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复习资料.docx
- 文档编号:27554709
- 上传时间:2023-07-02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28.01KB
思修复习资料.docx
《思修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思修复习资料.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思修复习资料
考试重点:
表现概念特征原则
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类型
一、法的起源
(一)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二)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
法事阶级矛盾达到不可调和得白热化程度时产生的。
二、法的本质
(一)法表现为国家意志,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
(二)法表现为国家机构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但实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内容是由其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决定的。
三、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四)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四、法的历史类型及其发展
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类型,就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和体系
法的渊源:
法的创立形式,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按照自己的职权,并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概念:
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要素
(一)主体:
即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通常也称为权利主体。
(1)公民。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的人。
其权利能力范围由我国法律和我国与各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来规定。
(2)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3)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各种社会团体。
(4)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首先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是主体。
此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
即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客体)
(1)物,指的是法律关系中能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是其它物质财富。
(2)行为,指的是某种活动,包括人的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
(3)精神产品,指公民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智力成果权等。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参加一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某种权能,表现为权利主体自己有权做出一定得行为或者要求其它主体做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义务。
法律关系的主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即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有一定的作为或抑制一定的作为。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即对立又统一。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
条件:
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法律规范
二、法律事实:
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如,国家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等。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即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2、人民主权原则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节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国体:
国家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
单一制:
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
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联邦制:
国家由两个或者多个成员国。
*国家采取和种国家结构形式取决因素很多,主要取决于历史的因素和民族的因素。
(二)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原因:
1、历史原因:
秦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分裂割据时间短,统一局面是主导地位。
2、民族原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
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制制度
&概念: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一少数人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制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
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必须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特征:
法定性、目的性、相对性和可放弃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必须由公民履行的最重要的义务。
特征:
法定性、强制性、利他性、不可放弃性。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内容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权、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
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涉及面十分广泛,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得各个方面。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1)财产所有权。
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保护合法所有权主要采取:
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确认产权等方法。
(2)财产流转中的合同关系。
合同,是产生财产流转的根据,合同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很广,常见的有:
买卖、供销、农副产品、收购、信贷、借贷、租赁、借用、承揽、运输、基本建设包工、信任、保险等。
(3)知识产权。
这是个人或集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些智力本身是精神财富,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但有些又与物质财产密切相关。
&我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制定、解释、执行民法的出发点和根据。
(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所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不论实体大小、性质如何、力量强弱,在法律地位上都互不属,各自独立。
自愿参加民事活动、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是物质权法草案的一大亮点。
物权法草案坚持了民法的基本,即平等原则,包括主体地位平等和保护平等。
(二)自愿:
当事人之间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时候,其意思表示必须处于完全自愿,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
(三)公平原则:
是指应当以权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权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驶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民事主体
&含义: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者民事活动主体,只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说是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公民和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论年龄、性别、民族、信仰、家庭状况、文化和财产状况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权利特征
(1)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部承认其效力。
三、公民的行为能力
1、概念:
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分类: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水平和判断是非能力,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智力水平和判断是非能力正常@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想适应的民事活动,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
1、监护:
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监护制度的作用:
(1)监护制度使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真正的实现。
监护制度赋予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解决了他们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困难,从而使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得以顺利实现。
(2)监护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
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加以监护和管束,以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2、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1)监护人的职责:
一、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味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呗监护人的财产。
三、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监护人的权利:
为使监护人难的问题得到解决,消除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不平等状态,法律赋予监护人有辞职的权利。
3、监护终生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因成年或者成为准治产人而终止。
(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因精神病人恢复理智而终止。
(3)监护终止后,监护人要向已取得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交付自己代管的财产,并汇报账目。
五、宣告失踪和死亡
1、宣告失踪
(1)概念: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两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明,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为宣告失踪。
(2)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明
@须经法院宣告(公告期满一年)
(3)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债务人之履行与接收履行
(4)失踪人重新出现:
一、经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的宣告
二、财产管理人应向他交付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并汇报财产管理情况,提交财产收支账目。
2、宣告死亡
(1)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明,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条件: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
普通期限:
4年。
适用通常情况下自然下落不明情况。
特别情况:
2年。
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自然人下落不明情况。
二、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三、法院的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一、被宣告人死亡的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与其他人结婚。
二、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
三、所负担的人身性质债务关系消灭
(4)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的宣言
二、原配偶若未再婚,婚姻关系恢复,若再婚,不因撤销死亡的宣告而影响其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三、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者,收养关系不因撤销对他死亡的宣告而受影响,以维持既仪已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确定。
四、因宣告死亡而获得财产的人,不论取得财产的根据是继承、遗赠、人身保险,都应该返还给重新出现的人以及其他给付者。
所返还者应为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已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
第二节民事主体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1、概念:
法人资格时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人成立的条件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法人活动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有一定得物质基础作保证,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
名称和场所,严格的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
(1)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区别:
由于法人不是真正的“人”。
其法律人格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结果。
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并不具有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相同意义。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第二,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间毫无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条件(如年龄、民族、财产多寡等)的限制,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
1、自然人能享有财产权
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
但自然人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则法人不能享有。
专属法人的民事权利,自然人你个人不能享有。
2、法人的行为能力
(1)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需具备一定得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完全民事行为的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即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而法人不存在欠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然人自身的行为实现而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其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3、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类型:
一、法人组织的变更
二,责任形式的变更
三,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组织机构的变更: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为一个法人,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A新设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即A+B=C
B吸收合并:
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原来的法人只消灭一个,被里一个继续存在的法人所吸收。
即A+B=A。
(2)法人的分立:
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A新设分立:
原法人解散,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即A=B+C
B派生分立(即存续分立):
是指在原法人继续存在的前提下,将其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的法人,即A=A+B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并不意味着法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原有法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都要按照一定方式分别由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享受和承担)
&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情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动。
&法人的终止
(1)依法被撤销。
一种是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撤销法人的资格,另一种是法人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主管机关撤销。
(2)自行解散(原因)
设立的目的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成员会议决议解散
法人合并或分立等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
根据法律规定:
(1)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3)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民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终结后,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才是归于终止。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主体(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法律行为是人为地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处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公共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签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行为)
——审核登记形式
(三)推定形式
(四)沉默形式
三、民事法律处行为的有效
1、概念:
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取得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地要件:
(1)一般有效要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特别有效要件
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如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
对于要物行为,如“实践行为”、“践成行为”,要以交付标准的物位特别成立的条件。
从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要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中指权利义务的内容部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指不成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某些民事活动,即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否则,属依法不能独立实施而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双方当事人滥用权利,故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另一个真实但非法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约束。
五、可撤销的民事和行为
1、概念: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特征: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给行为的撤销,应当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已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予行为开始时无效。
3、种类:
(1)因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
(2)因受恐吓,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
(3)一方代理人与对方恶意通谋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4)利用他人急需进行的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5)因受强迫命令而为的法律行为
(6)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
六、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财产返还
(二)赔偿损失
(三)其他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一样的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而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当事人可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失。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1年),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第四节代理
(一)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受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受权范围内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及种类
(1)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诸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公民、法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2)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代为进行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
&不得通过代理的: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则不得适用代理。
例如,某些与特定人身相关联的债务的履行(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等)
(四)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法定代理:
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的关系
“无民事行为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当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它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主要使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
&注意问题:
(1)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
(2)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由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
(3)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修复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