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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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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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000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5%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较重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5%以上不超过10%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10%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
占用面积不满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较重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3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较重
违反批准要求,未在限期内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批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难以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4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一般
物体体积不满50立方米,种植面积不满600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较重
物体体积在5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0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在100立方米以上,种植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5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般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5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5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5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0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1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6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般
情节较轻,采取补救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造成影响较小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采取补救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不予改正的。
处8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0007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停止使用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使用但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
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使用,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8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9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0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影响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1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2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消除影响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3
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不满100平方米,或占用水库库容不满1000立方米,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0平方米,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平方米,或占用水库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0立方米的,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占用水库库容5000立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4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5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且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且未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6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可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7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取土、挖砂、采石不满10立方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较重
取土、挖砂、采石1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取土、挖砂、采石5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8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不超过0.5元/平方米的罚款、对单位处不超过2元/平方米的罚款;
较重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在50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0平方米的;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0.5元/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元/平方米的罚款、对单位处2元/平方米以上不超过5元/平方米的罚款;
严重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1元/平方米以上2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元/平方米以上10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
0019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不满50平方米,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较重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在5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在100平方米以上,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020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水土流失,在限期内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2元/平方米以上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罚款;
较重
造成水土流失,在限期内改正,但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不到位的;
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4元/平方米以上不超过7元/平方米的罚款;
严重
造成水土流失,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7元/平方米以上10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
0021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罚款;
一般
逾期不补办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扰动面积较小、开挖方量较小的;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扰动面积较大或者开挖方量较大的;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扰动面积巨大、开挖方量巨大,或者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0022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罚款;
一般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水土流失的隐患较小的;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水土流失的隐患较大,或已产生较重的实际水土流
失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隐患,或已产生严重的实际水土流
失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0023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罚款。
一般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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