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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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4篇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4篇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
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
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 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
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
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
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 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 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 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 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
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 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住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征信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4. 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 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 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
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 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
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 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受理。
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 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 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 决定。
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
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
第十四条 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
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教育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工商、税务、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电信、文广等部门在本县范围
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
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变 更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
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 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 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 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 股权转让协议;
5. 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 修改后的章程;
7. 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范围。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 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3. 修改后的章程:
4. 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 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 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 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 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 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
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 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修改后的章程;
4. 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 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 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 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4. 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 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6. 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 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的;
3. 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有效期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机构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员无故缺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员家长。
二、课间管理制度
1、校区负责人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员课间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员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得将学员赶出教室、机构。
2、教育学员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检查我机构附近的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确保机构财产和全体职工及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消防负责人应定期对机构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维修、安装、装修、使用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专人专业电工施工,严格
4、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实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
不准乱拿乱用,不准任意挪动和损坏。
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人人有责任报警及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工作。
6、职工和学员不得在工作场地、宿舍等处随意安装电器插座、拉线或使用电器设备。
五、学员安全管理制度
1、学员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机构、离开机构,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员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辅导老师必须向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员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机构。
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员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师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学员如有特殊病史,应向老师报告,不得隐瞒。
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8、学员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9、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器设备。
学员不得在校内抽烟、玩火。
严禁学员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构。
10、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
学员家长来机构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1、在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老师说明。
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
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机构。
禁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2、学员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
不准随便搬动课桌、椅子。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
(三)有党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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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 培训 机构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