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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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
魏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
责任
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监管事项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排污许可综合管理。
1.《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1.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
2.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
1.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予查处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生态保护日常监察和督察。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采取随机抽查,落实现场检查制度,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持证执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涉嫌《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
2.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3.违反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4.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5.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6.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县环境保护局
3.负责征收管理排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起,不再征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每个季度进行排污费的核定、征收;
2.每年对全市排污收费情况进行稽查。
1.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
2.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3.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4.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报告。
1.《环境保护法》;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按照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1.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中弄虚作假的;
2.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3.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
责任
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监管事项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县环境保护局
5.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4.《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5.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
县环境保护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压减钢铁产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等;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等;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推选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等;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企业等;
县农牧局负责农村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替代;
县农工委负责抓好禁止秸秆焚烧,以及秸秆禁烧的宣传督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老旧车淘汰和限行。
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
实施统一监管,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1+27”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方案,坚持大气指标年度考核,半年督察,专项检查等制度。
1.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
6.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水污染防治法》;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发〔2015〕28号)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省确定的水功能区区划拟定、水质监测、纳污总量意见提出和设区市入河排污口管理指导。
1.落实《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各乡镇(街道)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
2.配合水利局建立河长责任制及各项工作制度,并督导落实;
3.对未通过年度考核和水质严重退化的地区实施限批或挂牌督办。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责任
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监管事项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县环境保护局
7.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
1.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对各乡镇(街道)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督察和年度评估、考核;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1.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2.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8.负责全市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环保部“三定”方案
1.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废物跨界转移许可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程序。
2.组织联合市公安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向公众公开。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3.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9.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县环保局负责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县公安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
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县环境保护局
10.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和备案制度,对辐射工作单位履行辐射安全责任和义务,采取不定期或随机抽查,落实现场检查制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违法办理有关辐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或者检查频次进行监测的;发现违法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及时制止或者查处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辐射事故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1.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2.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1.对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2.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1.未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的;
2.未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县环境保护局
1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日常执法工作。
1.《环境保护法》;
2.《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环境督导,落实日常执法工作。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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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 保护 监管 责任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