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观设计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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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观设计法
日本外观设计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观设计注册及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第三章审查第四章外观设计权第五章审判第六章再审与诉讼第七章杂则第八章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和利用外观设计,以奖励外观设计的创作,进而促进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定义一本法中所称之外观设计,是指关于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设计。
二本法中所称之注册外观设计,是指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
三本法中所称之外观设计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转让、出租或为转让或出租而展出或进口体现外观设计的物品的行为。
第二章外观设计注册及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第三条外观设计的注册条件一作为在工业上可以利用的外观设计创作的人,除下列外观设计外,可以就其外观设计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于日本国内或外国已被公知的外观设计;在外视设计注册申请前已记载于日本国内或外国发行的刊物上的外观设计;与前两项规定的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
二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具有该外观设计所属领域普通知识的人,根据日本国内驰名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可以容易地创作出该外观设计时,尽管符合前款规定,该外观设计前款各项所列外观设计除外仍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第四条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的例一违反具有外观设计注册取得权的人的意愿而使外观设计成为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外观设计的,自成为该外观设计之日起六个月内,具有外观设计注册取得权的人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该外观设计不应被视作该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规定的外观设计。
二因具有外观设计注册取得权的人的行为而使外观设计成为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外观设计的,自成为该外观设计之日起六个月内,该人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与前款同样处理。
三欲将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适用于前款规定时,必须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向特许厅长官提交记载有该请求的文件,并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向特许厅长官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为该款规定的外观设计。
第五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尽管符合第三条规定,下列外观设计仍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可能与他人的业务有关的物品发生混淆的外观设计。
第六条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一申请外观设计注册时,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交申请书并附记载有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图纸。
申请书上必须写有下列事项: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若是法人时应写上其代表人的姓名;提交的年月日;外观设计的设计人的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体现外观设计的物品。
二根据通商产业省令的规定,可以用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的照片、模型或样品代替前款规定的图纸。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申请书上写明是照片还是模型或样品。
三就与自己的注册外观设计或已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申请外观设计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写明其外观设计的注册号或申请号。
四具有该外观设计所属领域普通知识的人根据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体现外观设计的物品的记载或申请书后所附图纸、照片或模型不能明白体现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材料或大小,从而弄不懂该外观设计时,应当在申请书上写明体现诊外观设计的物品的材料或大小。
五体现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可以随该物品的机能而变化,欲就该变化前后的该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取得外观设计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写明读请求并说明该物品的机能。
六根据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所提交的图纸、照片或模型有其外观设计的色彩,如果绘成白色或黑色中的一种颜色时,可以省略彩色。
七根据前款规定省略彩色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将此点写明。
八在根据第一款规定提交的图纸上绘上外观设计或以根据第二款规定提交的照片或模型体现外观设计的,如果体现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全部或部分为透明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将此点写明。
第七条一项外观设计一件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必须根据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物品分类,按外观设计分别提出。
第八条成套物品的外观设计一外观设计为由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习惯上作为成套物枯销售或同时使用的两种以上的物品下称成套物品构成的物品的外观设计并且在成套物品整体上统一时,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二在前款规定的情况申,仅限在构成核成套物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根据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可以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情况时,可以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第九条先申请一两件以上的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于不同日期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仅最先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人可以就其外观设计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二)两件以上的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于同日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仅根据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一个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就其外观设计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如果协商不一致或不能协商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三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被撤回或无效的,在适用前两款规定时,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四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由不是外观设计的设计人并且也末继承外观设计注册取得权的人提出时,在适用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不视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五在第二款的情况下,特许厅长官必须指定一定的期限,通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申报协商结果。
六末根据前款规定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该款规定的申报时,特许厅长官可以认为第二款规定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第十条类似外观设计一外观设计权人可以就仅与自己的注册外观设计相类似的外观设计下称类似外观设计取得类似外观设计注册。
二仅与根据前款规定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类似外观设计相类似的外观设计不适用于该款规定。
第十条之二外观设计洼册中请的分案一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为一件或两件以上新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审定或审决确定后,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分案。
三进行第一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分案时,新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视为在原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提出的。
但是,在适用第四条第三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准用的专利法昭和年法律第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时,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一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分开,按构成成套物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分别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二根据前款规定将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分案时,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视为撤回。
三第十条之二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准用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分案。
第十二条申请的变更一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类似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变更为独立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指类似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外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下同。
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独立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变更为类似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三在外观设汁注册申请的审定或审决确定后,不得进行前两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变更。
四第十条之二第三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准用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一专利申请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变更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但是,自该专利申请的最初驳回审定副本送达包括按照有关工业产权手续等的特例的法律平成年法律第号规定该副本视为送达的情况,下款同该之日起三十日后,不在此限。
二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其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变更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但是,自核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最初驳回审定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才后,不在此限。
三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根据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延长时,本条第一款例外规定规定的期限也视为相应延长。
四实用新型法昭和年法律第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准用的专利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延长时,本条第二款例外规定规定的期限也视为相应延长。
五第十条之二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准用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申请的变更。
第十三条之二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的申请变更的特例一将根据专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三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六第四款规定视为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变更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如果是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六第二款规定的日语专利申请时,在办理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五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之后,如果是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四第一款规定的外语专利申请时,在办理该款及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五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之后和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缴纳手续费后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六第四款规定视为专利的国际申请时,在该款规定的决定后,才能变更。
二将根据实用新型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款或第四十八条之十四第四款规定视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国际申请变更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如果是该法第四十八条之六第二款规定的日语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时,在办理该法第四十八条之五第一款规定的手续后。
如果是该法第四十八条之四用外语书写的国际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译文第一款规定的外语实用新型注册甲请时,在办理该款及该法第四十八条之五第一款规定的手续后和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缴纳手续费后根据该法第四寸八条之十四第四款规定视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国际申请时,在该款规定的决定后,才能变更。
第十四条保密外现设计一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指定自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三年以内的期限,请求在此期限内对其外观设计保密。
二提出前款规定的请求时,必须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间特许厅长官提交记载有下列事项的文件: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请求保密期限。
三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或外观设计权人可以请求延长或缩短根据第一款规定请求的保密期限。
四有下列各项情况之一时,特许厅长官必须将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已经请求保密的外观设计向外观设计权人以外的人公开:
取得外观设计权人的同意时;该外观设计或与该外观设计相同或类似的外观设计的审查、审判、再审或诉讼当事人或参加人提出请求时;法院提出请求时;利害关系人以记载有外观设计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注册号的文件或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文件向特许厅长官提出请求时。
第十五条专利法的准用一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共同申请、第四十条说明书等的补正与要点变更和第四十三条依照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的手续规定准用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下列各项日期中最早的日期起一年零四个月应改成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起三个月。
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至第七款专利取得权规定准用于外观设计注册取得权。
三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职务发明规定准用于雇员、法人的干部或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作出的外观设计创作。
第三章审查第十六条审查员的审查特许厅长官必须让审查员审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驳回审定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为下列各项情况之一时,审查员对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必须作出驳回审定:
该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为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准用的专利法第三十八条或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准用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时;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申的外观设计为条约规定的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时;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不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时;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不是该外观设计的设计人并且也末继承该外视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取得权时。
第十七条之二关干补正后的外观设计的新申请一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依照第十九条准用的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驳回决定的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该补正后的外观设计提出新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视为在提高该补正手续的补正书时提出的。
二按前款规定提出新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原外视设计注册申请视为撤回。
三前两款规定仅限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第一款规定的新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同时,向特许厅长官提出记载有其欲适用第一款规定之意图的文件。
第十七条之三一特许斤长官为居住在遥远或交通不便地方的人的利益,应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延长第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期限。
二审判长为居住在遥远或交通不便地方的人的利益,应当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可以延长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包括准用于第五十六条之二的情况准用的第十七条之二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八条外观设计注册审定审查员未发现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有驳回理由时,必须作出外观设计注册审定。
第十九条专利法的准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审查员的资格、第四十八条审查员的排除、第五十条驳回理由的通知、第五十三条补正的驳回、第六十三条审定的形式和第六十五条与诉讼的关系规定准用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四章外观设计权第一节外观设计权第二十条外观设计权的注册一外观设计权自注册时生效。
二缴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第一年度的注册费时,外观设计权即可以取得注册。
三取得前款规定的注册时。
应当将下列事项登载于外观设计公报:
外观设计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号及申请的年月日;注册号及注册的年月日;申请书及申请书后所附图纸、照片、模型或样品的内容。
四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保密的外观设计的本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尽管有该款规定,在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的期限过后,将立即登载于外观设计公报。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十五年。
第二十二条类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类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与该类似外观设计所类似的最先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类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除外的外观设计下称基本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合为一体。
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权的效力外观设计权人有以独占其注册外观设计及其类似外观设计的实施为业的权利。
但是,其外观设计权订有独占实施许可时,在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独占其注册外观设计及其类似外观设计的实施的范围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注册外观设计的范围注册外观设计的范围根据申请书的记载和申请书后所附图纸的记载或申请书后所附照片,模型或样品所体现的外观设计确定。
第二十五条一对于注册外观设计及其类似外观设计的范围,可以请求特许厅进行判定。
二有前款规定的请求时,特许厅长官必须指定三名审判员进行判定。
三除前款规定的程序外,判定的程序由政令规定。
第二十六条与他人的注册外观设计等的关系一其注册外观设计从属于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的注册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或注册实用新型时,或者在其外观设计权之中,注册外观设计的部分与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权或商标权或于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前已成立的他人的版权相抵触时,外观设计权人、独占实施许可或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以实施该注册外观设计为业。
二其注册外观设计的类似外观设计从属于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或注册实用新型时,或者在其外观设计权之中,注册外观设计的类似外观设计部分与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或商标权或于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前已成立的他人的版权相抵触时,外观设计权人、独占实施许可或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以实施该注册外观设计的类似外观设计为业。
第二十七条独占实施许可一外观设计权人可以就其外观设计权与他人订立独占实施许可。
二在订立的许可所规定的范围内,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以独占该注册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的实施为业的权利。
三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移转等、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放弃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登记的效果规定准用于独占实施许可。
第二十八条普通实施许可一外观设计权人可以就其外观设计权与他人订立普通实施许可。
二在本法规定或所订立的许可所规定的范围内,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以实施该注册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为业。
三专利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共有、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放弃和第九十九条登记的效果规定准用于普通实施许可。
第二十九条因先使用而成立的普通实施许可不知道他人就该外观设计已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而独自创作出该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或者不知道他人就该外观设计已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而从该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的设计人那里得知该外观设计,在别人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恨据第十五条第一款准用的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或根据第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含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条之二准用的情况规定,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被视为提交手续补正书时提出的时,为原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或提交手续补正时,在日本国内已实施或准备实施该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的人,在其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外观设计和事业目的范围内,可以取得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所取得的外观设计权的普通实施许可。
第三十条因于无效审判请求登记前实施而成立的普通实施许可一符合下列各项情况之一的人,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请求登记前,不知道该外观设计注册符合该款各项规定的情况之一,在日本国内已实施或准备实施该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的,在其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外观设计和事业目的范围内,可以取得该外视设计权或该外观设计注册无效时已成立的独占实施许可的普通实施许可。
在两件以上的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注册之申,其注册成为无效的原外观设计权人;正当权利所有人就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取得外观设计注册时,其外观设计注册成为无效的原外观设计权人;属前两项规定的情况时,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请求登记时已取得其外观设计注册成为无效的外观设计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或该外观设计权或其独占实施许可的具有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准用的专利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效力的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该外观设计的权利所有人或其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从根据前款规定取得普通实施许可的人那里收取适当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外观设计权等的有效期届满后的普通实施许可一在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前或同日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外观设计权中,该注册外观设计的类似外观设汁部分与先提出或同日提出外观设计注珊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外观设计权相抵触时,先申请或同日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外观设计权约有效期届满后,在原外观设计权的范围内,原外观设计权人可以取得该外观设计权或其外观设计权约有效期届满时已成立的独占实施许可的普通实施许可。
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前或同日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的专利权或实用新型权与该外观设计权相抵触时,前款规定准用于该专利权或实用新型权的有效期届满时。
第三十二条一在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前或同日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外观设计权中,该注册外观设计的类似外观设计部分与先提出或同日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外观设计权相抵触时,先申请或同日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期届满后,届满时已取得其有效期届满的外观设计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或该外观设计权或独占实施许可的具有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准用的专利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效力的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原权利的范围内,可以取得该外观设计权或其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期届满时已成立的独占实施许可的普通实施许可。
(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前或同日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的专利权或实用新型权与该外观设计权相抵触时,前款规定准用于该专利权或实用新型权的有效期届满时。
三该外观设计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从根据前两款规定取得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那里收取适当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订立曾通实施许可的摄决一其注册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为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为实施其注册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而需取得普通实施许可或取得专利权或实用新型权的普通实施许可时,外观设计权人或其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请求与该条规定中的他人协商。
二在外观设计权人或其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欲以根据协商取得的普通实施许可或专利权或实用新型权的普通实施许可所实施的注册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的范围内,被请求进行前款协商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他人可以请求与该外视设计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协商,以取得其普通实施许可。
三第一款规定的协商不一致或不能进行协商时,外观设计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请求特许厅长官进行裁决。
四第二款规定的协商不一致或不能进行协商时,于前款规定的裁决请求提出后,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根据第七款准用的专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他人可以请求特许厅长官进行裁决。
五在第三款或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订立普通实施许可可能不合理地损害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的他人或外观设计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利益,特许厅长官不得作出订立普通实施许可的裁决。
六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在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未根据第三款规定的裁决请求作出订立普通实施许可的裁决,特许厅长官不得作出订立普通实施许可的裁决。
七专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之二裁决的程序等规定准用于本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的裁决。
第三十四条普通实施许可的移转等一除根据前条第三款或第四款、专利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或实用新型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裁决而取得的普通实施许可外。
仅限与其实施的事业一起移转或取得外观设计权人在与独占实施许可有关的普通实施许可的情况下,为外观设计权人和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同意及继承等一般继承时,普通实施许可可以移转。
二除根据前条第三款或第四款,专利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或实用新型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裁决取得的普通实施许可外,仅限取得外观设计权人在与独占实施许可有关的普通实施许可的情况下,为外观设计人和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同意时,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就其普通实施许可订立质权。
三根据前条第三款或第四款、专利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或实用新型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裁决而取得的普通实施许可,随该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外观设计权、专利权或实用新型权移转,其外观设计权、专利权或实用新型权失效时,该普通实施许可即失效。
第三十五条质权一外观设计权、独占实施许可或普通实施许可订有质权时,除以合同另外规定外,质权人不得实施该注册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
二专利法第九十六条物上代位规定准用于外观设计权、独占实施许可或普通实施许可订立的质权。
三专利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登记的效果规定准用于外观设计权或独占实施许可订立的质权。
四专利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登记的效果规定准用于普通实施许可订立的质权。
第三十六条专利法的准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专利权的效力所不及的范围、第七十三条共有)、第七十六条无继承人时专利权的失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放弃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登记的效果规定准用于外观设计权。
第二节侵权第三十七条禁止请求权一外观设计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请求侵犯或可能侵犯自己的外观设计权或独占实施许可的人停止侵极或预防侵权。
二在提出前款规定的请求时,外观设计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请求销毁构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用于侵权行为的设备或为预防侵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如果不以经特许厅长官证明的该外观设计的记载有第二十条第三款各项规定的事项的文件提出警告,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保密的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提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
第三十八条视为侵权的行为以制造、转让、出租或为转让或出租而展出或进口仅生产体现注册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的物品为业的行为,视为侵犯该外观设计权或独占实施许可。
(损失数额的推定等)第三十九条一外观设计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向故意或因遗失侵犯自已的外观设计权或独占实施许可的人请求赔偿自己因其侵犯所受损失时,如果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而获益时,该获利数额推定为外观设计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所受损失数额。
二外观设计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向故意或因过失侵犯自己的外观设计权或独占实施许可的人请求赔偿损失时,可以将相当于其注册外观设计或其类似外观设计实施时通常应当得到的金钱数额作为自己所受损失数额。
三前款规定并不妨碍超出该款规定的金额请求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侵犯外观设计权或独占实施许可的人非故意或无重大过失时,法院在确定损失数额时可以将该款规定的金额作为参考。
第四十条过失推定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权或其独占实施许可的人,其侵权行为被推定为有过失。
但是,侵权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保密的外观设计权或其独占实施许可时,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专利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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