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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知识
一、关于法
了解法概念中的基本要素: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地域、对象)内有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
二、关于经济法
掌握经济法概念中的基本要素:
调整特定经济关系
掌握“特定”的具体内涵
掌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表现: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的基本要素:
法的调整与规范
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掌握主体的范围:
主要表现为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等),大到国家,小到自然人均可
年龄标准[0,10),[10,18),[18,+∞)
自然人特殊区间[16,18)
掌握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
智力标准
拟制人经营范围标准
掌握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别: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掌握内容的表现:
权利与义务
买方卖方
权利收货收款
义务付款交货
掌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即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注意:
这并不意味着在一个具体的主体身上必须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允许只享有权利的主体或只承担义务的主体存在(单务行为关系,例如借款、赠与);只要是在一个“关系”中,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就可以。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掌握客体的内涵:
主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物质,经济价值,可控);
行为(如雇佣、服务业等)
掌握客体的类别智力成果(意识,经济价值)(如知识产权等)
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券票面记载的权利等)
人身利益(如姓名权、肖像权等)
5、法律事实
掌握法律事实的内涵:
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作为、不作为等
掌握法律事实的类别
事件:
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重点)
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1、公司的概念
掌握公司概念中的基本要素: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以营利为根本目的,企业法人(注意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
2、公司的分类
掌握公司的基本分类情况:
⑴依据公司股东责任承担: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⑵依据公司构成基础: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注意划分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的意义
⑶依据公司管理关系:
总公司(法人)、分公司(非法人);
⑷依据公司控制关系:
母公司(法人)、子公司(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中的基本要素:
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注意:
有限责任是体现在股东对公司、公司对债权人这样内外两个方面的)。
2、设立条件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满足的法定条件,特别是要注意其中提到的各个数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允许“多次设立”、“连环设立”
⑴1人≤股东人数≤50人;
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为实收)资本制;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河北省信达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其中,重点掌握股东出资的相关知识点,包括:
⑴出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特许经营权、商业信誉可以用来出资吗,为什么?
)。
⑵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前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实际缴纳的金额不符合法定最低限额以及行业最低限额,是无法成立公司的;符合法定最低限额及行业最低限额,但是与全体股东承诺的数额不符,以实际缴纳的数额作为登记的标准)。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20%,且≥最低限额即3万。
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为什么?
防范风险对谁而言?
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注册资本×30%。
⑷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连带?
“连坐”
⑹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要注意看似废话的真实含义:
“旧人”一定可以走,“新人”不一定可以来
⑺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
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这里是一人一票)。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名称
比较项目类别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机构性质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成员组成
成员来源
全体股东
董事(不担任监事的股东、职工代表、外聘人员)(职工代表可以有)
监事(不担任董事的股东、职工代表、外聘人员)(职工代表必须有且≥监事人数的1/3)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成员数量
50人
3-13人(或1名执行董事)
≥3人(或1至2名监事)
议事形式
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一年至少一次
议事规则
按章程所定比例分配表决权(出资比例是常用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特别决议(修章程、变资本、改形式)≥2/3全体表决权通过
一人一票,事项通过比例由章程规定
一人一票,所有事项应当经≥1/2的监事同意
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符合的条件: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三选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制度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概念中的基本要素:
依法设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仍需注意有限责任的两个方面的体现)。
2、设立条件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当满足的法定条件,特别是要注意其中提到的各个数字:
发起人≠股东
⑴2人≤发起人≤200人,且其中须有≥1/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⑵注册资本≥500万,发起方式设立为折中资本制度,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20%,剩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募集方式设立为法定资本制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股本总额×35%;
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⑷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⑸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⑹有公司住所。
3、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名称
比较项目类别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机构性质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成员组成
成员来源
全体股东
董事(不担任监事的股东、职工代表、外聘人员)(职工代表可以有)
监事(不担任董事的股东、职工代表、外聘人员)(职工代表必须有且≥监事人数的1/3)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成员数量
5-19人
≥3人
议事形式
年与临时会议
一年至少两次,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半年至少一次
议事规则
一股一权,特别决议(修章程、变资本、改形式)≥2/3出席会议表决权通过,普通决议>1/2出席会议表决权通过,
一人一票,事项通过比例为全体董事过半数
一人一票,所有事项应当经≥1/2的监事同意
股份与表决权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如果完全等同是否可以互相替代?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开应当符合的条件: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人数的2/3;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五选一)。
四、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1、利润分配的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缴纳企业经营所得税
掌握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弥补税前亏损弥补后仍存在的亏损
股东利润分配的比例是什么?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积金制度,注意其中的三个百分比
了解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亦称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掌握公积金的分类:
公积金分盈余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包括法定公积金(10%,50%)与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
掌握公积金的用途:
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转增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1+1=1)
1、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掌握公司合并的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掌握公司分立的两种形式:
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⑵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⑶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⑷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解散清算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比例是什么?
⑴成立清算组;⑵登记债权;⑶清理公司财产;
⑷清偿公司债务:
①支付清算费用;②支付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
③缴纳所欠税款;④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概述
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注意:
合伙是一种民事行为,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如现在常见的“拼客”)。
即使以营利为目的,当其规模未达到一定标准或者不以设立企业为存在形态的,是不会产生合伙企业的。
2、合伙企业的概念
注意:
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主要区别,公司里曾经讲过。
掌握合伙企业概念的要素:
投资者(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以营利为根本目的;非法人组织。
3、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中还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并与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比:
1、合伙人≥2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如果为自然人应当是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表述形式不一样意味着什么?
谁向谁出?
出多少?
何时出?
2、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中劳务出资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全体合伙人订立的书面合伙协议;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的形式
⑴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⑵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⑶聘请外部人员进行管理。
还有哪些事项也需要一致同意?
“绝对”的全体一致与“相对”的全体一致。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财产的性质与组成
3、财产份额的转让
为什么与两类公司的出资转让规定不一样?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绝对禁止同业竞争
相对禁止关联交易
4、合伙人的义务
⑴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⑵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注意债务清偿顺序。
3、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的债权人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该债权人可以以其债务人(即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债务清偿,或者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其债务人(即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债务清偿。
4、合伙人内部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如果没有告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入伙是指已经存在的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原来的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与合伙协议有什么不同?
⑴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掌握入伙应符合的条件⑵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⑶原合伙人向入伙人告知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一般而言,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特别规定以入伙协议为准。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退出合伙团体,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
掌握发生退伙的情形:
⑴自愿退伙:
①协议退伙;②通知退伙(必须提前30日通知)
⑵法定退伙:
①当然退伙;②除名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⑴经营期限届满,不愿继续经营的;⑵解散事由出现;
⑶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⑷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⑸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且不能为法律所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进行出资,并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出资人以家庭财产进行出资,必须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责任承担则以家庭财产为限。
3、个人独资企业由出资人进行管理,或者由其聘请相关人员代为管理。
出资人对所聘管理人员进行的权利限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善意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相对禁止同业竞争
相对禁止关联交易
4、受聘进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人员在未经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与该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也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该个人独资企业相同的业务。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日起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债务人偿还责任消灭。
6、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主要区别。
为什么中方投资者没有自然人?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掌握)
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概念的基本要素: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中国投资者(法人、非法人)和外国投资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共同投资设立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设立,直接投资,企业为中国国籍。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与表现形式(掌握)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较多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
其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可以无形资产等作为合作的条件,解决资金匮乏问题;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方吸引力较大;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3、外资企业:
亦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其特点是股权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因而外国投资者愿意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带进一些通过合资形式也难以引进的技术,在国家不投入大量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可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为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为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三、外商投资的项目(了解)
1、鼓励类包括:
⑴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⑵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⑶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⑷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⑸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包括:
⑴技术水平落后的;⑵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⑶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⑷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禁止类包括:
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⑵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⑶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⑷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⑸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样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为什么关于出资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重点掌握)
1、出资方式
⑴现金:
外方只能以外币缴付,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也可以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⑵实物:
如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
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出资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外方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必须为企业生产所必需,且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注意土地使用权与场地使用权的区别
⑶场地使用权:
中方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⑷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外方以此出资,必须为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⑸其他财产权利: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2、出资比例
合营企业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3、出资期限
⑴一次缴付出资: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⑵分期缴付出资:
第一期出资≥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的总期限根据注册资本的规模确定。
未按照规定缴清出资的,视为自动解散。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了解)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见第二个问题中的介绍)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确定比例关系的意义何在?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设投资总额=X,注册资本=Y,单位=万美元,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⑴当X∈(0,300],Y=7/10X
⑵当X∈(300,1000],Y=1/2X,其中当X∈(300,420],Y≥210
⑶当X∈(1000,3000],Y=2/5X,其中当X∈(1000,1250],Y≥500
⑷当X>3000,Y=1/3X,其中当X∈(3000,3600],Y≥1200
3、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即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其中,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关于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四类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了解)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见第二个问题中的介绍)
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⑴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①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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