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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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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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科技计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
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鞍山市科技计划的重要实施载体。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鞍山市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
鞍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委托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开发园区,负责属地的市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以及财务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有关管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实行“1+5”模式,即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攻关及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高端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等5个类别。
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四条科技计划一般通过项目予以实施。
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事后补助、购买服务等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自主研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六条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先行拨付、事后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科技信贷贴息、股权投资、资本金投入等。
上述支出方式凡未有具体规定的,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市科技局主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各子计划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细则,或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具体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建立创新信息征集制度。
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征集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
在指南征集的基础上,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区域创新的重点任务,制定并定期发布各类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组织快速立项。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者不能申报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连续三个年度(含)以上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各计划类别资金不兼得,如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类别申请条件,按最高额度予以支持。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遵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鞍山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鞍山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科研投入概算说明(含申报实施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
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须经初审推荐单位技术初审、财务评价、推荐上报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属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已通过技术初审项目的财务评价;
(二)中省市直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
第十四条项目技术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真实性;
(二)项目与申报指南符合程度;
(三)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程度。
第十五条项目财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者的财务状况;
(二)项目申请者的信用情况。
第十六条初审推荐单位须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意见。
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行文推荐。
其他初审推荐单位在上报推荐意见的同时,须抄送属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复审。
复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对于产业发展的影响;
(二)项目服务特色产业集群情况;
(三)项目依托科技研发平台情况;
(四)项目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
(五)项目的产学研结合程度;
(六)项目的经费概算。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立项程序。
项目评审及立项的基本程序为:
(一)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一般可采取网络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等方式。
主要包括技术评审、财务评审。
技术评审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研究的目标、内容、水平和技术可行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研发条件及保障能力等,并形成技术评审意见;
财务评审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经费支出概算等,并形成财务评审意见。
(二)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预算评审后,确定资金配置额度,形成项目计划。
(三)市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在鞍山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四)项目立项计划由市科技局会签市财政局下达。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对于已列入上一年度鞍山市科技计划,且确定连续支持的接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填报《鞍山市科技计划接转项目申请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科技局。
按照项目评审及立项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
任务书的签订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预算书的签订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初审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巡查或抽查;
(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授权、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四)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项目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会同市科技局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初审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做好相关情况上报;
(二)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三)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价、审计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法人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负责;
(二)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预算书;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须真实填报和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报告和管理过程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八)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九)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科技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章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子计划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签定的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为基本依据。
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填报项目技术、财务验收材料;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四)市科技局依据项目技术、财务验收结果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第三十一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通过、不通过验收。
按期完成任务书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及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暂缓通过。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项目未按照预算执行,或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暂缓通过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并提请复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再次组织验收。
复审的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将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公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项目,并视为科技失信行为。
对承担单位和初审推荐单位给予相应惩戒,减少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推荐数量,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申报、初审推荐单位资格。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须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或委托相关机构实施。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安排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调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以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初审推荐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十八条项目处置方式包括项目调整和项目终止。
(一)项目调整主要包括调整项目、调整承担单位、调整项目内容、调整任务书、调整预算书,处置项目资金等。
(二)项目终止主要包括终止项目任务书,处置项目资金等。
第三十九条受市场等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预期实施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报告。
视具体情况,履行相应处置程序:
(一)项目涉及承担单位调整、预算调整、项目不能按预期实施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研究下达调整意见。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技术路线调整,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内容调整、研发合作单位调整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调整意见。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予以终止,并履行如下处置程序: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报告。
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论证后,做出终止项目的批复。
结余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门或单位)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一年内无故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实施、无进展或项目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初审推荐单位进行论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决定,并收回项目资金。
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门或单位)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三)项目执行期满且验收期满后,依然无法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项目初审推荐单位进行论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出项目终止决定,并视研究进展情况,确定全部、部分收回或免于收回项目资金。
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门或单位)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四十一条对于调整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报告与征信
第四十二条 建立重大项目科技报告制度。
项目在申请过程中,须同时确定科技报告的研究与实验内容、产品、工艺设计信息、生产线工程信息、论文、论著及主要成果等项目相关信息。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统一要求,定期上报相关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做好审查和呈交,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
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科技报告的情况及质量将作为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建立征信考核制度。
对项目管理各环节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考核,并作为项目申报、审核推荐、专家及中介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局依据各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任务活动的特点,确定其守信和失信记录与评价标准。
根据失信实际情况,可采取取消个人承担项目资格,核减、取消初审单位推荐名额,取消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相关资质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鞍山科技信息网是鞍山市科技计划的信息管理平台。
项目管理一般通过鞍山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原《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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