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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租赁合同
信阳天润广场租赁合同
甲方:
信阳市天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任福
公司地址:
信阳市路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信阳天润广场商铺租赁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租赁商铺位置及面积
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商铺系甲方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
乙方自愿租赁产权完全属于甲方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店铺),该店铺的所在位置为:
信阳市路
号;信阳天润广场第层第号铺位(位置参见附件一:
店铺位置示意图。
此图只作一般识别之用,并不显示该店铺的面积大小)。
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对该店铺进行过实地考察,清楚了解现状,并同意甲方以该现状出租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乙方租赁经营该店铺计租面积:
平方米(该店铺内面积以甲方划定的界线范围含墙柱在内,并以实际丈量为准),租赁费及相关费用以计租面积计算。
第三条乙方租赁经营该店铺,甲方负责完成土建工程和中央空调系统、电梯、消防、外水、外电及周边配套设施。
乙方负责该店铺范围内的装修、开业前的消防验收、设备设施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其物业管理,履行相关的义务。
第二章乙方租赁店铺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第五条乙方租赁该店铺经营,经甲方同意该店铺的名称是:
。
经营品牌为:
。
经营范围仅限于:
(对不同经营范围的同一品牌,乙方无专营权,甲方有权同意其他租户经营)。
乙方如改变该店铺名称、品牌及超上述范围经营,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品牌资料,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同意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当年租赁年度两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经营品牌变更(增加)费。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缴交的租赁保证金及投入该店铺的所有装修及设备设施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对不足赔偿部分甲方拥有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所经营的品牌及经营范围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如超上述经营范围或乙方持有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到期未续签,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无条件将上述品牌商品撤离柜台。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乙方超范围经营的所有商品,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乙方同意甲方终止本合同,收回店铺,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及投入该店铺的所有装修及设备设施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第三章租赁期限
第七条租赁期共个月,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计收租赁费日期:
为甲方开业日当日,即年月日当日起。
在甲方开业日之前,乙方进场装修期间免收租赁费,乙方装修期为天。
(自年月日算起)
第四章租赁费及其它费用交纳时间
第八条乙方首年租赁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元,从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年租赁费在上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
租赁期内每月租赁费(未包括综合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的费用)如下:
第一年该店铺每月租赁费为(大写):
元(¥元)。
第二年该店铺每月租赁费为(大写):
元(¥元)。
第三年该店铺每月租赁费为(大写):
元(¥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当天,乙方向甲方缴交租赁该店铺两个月的租赁费作为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同时,乙方预交一个月的租赁费,人民币为(大写):
元(¥元)。
该租赁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以甲方财务收款凭证为准。
如乙方违约或在租赁期限内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缴交的租赁保证金及投入该店铺的所有装修及设备设施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不足部分,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在租赁期届满后,经双方结算,甲方将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租赁费按月支付,甲方收款时出具相应票据为凭。
乙方必须于每月10号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的租赁费及有关费用。
逾期不交的,甲方将每天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第五章商铺的交付验收和装修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该店铺交付前向乙方提供《信阳天润广场装修管理手册》,说明乙方承租该店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租赁该店铺的交付日期和甲方商场整体开业日期以甲方发出《入场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为准,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入场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和交接手续。
乙方逾期未办理完验收和交接手续(包括甲方店铺整改后再次通知乙方交付的情况),则视为乙方确认入场以及视甲方发出《入场通知书》之日为该店铺的交付日。
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用保证金支抵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交付的,甲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或在相关事由发生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该店铺的交付日期、计收租赁费日期和租赁期等相应顺延。
甲方延期或提前交付场地给乙方,则装修期、店铺交付日、开业日、租赁期和租赁费计租日等都相应顺延。
具体交付的日期以《入场通知书》上的交付日期为准。
甲方若逾期三个月交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缴交的租赁费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甲乙双方在该店铺现场进行办理交付/接收该店铺手续。
若该店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标准,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见附件二:
场地交接确认书),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店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受义务立即完成,该店铺于当日起交由乙方实际使用。
乙方装修时的所有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如甲方交付场地给乙方10天内,乙方仍未能进场装修,乙方同意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缴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该店铺由甲方无条件收回。
乙方进场装修,必须确保消防安全,并对消防安全负全责。
在乙方进场装修期间,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水费、临时电费、垃圾清运费、装修期间物业管理费等),具体标准以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为准。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承租,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约。
第十四条乙方租赁的该店铺若需要重新装修,须书面报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许可方能动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重新装修期间,租赁费及各项费用按本合同和相关合同的有关规定缴交。
第十五条乙方重新装修该店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装修规定及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和管理公司的监督。
乙方保证在在商场营业时间内不在该店铺内施工。
第十六条乙方须于开始施工前20天将该店铺装修之设计图纸等材料提交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具体要求详见《信阳天润广场装修管理手册》),在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承租该店铺,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重新装修,如需在铺内自行安装如防盗、空调及排污或有涉及水、电、煤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空调及排污等与中央系统的连接、更换或搬迁,必须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负责做好连接完好,保证不影响甲方或其它店铺,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乙方装修时所有的一切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要求,如因装修材料引起的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所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九条乙方店铺装修后的平面布局、立面高度、店面形象及消防安全必须符合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后,乙方逾期整改或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租赁的店铺采取暂停提供相关服务措施。
第二十条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工时,须报请物业管理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否则,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拥有商场整个物业的所有权,乙方承租的店铺只是取得合同有效期内使用该店铺的权利,而非取得该店铺所有权或处置权,甲方作为业主的权利不因乙方承租该店铺而丧失、缩小或分享。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重新命名该商场及任何时候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并不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本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但甲方在行使该种权利时,应提前通知乙方。
若店铺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甲方需进行整体转租和出售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对商场功能或布局进行调整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调整。
第二十四条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需要改变店铺铺面原来设计制作的招牌、灯箱或其它广告物的形式、款式及尺寸,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新的设计制作方案,而甲方无须因此对乙方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管理的需要对乙方承租的店铺进行拍照、摄像或录音。
但甲方必须对以上资料保密。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委派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商场,乙方授权甲方拥有对乙方员工的管理权,乙方所雇员工必须按甲方要求填写入职表,统一办理工卡,报经甲方备案后方可上岗。
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换,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甲方有权改进、增加或减少该商场单位用途、数目或面积。
在行使该权利时,甲方尽量避免给乙方带来不便。
第二十八条甲方有权在商场公共大堂或甲方认为可以使用的场地举行促销展示活动,无需乙方同意,但应尽量减少对乙方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入该店铺进行消防、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检查、检修,监督乙方经营管理及履行合同之情况。
第三十条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对商场管理的需要,随时有权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该商场所需要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对商场统一的现场管理,如这些规章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店铺视察。
第三十二条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该商场户内外的公共区域举行推广、展示或商业文化促销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甲方有权使用或安排给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或组织使用乙方所承租的店铺外墙柱的外立面。
第三十四条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店铺给乙方使用。
第三十五条甲方保证乙方合法承租该店铺。
第三十六条甲方负责保持商场的设备设施得到良好的维修保养,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第三十七条甲方负责商场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气、空调的保养及维护。
第三十八条甲方有权协助政府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和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甲方负责对商场进行商业管理,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包括:
对商场品牌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形象设计、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等。
第四十条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对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第七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乙方对其承租经营的店铺,享有使用权,同时须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信阳天润广场统一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乙方必须按时缴交租赁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
第四十三条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店铺作为抵押担保物,不得转包或分包。
第四十四条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切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绝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上柜所有商品必须持正规厂家代理、特许经营委托书及正式供货合同,明码标价,实价销售。
如出现上述违法商品,乙方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消除由此给甲方企业形象造成的影响,并且乙方同意甲方终止本合同,收回乙方租赁的店铺的使用权,乙方愿意将缴交的保证金作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第四十五条如出现消费者对乙方投诉时,乙方必须立即妥善处理。
如果处理不妥或消费者继续投诉,则视为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乙方须协助,凡涉及赔偿及其一切经济责任,乙方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甲方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的麻将消遣、弹奏任何乐器、开放收音机、电视机、唱片机、录音机等造成嘈杂声音而骚扰邻铺的行为。
如因经营所需而播放适量音响,须经甲方批准,并符合国家环保噪音标准的要求,不能因噪音影响公共经营环境及相邻租户。
第四十七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店铺内的电路、固定间隔或其它竖设的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动。
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乙方离场时应将店铺恢复到承租前原状并将店铺内物品搬出,否则甲方有权将店铺恢复到承租前原状,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处理店铺内的所有物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乙方在承租经营期内须将该店铺内的露台、地板、墙壁、天花内部装饰、固定装置及附加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清洁整齐。
第四十九条乙方必须经常保持该店铺及其所有橱窗清洁。
如果乙方承租的店铺清洁未能达到商场物业管理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雇请管理公司所指定的清洁人员进行清洁工作,费用由乙方支付,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非诉或诉讼的律师费)。
第五十条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储藏任何危及商场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或有毒材料。
第五十一条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店铺或其他部分受白蚁、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虫的侵害。
如果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店铺受害虫侵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雇用甲方所指定的防虫租赁商进行技术处理,其费用由乙方支付,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非诉或诉讼的律师费)。
第五十二条乙方应配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商场的管理,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店铺免受火灾、暴雨等灾害之毁坏,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租赁店铺经营期间内,乙方是该店铺的第一消防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该店铺如遭受损坏,或该店铺的水管、电线线路或电器设施、防火装置、空调设施、窗户及该店铺内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乙方如果破坏任何门窗、墙壁、梁柱及该店铺所有结构性装置及该店铺内排污与排水等有关设施,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在该店铺外的商场内任何地方招揽顾客、派发任何小册子或宣传材料;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外本商场内任何地方张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之广告。
第五十七条除获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店铺或商场内任何地方饲养任何畜类、鸟类或牲口,否则甲方有权强制将上述物品清除出甲方商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乙方不得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该店铺作私住或留宿。
第五十九条乙方不得在商场入口处、楼梯、平台、电梯或任何通道内留置任何家具、箱柜、货物、物品、垃圾。
第六十条乙方于该店铺所立的招牌位置、式样、规格及用料必须先获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六十一条乙方承租经营的店铺内的电力装置如因损坏可能导致危险,乙方须及时自费雇请甲方认可的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电力装置。
第六十二条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及在特设的货物装卸台、通道升降机装卸及运送货物。
乙方在把该店铺内的家具、设备、装置及大批量的商品等搬离该店铺前,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十三条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后,自觉向保险公司足额购买其经营范围内的公共责任险、财产安全保险等相关保险,并对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公共秩序承担责任。
若乙方不购买或少购买相关保险而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失盗、火灾、水灾和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而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无须负任何责任。
第六十四条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商场内的各项设施。
第六十五条乙方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六十六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场地转租给第三人,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以乙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六十七条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经营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十八条乙方承租经营前,自办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经营期间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且乙方应提供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照以证明其主体的合法性。
对于乙方经营的商品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注册商标证明等,若是乙方代理的品牌应提供乙方品牌授权委托书给甲方。
第六十九条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款费;逾期不交,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七十条乙方如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牌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缴交的保证金及该店铺内的装修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第七十一条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有关商场经营发展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行使权利,且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直接以物业管理公司名义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章甲方特别责任
第七十三条在乙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如甲方因商场调整的需要,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对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1、由于市政原因该店铺电、煤气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该店铺或商场任何部分之损坏或因水满溢流或沟渠满溢或甲方在该店铺内设备设施之损坏而造成乙方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
2、有关该店铺及店铺内的人身和物品的安全,乙方应自行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及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或物业公司概不负责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
由于电梯、自动扶梯、防火和安全设施、空调设备和商场其他设备停止运作而造成对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损失。
3、该店铺由于电、煤气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4、有关该店铺及店铺内的人身和物品的安全,乙方应自行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及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或物业公司概不负责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
5、为提升商场的整体形象而进行的改造、修缮工程。
第九章乙方特别责任
第七十五条如乙方迟延缴交承租费及其他应缴之款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从迟交日起,除缴交欠款外,还需按每日计收所欠缴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如甲方发出催缴通知单十日内未能缴足租赁费及其它应缴的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采取暂停服务(包括:
停水、停电、封铺)等措施,直到乙方缴足全部款项费用为止。
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店铺,乙方缴交的保证金和投入该店铺的全部装修以及铺内所有物品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任何补偿。
以上措施仍无法偿清乙方拖欠甲方之费用,甲方保留继续向乙方追讨欠缴费用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应遵守的条款及附件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随时收回店铺,乙方缴交的保证金及投入该店铺的所有装修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甲方依照本合同或合同附件停止该店铺的水、电、煤气、空调等的供应,由此而造成该店铺内物品的损坏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同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不须负任何责任。
第七十七条乙方在店铺内摆设的货柜、货架或其它物品不得妨碍铺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并不得占用其经营区域以外的公共区域,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因清除障碍物品而引起物品的损失,损坏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第七十八条因乙方措施不当而使店铺受到害虫的侵害或暴风雨的破坏,或因乙方人员的疏忽使店铺遭受任何损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乙方如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而招致商场被破坏条件的出现,乙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如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附件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一切管理制度等其他方面的义务而造成的违规行为,乙方自愿同意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追究乙方违规责任,对乙方及其雇员实行处罚。
如乙方的违规给甲方带来损害,乙方须承担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法律效力。
第八十一条在衡量乙方是否有违约时,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获准使用人之任何过失或不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行为即为乙方本身之违约行为。
第八十二条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停业或撤场,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所交的全部款项不予返还,并同意再支付不少于两个月的租赁费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第八十三条乙方在租赁期满前未与甲方续约的,应租赁期满后3天内将租赁场地恢复到承租前原状,否则延迟一日乙方将支付甲方原合同日租金的1.5倍,若超过10天仍未撤离的,甲方有权将租赁场地的全部财产强制搬离并将租赁场地恢复承租前原状,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四条乙方保证在甲方开业日之前装修完毕,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营业。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装修完毕并营业,属于乙方违约。
第八十五条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停止营业或非正常时间营业的,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一切保证金和费用,收回商铺另外招租,不需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章特别约定条款
第八十六条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的形象管理。
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现场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将实行统一营业时间、统一布局调整,乙方应予服从。
否则,乙方自愿同意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可由乙方直接缴交或由甲方从乙方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等保证金中扣除,若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必须在壹个月内补足保证金,若逾期,每天按欠保证金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给甲方,若两个月不补足保证金,视为乙方违约。
所收罚款用于商场宣传推广活动。
第八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信阳市万润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代为行使权利,并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直接以物业管理公司名义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在租赁期内由于火灾、水灾、风暴等任何其他的不可抗力事件引致该店铺被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或乙方均不向对方负任何赔偿责任,但乙方应抓紧恢复该店正常经营。
但本合同终止期不因上述情况而后推。
第八十九条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该店铺损失、损毁及不能使用时,而甲方未能在六个月内将损毁修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合同。
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宣告结束,甲方将各项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
甲方或乙方互不向对方要求任何其他赔偿。
第十二章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九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须取得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
第九十一条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放弃优先权,但甲方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书面通知乙方新的业主名称。
所有权转让后新的业主即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继甲方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二条按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履行到期,如乙方已清缴全部租赁费及其它应缴的费用并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将乙方的综合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乙方如有欠租赁费或未将各项费用清缴等情况,甲方可先从保证金中扣除欠缴的各项费用。
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可将保证金全部或一部分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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