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火电厂预评价安全对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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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火电厂预评价安全对策措施
5.2补充采取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5.2.1厂址选择安全对策措施
5.2.1.1防地震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规划图》(GB18306-2001),本工程拟建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对应地震烈度为6度。
本工程属于大型电厂,根据《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5022-2012),本工程的汽机房、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烟囱、钢烟道、碎煤机室、转运站及输煤栈桥等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烈度需要提高一度进行设计。
建议下一阶段设计中应以“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设计。
5.2.1.2防大风
1)下阶段设计中,对于室外22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最大设计风速应按照距离地面10m、30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考虑。
2)本工程的主要高层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按照相应的设计标准考虑基本风压。
对于本工程的烟囱,应按照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进行设计。
5.2.1.3防雷电
1)为防止直击雷对主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造成损害,应在主厂房屋顶设置避雷带、在烟囱上设置避雷针作为防直击雷保护措施。
2)构架避雷针及避雷带引下线应与主连接网连接,并在连接处设置集中接地装置,独立避雷针设置单独接地装置,不与主接地网连接。
3)制氢站应设置防直击雷保护的相应设施,如避雷针及避雷带等,并保证其接地保护良好,并定期进行检查。
4)为防止雷电波沿线路侵入而损坏开关场电气设备,应在每回出线处设置避雷器。
5)为防止操作过电压和雷电过电压损坏主变压器,应在每台主变压器高压绕组出线端均设置一组避雷器。
6)厂用电配电装置应利用安装在开关柜内的组合式过电压保护器作为过电压保护。
5.2.2总图布置及建筑方面的安全对策措施
5.2.2.1建、筑物布置的间距
火力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2005)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氨贮存设施布置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关于乙类液体贮罐布置的有关规定。
2、机械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2003)的有关规定。
3、架空高压电力线边;导线在风偏影响后,与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110kV应为4m;220kV应为5m,330kV应为6m,500kV应为8.5m,750kV应为11m,1000kV应为21m。
高压输电线不宜跨越永久性建筑物,当必须跨越时,应满足其带电距离最小高度的要求,并应对建筑物屋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5.2.2.2防火、防爆
1)厂区应以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贮煤场区、制氢站区、消防水泵房区为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2)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计算机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
3)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应考虑防火排烟措施,并应与消防联锁。
4)主厂房的防火,应以发生火灾较多的运煤皮带层、煤仓间、汽机房油系统、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室等作为重点,该部位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5)主厂房内每个车间和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以利于安全疏散,所有防火门应有自动闭门器。
6)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也不应超过50m。
7)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8)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制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运转层楼面开孔较大时,油箱上方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9)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门应向疏散方向和向外开启。
10)备用电源柴油发动机布置若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11)煤粉制备间内的墙面及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易积尘。
12)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及油管道穿越。
13)单元控制室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单元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应有良好的空调、照明、隔热、防尘、防火、防振和防噪声措施。
5.2.2.3防腐蚀
1)锅炉房水处理间、酸碱计量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以防止酸碱液体气体对建筑物的腐蚀。
2)蓄电池室地面应采用耐酸性能好的防酸地坪,顶棚、内墙面、钢门窗及外露金属构件,均应涂耐酸油漆及涂料。
3)卸酸碱泵房、酸储存间和碱储存间的设备基础、地面墙面、顶棚门窗应采用耐腐材料或以耐腐材料覆面。
卸酸碱站的地面、墙面、顶棚应平整,以便清理。
5.2.2.4交通、道路、管路及安全标志
1)电厂的运煤、运灰道路车流量比较大,为此要加强运煤、运灰道路的交通安全标志、信号的设置及管理,确保运营安全。
2)厂区的道路、出入口、停车厂应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设置交通标志、画设交通标线。
3)在容易发生事故和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根据《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96)设置安全标志。
4)对于输送气体和液体的管路,应按《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2003)予以标识管内液体种类和状态。
5.2.3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的安全措施
5.2.3.1防火防爆
1)输煤及制粉系统防火措施
a、严格杜绝明火,在清理煤粉时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积粉。
b、本工程所用煤种为烟煤,其设计煤种挥发份较高的烟煤,因此储煤场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及喷水降温设施;输煤皮带应采用难燃胶带。
以防止煤堆长期堆积自燃及胶带机撒煤和设备自身摩擦升温引起的火灾。
c、输煤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防止胶带跑偏撒煤、积煤自燃。
d、输煤系统的各转运站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通风、除尘设备的风道及部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机械及除尘设备的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e、输煤系统的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
f、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
g、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管道上动火。
h、严格控制在制粉系统管道检修和清理煤粉作业中的煤尘浓度。
i、输送煤粉的管道不允许水平。
j、煤粉和空气混合物的速度不小于18m/s,煤粉管道和设备上应装防爆门。
k、输送煤粉的管道应按规范做好静电接地和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测。
l、制粉系统应有紧急充N2和充CO2设施。
m、在输煤系统栈桥内设置烟温报警装置。
2)磨煤机防爆
a、控制含氧量不小于16%。
a、严格杜绝火源,禁止焊接等明火作业。
b、防止磨煤机工作中供煤中断。
c、定期清扫磨粉间,磨粉间顶棚、墙壁应光滑无死角,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降低粉尘浓度。
d、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在允许值内,不大于70℃。
e、防止制粉系统漏风。
f、附近要有消防设施,备有专用灭火器材,消防水供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
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
3)燃烧系统防火防爆措施
a、制粉系统管道、设备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b、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除必须与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
c、锅炉的设计、制造、选型、购买、安装、检验、使用及检修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
按要求装设安全阀、压力表及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修、检验,保证其工作正常。
d、汽包、过热器和再热器的进出口必须设安全阀,当蒸汽压力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安全阀自动打开泄压。
e、高压加热器汽侧、水侧均需设有安全阀。
f、除氧水箱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应不小于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
除氧水箱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
4)热机系统防火措施
a、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塑料垫、橡胶垫(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垫。
b、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c、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d、油管道法兰垫应采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
e、油管道的布置应尽量避开高温管道,当需要交叉布置时,油管道布置在高温管道的下方。
f、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g、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及冷却器设备,应集中布置在汽机房底层靠外墙一侧。
h、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i、压力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j、在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作保护层。
k、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l、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
其中一个应靠近油箱布置,另一个应距油箱5m以外布置,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可以达到。
m、油箱周围的钢柱、屋梁应涂防火涂料。
油系统设备及管道应可靠接地。
n、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制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
o、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5)电气系统防火措施
①变压器等电气设备防火措施
a、变压器设备产品必须具有国家认定机构的安全认证标志。
b、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设计应严格遵循《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GB50229-20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116-200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的有关条款。
c、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第3.0.9及3.0.12的规定。
d、3~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防火隔板。
e、35kV及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及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f、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设施或挡油设施。
挡油设施的容积应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g、屋外单台总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设施或挡油设施。
挡油设施的容积应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h、单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计。
i、变压器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并应安装短路保护装置或过载保护装置。
②电缆防火措施
a、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b、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
c、对自备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
d、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的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
e、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接头两侧各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
f、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蔓延的措施。
g、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h、在电缆隧道及其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应在必要的部位设置防火墙。
i、靠近油源的电缆沟宜高出地面50mm,盖板宜作密封处理。
j、空中敷设的35kV以上高压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中,应设有能反映喷油状态的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k、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道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0m。
l、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m、主厂房、输煤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
n、主厂房及各建筑物通向外部的电缆通道出口处,应设置防火墙或封堵;厂区沟道内每隔100m应设置防火隔墙。
o、电缆夹层应备有足够的照明,并有火灾检测报警及消防装置。
③电气设施防火措施
a、设计中应按《爆炸和火灾环境场所的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并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仪表、通信设备。
b、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照明防爆的有关规定。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安装电源插座时,应选用防爆型插座。
插座应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集聚的地点。
局部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到的地方。
c、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输煤系统室内机械设备的电动机,其外壳防护等级应采用IP54。
d、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及开关应采用防爆式,电缆敷设应采用电缆钢管敷设。
e、在爆炸危险的场所内,电缆线路的进线装置、中间接线盒及分支盒,按所处场所的防爆等级,选用相应的隔爆或防爆型。
6)压力容器防爆措施
a、选择压力容器必须是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证的定点厂。
b、除氧器及其有关系统的设计,应有可靠的防止除氧器过压爆炸的措施,并符合能源安保(1991)709号文《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c、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d、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校验。
e、高温、高压管道应按《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4-1996)的要求,在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上设置蠕胀测点、并设置测量平台等安全设施。
f、在主蒸汽管道和再热段热蒸汽管道上,应装设三向位移指示器,以便于检查管道补偿及支吊架工作情况。
g、过、再热系统安全阀的校验,由安全阀的接口设置法兰试验联箱。
再热器管道上应装设有再热器做水压试验用的堵板,过热器出口应装设过热器做水压试验用的闸阀。
h、高压加热器汽侧、水侧均必须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排汽管必须引至厂房外的适当高度,以防安全阀动作伤人。
7)氢系统防火、防爆措施
a、氢站、储罐的设计间距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的要求。
b、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c、氢气站、供氢站宜布置为独立建筑物、构筑物。
d、氢气站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e、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
f、制氢站的设备、设施均应采用防爆型的安全仪器设备。
g、电气设施均应采用隔离密封设施;站内的电解间与辅助间、卫生间的隔墙为防火墙。
h、为防止氢站受到雷击,氢站及其储罐区域,设独立的防雷装置,站内的放空管道设置在防雷保护区内。
i、制氢、储氢和氢气使用场所设置氢含量检测系统,在屋顶最高点设置排氢装置,并防止氢气的积聚。
j、制氢、储氢和氢气使用装置应装设防静电接地,场所的地面使用不发火地面。
k、制氢站应设有含量小于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吹扫设施。
l、氢气管道敷设时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车间入口处应设切断阀,末端设放空阀。
m、氢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阀门要求既耐碱液腐蚀,密封性要好。
n、在发电机与封闭母线接口处应设有隔氢设备,在发电机引出线处应设有高灵敏度漏氢检测仪。
o、氢冷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应设计正常情况下的排氢措施。
发电机应有适当的灭火装置。
着火时应切断氢源和电源。
p、氢气压缩机出口与第1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q、氢气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r、氢气压缩机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s、氢气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
t、氢气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有置换吹扫口。
u、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
8)氨系统的防火、防爆
a、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b、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c、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
d、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e、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f、液氨储罐区应配备灭火器,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8m。
g、液氨储罐使用前或检修后应做气密性能试验,气密性能试验应满足相关的规范要求。
h、液氨储罐区应设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电阻≤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i、液氨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且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j、液氨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配备有毒气体报警仪。
k、液氨装卸时,应对鹤管(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泄漏。
l、汽车槽车在装卸液氨时,必须规范接地。
装卸工作完毕后,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m、装卸中随时检查罐槽外观有无鼓包、泄漏、压力、温度急剧变化及其它异常现象。
n、在液氨存储和装卸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
o、液氨储存、装卸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加强日常安全教育。
5.2.3.2电伤害防护措施
1)电气设备的布置
a、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规定的最小值。
b、屋外配电装置的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栏。
c、在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除设置遮拦外,对就地操作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机构处设置保护隔板,其宽度应满足运行人员的操作范围,高度不低于1.9m。
d、250V以上的电压不宜进入控制屏和保护屏。
e、厂内低压裸导体布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及接零
a、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b、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c、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d、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或相线。
e、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f、在安全供电的网络中,应将网络的中性线或一个相线接地。
当接地确有困难时,也可与该变压器一侧的零线连接。
g、在中心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电缆在引入车间或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
h、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不得使用蛇形管和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以及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作接地线。
i、运煤系统的导煤槽及除尘装置中的风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j、凡正常情况下不带电,当绝缘损坏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气与机械设备的金属部分,都应该实行保护接地或接零。
且应符合《交流电气装置接地》、《交流电气装置的过压保护和绝缘配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3)带电设备与人员间的隔离措施
a、对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防护栏或安全遮拦。
b、对高压电气设备,在户外应分区设置围墙,其高度应不低于1.7m,可能误碰和带电部位均加设网栏,裸露的带电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并采用封闭形方式,防外部落物和人身误触带电体。
c、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势不超过有关规程的规定值。
d、用电设备都应具有漏电保护装置。
e、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开关附近,不应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f、凡手持的移动照明灯具,都必须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
4)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a、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
高压开关柜应具备:
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或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功能。
b、屋内配电装置各个间隔的网门,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c、应结合实际制定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d、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
e、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制度、调度命令。
5)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a、进入配电室、电缆夹层处,应设加锁门。
同时运行单位应能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票制度,以防误操作,并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b、应选用具有安全防护措施的灯具,对锅炉检修照明的低压电源,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c、主厂房内及其它重要场所应设有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d、电厂内的高、低压厂用系统应设有单项接地保护,以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
e、本工程中设备的自动化程度较高,集中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等操作岗位都有电气设备、照明设备和电气线路。
电气设备的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的要求。
电气装置的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的规定。
f、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必须达到规定的绝缘水平。
g、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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