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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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模板
XX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县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负责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
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统筹协调部门专项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建立完善空间发展规划体系;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全县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负责研究提出全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对策;
负责组织全县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并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负责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县经济体制改革;
按照全县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出综合性产业发展政策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
组织拟订重大改革试点方案,统筹协调全县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
负责全县投资综合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全县固定资产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
汇总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县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
措施;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监测分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汇总编制年度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方案;按照权限审批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协调全县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的相关问题;编制并组织实施老、少、边、山、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计划;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参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参与确定县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参与指导全县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负责统筹推进全县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并组织实施县层面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承担全县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审批县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组织提出加强重大项目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及全过程综合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开竣工及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
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综合协调,提出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措施,提出县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库的建设;
组织开展对中央、自治区、XX市和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对中央、自治区、XX市和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概算的合规性审查;负责对地方执行中央、自治区、XX市和县投资政策、履行审批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自治区和XX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及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指导协调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组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负责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审批、核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提出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贷款使用;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核准、备案和审核上报自治区、XX市核准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重大项目;
负责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政策的协调工作;参与全县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处理外商投资项目重大问题;
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协调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口关税配额。
监测分析区内外市场状况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
协调粮食、棉花、盐业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受理、上报和分配全县粮食、棉花进出口关税配额;拟订重要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食糖、棉花等县级储备;
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发展计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产业的形成;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
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研究提出全县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实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推进设立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建设;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兴产业的形成;
负责权限内审核和组织推进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产业链、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技基础设施、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归口办理需报自治区、XX市审批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研究提出全县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组织编制全县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
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拟订流通业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协调解决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提出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及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研究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开发利用规划及措施,综合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组织拟订全县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的方案,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县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和人才开发建议;协调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西部人才开发工程;贯彻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编制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承担县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负责综合分析全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问题;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政策建议;
组织上报并协调实施全县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污水垃圾等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
提出全县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
负责权限内污水垃圾项目审批;
指导和协调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承办与配合自治区、XX市推进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开发管理相关工作,贯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组织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起草能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参与能源价格的研究拟定;参与研究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统筹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组织推进能源领域开放合作;负责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
负责拟订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进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权限归口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统筹煤炭、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管理。
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民政、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人口计划;提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部门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负责提出全县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社会事业重点专项规划;
衔接平衡全县社会事业发展中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档案、民政、旅游(含涉外宾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研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战略、规划;
监测分析社会事业发展,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健康服务业等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
负责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负责提出使用国家、自治区、XX市和县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发展领域和重大薄弱环节的专项投资及补助性投资计划,监督计划的实施;
归口办理权限内社会事业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提出深化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工作。
负责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
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县经济体制改革;
负责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负责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建议;
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建设问题;衔接与国民经济有关的国防动员规划、计划;
负责联系国防工业、国防科技、军队建设方面的工作;
协调重大项目的平战结合;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无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无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3项)
第一项:
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初步设计概算和可研报告估算的变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项目行业准入标准、选址审查、用地(用海)审批、环评、节能审查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资金用途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意见,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批示及其它文件或意见建议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九)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检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例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暗查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项:
对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性预算资金的项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权限内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合规性审查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稽察。
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转发台账制度,对计划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专项稽察。
根据上级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年度稽察重点、方向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取部分投资计划专项,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三)特定稽察。
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权限内初步设计调概合规性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实地考察项目建设地点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稽察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它行业权限的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九)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
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
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
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
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意见并形成稽察报告经自治区发改委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
适时组织稽察组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稽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自治区政府性投资;
(四)暂停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收回国家、自治区建设资金;
(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九)暂停项目建设;
(十)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理,并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项: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四)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五)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六)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八)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初步验收;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概算执行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审查会议、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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