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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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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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实质渊源:
指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
3、形式渊源:
指国际法规范所由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严格法律意义来讲应只包括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4、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5、造法性条约:
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
6、契约性条约:
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7、国际习惯:
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8、国际法编纂:
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狭义:
一般指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
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他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
9、国际法基本原则:
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10、强行法:
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的一个概念
11、主权: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12、侵略:
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13、国际法主体:
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14、单一国:
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15、复合国:
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可以分为联邦和邦联
16、联邦:
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
17、邦联:
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18、永久中立国:
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19、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20、承认:
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
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依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22、继承:
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3、国家继承:
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4、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25、白板规则:
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26、国际法律责任:
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7、国际不法行为:
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
28、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国际损害责任):
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29、领土:
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30、内水。
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31、内河:
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叫内河。
32、界河:
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成文国界河流
33、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34、国际河流:
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
35、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指国家给予某种原因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二引起领土变化的情况
36、边界:
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内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土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37、内海:
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海域。
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河口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
38、港口: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华人上下客货的海域,称为港口。
39、海湾:
指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40、海峡:
指位于两块陆地之间、陆地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间,两端连接花样的狭窄天然水道
41、领海:
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42、领海基线:
指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43、毗连区:
指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44、专属经济区:
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45、大陆架:
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46、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47、过境通行制度:
该制度规定各国船舶和飞机(包括商船、军舰和飞机以及潜水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48、群岛:
指一群岛屿,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政治和经济的实体。
49、公海:
指不包括领海和内水的全部海域,即领海以外便是公海。
50、登临权: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1、紧追权: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52、国际海底区域: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53、平行开发原则:
国际海地区域一半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另一半交给各个国家的企业去开发,但这些企业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基金和技术
54、国籍:
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55、国籍的抵触:
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56、外国人:
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57、外交保护(权):
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58、引渡:
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59、庇护:
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60、难民:
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其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
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61、人权:
指受国际法保护的人或人的集合体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62、国际组织:
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63、联合国专门机构:
指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64、区域性国际组织:
主要是指一个区域内若干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而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
65、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定。
66、缔约能力:
是指独立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只有具有这种能力,才有资格成为条约关系的主体
67、缔约权:
指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
至于一国有哪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利,由其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
68、全权证书:
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熟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69、条约必须遵守,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70、条约的解释:
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的说明
71、条约的修订:
指条约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间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72、条约的修正:
原条约全体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
73、条约的修改:
原条约的部分当事国对条约的修订
74、国际争端: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75、仲裁:
又称公断,,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二、简答或论述题
1、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
2、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实践
(1)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规则只要不与现行国内法相冲突,则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
(2)条约
A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纳入、转化、混合式
B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关系:
国内法优于条约法(委内瑞拉)、地位相等(韩国)、条约优于国内法(法国)、条约优于宪法(荷兰)、不确定(日本)
我国实践:
(1)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补缺
(2)条约:
以纳入为主,纳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混合方式
3、国际法渊源的范围:
(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其中,前两项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以后两项作为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2)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种,一般来说,能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
《联合国宪章》是现代影响最大的一项造法性条约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4)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
“国际法院应适用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当法院缺乏任何条约以及国际习惯规则可以适用时,则可利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一个弥补国际法空白的有效办法。
4、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
(1)国际习惯的构成必须满足两个因素,即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
但是国际惯例不需要
(2)违反国际习惯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违反国际惯例则不需要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中的首项,也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一条最根本的原则。
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是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也是第一项原则的重要保证。
主要内容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等
(3)互不干涉内政;即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干涉。
(4)平等互利;是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原则,强调只有互利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5)和平共处。
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6、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一国领土之内的居民,往往包括不同种族、民族或不同宗教信仰的居民,但只要定居于国家领土之内,就是该国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没有领土,居民便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便没有管辖的空间
(3)政权组织:
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实行交往。
(4)主权:
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7、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意识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二是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2)平等权:
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保权:
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4)管辖权:
只要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A领土管辖,也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B国籍管辖:
也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C保护性管辖: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D普遍管辖: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8、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1)明示承认:
A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予以承认
B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承认
C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
(3)默示承认
A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就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
B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C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
9、承认的效果
(一)正式承认的效果
1、建立外交与领事关系
2、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约、协定
3、立法、行政和司法行有效
4、国籍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5、溯及效力(撤销对旧政府、旧国家的承认)
(二)事实承认的效果(没有外交关系这一项)
1、接受被承认过的领事和商务代表(如台湾即采用商务代表)
2、缔结非政治(经贸、通商)协定
3、立法、行政和司法行有效
4、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5、溯及效力(撤销对旧政府、旧国家的承认)
10、新中国关于政府继承的实践
(1)关于条约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旧中国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所采取的原则是:
既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
(2)关于财产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对于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在外国的财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当时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在何处,也无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3)关于债务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旧中国所负的外债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旧债问题。
旧政府为进行内战、镇压革命而向外国政府借的债务,属于“恶意债务”当然不在继承范围之内
11、国家继承中关于条约的继承
(1)部分领土变更情况下的条约继承。
当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变为另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失效、继承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生效
(2)国家合并情况下的条约继承。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时,对其中一个国家(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
(3)国家领土分离或解体情况下的条约的继承。
一国和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时,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
(4)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
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作为被继承国的前殖民国家所签订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
白板规则
12、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A行为以国际法可归于国家而成立为国际法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官方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取得合法地位后,应该对其之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的行为作出责任)
(7)私人的行为(即为特殊的情况下,经过国家特别授权)
B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1)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
该项援助或协助本身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由援助国或协助国承担国际责任
(2)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从事国际不法行为,行使指挥权或控制权的支配国,应负国际责任。
(3)一国应受他国胁迫从事某项国际不法行为。
13、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1)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但是,该项义务必须是对该国有效的义务。
一切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2)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侵略的义务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比如禁止奴隶制度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者海洋的义务
14、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
(1)同意。
一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派出了不法性
(2)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
对抗措施是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这种行为即使不符合原先对他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由于该行为是由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因此该行为的不法性应予排除
(3)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
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户该国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实践,以致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指导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不法性应予排除
(4)危难或紧急状态。
危难情况下的行为,是指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之人的生命,除此以外别无他法,因而作出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
15、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1)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2)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如果发射国没有过失,也可以免除责任
16、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1)限制主权。
指全面或局部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国家责任形式中最严厉的一种
(2)恢复原状。
是指将被损害的事物恢复到发生不法行为之前存在的状态。
在不能修复的情况下,对不法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用金钱赔偿来代替
(3)赔偿。
指对受害国的物质损失进行相应的货币或物质赔偿。
赔偿范围既包括对国家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对受害国国民的损害赔偿
(4)道歉。
指凡有国际不法行为行为的国际法主体向受害者承认错误,给受害者以精神上的满足的责任形式
16、领土主权的内容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和排他的权力,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领土所有权。
国家不仅对其领土有统治权,而且具有所有权。
换言之,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2)领土管辖权。
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最基本国际关系准则和罪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者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驶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领土
17、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
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领陆是国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2)领水。
指位于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结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换言之,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4)领空。
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通称为领空。
领空是一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现代国际法确认,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18、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
(1)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或为原属国放弃的土地,如果一块土地曾经一度属于一个国家而后来被放弃,它就成为其他国家占领的客体。
其次,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先占应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即必须是为国家而实行的。
私人行为如果得到国家事先的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也可被认为是国家的行为。
第三,实行有效的占领,A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个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在国家公开声明中或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作出,B先占国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和行政管理,即国家对无主地行使主权,并要求这种主权的行使在发生争端时能保持。
第四,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2)时效。
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稳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者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的主权。
但现代国际法正在排斥这一概念
(3)添附。
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
自然的添附属于原始的领土取得,是合法的。
添附也可以使人为造成的,如沿着海岸线建筑防波堤,领海亦随之向外扩展,从而使领土有所增加,是国际法所允许的
(4)割让。
指一股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割让可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前者是在非自愿的条件下,无代价地转移领土主权,后者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买卖、赠与或交换领土。
强制性的、无代价的割让领土已被现代国际法所明确禁止,但国家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而作出的非强制性的领土转移却是合法的。
(5)征服。
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根据现代国际法,征服是侵犯国家主权的严重不法行为,因此而取得领土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19、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1)民族自决。
根据自决原则,一个民族或国家不应受外国的统治与奴役,可以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
(2)公民投票。
指居民以投票的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
应具备三个条件:
A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B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C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3)收复失地。
指收复过去被外国占领的领土。
分为和平方式和武装斗争方式
(4)交换领土。
国与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整或交换其部分领土是合法的。
20、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行使领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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