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学考试必背知识点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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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考试必背知识点梳理
高等教育学考试必背知识点梳理
高等教育法学1.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可行性研究报告2.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精品文档3.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5.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
(1)本质层面。
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2)实践层面。
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3)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使用文档6.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
西方国家随之便开始了对教育法的理论研究。
19世纪末,德国著名行政学家施泰因开始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
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学制改革和立法实践的推动,德国又出现了一批有关教育法学的专著。
德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侧重于教育立法理论以及对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与评价,主要围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论述。
20世纪50年代,日本出现的著作主要是法律解说和教育判例汇编兼子仁撰写的《教育法》。
;60年代出现了一些进行专题研究的著作。
使用文档7.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美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理论、法律、判例三者并重。
精品文档8.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精品文档9.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可行性研究报告10.一般认为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行政法学对教育法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精品文档11我国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精品文档12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
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精品文档13依法治教可定义为:
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加强教育立法、规范教育行政、完善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制监督、深入开展教育法制宣传和教育法学研究等方面。
依法治教的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
15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
历史考察法,分析比较法,调查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系统研究法。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的渐进过程。
16.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
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17.国外教育法的兴起是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需要有技术的工人从事生产,需要工人掌握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因此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等义务教育立法。
.....18.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
精品文档19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
(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
(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
(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
(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20.大量的初等义务教育立法揭开了国外教育成文法的序幕,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
精品文档21.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
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22.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
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治原则、责任教育原则。
23.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24《学位条例》(1980)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规。
我国颁行了四部教育法律:
《教师法》(1993)《教育法》(1995)《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学位条例》(1980)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的颁布,是教育立法史上的大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规,是教育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并很快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为名称的教育法律,被视为新时期教育立法的真正启动。
精品文档25.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所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与教育有关的条款。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基本法,在中国即指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6.我们可以把教育法的概念表述为: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使用文档27.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
这些关系虽然复杂多样,但可以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
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精品文档28.教育法律关系:
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教育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教育关系为教育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结果。
使用文档29.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
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独有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30.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法律规范、权利主体和法律事实。
精品文档3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我国教育法渊源大致有以下两方面:
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作为教育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包括判例法和学理。
32.我们认为,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33.教育法制定的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民主性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34.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35我国现行教育法的效力体系表述为: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2)教育基本法(3)部门教育法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规范(4)教育行政法规(5)教育部门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
教育法律体系的内部机构主要有规范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保障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法规两大类。
有关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律法规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教育保障的法律法规有《学位条例》《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36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社会作用有:
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37.教育法遵守的含义: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可行性研究报告38教育法遵守的主体:
首先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次全体公民是教育法遵守中最广泛、最普遍的主体;再次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成为遵守教育法的主力。
使用文档39教育法遵守的条件:
法律的可遵守行、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制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
可行性研究报告40.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
教育法的制定,是指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
41教育法制定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民主性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教育法实施的原则:
教育性原则;效力原则;民主性原则;平等性原则。
42教育法的执行简称教育执法是指所有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教育法的活动。
精品文档43教育执法的特征:
(1)教育执法的主体是享有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的特征
(2)教育执法的内容是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使这些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3)教育执法的对象是负有教育法义务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
精品文档44.教育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45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教育法律监督的要素:
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或基本要素。
使用文档44教育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的适用特点:
(1)教育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教育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教育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教育法适用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司法独立原则45教育法律责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依法由违法主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46.教育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教育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
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
如法律规定政府对管理和发展教育应尽的义务,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
二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47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精品文档48.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等。
49.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0.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在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52学生之间的伤害事件,如果高校没有明显的失职行为或不存在重大管理过失,学校可以免责。
使用文档53、《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4、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55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多样性是指高校学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是指大学、独立社会自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事故必须是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可行性研究报告56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57、一般的司法救济通常也称为“诉讼救济”泛指一切提起诉讼并经过审判机关裁判的行为。
使用文档58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以下四条途径:
教师申诉制度;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教师行政诉讼制度;教师行政赔偿
使用文档59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60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该权益的范围包括教师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教师法》规定的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使用文档61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是其本依据。
使用文档62教师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教师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3学生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学生对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给与补救。
一般违纪处分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行性研究报告64.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65.教育法律救济的种类:
依据法律救济所呈现出的历史或现实的形态,教育法律救济可作出不同的分类1、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以外的法律救济方法为非司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申诉、复议等);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6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8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主要对教育领域中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范,并称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教育法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教育基本法”。
使用文档67、《教育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教育“宪法”的地位。
在《教育法》之下,首先有《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某一方面教育关系的系列单行法律;其次有一批骨干性的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少数民族教育条例》《校办产业管理条例》等,最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为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等制定的教育行政规章,以此共同形成了一个协调一致、层次有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体系。
精品文档68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教育方针确定为: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69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终身化原则;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使用文档70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整个教育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三种教育,全日制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业余学校三类学校,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多种形式办学的学制系统。
使用文档71《教育法》规定,凡年满15周岁的公民,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行性研究报告72、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是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
我国的基础教育将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
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应面向社会需要,在政府统筹管理下,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
高等教育将以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其中。
。
可行性研究报告73、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使用文档74、受教育者一直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
广义而言,受教者是指在教育活动承担学习责任并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一切人;就狭义而言,受教育者仅指在正规学校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
使用文档75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6.现行的教育法律积极途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
一是司法救济方式,即诉讼方式;二是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三是其他方式,主要通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内部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
77.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3《教师法》第39条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精品文档78.教师行政复议制度:
我国的行政复议为一级复议制。
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复议,但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教师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其赔偿主体是国家。
80.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使用文档81.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82.学生申诉制度中的程序问题:
1、提出申诉:
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受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3、处理申诉:
申述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使用文档83学校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情形:
1.学校环境、学校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
2.学校提供饮食、药品、饮用水等导致学生伤害。
3.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利。
4.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
5.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
精品文档84《教育法》的特点:
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使用文档85.《教育法》颁布的意义:
教育法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我国教育立法的重要成就,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使用文档86《教育法》第3条规定: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上述宪法和法律规定清楚地表明,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87.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2)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使用文档88.我国教育的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1)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我国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
(3)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
使用文档89.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学制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
九年制义务教育,6周岁(3)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4)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现阶段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工作(5)扫除文盲教育制度(6)其他教育制度。
使用文档90.办学体制:
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是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
社会各界办高等学校应以职业学校为主。
使用文档9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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