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东营中心支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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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东营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市中心支行
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职能
部门
执法
事项
执法
岗位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国
库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行政许可
检查监督岗
1.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履行代理支库职责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9.《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10.《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行政许可
检查监督岗
1.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履行代理乡镇国库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9.《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国库经收业务监督检查
检查监督岗
1.对国库经收处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5.《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职能
部门
执法
事项
执法
岗位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支
付
结
算
支付清算组织
准入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审查
对申请人资质、书面申请等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检查监督岗
1.对辖内支付清算组织的业务运行、风险防范、资金管理等行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检查监督岗
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
行政处罚岗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占用、挪用空头支票罚款收入的罚款代收机构实施处罚。
银行账户开户行政许可
检查监督岗
1.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对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6、《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7、《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第16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职能
部门
执法
事项
执法
岗位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货
币
信
贷
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
检查监督岗
1.审批城乡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2.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有关执行存款准备金规定的行为。
3.对未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报送有关材料的金融机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5.《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
特种贷款监督检查
检查监督岗
1.对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对违反特种贷款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
4.《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5.《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6.《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7.《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贷款操作规程》
利率政策管理
检查监督岗
1.组织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检查驻德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贯彻落实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文件的情况。
2.组织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对驻德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3.对驻德州金融机构报备利率的情况进行检查。
4.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上报驻德州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关于货币政策司“三定”方案的批复》(银“三定”办[2003]8号)
职能
部门
执法
事项
执法
岗位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调查统计
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监督岗
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外资银行等执行《统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6.《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
7.《山东省统计法实施细则》
8.《山东省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金融稳定
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监督检查
检查监督岗
1.对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类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金融稳定类特种贷款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3.《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4.《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5.《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贷款操作规程》
职能
部门
执法
事项
执法
岗位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反
洗
钱
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业主查岗
对德州市银行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中华人民银行共和国反洗钱法》
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
6.《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7.《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8.《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9.《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
银行业协查岗
配合银行业主查岗对德州市银行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证券期货业主查岗
对德州市证券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证券期货业协查岗
配合证券期货业主查岗对德州市证券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保险业主查岗
对德州市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保险业协查岗
配合保险业主查岗对德州市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职能
部门
执法
事项
执法
岗位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货
币
金
银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行政许可
资格审查岗
1.对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2.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分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5.《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检查监督岗
1.对被许可人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装帧流通人民币行政许可
资格审查岗
1.对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2.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分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5.《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检查监督岗
1.对被许可人装帧流通人民币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经营流通人民币行政许可
资格认定岗
1.对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2.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最终资格认定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5、《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检查监督岗
1.对被许可人经营流通人民币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职能
部门
执法
事项
执法
岗位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货
币
金
银
对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鉴定行为及程序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岗
1.对金融机构和业务人员假币收缴、鉴定行为及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现场检查。
2.对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对金融机构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岗
1.对金融机构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对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3.《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管理办法》
对金融机构柜台支付人民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岗
1.对金融机构将残缺、污损等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和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对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标准》
对金融机构执行现金管理规定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岗
1.对金融机构执行现金管理规定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对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意见。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3]95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
3.《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
职能
部门
执法
事项
执法
岗位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征
信
管
理
征
信
管
理
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
检查监督岗
1.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检查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是否按规定查验借款人、担保人的贷款卡,是否存在为无贷款卡的借款人、担保人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6.《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
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岗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金融机构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金融机构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4号)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5.《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
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信用信息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岗
1.对金融机构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4号)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信用信息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岗
1.对商业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4号)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对征信机构及征信业务的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岗
1.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其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查;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进行评价;对信用评级机构不遵守评级程序、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开披露。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4号)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4.《关于征信管理局“三定方案”的批复》(银“三定”办[2003]5号)
5.《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6、《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
职能
部门
执法
事项
执法
岗位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金
融
市
场
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行政许可
检查监督岗
1.对辖内承办银行债券买卖、托管和结算业务开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2.对违反《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1999]第260号)
5、《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监督检查
检查监督岗
1.对辖内市场成员的债券交易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重点关注违规交易和异常交易,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监测,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2.对辖内市场成员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利率互换等特殊业务准入资格及其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监督检查
检查监督岗
1.对市场成员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联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和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2.对市场成员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和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3.对违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金
融
市
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行政许可
检查监督岗
1.对结算代理人的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和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2.对是否按期提交结算代理业务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3.对利用结算代理资格违规开展业务的机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4.对不按规定要求开展结算代理业务的机构报请总行暂停或取消其结算代理业务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7.《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
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
资格认定岗
1、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对辖内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2、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
3、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4、根据综合审查情况,作出认定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5、《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
6、《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94号)
7、《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3号)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
检查监督岗
1、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辖内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交易进行检查监督,定期进行非现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2、按照规定,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中介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非现场监管。
3、对违反拆借市场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行政许可
资格认定岗
1、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备案的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须及时通知备案人。
2、根据备案人提交的材料对备案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4、《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货政[2002]22号)
5、《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2]90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检查监督岗
1.对金融机构是否按期备案进行检查。
2.对未按期备案者,报请暂停其在全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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