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合同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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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合同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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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合同招标文件
保安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安员主要任务及护卫范围
1、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以及维护工作区范围内治安秩序”的保安护卫工作。
2、护卫地点和范围:
荔湾区裕海路龙溪保养场,龙溪保养场内。
3、工作时间和范围:
早班7点至15点,中班15点至23点,晚班23点-7点,龙溪保养场内。
第二条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服务项目
1、甲方共聘用保安人员19名,其中保安队长4名,保安员15名,全部由乙方提供。
2、服务期限:
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3、服务项目
本合同所称“保安服务”之具体项目包括:
(1)门卫服务:
对甲方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
(2)守护服务:
对甲方指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3)巡逻服务:
对甲方指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第三条酬金、付款办法
1、甲方向乙方交付有偿保安服务费为:
保安人员元/月×19人,每月合计万元整(¥元)。
2、付款办法:
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和保安员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费发票,每个月付款一次,甲方应在收到发票的7个工作日内,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上个月保安服务费。
以后付款时间和办法以此类推,逾期不付款每日按拖欠的保安服务费数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乙方开户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梅林支行
帐号:
11008412958002
3、本合同货币计价单位为人民币。
第四条 保安员的管理
1、保安员由甲乙双方实行双重领导,根据任务需要双方共同研究部署保安力量。
2、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保安员的业务、技术、政治思想教育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3、因甲方工作需要加班时,乙方保安员应给予积极配合,但甲方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给保安员。
4、保安员在护卫范围内因工作致伤、致残、致死和遭遇不测时,由乙方按社保局有关规定处理。
、
5、保安员须服从辖区派出所领导和指挥以及业务上的指导。
6、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安员应当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保安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有权对工作不合格保安员提出处理意见。
2、甲方要建立健全“三防”等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以便于保安员依章执行,同时应教育本单位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和支持配合保安员的工作。
3、若甲方实际经营权、所有权进行转让、买卖、移交的,应将实际情况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须按时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配备经过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的保安员,并指派一名保安队长专门协调为甲方提供的保安服务。
2.乙方应当与提供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劳动保险手续和暂住证手续,保安员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和缴纳。
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应为其保安员配备全国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的保安服装、保安标志、保安装备和场内通讯器材,乙方保安员在工作时必须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使用统一的保安装备。
4.保安员工作时应服从甲方的安排,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如乙方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工作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违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保安员,乙方应当于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2日内予以更换。
5、因工作需要,乙方有权调换保安员,有权辞退不合格的保安员,但必须提前知会甲方。
第七条 特约服务
1、定义:
特约服务是指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在不影响正常保安工作的前提下,甲方需要额外增加的超出保安工作范围的服务事项。
2、费用标准:
对于偶尔发生、时间短暂、劳动强度较轻的零星特约服务事项,在不影响正常保安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可义务为其免费提供服务。
对于有规律性、经常性发生的特约服务事项,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按成本价格向甲方收取一定费用。
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3、特约服务具体事项及费用标准:
按实际情况双方协定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予以补足,甲方有权按照缺岗天数及缺岗人数扣除相应的服务费。
乙方未按时补充缺员,致使甲方值勤岗位达不到规定人数,影响值勤工作正常开展。
甲方除核减乙方缺员保安服务费外,另外,再扣除乙方当月保安服务费总额的10%。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调换或补足保安员,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年度保安服务费总额 25%的违约金。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自身义务而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为合同有效期内全部保安服务费总额的
25%。
3、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确需中止或解除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两个月服务费作为损失赔偿。
4.本合同服务期内,如因乙方保安员监守自盗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扣发其本人当月的服务费外,其余损失部分由乙方赔偿;如乙方保安员因无故逃岗、睡岗或未能尽到谨慎服务职责,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扣发当班保安员当月的服务费,其余损失部分由乙方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即一次损失达2万元或累计损失达2万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5.乙方保安员在工作中如损坏甲方财物和甲方配备给乙方的工作物品,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保安员如发现有人侵害甲方财物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扣除当班保安员当月的服务费,其余损失部分由乙方赔偿。
6.因乙方保安员的职务行为违法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或部分责任:
(1) 甲方债务民事纠纷、甲方盘点发现的短少、无明显盗窃痕迹的被盗事故、犯罪分子持械公然暴力抢劫、甲方工作人员自盗,或发生被盗事故,被盗物品为现金、古董、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收藏品、私人财物、个人可随身携带的物品、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不可抗力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乙方应配合甲方尽力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雷击、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战争、社会暴乱等意外事件,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等;
(3) 甲方财务部门的库存现金额度应当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库存现金数额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或数额较大时,甲方应另行委派专人值守;
(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现护卫范围内存在人力不足或其它安全隐患,甲方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及时消除。
如乙方已经以书面提出且工作中已尽到勤勉审慎之义务,因甲方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责任归属未查清之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忠实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因此擅自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均可协商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如由于发生下述定义的超出合理控制范围的不可抗力因素而推迟或暂时阻碍了本合同的履行并且一方已按此条款规定通知另一方,双方都不应对无法履行本合同条款而承担任何责任。
2、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灾害;
(2)政府机构或甲方的土地所有者发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指令要求对土地、财产、全部或部分设施实施征用或没收而造成供应、物资或劳动力无法使用;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
(4)暴乱、叛乱、破坏活动、罢工及恐怖行动;
(5)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受影响而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说明发生的事件和造成拖延或无法履行其责任的情况,并尽其努力挽回该延迟的发生;在接到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通知后,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
十、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以及其他在谈判、本合同实施或履行过程中所得到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该保密责任应在本合同到期及终止后依然有效。
十、其它条款和条件
1.乙方保证其已拥有签署本合同之所必备的资格、执照、许可和授权。
2.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移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3.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变更、修订、增补或删除应经双方同意,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4.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5.乙方及其作业人员应确保其充分了解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质量方针以及健康、安全、环境方针,并确保其执行本合同期间不违反上述制度及方针。
第十一条 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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