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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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作者:
zaibenjia提交日期:
2009-10-1022:
31:
00
1总则
1.0.1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多与基础工程质量有关,其中有不少是由于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而直接危及主体结构的正常使用与安全。
我国每年的用桩量超过300万根,其中沿海地区和长江中下游软土地区占70%~80%。
如此大的用桩量,如何保证质量,一直倍受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各方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注。
桩基工程除因受岩土工程条件、基础与结构设计、桩土体系相互作用、施工以及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等关联因素的影响而具有复杂性外,桩的施工还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发现质量问题难,事故处理更难。
因此,基桩检测工作是整个桩基工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提高基桩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检测评定结果的可靠性,才能真正做到确保桩基工程质量与安全。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基桩检测技术特别是基桩动测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
从国内外基桩检测实践看,如果不将动测法作为质量普查和承载力判定的补充手段,很难在人力和物力上进行桩基工程质量的有效检测和评价。
因此,利用理论和实践渐趋成熟的动测技术势在必行。
但同时应注意,与常规的直接法(静载法、钻芯法)相比,动测法对检测人员的经验与理论水平要求高。
况且,动测法在国内起步近三十年,但推广应用才十年,仍属发展中的技术,经验和理论有待进一步积累和完善。
目前,国内有关基桩检测的标准虽已形成初步系列,但这些标准只针对一类检测方法单独制订,有关设计规范对基桩检测的规定比较原则,主要侧重于为桩基设计提供依据。
这些标准施行后暴露出的问题可归纳为:
1各方法之间在某些方面(如抽检数量、桩身完整性类别划分及判据、测试仪器主要性能指标、复检规则等)缺乏统一的标准(至少是能被共同接受的一个低限原则),使检测人员在方法应用、检测数据采用及评判时显得无所适从,容易造成桩基工程验收工作的混乱。
2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各检测方法都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若将检测能力和适用范围不适宜的扩大,容易引起误判。
3基桩检测通常是直接法与半直接法配合,多种方法并用。
当需要对整个桩基质量做出评定时,单独的方法无法覆盖,各个标准(包括地方标准)并用时又出现主次不分或不一致。
因此,统一基桩检测方法、使基桩检测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才能促进基桩检测技术进步,提高检测工作质量,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工程质量。
1.0.2本规范所指的工程基桩是混凝土灌注桩、混凝土预制桩(包括预应力管桩)和钢桩。
基桩的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是基桩质量检测中的两项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质量检测的其他内容与要求已在相关的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制订的,交通、铁路、港口等工程的基桩检测可参照使用。
但应注意:
建筑工程的基桩绝大多数以竖向受压混凝土桩为主,某些交通、铁路、港工,以及上部竖向荷载较小的构筑物等基础桩的承载力并非单纯以竖向抗压承载力控制,而是以上拔或水平荷载控制,也可能是抗压与水平荷载或上拔与水平荷载的双重控制。
此外,对于复合地基增强体设计强度等级不小于C15的高粘结强度桩(类似于素混凝土桩,如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其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原理、方法与本规范桩基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无异,同样可按本规范执行。
1.0.3本条是本规范编制的基本原则。
桩基工程的安全与单桩本身的质量直接相关,而设计条件(地质条件、桩的承载性状、桩的使用功能、桩型、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型式等)和施工因素(成桩工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施工质量的均匀性、施工方法的可靠性等)不仅对单桩质量而且对整个桩基的正常使用均有影响。
另外,检测得到的数据和信号也包括了诸如地质条件、桩身材料、桩的休止时间等设计和施工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这些也直接决定了所选择的检测方法是否安全适用和经济,及所选择的受检桩是否具有代表性等。
如果进行基桩检测时抛开这些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隐患。
同时,由于各种检测方法在可靠性或经济性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多种方法配合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应根据检测目的、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和特点,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合理选择检测方法,实现各种方法合理搭配、优势互补,使各种检测方法尽量能互为补充或验证,即在达到“正确评价”目的的同时,又要体现经济合理性。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2桩身完整性是一个综合定性指标,而非严格的定量指标。
其类别是按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的影响程度划分的。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
1连续性包涵了桩长不够的情况。
因动测法只能估算桩长,桩长明显偏短时,给出断桩的结论是正常的。
而钻芯法则不同,可准确测定桩长。
2作为完整性定性指标之一的桩身截面尺寸,由于定义为“相对变化”,所以先要确定一个相对衡量尺度。
但检测时,桩径是否减小可能会参照以下条件之一:
——按设计桩径;
——根据设计桩径,并针对不同成桩工艺的桩型按施工验收规范考虑桩径的允许负偏差;
——考虑充盈系数后的平均施工桩径。
所以,灌注桩是否缩颈必需有一个参考基准。
过去,在动测法检测并采用开挖验证时,说明动测结论与开挖验证结果是否符合通常是按第一种条件。
但严格地讲,应按施工验收规范,即第二个条件才是合理的。
但因为动测法不能对缩颈严格定量,于是才定义为“相对变化”。
2.1.3桩身缺陷有三个指标,即位置、类型(性质)和程度。
动测法检测时,不论缺陷的类型如何,其综合表现均为桩的阻抗变小,即完整性动力检测中分析的仅是阻抗变化,阻抗的变小可能是任何一种或多种缺陷类型及其程度大小的表现。
因此,仅根据阻抗的变小不能判断缺陷的具体类型,如有必要,应结合地质资料、桩型、成桩工艺和施工记录等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扩径而表现出的阻抗变大,应在分析判定时予以说明,因扩径对桩的承载力有利,不应作为缺陷考虑。
基桩动力检测方法按动荷载作用产生的桩身应变大小可分为高应变法和低应变法。
前者的桩身应变量通常在0.1‰~1.0‰范围内,后者一般小于0.01‰。
对于普通钢桩,超过1.0‰的桩身应变量已接近其屈服台阶所对应的变形;对于混凝土桩,视混凝土强度等级的不同,其出现明显塑性变形对应的应变量约为0.5‰~1.0‰。
3基本规定
3.1检测方法和内容
3.1.1“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检验”是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的。
由于工程桩的预期使用功能要通过单桩承载力实现,桩身完整性检测的目的是找出某些可能影响单桩承载力的因素,最终仍是为减少安全隐患、可靠地判定单桩承载力并做出正确评价服务。
所以,基桩质量检测时,承载力和完整性两项内容密不可分。
对于大多数桩型的桩基,往往是通过低应变完整性普查找出基桩施工质量问题并对整体施工质量做出大致估计。
3.1.2表,可采用其中多种甚至全部方法进行检测,但对异型桩、组合型桩,表,应根据检测目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各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检测能力,考虑设计、地质条件、施工因素和工程重要性等情况确定。
同时也要兼顾实施中的经济合理性,即满足对工程基桩整体做出较高置信水平的评价的前提下,做到快速经济。
3.1.3本条是总则,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特别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完整性检测,一般可同时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使各种方法能相互补充。
另外,对于设计等级高、地质条件复杂、施工质量变异性大的桩基,或低应变完整性判定出现技术上的困难时,提倡有条件时采用直接法(静载试验、钻芯和开挖)进行验证。
,本条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检测,以便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做到信息化施工。
如:
冲钻孔灌注桩施工中应提倡或明确规定采用一些成熟的技术和常规的方法进行孔径、孔斜、孔深、沉渣厚度和桩端岩性鉴别等项目的检验,对于打入式预制桩,提倡沉桩过程中的动力监测等。
桩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设计变更、局部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工程桩施工参数与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不同、原材料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发生变化等,都可能造成质量隐患。
除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检测外,仅在施工后进行验收检测,即使发现质量问题,也只是事后补救,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因此,基桩检测除在施工前和施工后进行外,还应加强桩基施工过程中的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提高效益。
3.2检测工作程序
3.2.1框图,由于不可预知的原因,如委托要求的变化、现场调查情况与委托方介绍的不符,或在现场检测尚未全部完成就已发现质量问题而需要进一步排查,都可能使原检测方案中的抽检数量、受检桩桩位、检测方法发生变化。
如首先用低应变法普测(或扩检),再根据低应变法检测结果,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或静载试验,对有缺陷的桩重点抽测。
总之,检测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3.2.2根据,本条对调查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正确地对基桩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价,提高基桩检测工作的质量,做到有的放矢,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搜集有关的技术资料,如:
工程概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名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桩基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桩身混凝土强度抗压试验报告、桩顶实际标高等。
另外,有时委托方的介绍和提出的要求是笼统的、非技术性的,也需要通过调查来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和现场实施的可行性;有些情况下还需要检测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和搜集。
3.2.3本条提出的检测方案内容为一般情况下包含的内容,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包括桩头加固、处理方案以及场地开挖、道路、供电、照明等要求。
有时检测方案还需要与委托方或设计方共同研究制定。
3.2.5检测所用计量器具必须送至法定计量检定单位进行定期检定,且使用时必须在计量检定的有效期之内,这是我国《计量法》的要求,以保证基桩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虽然计量器具在有效计量检定周期之内,但由于基桩检测工作的环境较差,使用期间仍可能由于使用不当或环境恶劣等造成计量器具的受损或计量参数发生变化。
因此,检测前还应加强对计量器具、配套设备的检查或模拟测试,有条件时可建立校准装置进行自校,发现问题后应重新检定。
3.2.6混凝土是一种与龄期相关材料,其强度随时间的增加而增加。
在最初几天内强度快速增加,随后逐渐变缓,其物理力学、声学参数变化趋势亦大体如此。
桩基工程受季节气候、周边环境或工期紧的影响,往往不允许等到全部工程桩施工完并都达到28d龄期强度后再开始检测。
为做到信息化施工,尽早发现桩施工的质量问题并及时处理,同时考虑到低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内容是桩身完整性,对混凝土强度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但如果混凝土龄期过短或强度过低,应力波或声波在其中的传播衰减加剧,或同一场地由于桩的龄期相差大,声速的变异性增大。
因此,对于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的测试,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应大于设计强度的70%,并不得低于15MPa。
钻芯法检测的内容之一即是桩身混凝土强度,显然受检桩应达到28d龄期或同条件养护试块达到设计强度,如果不是以检测凝土强度为目的的验证检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混凝土龄期的限制。
高应变法和静载试验在桩身产生的应力水平高,若桩身混凝土强度较低,有可能引起桩身损伤或破坏,故桩身混凝土应达到28d龄期或设计强度。
另外,桩身混凝土强度过低,也可能出现桩身材料应力-应变关系的严重非线性,使高应变测试信号失真。
桩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桩周土造成扰动,引起土体强度降低,引起桩的承载力下降,以高灵敏度饱和粘性土中的摩擦桩最显。
随着休止时间的增加,土体重新固结,土体强度逐渐恢复提高,桩的承载力也逐渐增加。
成桩后桩的承载力随时间而变化的现象称为桩的承载力时间(或歇后)效应,我国软土地区这种效应尤为明显。
研究资料表明,时间效应可使桩的承载力比初始值增长40~400%。
其变化规律一般是起初增长速度较快,随后逐渐减慢,待达到一定时间后趋于相对稳定,其增长的快慢和幅度与土性和类别有关。
除非在特定的土质条件和成桩工艺下积累大量的对比数据,否则很难得到承载力的时间效应关系。
另外,桩的承载力包括两层涵义,即桩身结构承载力和支撑桩结构的地基岩土承载力,桩的破坏可能是桩身结构破坏或支撑桩结构的地基岩土承载力达到了极限状态,多数情况下桩的承载力受后者制约。
如果混凝土强度过低,桩可能产生桩身结构破坏而地基土承载力尚未完全发挥,且桩身产生的压缩量较大,检测结果不能真正反映设计条件下桩的承载力与桩的变形情况。
因此,对于承载力检测,应同时满足地基土休止时间和桩身混凝土龄期(或设计强度)双重规定,若验收检测工期紧无法满足休止时间规定时,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3.2.7相对于静载试验而言,本规范规定的完整性检测(除钻芯法外)方法作为普查手段,具有速度快、费用较低和抽检数量大的特点,容易发现桩基的整体施工质量问题,至少能为有针对性的选择静载试验提供依据。
所以,完整性检测安排在静载试验之前是合理的。
当基础埋深较大时,基坑开挖产生土体侧移将桩推断或机械开挖将桩碰断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时完整性检测应等到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3.2.8操作环境要求是按测量仪器设备对使用温湿度、电压波动、电磁干扰、振动冲击等现场环境条件的适应性规定的。
3.2.9测试数据异常通常是因测试人员误操作、仪器设备故障及现场准备不足造成的。
用不正确的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必然是不正确的。
对此,应及时分析原因,组织重新检测。
按检测方法的准确可靠程度和直观性高低,用“高”的检测方法来弥补“低”的检测方法的不确定性或复核“低”的结论,称为验证检测。
本条所指情况主要是针对动测法而言的。
通常,因初次抽样检测数量有限,当抽样检测中发现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或完整性检测中Ⅲ、Ⅳ类桩比例较大时,应会同有关各方分析和判断桩基整体的质量情况,如果不能得出准确判断、为补强或设计变更方案提供可靠依据时,应扩大检测。
倘若初次检测已基本查明质量问题的原因所在,则不得盲目扩大检测。
3.3抽检数量
,目的是为设计提供依据。
对设计等级高且缺乏地区经验的地区,为获得既经济又可靠的设计施工参数,减少盲目性,前期试桩尤为重要。
本条规定的试桩数量和第1~2款条件,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基本一致。
考虑到桩基础选型、成桩工艺选择与地区条件、桩型和工法的成熟性密切相关,为在推广应用新桩型或新工艺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使其能达到预期的质量和效益目标,增加了本地区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时也应进行施工前静载试验的规定。
对于大型工程,“同条件下”可能包含若干个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
本条规定的试桩数量仅仅是下限,若实际中由于某些原因不足以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或设计另有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试桩数量。
另外,如果施工时桩参数发生了较大变动或施工工艺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试桩。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做静载试验时,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进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在同条件下的小直径桩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中,通过桩身内力测试,确定端承力参数。
,进而提高沉桩效率。
,很难做到对桩基工程全部基桩进行检测。
施工后验收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查明隐患、确保安全。
为了在有限的抽检数量中更能充分暴露桩基存在的质量问题,宜优先抽检本条第1~5款所列的桩,其次再考虑抽样的随机性。
3.3.4“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柱下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的规定涵盖了单桩单柱应全数检测之意。
按设计等级、地质情况和成桩质量可靠性确定灌注桩抽检比例大小,符合惯例,是合理的。
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一般设计承载力高,桩身质量是控制承载力的主要因素;随着桩径的增大,尺寸效应对低应变法的影响加剧,而钻芯法、声透法恰好适合于大直径桩的检测(采用钻芯法还可同时检测桩端持力层和沉渣厚度)。
同时,对大直径桩采用联合检测方式,多种方法并举,可以实现低应变法与钻芯法、声透法之间的相互补充或验证,提高完整性检测的可靠性。
常见的干作业灌注桩是人工挖孔桩。
当在地下水位以上施工时,终孔后可派人下孔核验桩端持力层;因能保证清底干净和混凝土灌注质量,成桩质量比水下灌注桩可靠。
同样,混凝土预制桩由于工厂化生产,桩身质量较有保证,缺陷类型远不如灌注桩复杂,且单节桩不存在接头质量问题,主要是桩身开裂。
对多节预制桩,接头质量缺陷是较常见的问题,在无可靠验证对比资料和经验时,低应变法对不同形式的接头质量判定尺度较难掌握。
所以,当对预制桩的接头质量有怀疑时,宜采用低应变法与高应变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测。
当对复合地基中类似于素混凝土桩的增强体进行检测时,抽检数量应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规定执行。
,一般以分项工程单独验收。
所以本规范限定的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范围是在一个单位工程内。
本条同时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工程桩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及抽检数量低限。
其中前三款规定条件与
挤土群桩施工时,由于土体的侧挤和隆起,质量问题(桩被挤断、拉断、上浮等)时有发生;尤其是大面积密集群桩施工,再加上施打顺序不合理或打桩速率过快等不利因素,常引发严重的质量事故。
有时施工前虽做过静载试验并以此作为设计依据,但因前期施工的试桩数量毕竟有限,挤土效应并未充分显现,施工后的单桩承载力与施工前的试桩结果相差甚远,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目前仍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
作为一种以检测承载力为主的试验方法,尚不能完全取代静载试验。
该方法的可靠性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绝非仅通过一定量的静动对比就能解决。
由于检测人员水平、设备匹配能力、桩土相互作用复杂性等原因,超出高应变法适用范围后,静动对比在机理上就不具备可比性。
如果说“静动对比”是衡量高应变法是否可靠的唯一“硬”指标的话,那么对比结果就不能只是承载力数值的比较,还应比较动测得到的桩的沉降和荷载传递特性是否合理。
因此,对本条关于高应变法可作为“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条件的理解,不应是狭义的“静动对比”;同时,在不受第,尽管允许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收检测,但并不意味着不需积累验证资料和提高技术水平。
尤其针对灌注桩检测中,实测信号质量有时不易保证,分析中不确定因素多的情况,本规范第
,往往不允许任何一根桩承载力失效,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由于试桩荷载大或场地限制,有时很难甚至无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检测。
对此,本条规定实际是对第,体现了“多种方法配合,优势互补”的原则。
如终孔后混凝土灌注前的桩端持力层鉴别、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混凝土灌注后的钻芯法沉渣厚度测定、桩端持力层钻芯鉴别(包括动力触探,标贯试验、岩芯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有条件时可预埋荷载箱进行桩端载荷试验等。
当单位工程的钻芯法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时,可认为既满足了本条的要求,也满足了第
,如烟囱、埋深及水浮力大的地下结构、送电线路塔等基础中的桩、荷载最大利组合为拔力或推力,承载力静载试验以竖向拔桩或水平推桩为主,并排所有的工程桩承载力检验都要做竖向抗压试验。
3.4验证与扩大检测
这五条内容针对检测中出现的缺乏依据、无法或难于定论的情况,提出了可用的验证检测原则。
应该指出:
桩身完整性不符合要求和单桩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是两个独立概念。
完整性为Ⅰ类或Ⅱ类而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显然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竖向抗压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而完整性为Ⅲ类或Ⅳ类也可能存在安全和耐久性方面的隐患。
如桩身出现水平整合型裂缝(灌注桩因挤土、开挖等原因也常出现)或断裂,低应变完整性为Ⅲ类或Ⅳ类,但高应变完整性可能为Ⅱ类,且竖向抗压承载力可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存在水平承载力和耐久性方面的隐患。
扩大检测数量宜根据地质条件、桩基设计等级、桩型、施工质量变异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经过有关各方确认。
3.5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
3.5.1桩身完整性类别划分过去在国内一直未统一,其表现为划分的依据、类(级)别及名称三个方面。
在划分依据上,根据信号反映的桩的缺陷程度划分者居多;部分是在考虑缺陷程度和整桩波速的基础上,以信号反映的缺陷性质划分;极少数是根据波速“得出”的桩身混凝土强度来划分。
在类别及名称上,有的分为“优质(优良)、良好(较好)、合格、可疑(较差)、不合格(很差、报废)”等五类;有的分为“完整(优质)、基本完整(尚可、合格、轻微缺陷)、可疑(较差)、不合格(报废)”等四类;或分为“优质、良好、不合格”等三类;甚至有的仅给出“合格、不合格”两类。
表,有利于对完整性检测结果的判定和采用。
这里需特别指出:
检测报告不宜给出桩身完整性(包括承载力)是否“合格”的结论,因为检测报告仅为施工质量验收依据之一,只有分部工程验收时才给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况且经设计复核或补强处理还允许通过验收。
桩基整体施工质量问题可由桩身完整性普测发现,如果不能就提供的完整性检测结果估计对桩承载力的影响程度,进而估计是否危及上部结构安全,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减少了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际意义。
桩的承载功能是通过桩身结构承载力实现的,完整性类别划分主要是根据缺陷程度,但这种划分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不需考虑桩的设计条件、承载性状及施工因素。
综合判定能力对检测人员极为重要。
检测时实测桩长小于施工记录桩长,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桩端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进入持力层的深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直接影响桩的承载力;另一种情况是桩端按设计要求进入了持力层,基本不影响桩的承载力。
不论哪种情况,按桩身完整性定义中连续性的涵义,显然均应判为Ⅳ类桩。
3.5.2本条所指的“工程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补强、补桩或由原设计单位复核是否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3.5.3承载力特征值是根据一个单位工程内同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的统计,考虑一定的安全储备得到的。
所以,本条所指的工程桩承载力检测结果评价——“给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相当于用小样本推断大母体,这和过去常说的“仅对来样负责”不同,这里特作解释如下:
桩的设计要求通常包含承载力、混凝土强度以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各项要求内容,而施工后基桩检测结果的评价包含了承载力和完整性两个相对独立的评价内容。
设计文件中一般不提出完整性检测中Ⅲ和Ⅳ类桩数的具体要求,但只要存在缺陷桩,尽管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除非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或设计上有很大的安全储备,否则该批桩不能被认为是合格批。
所以,工程基桩整体评价满足设计要求的必要条件应理解为:
包括补强处理后复检在内的承载力和完整性检测应全部符合要求;而其充分条件是结合设计施工等因素,确定有限的抽检数量(特别是静载和钻芯检测)具有代表性,能推断整体。
若评价依据不充分,应增加抽检数量。
一种合适的检测评定标准,应该能保证施工和使用双方的风险均很小,但对基桩的承载力检测,要同时使二者的风险都比较小是不可能的,除非增大随机抽检数量。
基桩承载力检测与评价和药品质量检测既有类似之处:
生产方的风险一般大于使用方的风险,即有“不合格”桩存在就判为不满足设计要求,虽然从确保安全的角度说是合理的,但会造成很多合格桩也被否定掉;也有不同之处:
通过设计复核或补强处理,只要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桩基工程可予以验收。
更为重要的是,同一批药品的生产条件相对稳定,其质量的抽样检测评定标准是严格建立在科学的概率统计学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抽样规则,通过样本检测推断整批质量的错判率(生产方风险)和漏判率(使用方风险)在概率统计学上是已知的。
然而,在基桩抽样检测评定中,一是同一批桩的施工中隐蔽影响因素多,很难保持条件恒定;二是传统的抽样规则,并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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