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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5.6”非法倾倒化工废液案案例解读胡军胡军20132013年年99月月1引言按犯罪种类分,涉及共同犯罪与污染环境罪按环节划分,涉及源头(产废)、中间(运输)、末端(处置)目的:
一是号召大家向株洲学习对象变化法律后果在变化二是执法如何适应新形势。
传统执法方式:
“掀盖子、找管子、看口子、查单子”。
新的执法方式呢?
2一、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5月6日中午12时30分,株洲市环保局接到举报,有不明槽罐车正在石峰区汇亚服装市场停车场倾倒废液,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一辆槽罐车正在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废液,现场对废液采样监测,pH值呈强酸性,属强酸性危险废液。
鉴于事态严重,环保执法人员当即将司机和押运员2名当事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35月6日中午,石峰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图中这辆槽罐车正在向城市下水道偷排含重金属的强酸废液4经现场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所排废水呈强酸性5经检测,该废液主要成分为强盐酸,PH值为0.21,内含汞、镉、锌等重金属以及砷,其中,下水道中锌含量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标准450倍。
经鉴定,偷排废液对霞湾污水处理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7万余元。
65月7日,株洲市环保局就案件情况迅速向市委、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并与公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立即开展调查。
5月8日,省环保厅根据株洲市环保局调查情况,会同长沙市环保局、雨花区环保局对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77月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对此案进行报道8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株洲天成联运有限公司株洲诚桥环保有限公司二、违法企业法律关系及处罚情况9该废强酸性危险废液来自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氧化钪生产企业),该公司委托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盐酸供货商)处置,而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又委托株洲天成联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企业)从长沙运送到株洲诚桥环保有限公司(具备国家污染设施运营乙级资质)运行的株洲龙泉洗水厂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置,以上单位都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102011年9月,株洲佳旺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锡彪与位于长沙市的湖南东方钪业公司签订废水处理协议,东方钪业公司按照1000元/每车的运费、60元/每吨的废水处理费,将东方钪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承包给刘锡彪进行处理。
之后,刘锡彪又以40元/每吨的废水处理费转包给了株洲市诚桥环保公司。
同时,刘锡彪还以1000元/每车的价格雇请个体运输户李洪浪,为其从长沙的东方钪业公司运输废水到株洲市诚桥环保公司进行处理。
1112自2011年年底起,从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运到株洲的废强酸液132车,总量为2524吨,为节约运输成本和获取最大利益,车主将21车约450吨强酸性废液通过城市下水管网倾倒,最终排入株洲霞湾城市污水处理厂。
13案情示意图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盐酸供货商)株洲天成联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企业)株洲龙泉洗水厂污水处理站(株洲诚桥环保有限公司运营)强酸性危险废液委托处置委托处置委托运输委托运输株洲霞湾城市污水处理厂经下水管网经下水管网21车约450吨强酸废液无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经营许可资质直接损失达直接损失达39万万4家涉案企业立案查处。
家涉案企业立案查处。
4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中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中3名被批捕。
名被批捕。
145月13日上午,省公安厅、环保厅、检察院有关领导会同株洲公安、环保、检察部门在石峰区公安分局召开案件进展情况通报会和案情分析会。
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55月13日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来到株洲,与市、区两级检察、公安、环保部门进行案件会审165月10日,对涉案人员李洪浪(车主)执行了刑事拘留。
5月15日,对涉案人员刘锡彪(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执行了刑事拘留。
5月21日,对涉案人员司机贺德意及押车员姜建兵执行了刑事拘留。
6月14日正式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洪浪、贺德意、姜建兵予以批捕。
17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条文及处罚情况18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租赁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所的场地擅自非法投产试验,主要以粗氧化钪(纯度98%)为原料,生产高纯氧化钪(99.99%),工艺工程为:
盐酸溶解萃取草酸沉淀灼烧产品,年试制产品4吨左右。
19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查处情况主要违法行为:
11、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
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在环保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租赁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所的场地擅自非法投产试验,年试制产品4吨左右。
22、违法转移危险废物。
、违法转移危险废物。
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强酸性废水(属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进行处理。
20涉及法律条款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1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自由裁量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1、做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处10-15万元罚款。
2、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15-20万元罚款。
3、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20万元罚款。
23自由裁量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1、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2-10万元罚款。
2、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
3、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15-20万元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以2-5万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以5-10万元罚款。
3、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10-20万元罚款。
24处罚情况6月13日,省环保厅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环罚字201322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25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基本情况主要经营化工产品(需专项审批的除外)、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碳)销售。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6名词解释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由安监部门颁发。
27名词解释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由环保部或者省级环保部门颁发。
运输环节不须申领危废经营许可证,但在运输危废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8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查处情况主要违法行为: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处置活动。
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处置活动。
29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自由裁量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以2-5万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以5-10万元罚款。
3、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10-20万元罚款。
31处罚情况6月28日,株洲市环保局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13S-6号),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
32株洲市诚桥环保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从事废水、废气噪声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经营),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需专项审批的除外)、环保设备销售。
工业废水乙级资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3株洲市诚桥环保有限公司查处情况主要违法行为: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
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
34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35自由裁量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
36处罚情况8月8日,株洲市环保局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13J-21号),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伍万陆千元整。
37株洲市天成联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从事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普通货运、仓储、零担货物运输、货运代办、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38株洲市天成联运有限公司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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