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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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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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理暂行规定一、总一、总则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
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因素。
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小时。
(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供氧量不低于设施。
供氧量不低于0.5升升/分钟分钟人,处理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升/分钟分钟人,处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降到0.0024%以下。
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甲烷浓度不大于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帕的正压状态。
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或监测。
(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配备的食品发热量火器等辅助设施。
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不少于5000千焦千焦/天天人,饮用水不少人,饮用水不少于于1.5升升/天天人。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人。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分钟。
钟。
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急避险设施。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救生舱。
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
设计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1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米3/分钟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人,连续噪声不大于于70分贝。
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
矿井避灾路线图醒目、牢靠的标识。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15.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6.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紧急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避难硐室三、避难硐室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水危险区。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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