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治理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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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治理暂行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舞社会资本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效劳领域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推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效劳质量和效率,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活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本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采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建设运营活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为社会和政务部门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平安等效劳的全局性、基础性平台或行业综合性平台。
公共平台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点。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补助和购买效劳等方式,成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一起为政府或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效劳。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项目实施机构包括政府授权的数字福建技术效劳单位、行业治理部门、省属国有电子信息企业、省属国有网络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包括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和为平台建设而新设立的项目公司。
第七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建设运营能够采取以下模式:
(一)特许经营模式:
关于具有明确的“利用者付费”基础,而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本钱的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纳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方式。
(二)特许经营附加政府补助模式:
关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本钱、需政府补助部份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担保补助、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基金注资、直接投资参股、价钱补助等方法,采纳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
(三)购买效劳模式:
关于缺乏“利用者付费”基础、要紧依托“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本钱的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效劳,采纳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方式。
第八条采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风险可分担;
(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较,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效劳质量和效率,或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本钱;
(五)采纳特许经营模式的,原那么上前期应没有功能类似的已建平台项目与新建平台形成竞争关系,以保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取得相对稳固的市场份额。
第九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应依照信息化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效劳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合理确信合作期限。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指导意见;组织制定平台技术标准标准;研究提出年度省本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建议,审批省级公共平台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意见,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组织数字福建公共平台的应用推行;组织和谐指导全省各行业各区域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负责公共平台运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对拟实施PPP项目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经受能力验证。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定、和谐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执行合同和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第十三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负责与项目实施机构签定合同,依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为政府或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效劳。
第三章 合作程序
第十四条 合作工作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项目发起,确信项目实施机构,确信项目实施方案,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签定合作合同。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向省数字办提出数字福建公共平台PPP项目实施机构和初步实施方案建议。
第十六条省发改委(省数字办)依照项目提出部门建议并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数字福建公共平台PPP项目实施机构和初步实施方案建议,按一事一议原那么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如项目提出部门与项目实施机构非同一部门,项目提出部门应依照省政府的批复意见,授权项目实施机构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签定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和职责边界。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具有电子类或通信类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在数字福建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编制提纲基础上,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独立篇章,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大体情形;
(二)项目的实施机构;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选择及期限;
(四)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建设质量、进度、本钱等要求或大体经济技术指标,未达标事项的处置、惩罚方法;
(五)项目运营内容、标准和效劳功能、数量、质量等要求或大体经济技术指标,未达标事项的处置、惩罚方法;
(六)项目投资总额及筹措方案;项目投资回报、计费和付费方式、价钱及其测算;
(七)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本钱和提高公共效劳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八)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当具有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九)政府许诺和保障;
(十)应急事件处置;
(十一)合作期满后的信息资源、设备等资产处置;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十三)项目PPP合同框架草案。
第十九条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经受能力、物有所值和价钱的合理性等方面,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
可行性评估通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通事后,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布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治理体会、专业能力、融资实力和信誉状况良好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明确是不是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依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见附件)和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签定项目合同。
在合作有效期内,合同确需变更的,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补充合同。
第四章建设治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遵循数字福建顶层设计和公共平台建设指南等标准性文件要求,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方案所确信的设计标准、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要依照数字福建项目治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要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平安品级爱惜要求组织平安测评。
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其所承担部份的资金筹措;要严格操纵项目总投资,如发生项目超支,未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或省发改委批准的,政府不予增加补助或付费金额,超支部份资金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支持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用于质押融资,相关收益可作为还款来源;鼓舞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提供PPP项目资本金;鼓舞省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购买效劳、价钱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PPP项目建设运营。
第二十五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依照合同约定严格操纵项目进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试运行工作,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营。
政府不予支付建设超期时刻内的运营费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的要紧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操纵指标应严格遵守。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对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等确需调整的,涉及单项投资调整幅度小于原投资概算10%且总投资未冲破的,应与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提出部门协商确信;有重大技术调整、涉及单项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投资概算10%或总投资冲破的,须报省发改委批准。
第五章运营治理
第二十七条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提供以下三类效劳:
(一)公共技术支撑效劳,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科学计算、云计算效劳、专业技术外包效劳等技术效劳,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效劳,提供物联网、多卡融合、位置信息效劳、视频效劳等单一基础领域基础能力支撑效劳。
(二)公共信息资源效劳,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所需的信息查询、检索、咨询、数据处置、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等信息资源效劳。
(三)公共信息应用效劳,包括为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提供经济进展、社会治理、公共效劳、文化媒体、聪慧城市、生态环境、公共平安等各行业领域的信息应用效劳。
第二十八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依照用户需求对公共平台的效劳功能进行完善性保护,提升用户体验和中意度;要按期对公共平台的系统软硬件支撑系统进行更新保护,确保平台的性能和靠得住性、平安性。
第二十九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增强宣传推行,策划营销方案,吸引更多的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用户通过公共平台取得信息效劳,提升用户量和业务量。
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踊跃引导、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用公共平台提供的信息效劳,提升公共效劳利用率。
第三十条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原那么,政府或社会公众依照效劳功能、效劳数量、效劳质量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进行计费。
(一)效劳功能计费:
依照公共平台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功能模块或数据产品的可用性进行计费。
计费定价的要紧依据为项目投资本钱。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在合作合同中对效劳功能的“可用”和“不可用”标准做出明确界定。
(二)效劳数量计费:
依照公共平台的设备设施实际利用量、用户数或业务处置量进行计费。
许诺设定保底效劳数量下限和封顶效劳数量上限。
许诺在不同效劳数量区间设定不同的效劳价钱。
公共平台的市场需求风险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担。
(三)效劳质量计费:
依照公共平台所提供产品或效劳的质量进行计费。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在合作合同中对产品或效劳质量水平进行明确约定,制定鼓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可依照电价、工资等运营本钱、设备采购本钱、市场需求情形、汇率或利率变更情形协商调整付费价钱。
第三十二条合作期限届满终止或提早终止的,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依照项目实际情形,约定过渡期的时刻和工作内容。
涉及移交的,应明确移交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继续采纳PPP方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从头确信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第三十三条关于已建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踊跃探讨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和合作经营。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社会资本的本钱回收和收益,政府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许诺在特许经营期内,不新建类似功能的公共平台。
第三十五条为保障公共平台的公益性,幸免垄断产生逾额利润,政府有权设定公共平台的投资回报率上限、利润上限或价钱上限。
政府可参与超出上限部份的利润分成。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依照信息资源开放开发有关规定,向其他互联网企业开放公共平台的信息资源和基础能力效劳,推动信息效劳产业集聚,创新互联网经济新模式、新业态。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进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按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产品和效劳的功能、数量、质量和资金利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评判结果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
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经营信息,同意社会公众监督。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依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治理方法》和《电子政务绩效考查方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开展评估、验收和绩效评判工作,评判结果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助和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项目在公共效劳和社会治理应用中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确信的数据资源治理部门汇聚。
在信息资源开放开发进程中,应严格遵循我省政务信息资源资产治理和隐私爱惜等相关规定,在授权、平安、合法应用的前提下进行增值效劳开发。
项目实施机构和合作伙伴不得垄断政务信息资源,要向经授权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等有序开放信息资源,应依照《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资源记录,通过省级政务信息目录系统和互换系统,记录发布和及时更新数据,向政务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效劳。
第三十九条项目要依照补偿本钱、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和社会可经受的原那么,增强投资本钱和效劳本钱监测,合理确信价钱水平。
公共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效劳收费,属于政府制定价钱治理的,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价钱调整应依照规定程序经政府价钱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示;不属于政府定价治理的,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价钱调整须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项目实施机构要与省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衔接,完善制定项目相关标准,并发布平台接口标准,确保平台公平开放。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一起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改良,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效劳的正常提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有关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情节严峻的,经项目实施机构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批准,能够终止合作,收回特许经营权或停止购买效劳,并实施临时接管。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应当予以配合,并同时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标准和特许经营协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效劳义务,或不履行检修保养、更新改造义务,严峻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平安的;
(二)违法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处置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因经营治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平安事故,不适宜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或提供效劳的;
(五)未遵循政务信息资源资产治理、隐私爱惜或信息平安防护等相关规定,泄露数据的;
(六)超越政府设定的公共平台价钱上限收费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违背本方法规定,不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非法干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正常经营活动、滥用职权的,由省发改委(省数字办)、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按本方法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再也不另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21年版)
甲方:
XXX(项目实施机构)
乙方:
XXX(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时刻:
年月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总那么
依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治理暂行方法》、《XXXXX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经甲乙两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XXX项目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1条概念和说明
1.1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1.1甲方: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由XX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XXXX;
1.1.2乙方: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XX公司/项目公司;
1.1.3本项目:
即XXXX(项目全称);
1.1.4项目采纳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即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附加政府补助、购买效劳三种模式之一,并具体明确是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之一;
1.1.5项目的建设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完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
若是由于甲方缘故延迟工程动工时刻,建设期相应顺延;
1.1.6项目的运营期:
指本项目从完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终止;
1.1.7项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年限:
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上运营期;
1.1.8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依照XXX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投资、建设、经营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XX(区域、范围)生效,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1.1.9其他需概念的术语。
1.2说明
在合同中,不管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还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关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该无端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刻。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项目公司(如有成立新的项目公司)
3.1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3.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股权转让等。
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4条项目前提条件及两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前提条件
4.1.1甲方是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依照《XXXX》文件,由XX授权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依照《XXXX》文件,由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并许诺在项目的合作期限内原那么上不重复建设功能类似并组成竞争关系的公共平台。
4.1.2在项目的建设期内,乙方必需服从甲方对本项目的统一治理。
甲方对本项目的一切文档有审查确认的权利。
4.1.3在项目的合作年限内,甲方应付项目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和谐、项目申报支持等。
4.1.4其他需概念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2乙方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2.1乙方是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单位。
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治理前提下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
4.2.2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保护的规定。
乙方应把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所有必需的信息。
由于乙方违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惩罚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4.2.3乙方需要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保护等工作。
4.2.4项目在公共效劳和社会治理应用中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
在信息资源开发进程中,应遵循我省政务信息资源资产治理和隐私爱惜相关规定,在授权、合法应用的前提下进行增值效劳开发。
4.2.5乙方不得垄断政务信息资源,要向经授权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平等有序开放信息资源。
4.2.6乙方完善制定项目相关标准,并发布平台接口标准,确保平台公平开放。
4.2.7其他需概念的义务及前提条件。
4.3合作履约担保
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刻、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
关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时期安排履约担保。
4.4风险分担
项目各方合理分担项目风险。
原那么上由甲方承担项目的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乙方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两边一起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1条建设内容
明确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甲乙两边分工界面,详见附件《XXX项目实施方案》。
第2条项目建设标准
包括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进度、本钱等要求或大体经济技术指标;详见附件《XXX项目建设标准》
约定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如范围和方式等。
未达标事项的惩罚、处置方式。
第3条项目投资打算
明确项目总投资金额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费用、运维费用、运营本钱、流动资金、税收本钱、银行利息、效劳费用等。
第4条项目投融资方案
明确项目投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和到位打算等。
约定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相关资产和权益的归属;
第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担保补助、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基金注资、直接投资参股、价钱补助等支持,明确具体的方式、年限等必要条件。
第6条项目期限
6.1项目的建设期
两边友好协商约定于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假设由于甲方缘故致使工程动工时刻延迟,那么建设期相应顺延。
6.2项目的运营期
两边约定本项目从完工验收试运行备案之日起的年内为本项目的运营期。
6.3项目的合作期限X年(建设期+运营期)。
第三章项目运营
第1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
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数据中心数据来源等;供电、供水、网络建设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2条运营效劳内容
包括公共技术支撑效劳、信息资源效劳、信息应用效劳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3条运营效劳标准
约定项目运营效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效劳功能内容、效劳数量、效劳质量等,详见附件X《XXX项目运营标准》。
约定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如范围和方式等。
未达标事项的惩罚、处置方式。
第4条运营效劳要求变更
约定运营期间效劳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两边利益调整方式或处置方法等。
明确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操纵、补偿方案等。
第5条运营应急处置
约定的显现突发事件暂停效劳的应急处置方案及临时接管方案。
打算内的暂停效劳,如按期的重大保护、修复,应提早向政府方报告。
第6条项目资产权属
明确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利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第7条项目运营收入
本条适用于特许经营模式,具有明确的“利用者付费”基础的项目,应明确约定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面向社会公众效劳的价钱及计算方式,应依照效劳功能计费、效劳数量计费、效劳质量计费三个维度中的一个或多个计费模型,确信价钱体系。
“利用者付费”机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与需求挂钩来鼓励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提高项目产品或效劳的质量。
建议明确价钱调整周期或调价触发机制、调价方式、调价程序及各方权利义务等。
政府可能关于某些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若是依照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无法保障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回收本钱并取得合理收益,那么政府能够提供必然的补助,具体方式在“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条款中表述。
项目实施机构有权设定公共平台的投资回报率上限、利润上限或价钱上限,可参与超出上限部份的利润分成。
如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方收入分成的,应约定分成机制,如分成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税收责任等。
第8条价钱调整
合同生效期内因电价、工资等运营本钱、设备采购本钱、市场需求情形、汇率或利率变更情形等变更致使的价钱调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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