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报告.docx
- 文档编号:27530477
- 上传时间:2023-07-02
- 格式:DOCX
- 页数:61
- 大小:95.35KB
1信息报告.docx
《1信息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信息报告.docx(6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信息报告
1 信息报告
1.1基础信息报告
1.1.1—001设立登记(非“多证合一”单位纳税人)
【事项名称】设立登记(非“多证合一”单位纳税人)
【事项描述】
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登记表》
2份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1份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原件
原件查验后退还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归口管理)的
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份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1份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领用等多个事项。
具体事项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5.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9.《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1.1.2—002“多证合一”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多证合一”信息确认
【事项描述】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对信息进行确认。
纳税人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制度。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
2.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确认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信息进行确认。
2.纳税人对“多证合一”信息确认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5.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明确“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2.明确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3.明确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4.明确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
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联系按期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5.明确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
6.明确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设立登记手续,“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7.明确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8.《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6〕31号)第二条、附件3《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附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第一条第一项
1.1.3—003“多证合一”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多证合一”信息变更
【事项描述】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单位纳税人,登记信息涉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总机构、分支机构、股东股权(股份)变动等信息的变更,纳税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其中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金三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纳税人在登记管理机关变更后,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办税人员、生产经营地址和其他补充信息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信息的事宜。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若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1份
已经实名采集可不用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
2.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变更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的,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4.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信息变更。
5.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1.1.4—004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名称】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纳税人于2016年12月1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于2016年12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1份
若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
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还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报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1份
(若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报送)
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已发放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6.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如果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他单位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税务登记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1.5—005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名称】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纳税人选择以下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份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原件
查验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位需报送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1份
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份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报送
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4)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关申请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7.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在申请解除非正常户以后,才能由临时经营税务登记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
8.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1.6—006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事项名称】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事项描述】
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2份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还
3
税务登记证件
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
2.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变更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5.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6.办理本事项时应当缴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原证件丢失的,应先按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事项进行处理。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1.1.7—007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事项名称】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事项描述】
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2份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1份
原件及复印件
3
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章程修正案等资料复印件
1份
涉及股权(股份)发生转让或者个人股东变动的提供,但在变更税务登记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的,可以不报送
4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份
涉及股权(股份)发生转让或者个人股东变动的提供,但在变更税务登记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的,可以不报送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变更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将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
5.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信息变更事项办理。
6.纳税人因财务人员、财务核算方式、联系电话、办税人员、生产经营地等涉税事项发生变更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息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