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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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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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文化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
网吧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网吧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网吧涂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2
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
(一)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上网消费者每人100元累计处罚
第二次被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每人200元累计处罚
被查获接纳消费者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累计三次被查获在规定营业时间外营业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
第四次被查获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网吧在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
(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查获的,且接纳未成年人在3名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每人罚款2000元的累计处罚
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名以上(含3名)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5名以上(含5名)的
责令停业整顿20天
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
网吧在营业期间,经营非网络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第三次被查获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
第四次被查获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网吧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四)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被首次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获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
第三次被查获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
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五)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获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
第三次被查获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
网吧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第三次被查获的
责令停业整顿5天
第四次被查获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
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般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9
网吧营业期间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查获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
(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般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处罚
10
网吧经营未按规定时间保存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或者有关上网信息内容记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
(四)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第三次被查获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
11
网吧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或者有关上网信息内容记录内容、记录备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
(五)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获的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第三次被查获的
责令停业整顿15天
第四次被查获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2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进出口经营活动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从轻处罚: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13
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处罚:
第(十)项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处罚:
第(七)(八)(九)项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处罚:
第
(一)
(二)(三)(四)(五)(六)项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4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从轻处罚
予以警告
15
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从轻处罚
予以警告
16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一般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17
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一般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
18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一般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19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该文保单位为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万-50万元罚款
20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该文保单位为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万-50万元罚款
21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由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万-50万元罚款
22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由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万-50万元罚款
23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由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万-50万元罚款
24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该文保单位为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3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万-50万元罚款
25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万-1.5万元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万-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5万-2万元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6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万-1.5万元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万-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5万2万元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7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万-1.5万元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万-1.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5万2万元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8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放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一般文物、三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1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二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500-2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00-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一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500-3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4000-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文物被毁或被盗的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一般文物、三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二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8000-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一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9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馆藏文物档案移交的馆藏文物,或所移交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1000-1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馆藏文物档案移交的馆藏文物,或所移交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1500-2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00-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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