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教育读本之三职业病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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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教育读本之三职业病预防
员工进厂前安全教育读本
之三
职业病预防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职业卫生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研究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探索职业病致病模式中“危害源、作用条件、接触者”三个因素的相互内在联系及影响规律,依据预防医学的“三级预防”原则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采取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的一项综合防护、治理和诊疗、保障措施的工作。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由此可见,职业病预防是属于职业病防治的首要和基础工作。
第一节职业病及相关基本知识
一、职业病的定义
1.定义
职业病又称法定职业病。
目前我国对职业病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法定职业病须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和公布。
2.职业病认定“四要素”
(1)须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须由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
(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4)劳动者须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二、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
1、职业危害与职业病危害
职业危害:
又称为职业有害,是指劳动者因从事职业活动,在不良劳动条件(客观因素)的作用下,可能使身体健康受到影响或损伤(致病)的结果。
职业病危害是指:
在生产过程、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的不良客观因素作用下,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
又称职业有害因素,泛指在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因不良的劳动条件,存在着不利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一切因素的总称(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
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简称为有害作业或接害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
劳动者在不良的劳动条件下,因生产过程或生产环境中产生的一切不利于身体健康、并可导致职业病的职业危害因素。
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劳动条件与职业病危害
劳动条件:
是劳动者为了从事有目的的生产劳动而形成的客观外部条件,由“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劳动(作业)过程”三个部分组成。
1.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
(1)((())())
(1)1.化学因素
它是引起职业病的主要因素,包括:
1)粉尘:
矽尘-矽肺;煤尘-煤尘肺
2)毒物:
一氧化碳(CO)、硫化氢(H2S)-急性职业中毒;铬、镉、苯(系物)-慢性职业中毒;酸碱-化学性皮肤灼伤。
(2)物理因素
1)高温、高湿、热辐射-职业中暑;
2)噪声-噪声聋;
3)电离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病;
4)非电离辐射:
紫外线-电光性眼炎。
(3)生物因素
特定细菌和病毒-炭疽。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劳动过程中本身并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但因劳动组织、制度、作息时间、劳动姿态的不合理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强度过大、生产定额不当等成为一种职业危害因素,导致劳动者体力过度消耗、精神和身体个别器官的长期紧张,在强制体位下,产生疲劳和各种与职业相关但不构成职业病的疾患。
3.生产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
生产环境本身除夏季露天作业外,一般也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
但因在工艺布局和车间厂房的结构、通风、采光等设计上的不合理,如有害和无害工序在布置上相互交叉造成环境污染;无防尘、毒设施或者卫生防护设施效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等可能放大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作用;露天作业主要是自然环境因素,如夏季太阳辐射产生的高温影响、冬季寒风及低潮影响。
4、冶金企业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冶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卫生标准规范名称计)的分布情况如下:
1.冶炼系统
(1)岗位粉尘:
矽尘、煤尘、石墨粉尘、石灰石粉尘、白云石粉尘、碳化硅粉尘、耐材尘(耐火纤维粉尘、粘土粉尘、氧化铝粉尘、陶土粉尘、硅藻土粉尘等)及其他粉尘(铁矿石、蛇纹石、氧化铁尘)等;
(2)化学毒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焦炉逸散气(苯可溶物、3,4一苯并芘)、氟化氢、焦油、沥青等;
(3)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放射性同位素。
2.轧钢系统
(1)岗位粉尘:
矽尘、其他粉尘(混合粉尘、氧化铁尘)等;
(2)化学毒物:
一氧化碳、盐酸、硫酸、氢氧化钠、氧化锌、氧化锰、金属镉、金属镍、铬酸盐、苯系物、汽油、丙酮等;
(3)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高频、微波、激光、放射性同位素。
3.热电系统
(1)岗位粉尘:
煤尘;
(2)化学毒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气、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等;
(3)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放射性同位素。
4.煤化工系统
(1)岗位粉尘:
煤尘(沥青焦粉尘)、石灰石粉尘及其他粉尘(有机粉尘;萘、硫铵、古马隆树脂粉尘)等;
(2)化学毒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氰化物、硫酸、氨、苯系物、酚、萘、吡啶、焦油、沥青等;
(3)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放射性同位素。
5.物流运输系统
(1)岗位粉尘:
矽尘、煤尘、石墨粉尘、石灰石粉尘、白云石粉尘、碳化硅粉尘、耐材尘及其他粉尘等;
(2)化学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盐酸、硫酸、氢氧化钠、氨、焦油、沥青等;
(3)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振动等。
6.能源介质系统
(1)岗位粉尘:
其他粉尘(水处理污泥、药剂等混合尘);
(2)化学毒物:
一氧化碳、氯气、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等;
(3)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等。
7、设备制造、检修、中试、检验、检测及废弃物回收利用、生产辅助、后勤保障等系统
根据作业性质与作业地点(区域)可与上述6个系统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的某一项因素一致;设备制造、检修另可接触电焊尘、紫外线、氧化锰、甲醛等;后勤保障可接触电焊尘、紫外线、有机磷农药等。
5、职业病特点及致病条件
1.职业病特点
(1)病因明确,危害因素与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病因与临床症状有相关性并遵循剂量-反应关系规律(接触量决定症状轻重);
(2)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有一定的发病率;
(3)对个体来讲,早发现、早处理、愈后好;
(4)可预防,因病因明确,能通过有效的综合预防措施,防止其发生。
2.致病条件
从业人员在作业中遇到职业危害因素,不一定会得职业病。
造成职业病,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即只有当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条件、劳动者个性因素这三者满足相应的条件并相互联系,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并导致职业病。
第2节常见职业病简述
1、职业中毒
因解除生产性毒物而引起,又称职业中毒。
1.毒物的形态与存在形式
(1)毒物在生产环境中的形态:
固、液、气、蒸、尘、烟、雾。
(2)毒物在生产过程中的存在形式:
原料,中间产品,辅助产品、成品、副成品或废弃物、夹杂物等。
2.2.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1)呼吸道。
大多数形态的毒物可经呼吸道进入体内。
许多职业中毒系毒物由此途径进入体内而引起的。
它是最主要、最常见、最危险的得病途径。
(2)皮肤。
某些毒物可透过完整皮肤而进入体内,皮肤损害时更易导致毒物的吸收。
(3)消化道:
发生职业性中毒较少。
但有时由于个人卫生习惯不好等原因而发生误服现象。
3.常见中毒原因
(1)生产设备原因
1)没有密闭通风排毒设备或虽有设施但效果不好;
2)设备检修或抢修不及时;
3)因设备故障、事故引起的跑、冒、滴、漏或爆炸。
(2)劳动者个人原因
1)没有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不当或劳防用品有缺陷;
2)缺乏安全知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执行不当;
3)过度疲劳或有职业禁忌证。
(3)作业管理原因
1)岗位没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事没有防护的有害作业;
2)工作场所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未设置应急撤离通道或报警装置。
(4)
(4)化学品管理原因
1)化学品无毒性鉴定证明或化合物成分不明且无中文说明书;
2)化学品来源不明;
3)化学品贮存或放置不当,转移或运输无标志或标志不清。
4.职业性中毒分类
常见的有:
急性中毒、慢性中毒。
(1)急性中毒:
是指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几分钟至数小时)内大量侵入人体而引起的中毒,如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氯气中毒、硫化氢中毒、农药中毒等。
(2)慢性中毒:
是指毒物少量长时间侵入人体并蓄积而引起的中毒,如慢性苯中毒、铅中毒等。
(3)其他:
亚急性中毒、迟发性中毒及远期效应。
2、尘肺
1.生产性粉尘危害概述
(1)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能较长时间漂浮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是致13种尘肺(另可引起肺部疾病、呼吸道肿瘤、中毒作用、局部炎症与刺激作用)。
2.尘肺病
(1)定义: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称为尘肺病。
尘肺病患者从接尘到发病,一般为15-20年,接触高浓度矽尘可急性发作期限短则1-2年,甚至不到半年。
应引起警惕的是脱离接尘若干年后仍可能发尘肺病。
(2)影响患尘肺病的因素
1)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粉尘的颗粒大小和吸入量(作业环境粉尘浓度情况);
2)劳动强度的大小及接尘作业的累计时间;
3)个体卫生防护措施的落实及效果;
(3)一般来说粉尘的颗粒越小、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越高、空气中粉尘的浓度越高及劳动者作业工龄越长,越易患尘肺病。
(4)尘肺病还伴有并发症,如并发肺结核、呼吸道系统感染、自发性气胸、肺源性心脏病、呼吸衰竭等。
并发症常使病情恶化、难以抢救,使尘肺病病死率升高,目前在医学上尚未有理想的根治方法。
(5)尘肺病患者的症状如控制不当,可自然升级晋期、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减少期望寿命。
3、中暑
(3)定义
高温作业:
是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或气温高于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摄氏度以上的作业;高温作业包括夏季露天作业。
高温作业可分为三种类型:
高温强辐射作业、高温高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
中暑:
指在高温环境下,人对热适应超出一定的限度而产生生理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急性病理改变。
如果这种急性病理改变是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时发生,就称为职业性中暑。
2.中暑原因
(1)高气温;
(2)高气湿、强辐射热、低风速;
(3)劳动强度大或者过度疲劳、休息差(睡眠不足)、健康情况(体弱)、患有敏感疾病、年龄、体型、个人对高温环境的热适应程度等。
3.中暑症状
中暑患者可有以下表现:
(1)自我感觉:
头昏、眼花、心悸、恶心、神志不清;
(2)症状:
面色潮红或苍白,大量出汗或无汗,皮肤灼热、湿冷、干燥。
体温可正常或稍高,可呕吐,血压下降,重症者出现高热、昏迷、痉挛。
4、噪声聋
1、概述
噪声主要是由物体打击、摩擦和机械转动;电流变压与磁场作用;气体压力或者管径突变、流体湍流等而产生。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影响作业环境的一切声音(一般强度需在83分贝以上)称为生产性噪声。
2.噪声危害
(1)听觉系统
1)暂时性听阈位移:
指人或动物接触噪声后引起听阈变化,脱离噪声环境一段时间后听力可以恢复到原来水平。
包括听觉适应和听觉疲劳。
2)永久性听阈位移:
随着接触噪声的时间延长,如果前一次接触引起的听力变化未能完全恢复又需再次接触,可是听觉疲劳逐渐加重,听力不能完全恢复。
根据损伤的程度,永久性听阈位移又分为听力损失或听力损伤以及噪声性耳聋。
(2)非听觉系统
主要等神经、心血管、内分泌、消化道、视觉等系统及器官的影响。
3.噪声聋
噪声聋作为法定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高强度生产性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永久性听阈位移在语频或高频段听力下降达到一定程度。
第3节预防措施
1、源头与损伤前期预防
1.源头(前期)预防:
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工艺流程、工序设置的改革、制定相应的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卫生标准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通过职业性上岗前体检,甄别、确定职业人群中的易感者(职业禁忌者)。
2.损伤前期(劳动过程中)预防:
当一级预防达不到预期的安全卫生效果时,应采取适宜的补救措施,并通过接触者定期职业性体检的机体早期损害检测指标,及时发现其中已累及身体健康的疑似者,给予相应的康复针织或者劳动组织等措施,以延长发病时间。
2、毒物作业个人防护
1.从事毒物作业的劳动者,在进入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化学性灼伤等特殊场所或在毒物浓度(可疑)超标作业场所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或使用切实可行的个体卫生防护用品,如呼吸保护器(如防毒口罩、面具、送风面罩、头盔等)、特殊防护服、眼镜(罩)、手套、防护膏或膜等。
2.尽可能减少一次作业的接触时间。
3.自觉参加、接受相应防毒知识的培训、学习,以提高自我急救的能力和意识。
3、粉尘作业个体防护
粉尘作业岗位的个体防护主要是人体的呼吸保护和暴露皮肤的保护。
1.在无任何工程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特别是以人工作业的劳动者,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超标或临界值时,采取呼吸保护尤为重要,可起到阻止大量粉尘吸入人体肺部、控制尘肺病的发生。
2.呼吸保护一般采用纱布口罩、防尘口罩、防尘头盔、送风式头盔等;
3.因纱布口罩阻尘率较低,当环境空气中粉尘明显可见时,不宜佩带。
4.在密闭空间或者粉尘浓度特别高的狭小船舱、罐车内作业,应佩戴防尘头盔或送风式头盔。
4、高温作业防护
1.上岗前的防护
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应在每年入暑前,自觉参加健康监护。
凡有心血管器质性(高血压、心脏病)、肺结核、肝肾疾病、重病后恢复期及体弱者等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以免引起职业性中暑或加重其疾病。
2.作业防护
高温作业时,应穿着耐热、导热系数小并透气性能好(如棉、麻)、利于人体散热、吸汗的防护服,例如:
白帆布工作服或铝箔工作服;佩戴隔热面罩或防护眼镜;现场饮用含盐清凉饮料,以保证人体水分与盐分流失后及时得到补充。
另外,高温季节应确保业余时间有足够的休息、睡眠时间、能量摄入,并加强饮食保健。
5、噪声作业个体防护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当噪声强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使接触噪声作业的劳动者需要在高强度的噪声环境下作业时,其个体防护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使用个体护耳器
目前防噪声危害的个体护耳器主要包括耳塞、耳罩、防噪帽盔三种类型。
对个体护耳器的要求是:
隔声有效、舒适。
劳动者应自觉规范使用,单位亦以制度规定强制性使用。
2.减少噪声作业接触时间。
应避免连续噪声作业接触时间,以防听觉器官疲劳度加重。
另外劳动者应自觉减少业余生活中接触高噪声的活动,如KTV、MP3音乐、酒吧等。
第4节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义务
1.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应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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