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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塔控制性详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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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北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URBANDESIGNOFBEITAAREAINXINHUA
二○一二年六月
总目录
第一部分文本
第二部分现状资料分析总汇
第三部分说明书
第四部分图册
新化县北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URBANDESIGNOFBEITAAREAINXINHUA
文本
新化县城乡规划勘察设计院
二○一二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四章城市道路与交通控制……………………………………
第五章配套服务设施控制……………………………………
第六章绿地控制………………………………………………
第七章环境与景观风貌控制…………………………………
第八章特殊地段控制…………………………………………
第九章工程管线控制…………………………………………
第十章市政设施控制…………………………………………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贯彻《新化县城总体规划》,有效控制北塔片区开发建设,实现新化县建成具有梅山文化特色的生态旅游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新化县北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以下简称文本)。
第1.2条《新化县北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新化县北塔片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在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1.3条北塔片区控制范围即:
位于新化县老城区的北部,片区由西面的规划城市干道城西北路,东面的滨江北路围合而成。
整个规划区呈带状形,东西宽约1500米,南北长约1200米,规划区面积94.9公顷。
第1.4条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包括规划图和图则)和附件(基础资料、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文本和图纸(包括规划图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1.5条本规划的基本依据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③《新化县城总体规划(2002版)》
④《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⑥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华北路和大汉路线形修改规划的批复
第1.6条本规划的原则是:
①遵循城市可持续发展原则
②体现公众参与和可操作性原则
③强调近远期结合原则
④注重系统性和创新原则
⑤突出地方特色原则
第1.7条文中的规划强制性内容如需调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按程序依法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
第2.1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标准。
第2.2条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新化县北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的规定(以下简称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
在地块成片开发时,允许各用地地块作适当调整。
新化县北塔片区土地使用兼容表
序号
土地使用区划类别
建筑物类别
绿地旷地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
居住用地
公共活动
中心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第一类居住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
1
低层住宅
2
多层住宅
3
高层住宅、多层高层组合住宅、商住综合楼
4
多高层单身宿舍
(1)
5
幼儿园、
托儿所
(1)
6
卫生室、门诊所
(1)
7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邮电所、储蓄所
(1)
(1)
8
小型农贸市场
(3)
(2)
9
市政、公用等基层管理机构
(1)
(1)
10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变电站、泵站、调压站、公交始发站、出租汽车站等)
(2)
(1)
11
除5-10项外居住区或小区级配套公建(包括文体设施)
12
区级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
(1)用地分类符号如下:
(根据国标GBJ137-90)
R—居住用地R22C61托儿所
C—公共设施用地C2商贸金融用地R22C62幼儿园
C3文化娱乐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
G—绿地S—道路广场用地
S3停车场
T—对外交通用地
(2)图例说明:
允许修建不允许修建
原则上不允许修建表列的建筑物,但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或公益上需要,经采取技术措施后符合有关规定,并取得消防、卫生和环保部门许可的,允许修建;
原则上允许修建表列建筑物,但应在相对独立的基地上修建。
允许修建,但应控制建筑密度不大于10%,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注:
表中未列的项目应报县规划局确定适建范围。
有特殊原因,要求突破本规定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一、名词说明
第3.1.1条用地性质:
城市用地按照所担负的不同城市功能,划分不同的用途类型,可以包括居住、公共设施、工业和仓储等,这些用途类型称用地性质。
第3.1.2条用地兼容性:
即城市用地与建筑的互适性,规划中对每一具体地块规定了某种使用性质,在一定用地性质下,一些性质的建筑允许建设,对用地及环境没有干扰和影响,而另一些性质的建筑在某种条件下也允许建设,叫用地的兼容性。
第3.1.3条用地的排斥性:
规划中对每一地块规定了某种使用性质,在某一用地性质上,一些性质的建筑不被允许建设,叫用地的排斥性。
第3.1.4条用地面积:
又称地块面积,由道路中线和地块界线构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是规划地块细化后用地性质明确的地块面积。
第3.1.5条容积率(FAR):
指某一地块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地块总面积的比值。
它直观地反映了该地块的土地开发强度:
FAR=Sa/s
FAR—容积率
Sa—该地块上的建筑面积总和
S—该地块面积
第3.1.6条建筑后退。
系指规划用地中的建筑项目必须后退该项目使用土地边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分后退道路红线和后退用地红线两类。
第3.1.7条规划道路红线:
系指规划中道路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分界线。
道路红线须保证最小安全停车、会车视距。
第3.1.8条出入口方位:
系指车流、人流在道路入口的位置,出入口分机动车入口和非机动车出入口。
第3.1.9条拆建比:
是指拆除建筑面积数量与新建建筑面积数量之比。
其计算式:
拆:
建=拆除建筑面积/新建建筑面积
二、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3.2.1条开发者对该地块的开发强度不得超过该地块的容积率指标要求。
第3.2.2条容积率可以转让。
转让只能在同种性质的地块或性质相同的地块之间进行,转让的数额不得大于两地中容积率较小地块的40%。
第3.2.3条建筑密度:
系指建筑物基底面积占该项目规划使用土地面积之百分比。
开发者必须按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的建筑的密度控制。
详见北塔区规划地块控制指标表。
三、建筑间距与后退红线
第3.3.1条北塔片区城市规划项目实施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本规定所指建筑间距:
系指规划用地中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文物古迹保护和建筑设计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及城市设计、景观风貌规划的要求。
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总平面布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
2.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h(小时)的要求;活动场地必须满足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3.天华北路南端旧城改造区域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在原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景观等要求确定,且还应满足本章规定的最小间距要求。
6.中高层(7~9层)及以下住宅日照间距
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以南向建筑物檐口高H为标准,其间距不得小于南面建筑高度的1.1倍;
7.新建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与相邻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日照分析要求外,并符合如下最小间距规定: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角度
建筑高度(M)
间距
1~450
H<50米
20+0.2H
H≥50米
25+0.1H
>450
H<50米
15+0.1H
100米>H≥50米
18+0.05H
注:
当方位角≤45度时H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8.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7款(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非山墙间距)按本条第7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不小于13米。
9.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10.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按下表控制:
建筑夹角
间距
a≤30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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