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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降低员工或施工厂商因动火作业所造成之人员安全与财产损失风险。
2.0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和外部厂商施工人员的动火作业管制。
3.0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动火管制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及在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等。
3.2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3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等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3.4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3.5 固定动火区:
指因工艺或检维修需要,在指定区域内长时间进行动火作业,满足下述条件后可向公司安委会申请固定动火作业,核准后现场悬挂“固定动火作业区”标识牌,并每日点检:
1)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区域不小于30米;
2)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3)区域内不准存易燃易爆物(指定燃料除外)、大量可燃物和其它杂物;
4)配备不少于2支4KG的ABC干粉灭火器,保持有效堪用;
5)安保部每周突击检查,1个月内发现2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该固定动火区。
6)目前固定动火区仅授权设备部办公室门前的维修区,其它区域需申请批准后生效。
4.0 职责
4.1申请动火人员:
4.1.1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要求进行自查,确保动火现场符合作业要求。
4.1.2确认施工人员动火作业人员证照,如焊工证、电工证等。
4.1.3将核准后的许可证放置于施工现场。
4.2动火区域负责人:
4.2.1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和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2.2负责现场确认动火作业条件和动火等级,督导申请动火人员完成动火前的检查事项。
4.2.3负责指派专人担任火警巡查员,施工前告知外包厂商动火域内的安全注意事项。
4.2.4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督导,当发现有安全顾虑时,立即暂停该施工作业,立即进行改善。
4.3监火人:
4.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4.3.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3.3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时,火警巡查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三级动火作业时,火警巡查员可在动火区域兼作其它工作,但不得离开动火作业区域;
4.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监督动火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3.5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涉及可燃或易燃气/液体取样分析时,定期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
4.3.6公共区域火警巡查员由后勤保安担任。
4.4 动火作业人员:
4.4.1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许可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动火部门主管报告。
4.4.2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篡改动火作业许可证和超出动火作业范围;
4.4.3严格按照原定的动火方案进行施工,如需更改动火方案需向动火部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人员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变更作业方式。
4.5许可证签发人员:
4.5.1负责现场审查确认动火作业条件,对符合动火条件的予以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的,应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予以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5.2动火作业完成后,确认作业现场无遗留火种,签发注销原审批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4.6安保部
4.6.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修定本制度;
4.6.2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7员工:
4.7.1任何员工看到动火作业而无“动火作业许可证”标示于现场,均有权利当场予以询问、制止,告知安保工程师或作业现场所属责任区负责部门。
五、内容
5.1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流程:
详见《作业许可证制度》
5.2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要求
5.2.1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每次申请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但不能横跨节假日和夜间,同时到期后需及时申请延期,由车间分管(副)经理签发,但遇节假日和夜间时需升级管理,由安保部签发。
如车间分管(副)经理请假可由安保工程师代理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原则上每次申请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1天,到期后需及时申请延期,由安保部签发。
5.2.3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原则上每次申请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8小时,到期后需及时申请延期,由安保部现场审核后再上报安保分管领导(或生产中心总监代理)签发。
5.2.4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是进行动火作业的一种凭证。
在生产区域中,除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其他任何场所的动火作业均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均视为违章动火.
5.2.5动火证的各级审批或签发人员在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
凡因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动火证的审批人员负责。
动火作业人员若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引发事故的,则由动火作业人员自行负责。
5.2.6动火证由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并根据动火证上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同时落实动火作业中所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5.2.7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
每份许可证只适用于一个作业区域,一份许可证不能填写多个区域。
5.2.8各部门应每周安全例会时将上周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黄联)交至安保部存档。
5.2.9在正常工作期间,安保部接到电话后20分钟到达动火作业现场,否则扣除当月绩效分5分;若安保人员到达现场后,动火部门5分钟内不具备动火条件,则扣罚现场负责人和相关失职人员50元/次;在现场不具备动火条件时,安保部人员可自行离开,再次审批时如安保部人员迟到不再负任何责任。
5.3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5.3.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带病使用。
5.3.2需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与正在生产的系统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断开等,并清洗置换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5.3.3动火作业现场周围10米内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
5.3.4动火作业的物件上若沾染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动火前应将其清除干净,清除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铜玻合金或不锈钢制作的工器具,严禁用铁器工具敲打,以免产生火花。
5.3.5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炔气瓶、氧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并禁止放在高压电源线及生产管线的正下方。
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动火作业点明火处均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5.3.6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清除或防火毯遮盖地面上的可燃物,对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加盖,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和火花溅落的安全措施。
如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5.3.7露天作业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的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5.3.8动火作业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且适宜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现场通道畅通和消防道路畅通。
5.3.9火警巡查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火警巡查员离开动火现场时必须要求暂停动火作业,直至回来或找人代替。
5.3.10在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设备、容器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有毒有害气体等含量,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分析要求如下:
1) 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10%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1%时为合格。
2) 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0.5%时为合格。
3) 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O.2%时为合格。
4) 当动火作业现场空气中存在2种或2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时,其动火分析应以该气体爆炸下限最低的一种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为准。
5) 若动火作业人员需进入设备、容器或管道、地沟内等处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分析其内部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其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通常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现行工业卫生容许浓度标准,且氧含量应为19%—21%。
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或氧气管道、富氧设备上及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时,其氧含量≤21%时为合格。
7)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因故中断半小时以上,若再需要进行动火时,应重新采样进行动火分析,安全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进行动火作业。
8) 严禁任何人用明火试验动火作业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存在。
5.3.11动火作业现场如遇有紧急排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或有毒有害气体;管线破裂泄漏易燃、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以及生产系统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等异常情况,威胁到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5.3.12如为特级动火作业,施工负责人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动火部门主管、安保工程师必须到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5.3.13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4固定动火区管理
5.4.1固定动区必须符合下述设立条件:
1) 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区域应不小于30 米。
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物、大量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 固定动火区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标明该固定动火作业区的范围及责任人。
7) 固定动火区边缘距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源至少30m以上,距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等至少15m以上。
8) 每个车间设置的固定动火区,一般不宜超过2处。
5.4.2安保部每周对固定动火区进行突击检查,一个月内2次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则取消该固定动火区,将该固定动火点升级为二级动火作业区域。
5.4.3各部门需要增设固定动火作业区时,在满足固定动火作业区设立条件下,以内部联络单形式,经生产中心总监和安保部审批同意后上报公司安委员核准。
5.5 奖惩
5.5.1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从重处罚。
5.5.2对制止或举报违规作业的人员,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违规人员罚金的50%。
六、附件
6.1动火作业许可证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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