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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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最新
“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积极推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全面提高我县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关于印发X省“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疾控〔X〕26号)的要求,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为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全面加强医防合作。
进一步规范结核病患者诊疗和管理工作,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提高结核病人医疗服务质量。
明确“三位一体”新型防治服务体系中各机构的工作职责,规范与结核病防治相关的工作内容,通过有效实施新型防治服务模式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控工作,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我县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根据实际认真实施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二)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明确部门间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以患者为中心,全面落实国家结核病免费政策。
(四)充分利用重大专项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医保资金、增加投入多渠道筹资,保证开展结核病防治服务的经费。
(五)设立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县人民医院。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疾控中心和县人民医院、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共同协作,开展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目标
(一)建立新型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
1.指定X人民医院为县级结核病诊疗定点医院,负责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创造条件设立专区开设病房,收治一般结核病患者的住院治疗。
2.定点医院建立符合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
3.结核病定点医院按照国家要求,规范化开展结核病诊疗服务,做好患者信息资料的登记、报告、录入、上报。
4.县疾控中心开展结核病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结核病实验室建设,做好对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
5.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访视管理、转诊、结核病疑似者的追踪推荐、开展患者的登记、管理、督促患者及时随访检查,负责群众结核病防治政策、基本预防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
各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医(社区医生)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术培训。
6、非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结核病疑似者和患者的转诊及登记报告工作,不得截留诊治结核病人。
(二)工作指标
1.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95%以上。
2.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达到85%以上。
3以镇为单位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报告率达到95%,转诊率85%以上。
4.以镇为单位非结防机构报告疑似结核病人追踪率85%以上。
5.全县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90%以上。
6.全县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以上。
7.全县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在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筛查率达到70%。
9.县疾控中心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
10.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11.定点医疗机构可疑肺结核病人痰检率≥95%;随访肺结核病人2月末痰检率≥95%。
12.对定点医院结核菌实验室的室间质量评估(EQA)覆盖率达100%。
13.结核病疑似者及患者信息结核病专报网络报告及时率100%、完整率100%、准确率100%。
1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村、社区服务站)患者规范管理率90%。
(三)考核评价指标
1.登记报告与转诊服务
(1)不掌握辖区内肺结核病患者及疑似者基本情况本项不得分。
(2)辖区居民及常驻人口中结核病患者和疑似病例转诊率达90%,登记报告率达100%,转诊到位率达90%。
各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2.患者管理
(1)未开展对结核病患者督促服药及随访管理和不良反应的观察工作本项不得分。
(2)对结核病患者按时开展督促服药及随访管理和不良反应的观察率达70%。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3.追踪管理
(1)未开展对结核病患者及疑似者追踪管理工作本项不得分。
(2)辖区内转诊不到位和中断治疗及随访不及时的患者及疑似者追踪率达到100%,追踪到位率达到85%,总体到位率达到85%。
各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4.疾病筛查
(1)未开展对辖区内肺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到常住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筛查工作本项不得分。
(2)辖区内90%以上的密切接触者到常住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5.居民防治信息知晓率
辖区内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四、职责分工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病诊断、治疗、管理、报告等,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X版)》、《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肺结核临床路径》、《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X年)》、《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保证手册》等规定进行。
(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负责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相关配套制度及检查考核方案。
2.成立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负责本地区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的领导、协调和实施。
3.将结核病防治纳入新农合保障体系,制订结核病医保政策(包括门诊医保政策)并给予经费支持。
4.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监督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结核病有关诊疗规范、诊断标准等技术规范。
5.将肺结核检查纳入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等健康检查。
6.开展专项督导,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政策和措施,对工作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
7.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
8.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项目、地方结核病专项资金等结核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监管。
9.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医院效能考核。
(二)县疾控中心
1.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的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2.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领导下,负责转型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及协调工作。
3.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组织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5.对同级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6.开展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结核病防治专业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7.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8.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
(包括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的督导检查、评价和年度考核工作。
9.协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指标,提供各相关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的相关数据资料。
10.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撰写、上报工作总结。
11.建立、健全结防工作制度。
建立各机构间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定期与定点医院进行信息沟通;健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报告转诊工作机制;规范其他综合医疗机构的报告转诊工作;建立结防机构的追踪流程,规范县、乡村疑似患者追踪工作,保证病人的免费治疗和数据登记、网络报告。
12.充分利用数据资料,定期对全县结防工作进行分析评价。
13.负责药品需求计划制定,根据定点医院需求为其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品。
14.负责将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传递给其居住地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落实对病人的追踪与随访治疗管理。
15.负责落实对网络报告但未及时到定点医院就诊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
16.负责结核病防治经费的管理。
(三)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
(1)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
制定结核病诊断治疗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结核门诊、结核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预防保健科等)工作职责:
建立院内结核病发现、登记、报告及转诊工作流程、工作机制,规范肺结核病人(门诊、住院)的报告、转诊工作;建立确诊肺结核患者管理工作机制,规范患者用药、治疗管理工作;建立院内结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由预防保健科(或其他指定科室)组织对相关科室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院内通报。
(2)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应增加结核病科并设立结核病门诊,按照国家政策对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免费拍摄X线胸片和痰涂片结核菌检查,以及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至少免费提供3次随访期间的痰涂片检查和治疗结束时的1次胸片检查。
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处理,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需住院治疗的重症结核患者安排住院治疗或转诊至上级定点医院救治。
肺结核患者的诊疗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肺结核临床路径、耐药肺结核临床路径等操作规范进行。
(3)负责开展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
(4)建立结核病药房(药品柜),为患者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品,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免费抗结核药品管理手册》要求管理药品,填写与药品管理相关的各类报表,保证药品的不间断供应。
(5)设立肺结核病房,收治需要住院的肺结核患者。
(6)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及药品为患者提供免费的抗结核治疗,并负责治疗前对患者进行告知(如讲清病情、服药方法、药物不良反应及应对方法等)。
(7)落实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源性传播和交叉感染。
(8)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按照《中国结核病规划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并完成工作报表。
(9)及时将新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给镇村级结核病督导员进行服药督导管理。
(10)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知识健康教育宣传。
(11)定期与县疾控中心沟通,及时将需要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患者信息传递给县疾控中心。
(12)对于门诊及住院的结核病患者的诊疗费用,按照新农合及城镇医疗保障相关文件给予报销,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医疗保障和项目等规定的相关免费、激励政策。
(13)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县疾控中心的督导检查和培训工作。
(14)建立严格的工作机制,将肺结核患者诊断、转诊、报告、治疗的实施情况作为科室绩效考核内容之一,保证无院内疫情的漏报和转诊丢失。
(15)负责转送疑难、危重、复治、耐药、合并症及多脏器结核病患转诊至省第四人民医院(省级定点医院)。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
1.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报告、患者的转诊工作,建立院内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工作机制。
2.门诊或病房医生发现具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患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时限要求填写疫情报告卡,并填写三联转诊单,将患者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3.每日收集疫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
定期将转诊单(结防机构联)寄送至定点医疗机构。
4.开展对医护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5.对患者和家属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6.原则上不得截留和收治结核病患者,发现或疑似结核病患者,及时将患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五)基层卫生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肺结核疑似者,协助追踪转诊未到位和中断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并进行登记报告,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服药治疗进行督导管理。
1.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1)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规划》要求完成职责内的各项工作。
(2)负责村医(社区医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3)对村级(社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并登记。
(4)转诊:
将本院(站)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院接受诊断治疗并登记报告。
(5)追踪:
将各村(社区)转诊未到位的肺结核患者和中断治疗的病人通报给村医和社区医生,对村医和社区医生追踪后仍未到位的病人进行追踪并登记报告。
(6)反馈:
将各村(社区)完成疗程病人的治疗转归情况反馈给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7)对定点医院确诊反馈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定期的督导访视、规范服药等,观察患者药物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8)对公众进行结核病防治策略,以及基本预防知识的健康教育。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发现有可疑结核病症状者,转介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登记。
(2)督促病人按时到定点医院复查、取药、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负责对定点医院确诊反馈的本村(社区)结核病人的面视下督导治疗管理,督导病人按时按量服药,及时将病人治疗过程中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给定点医疗机构。
(4)做好病人的治疗记录。
(5)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上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归档备查。
(6)对本村(社区)转诊未到位和中断治疗的病人进行追踪,将追踪仍未到位的病人上报给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7)对公众进行结核病基本防治知识和核心信息的健康教育宣传。
(六)卫生监督部门
依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执业资格、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结核病疫情报告、诊疗工作、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以及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条件
(一)基本设施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结核门诊和痰检实验室,痰检实验室可以由医院的实验室进行管理。
X光室、预防保健科、药品管理等相关科室必须满足开展结核病诊治工作基本条件。
1.结核门诊
结核病门诊须按照传染病诊室的要求设置,应有诊疗室和处置室,配备有医用观片灯、台式计算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消毒设备。
2.实验室
有“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可以开展结核菌涂片的镜检和培养”的用房,实验室应分区(痰涂片染色区域和读片镜检区域),布局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LS-2)防护的要求:
(1)实验室墙壁、天花板的地板应易清洁、不渗液,并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
(2)实验操作台面应耐热、防水,耐消毒剂、酸、碱和有机溶剂的腐蚀;
(3)实验室内应保证操作时的照明,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闪光;
(4)实验室应设置洗手池、洗眼器或喷淋设备;
(5)实验室中的器具和实验台应坚固耐用,在实验台、生物安全操作柜和其他设备之间及下面,应留有足够空间,以便于清洁;
(6)实验室中可开启的窗户应安装纱窗;
(7)实验室应有适当的消毒设备;
(8)在实验室门口应设挂衣装置,个人便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
注:
实验室应装备开展痰检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
包括冰箱、恒温培养箱、生物安全操作柜、双目显微镜、离心机、电子天平、培养机凝固器、涡旋震荡器、酸度测定仪、移液器、磁力搅拌器。
3.X光室
X光室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光机用房,配备X光机(500MA以上)、X线防护设备、洗片机、观片灯等。
4.预防保健科(或其他指定管理科室)
预防保健科基本设备包括多媒体投影仪、数码照相机、传真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等。
5.药房(库)
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柜(架),并药品存放应有防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配备台式计算机、打印机。
(二)人员配置基本要求
1.结核病门诊至少具有结核病相关执业资格和经验的医生1名、负责接诊、肺结核病人诊断、治疗(管理)、报告和登记等工作。
2.实验室1-2名专(兼)职检验人员,负责结核菌涂片镜检和结核杆菌痰培养工作。
3.X光室至少有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X光摄片和撰写诊断报告工作。
4.预防保健科(其他指定管理科室)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院结核病疫情报告、内部转诊的核查、管理、协调等工作。
5.药房(库)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免费抗结核药物的接收、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
(三)感染控制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结核病感染控制组织管理机构。
2.结核病门诊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或在医院门诊区以外的地方单独建立。
门诊应保证良好采光、通风,并配有排风.消毒装置。
3.不同类型的住院肺结核患者(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不同阶段的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应分病区(病房)安置。
4.实验室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在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要求。
5.医务人员在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时,特别是接触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以及进行一些高风险操作如做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插管、吸呼吸道分泌物处理、实验室操作等均需要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如N95口罩)。
6.肺结核患者至少要配戴普通外科口罩。
7.医疗废弃物处理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执行。
(四)经费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院要设立结核病防治经费专帐,及时记录经费收支情况。
2.结核病定点医院定期对结核病防治经费进行内部审计。
3.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完成各自职责和补助经费。
六、督导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对建立“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和评价工作,确保结核病防治机构积极履行职责,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质量。
(一)督导频度
督导工作应按照《指南》中规定的频度进行,也可根据新型防治体系的实际运转情况酌情增减。
在实施规划督导的过程中,要将“三位一体”工作内容作为重要的督导内容之一。
(二)督导对象和内容
1.对县疾控中心的督导
(1)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排,定期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年度考核情况。
(2)为定点医院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情况。
(3)与定点医院的沟通合作机制情况。
(4)对定点医院结核病防治经费拨付情况。
2.对定点医院的督导
(1)定点医院内肺结核患者发现、登记、报告及院内转诊工作开展情况。
(2)定点医院各相关科室(结核门诊、结核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等)免费诊断与免费药物发放等治疗服务提供情况。
(3)专项经费接收和使用情况。
3.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
(1)乡镇卫生院对村医(社区医生)的培训、督导、反馈和乡村医生结核病患者的登记、转诊、追踪工作。
(2)对定点医院确诊反馈的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定期的督导访视、规范服药、观察患者药物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督促及时随访查痰和判愈。
(3)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
(三)督导程序和方式
1.督导前准备
制定年度督导计划,在现场督导前收集相关资料,了解被督导单位在新型防治服务体系下相关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确定重点督导内容和地区,召开督导准备会。
2.现场督导
听取工作进展报告,核查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政策的制定、制度的建立情况,现场调查相应的疾控机构、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督导访问患者,了解服务体系运转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3.分析总结与反馈
根据督导调查所见和收集的信息进行总结,分析发现的问题,与当地相关人员一起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我县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转型运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定点医院主管院长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主任为主要成员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新型服务模式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定期召开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会,通报病人发现、治疗管理、追踪等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发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措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将年度肺结核患者考核指标分配到定点医院,并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定点医院切实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结核病三级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和报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
县疾控中心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方案制定、疫情监测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
结合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认真贯彻《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X版)》,《X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完善保障政策,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
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
(四)加强医防合作
定点医院和县疾控中心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建立定点医院和县疾控中心定期沟通协调制度。
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肺结核临床路径》、《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X年版)》的要求,规范开展诊疗服务。
(五)加强评估考核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期组织开展对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情况监督与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县疾控中心负责对结核病防治日常工作的督导,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将督导报告及时上报县卫计委局和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工作要求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推进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成绩优秀者予以通报表彰,未达标者予以限期整改。
对定点医院工作开展不合格的,在医疗机构评审中取消资格,同时取消合作医疗定点报销单位资格。
(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对定点医院工作的领导,指导并协调做好结核病诊治工作从疾控机构向定点医院的过渡工作。
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完善医防合作运行机制,至少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例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县疾控中心负责日常督导考核,对定点医院每月1次,督导报告及时上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部门并通报。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本辖区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开展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宣传、培训、管理、疫情处置及定点医院开展结核病诊治工作所需经费。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各项防疫补贴及有关津贴。
(五)定点医院不得为了经济利益,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应落实相应的免费诊治服务,减轻患者的负担。
要建立内部转诊制度,预防保健科要统一协调患者的转诊工作,避免患者自行离开医院。
对于放弃或中止治疗的患者,定点医院要及时将患者信息反馈当地疾控中心进行追踪。
医院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要给予分配政策的倾斜,每年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六)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的结核病防控工作,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强化早发现早处置,提高学校结核病信息报告、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
继续做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
强化属地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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