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中心万象城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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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中心万象城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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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中心万象城商铺租赁合同
横琴新家园商业街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签署时间:
年月日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鉴于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家园商业街(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商铺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为实现
本项目的有序经营、规范管理,有利于维护商业街整体运营形象,提升商业运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本项目的整体价值,甲方委托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选定乙方作为本项目统一的运营管理单位,现甲方同意由乙方承租本项目下的商铺,以便乙方对本项目统一进行招商、经营和管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
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上述商铺事宜订立本《横琴新家园商业街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同时由丙方作为见证方,谨对本合同条款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见证,甲乙双方在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双方按本合同条款自行解决。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
理费或营销服务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4“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甲方将其持有的位于珠海市横琴镇横琴新家园商业街的_商铺(以下简称“出租商铺”)出租
给乙方经营管理,出租商铺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出租商铺房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计
22甲方出租商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建筑面积、具体分户面积及出租商铺的具体位
置以本合同附件珠海市测绘院于2014年6月13日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乙方租用出租商铺的期限为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四条商铺用途
4.1出租商铺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途。
乙方将出租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出租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2
)或
出租商铺只供乙方为实现统一经营管理的目的自营、转租给第三方(以下简称“次承租人”
委任、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或从事商业用途。
次承租人经营、使用出租商铺的所有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需为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负责,并就次承租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3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本项目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4.4乙方不得允许出租商铺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
为,并保证甲方不因出租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第五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5.1租金
5.1.1乙方每月租金按出租商铺建筑面积计算:
1)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首三年内,地上商铺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10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2
)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第四年至第十年内,每年租金标准在上年租金基础
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第四年至第十五年内,地下停车场每个每月租金为人民
币40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3)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第四年至第十五年内,地下超市每平方米每月租金
为人民币5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4)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的地上商铺租金参照本项目周边商铺综合平均单价(最终以甲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为准)计收。
5.1.2上述租金并不包括因乙方经营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
燃气、电话费、项目维修管养费等)。
5.1.3除首月租金于计租日支付外,其余租金均按月支付,每月租金须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租金不足整月部分,租金按实际承租日数计算,其计算方式为:
乙
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租金额。
日租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日租金额=月租金/当月总天数。
5.2
租赁保证金
5.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_个月首年月租金(即人民币元)的租赁保证金,
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
证。
乙方不得以已交付租赁保证金为由,拒绝或延期缴付本合同约定之租金及乙方应
付的其它任何费用,亦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要求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其必须向
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任何款项。
5.2.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交纳上述租赁保证金。
523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
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
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
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
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5.2.4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
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
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5.2.5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出租商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
还给甲方,且甲乙双方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5.3水、电费
5.3.1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须自行负担,
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支付。
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
关部门对水电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前应知会乙方
5.3.2水、电费押金共计元,乙方应于起租日前向甲方缴付完毕。
5.3.3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把出租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
租赁出租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
还剩余水、电费押金(不计利息)。
5.4其他费用
5.4.1乙方须自行负担与出租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
5.4.2乙方须按出租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
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出租商铺而产生的燃气、电话费用及其
他费用。
5.5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但应
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向乙方出具相应发票。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5.6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
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5.7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
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第六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6.1
6.2
6.3
6.4
6.5
6.6
7.1
7.2
7.3
出租商铺交付条件标准为现状交付,乙方已认可并同意出租商铺的交付条件。
除非出租商铺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影响商铺使用的功能缺陷,否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出租商铺。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出租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出租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
务立即完成。
如前款所述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在甲方通知交付之日之前(含当日),则出租商铺交付之日
以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为准;如因乙方原因逾期接收出租商铺而导致前款所述交接凭据所载之交接日期在甲方通知交付之日之后,则出租商铺交付之日为甲方通知之日。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出租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商业街的公共部分。
甲方应于出租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出租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甲方通知交付之日30日后(含30日)仍未办理出租商铺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装修免租期
乙方有个月的免租期,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地下停车场及地下超市部分免租期
为辽个月,自出租商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但仍需缴纳管理费及因装修和/或经营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除免交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第八条招商与开业
8.1乙方应本着从维护本项目整体经营形象和保持良好经营状况的目的出发,按照甲方有关要求
负责本项目整体招商事宜,拥有本项目整体经营权限,以自己的名义,统一规划、宣传、招
商、定价出租、经营管理等,以利于形成交易市场。
8.2乙方应保证本项目整体商业(包括出租商铺在内)在【】年【】月【】日前开业,具体开业
时间以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8.3开业时,乙方应保证本项目整体商业开业率不低于【】,开业率按已开业商业面积占该项目
整体商业面积的比例计算。
第九条商铺装修
8.1乙方对出租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
8.1.1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8.1.2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商业街结构安全及正常经营活动;
8.1.3乙方须自行承担任何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
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8.1.4乙方如对出租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项目整体机电系
统的工程,应聘用甲方推荐或甲方认可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
用。
如乙方与甲方推荐或认可的施工单位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可邀请甲方从中协调,但甲方不对双方协调结果或最终达成的方案与解决办法进行任何担保或承担。
8.2在装修期内,乙方应自行解决临时用水及用电供应问题,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装修水电费收费标准,以甲方提供的装修临时用电电表计量的数据作为计收依据。
8.3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出租商铺内任何
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
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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