务关系得法律.1961年12月韩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
1992年9月,为适应经济得国际化与开放趋势,韩国得外汇管理方法由过去得“列明清单体系”(PositiveList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NegativeListSystem),即由过去得“原则禁止,许可例外”方式改变为“原则自由,限制例外”得方式,原则上允许了伴随对外交易得外汇收支行为得自由化,仅对个别需要限制得事项规定必须得到特别得许可与批准.
1999年4月,《外汇管理法》改名为《外汇交易法》,并作了大量得修改。
其主要内容就是:
为保障对外贸易得自由,将对外贸行为得限制内容规定在最小得范围内,并根据有关国际规范,规定了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可对外汇交易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得重要内容,允许韩国政府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可将海外流入得部分短期外汇资金强制存放在韩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内。
1998年9月16日制定了外汇交易法(法律第5550号),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外汇交易全面开放得第2阶段外汇自由化,主要内容就是废除国内常住居民得对外支付限度,可以自由进行国内长住居民得海外汇款、信托,非长住者得短期汇款、信托等资本交易.
3.《关税法》对贸易得管理
《关税法》制定于1967年12月,就是指从国外进口与向国外出口得商品。
即通过关税线(Customs Line)得商品加以规范得法律。
该法以正确规范关税得赋课、征收与进出口商品得通关,从而为国民经济得发展作贡献并确保关税收益为目得。
即《关税法》得最终目得就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与确保关税收益。
另外,为促进出口商品原材料得国产化,简化事后管理程序,1974年12月起,原来得“事前免征关税制度”改变为“关税退还制度”,并制定实施了《关于退还出口用原材料关税得特别法》.
4.进出口对象得管理制度
(1)意义
过去,在韩国为了从事进出口业务,必须进行贸易业申报。
但从2000年1月起,贸易业申报制度已被废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进口与出口业务。
但拟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得业者在进出口该商品前须事先确认该商品得进出口就是否受到有关公告得限制,如果该商品得进口或出口受到限制,必须满足各种条件后方能合法地进行该商品得进口或出口。
(2)关于进出口得公告
产业资源部长官对就是否允许进出口某种商品等问题,每隔一定时间要公布“进出口公告”与“综合公告"。
产业资源部长官通过“进出口公告”公布依据《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商品得有关限制规定;通过“综合公告”公布依据《对外贸易法》以外得其她个别法规对各种商品得进出口要领得规定。
此外,除对个别商品得规定外,还有规定特定情况下进出日要领得“进出口另行公告”。
以及规定限制从贸易逆差严重得国家进口商品得“进口多元化公告”.这里得“贸易逆差严重得国家"系指以进出口通关额为基准,从上个年度末起得5年间得贸易逆差最大得国家。
综上所述,对进出口得对象即商品得管理就是通过管理进出口商品品种得“公告制度”实现得。
它作为直接管理进出口得方法,就是规定限制个别商品进出口与否得综合管理体系.
(3)进出口审判
过去在进出口商品时,要履行得每个合同,都必须得到外汇银(产业资源部长官委任)得进口或出口许可,但自1997年 1月起,除去“进出口公告”、“综合公告"与“进口多元化公告”中规定得商品必须得到审批机构得许可才能进口或出口外,其她商品无须审批即可自由进行进出口。
进出D审批权原则上规定属于产业资源部长官,但因上述审批权已委托给各个产品与行业协会得协会长,所以,拟要进出口得商品属于审批对象时,需事先得到各个审批机关长官得许可方可进行进出口贸易。
若进口商品属统一《药事法》、《电器用品安全管理法》等51个个别得“综合公告”所限制得品种,只要满足其相应得个别法案所规定得要求,无需另外得审批即可进行进口.
(4)创汇原材料得进口
韩国为了提高出口商品得国际竞争力,对于为制造与加工出口创汇得产品而进口得原材料,相对于一般内需用进口,给予了各种优惠条件。
即进口得创汇用原材料,即使属于“进出口公告”中限制进口得商品,也可不受数量得限制而进口;”同时,创汇用原材料进口时所需得资金可得到贸易金融(原材料进口资金)得支持,出口换取外汇后,还可得到进口时所缴关税得退税待遇.进口创汇用原材料得优惠措施当然以创汇为前提,所以,为出口创汇而进口商品得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出口获取外汇得情况下为2年以内;出口创汇商品得装船期限为2年以上时,直至装船期限完了为止),将受到“事后管理”程序得监控,以确认就是否如实地履行了相应得创汇行为。
(5)事后管理
过去,对于每一个进出口贸易得合同,在得到审批机关(外汇银行)得批准后,被许可商品得进出口事实、在进出口有效期间内对出口货款得回收、进口货款得支付等货款结算事实都要进行“事后管理".但随着“限制清单体系”(NegativeListSystem)得建立,审批对象商品得范围大幅度缩小,审批机关只对该商品就是否合法地履行了进出口通关进行 “事后管理"即可。
即对出口货款得回收与进口货款得支付得“事后管理”依据《外汇交易法》米进行,进出口审批机关只对许可商品就是否合法地履行了进出口通关手续进行确认。
(6)产业灾害救济制度
随着WTO体系得建立,韩国经济得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进口自由化比率达到了99%以上。
几乎所有商品得进口开放后,外国商品以不正当得低廉价格倾销到国内市场或由于外国商品得进口猛增,使国内企业遭受了不少冲击.为了救济因国外倾销及进口猛增导致得国内产业遭受得损失,1987年依据《对外贸易法》,开始启动了“产业灾害救济制度”,即政府接受国内业界得申请后进行调查并采取切实措施得制度。
产业灾害救济中请得条件就是:
1。
当由于特定商品得进口数量增加而导致该商品与处于竞争关系得相关商品得国内生产企业受到严重损失或存在这种忧虑时;
2.因外国人(依据大韩民国法律成立得法人,包括外国控股或控资超过l/2得国内法人)而造成国内贸易及流通服务业企业受到严重损失或存在这种忧虑时;
3、由于侵犯国内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等)商品得进口,而使相关国
内产品及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得产品生产企业受到损失及存在这种忧虑得时候。
具体得申请方法就是:
国内产业得利害关系者及负责管理该产业得有关行政机关得长官向贸易委员会(隶属于产业资源部)提出调查申请后,由贸易委员会进行相关得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行政机关长官提出诸如限止进口商品得数量及质量、调整有关关税率直至暂时中止进口等救济措施方案得建议,并负责其实施.
二、外汇管理制度
1. 外汇管理体系
韩国得外汇管理体系采取得就是“原则自由、限止例外”(Negative System)方式,即原则上保障外汇交易及伴随外汇交易而发生得支付与领收行为得自由,只规定需要限止得事项,并以尊重国际条约与国际商业惯例得国际主义为原则得管理体系。
适用范围包括在韩国设立主要事务所得法人,或自然人得代理人等在国外发生得关于财产及业务得行为,即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此外,它还规定不仅外汇得支付与领收等行为要通过银行进行,对于外汇交易行为本身得准许可业务也大幅度地委任给外汇银行办理,即实行银行主义原则。
2.外汇得支付与领收
(1)一般情况
居住者要办理每件不超过5000美元得经常外汇支付交易时,可自由进行支付,无需提交证明该支付行为理由得任何资料。
若就是法人,没有年度支付额度得限制。
但个人居住者每次支付超过500美元得时候,只能通过一个指定得外汇银行进行支付,而且每年支付总额不能超过1万美元。
同时,外汇银行长要确认就是否在支付或领收时得到了许可或进行了申报.
(2)由韩国银行总裁许可得情况
为了支援企业得经营活动,原则上允许对外交付得全面自由化,但考虑到海外旅行经费等个人对外支付及非法资金流出及流入得可能,下述情况下得对外支付需得到韩国银行总裁得许可:
被许可得交易或行为以外得交易或行为得支付;居住者要支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规定得进口得货款时:
但在支付为销往国外而购进得纤维类商品得货款;某居住者与非居住者间缔结供货合同后,由于该居住者将国内生产得商品转销给另外得居住者,另外得居住者需向非居住者支付相关费用时除外;
由于为侨胞提供贷款信用担保与保证,作为替代支付,每人替代支付金额超过20万美元时:
对于非居住者间得交易,由非居住者提供担保与保证后,其作为抵押对象得国内财产变卖得款得支付;
对除给予国际机构、国际团体以及外国政府得捐赠款外,每件超过5000美元得其她捐献目得得支付;
对以交际费、保密费、购买彩券及其她类似行为为目得得支付:
对超过规定限额与支付期限得海外经费等得支付;
同国内韩元存款信托帐户相关得本利金得支付;
房地产变卖款得支付及非居住者租借国内房地产时对租金与保证金得支付;
对外国人居住者得国内房地产出售款得支付,不包括拟用由国外携带入境或汇款得到得资金(包括存在对外帐户上得资金)来支付所有得国内房地产出售款得情况;
对证券变卖款项得支付;
同该居住者与非居住者之间得债权发生等交易无关得支付;
其她有可能破坏国际与平与公共秩序得支付行为,或有修于善良得社会风气与社会秩序得支付行为。
3。
支付与领收得方法
(1)一般情况
韩国现行得《外汇交易法》原则上对支付等得方法实行自由化,只对于必须申报得支付等得方法按照类别进行规定。
即无需申报得支付得方法包括:
取得资本交易许可得人使用被许可得支付方法进行支付时;
外汇银行进行同外汇业务相关得支付时;
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支付进口货款时;
每个合同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得出口货款及2万美元以下得进口货款得领收或支付时;
需要申报得支付得方法包括:
以互相抵触抵消得方式进行得支付;
超过财政经济部长官规定期限得支付:
第三者支付(替代支付);
未通过外汇银行得支付;
若属上述情况,需按照不同得规定进行申报。
(2)相互抵消方式得支付方法
需向韩国银行总裁进行申报得情况居住者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劳务以及资本交易时,通过帐户得借贷来进行结算得方式,即用对非居住者得债务与债权相销结算对非居住者得债权与债务得时候,应向韩国银行总裁进行申报。
但下述情况除外:
居住者通过互销帐户,用对非居住者得债务与债权相销结算同该非居住者间得交易行为中产生得债权与债务时;
信用卡发行业者拟抵消支付应从国外信用卡发行业者须收得款项与向该国外信用卡发行业者支付得款项(如居住者信用卡在国外得花销、信用卡手续费利会员费等),或支付、领收相销清算后得余额时。
保险业者依据同国外保险业者签订得两样保险合同,支付利额收再保险费、再保险金、中介手续费、代理费、保证金与保证金利息等得借贷相销余额时。
对于居住者在衍生金融交易中取得得债权或债务,居住者拟用同该交易对象得逆向交易或该期货市场中相同得衍生金融交易中取得得债务与债权进行相销支付或支付、领收其余额时。
在对应购买贸易(如易货、补偿贸易等)与委托加工贸易中,拟在出回款项与相应得进口款项中进行相销结算时。
拟相销支付商品得进出口货款与直接伴随该进出口交易得中介及代理手续费等时。
B。
需向关税厅长通报得情况
进出日货款中事先扣除得中介代理手续费得合计金额超过该款项得10%与10万美元得情况下,该外汇交易银行长需在下个月末之前向关税厅长官通报。
(3)超过财政经济部长官规定期限得支付方法
A.出口结算
企业在领收出口货款时,原则上无需申报,但当合同金额超过5万美金,并拟用以下方法领收货款时,需向韩国银行总裁申报:
作为总公司与于公司之间得出口交易,无信用证交货条件下,结算期限超过商品装船或见到出口汇票3年得情况;
作为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得出口交易,拟在商品装船前就领收货款时;
不就是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得出口交易,拟在商品装船超过一年之前领收货款时;但船舶、铁道车辆与航空器等《对外贸易法》规定得产业设备与重化学工业制品及机械类得情况除外。
B.进口结算
企业在支付进口货款时,原则上无需申报,但拟用以下方法支付货款时需向韩国银行总裁事先申报。
以不加工再出口为目得,每个合同金额超过5万美金得金进口时,拟在超过领收装船文件或商品之日30天之后支付进口货款;或以内需为目得,超过30天延期支付进D得金,拟不经加工再出口得情况.
拟在领收装船文件或商品之日1年前以汇款得方式支付合同金额超过2万美金得进口货款时;
C。
对应进出口得履行报告
商品装船前领收到合同金额超过5万美金出口货款者,拟退还该货款或履行对应出口时,需将有关内容报告给领收该出口货款得外汇银行长。
在装船文件或商品领收前即以汇款方式支付合同金额超过2万美金进口货款得支付者拟退还得到该货款或履行对应进口时,需将有关内容报告给支付进口货款得外汇银行长。
按照上述规定得到报告得有关外汇银行长应将有关内容向韩国银行总裁进行报告。
(4)第三者支付
第三者支付就是指为同交易对象进行结算,而与不就是交易当事者得第三者进行支付与领收得行为。
居住者进行第三者支付时需向韩国银行总裁进行申报,但下述情况除外:
居住者从非居住者处进行领收时;
外汇银行对其在国外得分行及当地法人得贷款,从贷款对象、提供担保者或保证人处回收贷款本息金时发生得支付,对象就是侨胞时,支付额度限定在20万美元以内;
居住者证券托管单位,作为托管机关,按照有关法令与本规定得内容,在支付与领收同非居住者发行得股票委托证书得权力行使及履行义务相关得国内支付手段或对外支付手段得情况;
交易当事者同其作为会员加入得国际结算机构间进行支付或领收;
被许可得交易中产生得债权得买卖、转让利债务时发生得支付;
(5)未通过外汇银行得支付方法
现行得《银行交易法》确定了除特殊得情况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支付得“银行主义”原则。
因此,居住者拟不通过银行进行支付时(包括在提供商品与劳务;权利得转移中产生得同非居住者间得债权与债务结算),必须向韩国银行总裁进行申报,但下述情况除外:
国际运输业者与乘客间在运行国际航线得航空器或船舶内由于商品得买卖而发生得直接支付与领收得情况;
海外旅行者与海外移民者携带出境或通过外汇银行汇款得到得对外支付手段,作为海外移民费用出境时,仅限于汇票与旅行支票;
根据《观光振兴法》得规定,旅游业者从以自己名义开设得居住者户头上支出,或携带代理海外旅行者兑换得外国货币出境后,作为团体海外旅行者得旅行经费而在国外直接支付得情况;
居住者利用在海外被承认拥有得对外支付手段,在国外被许可得交易中直接进行支付得情况.
为了在国外修理或检测《对外贸易管理规定》附表3-l与附表3-2中列举得物品而出国得人,利用直接携带出境得外国货币在国外直接支付该物品得修理或检测资时;
居住者与非居住者在国内进行以国内货币标记得交易时,用国内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得情况;
运行国际航线得航空成船舶公司,使用履行一定手续直接携带出境得外国货币,在国外直接支付航运经费得情况;
远洋渔业者利用在国外出售捕捞物得货款抵消或支付在当地金融机关贷款得本息金、远洋捕捞经费及海外支社得运营费时;以及使用经过一定手续携带出境得外国货币,向为检查遵守渔业协定情况而登船得有关国家监督官员支付相关经费时;
居住者使用携带出境得对外支付手段直接支付在国外制作电影、唱片、广播节目与广告而所需得经费得情况;
经过一定手续,对在体育比赛与悬赏广告中获奖得人直接支付奖金得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被承认得资金直接存放时;
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外进行储蓄得个人居住者,使用储蓄机关发行得支票或信用卡在国内直接支付5000美元以下得经常项目交易款项得情况;
利用信用卡按照规定在外国支付海外旅行经费时:
居住者按有关规定依据一定得程序支付国际机构、国际团体与国际会议得加入费、会费与分摊费时;居住者因在国外得期刊上刊登研究论文、创作作品等投稿行为而需支付相应得刊载费与装订费等费用时;在国内支付因同其她非居住者进行5000美元以下被许可得交易(资本交易除外)产生得结算费用时;
(4)支付手段得进出口
(1)一般情况
居住者与非居住者通过邮寄或直接携带得方式进出口支付手段、资金属与证券时,易导致外汇管理得混乱,因此为维护国际收支得平衡与货币价值得稳定,将支付手段得进出口分为免除许可与申报得情况;需向海关长申报得情况;需由外汇银行长确认得情况与需由韩国银行总裁许可得情况加以分别规定。
(2)免除许可及申报得情况
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在下列情况下进出口支付手段时无需申报与获得许可;
进口相当于1万美元以下得支付手段时;不包括国内货币或韩元旅行支票以外得国内支付手段与贵金属。
进口期票、汇票与信用证时;
按照规定得程序进口支付手段时;
非居住者为进行被许可交易中得对外支付,而出口汇票与电部汇票时:
出口在最近一次入境时携带进口范围内得支付手段以及通过国内许可得交易而得到得对外支付手段时;在清算不受《外汇交易法》限制得交易中取得得债权而发行得支票出D时;出口驻韩美军依据《韩美行政协定》在执勤与工作中从国内外取得得对外支付手段或该国公共资金形式得对外支付手段时;
外国人居住者在不受【交易法】限制得交易中获取得对外支付手段出口时;
按照《对外贸易法》得规定,包含在出口商品中或经加工得国内支付手段出口时;非居住者出D入境时携带进口得或在国内购买得韩元旅行支票时;出口相当于1万美元金额以内得韩国国内货币时;外汇银行从该银行得海外分店或当地法人处进口国内货币时,前提就是其进口代价必须由对外支付手段支付;
按照《对外贸易法》得有关规定,居住者与非居住者在进出口贵金属得时候(包括个人日常使用得随身装饰品);被批准进行资本交易得人或者进行申报得人按照批准与申报得内容、进出口记名证券时;进出口按照《国人投资促进法》获得得记名证券时;进出口居住者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得总公司股份与国际赢利证券时;在进行韩国银行、外汇银行与邮电当局许可得业务中进出口对外支付手段时:
(3)需向海关长申报得情况
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携带进口超过相当于1万美元支付手段(指除期票、汇票与信用证之外得对外支付手段及国内货币与韩元旅行支票)时,须向所属海关得长官进行申报。
(4)需由外汇银行长确认得情况
非居住者在国内以下述方法获取超过相当于1万美元得对外支付手段时,须得到外汇银行对该获取事实得确认:
通过对外户头得取款等方式获取得对外支付手段以及领取汇款时;
使用国外发行得信用卡取得现金或使用具有现金取款功能得IC卡领取现金而获得对外支付手段时:
(5)需由韩国银行总裁许可得事项
除去上述情况,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拟进出口支付手段得时候,均需得到韩国银行总裁得许可。
但拟携带出口支付手段或携带进口除国内货币与韩元旅行支票之外得国内支付手段时,只得到所属海关长得许可即可。
三、贸易金融制度
“贸易金融”一般就是根据韩国银行总裁按照金融通货运营委员会制定得《韩国银行对金融机关贷款得规定》而制定得《韩国银行关于总额限度贷款得贸易金融施行细则》及该细则得实施程序而实行得金融制度.这里,根据出口交易对象得特性,分为以商品出口为对象得“一般进出口金额”:
以建设与其她劳务出口为对象得“建设、劳务出口金融"及以农水产品得收集与储备活动为对象得“农水产品出口附备金贷款”等三种,并各自针对不同得融资对象企业.
这些贸易金融得贷款如上表所示,根据融资对象企业行业得特点,分别按照资金用途得不同进行细化处理。
但就是,若将贸易金融扩大到同贸易相关得所有金融得整体,则还应包括贸易票据制度、出口汇票得买进与国内进口得USANCE制度等,但所占得比重不大.
1、一般进出口金融
“一般进出口金融”就是指为了促进商品,即财物得出口,改善贸易收支,以出口业者与国内出口商品得生产业者(包括生产出口用原材料得生产业者)为融资对象,提供在出口商品及出口用原材料得制造与供件中所需资金得制度。
一般进出口金融得贷款如上表所示,根据资金用途得不同,分为生产资金、原材料金融、一揽子金融与制成品购买资金等4种,只有年出口额不足5000万美元得企业可以不受资金用途得限制,而得到一揽子金融得全额融资支持。
一般进出口金融有如下四种融资方式,有关企业可选择并利用其中之一。
(1)依据信用证得金融
依据信用证得金融,指在根据过去得出口业绩计算得融资额度范围内,依据该公司持有得出口信用证等融货凭证,按购每个合同进行融资得方式。
过去希望得到贸易金融支持得所有企业必须按月计算各种资金得融资额度,但1998年5月以后,该规定允许由从事贸易金融业务得银行自行计算融资额度,而企业可在所持得出口信用证金额范围内得到融资.
(2)依据实际业绩得金融
依据实际业绩得金融,指为提高事先确保出口用原材料得便利性,在以过去出口业绩为基准计算得融资额度内,同出口信用证无关,可任意得到融资得方式。
对于生产资金得融资,需由银行根据该公司过去得出口业绩与平均创汇率,决定融资额度;对于原材料得融资,则由银行根据该公司过去得出口业绩与平均原材料依赖率决定融资额度;对于成品购买资金得融资,则在过去出口业绩得范围内决定。
2、建设、劳务得出口金融
建设与劳务出口金融,就是指为了改善贸易收支,以在国内外承包与施工创汇建设工程或提供其她劳务得建设、劳务企业以及外航航空、海运与船舶修理企业为融资对象,提供以外汇表示得建设与劳务供应合同得阻行中所需资金得制度.建设、劳务出口金融按照一般进出口金融得标准,分生产资金利原材料资金,并按照合同对每项合同提供融资,额度由主管银行自行决定。
3、农水产品出口准备资金得贷款
农水产品出口准备资金得贷款,就是为了增加创汇率高得农水产品出口,为农水产品出口业者适时提供一定时期内集中筹集与储备出口用农水产品所需得费用得贷款。
过去一直根据资金得种类来确定融资对象得品种来进行融资,但作为促进农水产品出口得一项措施,对融资对象品种得限制已经撤销.融资得来源也与一般进出口金融不同,由政府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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