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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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2018最新版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建筑业企业质量意识和创优意识,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是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以下简称“海河杯”奖)。
第三条“海河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或备案、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评审活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进、市场激励、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海河杯”奖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全市“海河杯”奖的评审工作。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参评项目复检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海河杯”奖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行业联合会、施工、钢结构、设计、监理等相关专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操作规程;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对申报“海河杯”项目的核查初评意见,通过审核、讨论、质询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评审出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备选项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评审工作事务。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海河杯”奖检查组,由评审专家组成,负责核查初评工作。
检查组评审专家从市建设行业联合会及相关专业协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
检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相关规定对参评项目提出核查初评意见,并对初评意见负责。
第八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海河杯”奖项目,在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织QC小组活动等;
5、申报工程主体结构应达到优质结构质量标准,取得主体质量合格证书。
6、通过市级文明工地评审;
7、申报工程应在上一年度年底前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申报“海河杯”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
第十三条联合申报“海河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2、在以建筑设备安装为主的单位工程及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
4、平行发包的工程或群体工程由建设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每家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应达到或超过总工作量的25%。
第十四条申报“海河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20%以上。
3、完成的主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质结构标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海河杯”奖质量标准;
4、住宅工程不设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申报“海河杯”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招投标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批准书;
3、工程承发包合同(联合承包协议)及参建单位分包合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6、其他反映工程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新技术应用、施工工法、QC成果等获奖证书)。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内容
第十六条 “海河杯”奖评审程序:
1、评审委员会发出“海河杯”奖评审通知;
2、企业自愿申报;
3、检查组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复核,市建委批准。
第十七条根据申报工程特点及使用功能的要求,主要评审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海河杯”奖申报资料审核;
2、土建和装修工程;
3、电气和设备安装工程;
4、钢结构和幕墙门窗工程;
5、工程建设施工资料(包括监理工程资料)。
第十八条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向评委会提交检查报告及检查项目评分表。
检查报告中应明确“海河杯”奖推荐和不予推荐项目名单。
推荐结果应与评分排序一致。
第十九条对申报“海河杯”奖的项目,凡符合优质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均可评为“海河杯”。
金奖“海河杯”根据“海河杯”奖检查表的最终得分排序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产生。
第六章 奖项的设置及奖励
第二十条“海河杯”奖分为“海河杯”和金奖“海河杯”。
金奖“海河杯”的数量不超过“海河杯”奖数量的20%,且不超过50项,未获得金奖“海河杯”的项目,不得推荐参评鲁班奖和国优奖。
第二十一条“海河杯”奖奖项设置和发放范围:
1、“海河杯”奖奖杯的发放范围:
(1)申报单位(总承包单位)获得奖杯一个;
(2)联合申报单位,各获得奖杯一个。
2、“海河杯”奖荣誉证书的发放范围:
(1)工程主申报单位、联合申报单位(证书正本);
(2)工程建设单位(证书副本);
(3)工程监理单位(证书副本);
(4)工程参建单位(证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海河杯”奖每年4月份开始申报,10月底前完成核查和初审。
第二十三条荣获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的工程在全市予以表彰,记入获奖单位信用档案。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违法违规谋取获奖。
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平、公正,不得收取礼品、礼金,检查、评审期间不得与申报单位私下接触。
凡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参加检查、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机构及检查人员要自觉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
检查及评审人员要对评审本企业的工程进行回避,对工程的评审结果,评审人员不得自行提前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
第二十七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建设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予以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市建筑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建质安[2005]6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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